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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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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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中市协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0号各市场成员:为维护银行间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交易商协会现已建成交易行为信息档案系统(以下简称“交易行为系统”)并正式上线。

自即日起,交易行为系统为市场参与者、货币经纪公司提供交易行为信息报送、信息处理、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查询等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行为系统记录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在债券报价、交易、结算等环节的未履约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根据监管要求需要记入的相关信息,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线上填写债券交易结算失败说明、提交信息处理申请、报送债券交易结算统计信息等。

三、市场参与者对涉及本机构的交易行为信息可线上提交豁免、补充说明、异议处理等信息处理申请,申请材料见《关于建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信息档案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2〕113号)及相关业务问答。

四、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查询本机构或其他信息主体的交易行为信息。

交易行为信息遵循“授权查询”原则,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自主管理授权查询机构名单,名单内机构可查询信息主体的交易行为信息报告。

五、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通过交易行为系统报送市场参与者参与经纪业务的交易行为信息,以及货币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交易行为系统支持市场参与者查询货币经纪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学历、执业机构、执业岗位等执业信息。

六、首次使用交易行为系统前,市场参与者、货币经纪公司应申请注册成为系统用户,并为其有权进行交易行为信息报送、查询等操作的人员维护相关系统权限。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7号)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经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26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注册办公室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指引接收注册文件,要件齐备的,注册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注册办公室在初评工作中可建议企业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文件;可调阅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doc 9页)../temp/...../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第三条注册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及中介机构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会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协会秘书处设注册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简称初评)和安排注册会议。

第五条注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注册办公室第六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会员选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注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三)具有符合注册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四)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6号——关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6号——关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6号——关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
•【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08]第6号)
根据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和《关于协会会费收缴有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会议决议要求,现就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7年11月30日前已成为协会会员的单位,其第一年度会籍自2007年9月3日起始,至2008年9月30日止。

这部分会员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缴纳2008年第四季度年费,其金额等于该等级会员常规年费标准/4。

二、《会员管理规则》颁布实施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加入协会并缴纳会费的单位,视其已缴纳当年年费;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加入协会的单位,其该年度应缴纳会费等于该等级会员常规年费标准×当年实际入会月数/1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09.1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进一步加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管理,维护银行间市场运行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自律指引》(协会公告〔2022〕22号发布)等自律规则,现就进一步规范货币经纪报价及数据展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经纪数据,是指各货币经纪公司(以下统称“经纪商”)开展银行间市场货币经纪业务产生的报价和撮合成交信息。

货币经纪报价及经纪商通过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平台(以下统称“经纪数据展示平台”)展示经纪数据,应当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经纪商应当确保经纪数据的使用符合监管规定。

经纪商仅能根据交易机构的委托发布报价信息,不得私自修改交易机构报价,不得发布虚假报价,或在开盘等时点发布已失效的历史报价。

三、交易机构应当健全报价相关内控制度,对交易人员报价权限进行明确授权,或对交易人员报价进行审批,避免因内部授权问题引发交易纠纷。

四、交易机构应当明确影响执行交易的各项条件,并对执行交易意向以“*”进行标识:(一)对于实盘报价即可执行报价,交易机构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均不作意向性标识,报价被交易对手方接受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报价要素执行交易;(二)对于可部分执行报价,交易机构仅对交易数量作意向性标识或未明确交易数量,不对交易价格作意向性标识,报价被交易对手方接受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所报价格及不低于市场惯例的最小交易量执行交易;(三)对于意向性报价,交易机构对交易价格作意向性标识,交易双方可对报价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交易机构提供新报价的,应为更优报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债券估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债券估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估值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自律组织,成立于2008年,是经我国人民银行批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协会的作用不可忽视,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是重要的债券市场之一,也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作为该市场的自律组织,对债券估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债券估值是指对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它直接关系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债券估值的规范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进行讨论:一、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职责和作用1.1 维护市场秩序1.2 加强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管理1.3 提高市场透明度1.4 促进市场规范发展二、债券估值在我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性2.1 对市场参与者的意义2.2 对市场稳定的意义三、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债券估值的规范和监督3.1 制定和修订有关债券估值的规则和制度3.2 监督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估值3.3 严厉打击不正当的债券估值行为总结回顾: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作为我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自律组织,在债券估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债券估值不仅关系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协会通过规范和监督债券估值,为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个人观点和理解:笔者认为,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债券估值的规范和监督工作值得肯定。

只有在规范、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下,债券估值才能更加准确,市场参与者才能更加信任市场。

希望协会能够继续加强债券估值的监督和规范工作,为我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多次提及“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债券估值”,并在每个部分结尾进行总结和回顾。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说明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背景介绍1.1协会介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自律: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1.2部门介绍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研发创新、对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规范债务融资市场运行等职能。

工作职责(一)跟踪分析国家宏观政策,研判宏观经济波动,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市场创新建议;(二)分析评估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外部环境变化,研究银行间市场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功能提升等综合性问题,组织拟订银行间市场创新规划;(三)研究银行间市场深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四)调查研究市场需求,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研究拟订与产品创新相关的自律规则和指引;(五)综合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创新经验,跟踪评估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动态,提出金融市场组织创新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六)对会员从事银行间市场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七)研究完善市场创新机制相关问题,促进行政主导创新向市场自主创新的机制转变,推进长效创新机制建设;(八)会同相关部门评估产品创新效应,修订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九)承办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李军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项俊波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黄永达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谢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沈祥荣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项俊波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牛锡明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1]背景编辑市场自律已经成为世界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石。

自律性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之一。

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自律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自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要求。

国际发达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具有拟订自律规则、制定市场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等重要职能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示、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安排。

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场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标志着美国金融市场自律的开始。

此后的200多年时间,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相继成立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应的市场自律守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使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的通知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水平,强化会员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场成员要求,协会制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收集市场相关机构评价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择各自适用的评价表;二、此表适用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阶段使用,对于其他后续服务情况需根据协会要求另行评价;三、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隐瞒、夸大、歪曲事实,如发现评价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则进行相应处理;四、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需在发放注册通知书时向协会递交此评价表;五、交易商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交书面说明。

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如有疑问可咨询交易商协会工作人员;联系人:张汉泽************金旸************传真:************附件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评价表 01(发行人填写)债务融资工具名称:注册日期:注册金额:评价对象机构名称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打分主承销商业务能力4分/2分/0分(优秀/一般/差)服务质量尽职尽责情况定价合理性承销协议履约情况评级公司总体评价(包括服务质量、人员素质、业务能力等综合情况)可在 15分-0分之间任意打分,参考标准如下:15分(非常满意):中介服务质量全面、到位,人员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尽职尽责,能够推动相关业务顺利开展;0分(不满意):中介服务质量、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遍较差,影响相关业务的进度或开展,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其他分值可类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基础数据元》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1]1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基础数据元》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1]1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基础数据元》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基础数据元》等两项行业标准的通知(2011年6月2日银发[2011]13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央结算公司,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银行间市场基础数据元》、《银行间市场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等两项行业标准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的编号及名称JR/T 0065-2011《银行间市场基础数据元》JR/T 0066-2011《银行间市场业务数据交换协议》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

三、《银行间市场基础数据元》、《银行间市场业务数据交换协议》等两项行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ICS 35.240.40AllJR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65-2011银行间市场基础数据元Inter - bank Market Metadata2011-06-02发布2011-06-02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数据元的表示格式5数据元的类目分组6数据元维护与管理7数据元目录7.1与金额、利率、比率等有关的数据元7.2与日期、时间、期限有关的数据元7.3与机构的基本特征有关的数据元7.4与银行间市场基本属性有关的数据元7.5其他数据元8数据元索引8.1按照数据元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顺序索引8.2按照数据元英文名称的字母顺序索引8.3按照数据元标识符顺序索引附录A (资料性附录)数据元中文名称索引表附录B (资料性附录)数据元英文名称索引表附录C (资料性附录)数据元标识符索引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指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单位会员入会指南(修订稿)为方便广大市场成员加入协会,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入会条件(一)自愿加入协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二)拥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四)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其中,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入会除上述需具备的五项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以及未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二、申请成为会员须提交的材料(一)入会申请书(分支机构还须许可或授权书面文件);(二)本单位章程;(三)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组织架构简介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五)从事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级市场业务、二级市场业务、衍生产品业务、取得哪些业务资格及业务开展情况介绍、创新业务开展情况、研究分析能力介绍;(六)具体业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风控制度;(七)关于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八)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九)会员登记信息备案表。

其中,第(一)、(五)、(七)、(九)项材料可注册后登录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参考相应模板进行填写。

三、入会程序(一)申请单位准备好申请材料后,需注册并登录会员信息管理系统,递交电子版材料,协会工作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查并在系统中予以反馈,确认其是否符合协会要求;(二)经协会工作人员确认和通知,申请单位将纸质版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快递至协会秘书处,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三)协会工作人员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四)协会工作人员向通过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的申请单位传真发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备案通知书》,通知其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协会工作人员向已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发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通知书》,确认其取得协会会员资格,并同时更新协会网站会员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

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4号――关于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公告⽂号: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4号颁布⽇期:2016-10-24执⾏⽇期:2016-10-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公告为充分发挥⾮⾦融机构合格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作⽤,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国⼈民银⾏⾦融市场司批复(银市场〔2016〕22号),符合以下条件的⾮⾦融机构合格投资⼈可通过交易平台进⾏债券投资交易:⼀、依法成⽴的法⼈机构或合伙企业等组织,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持续经营不少于⼀年;⼆、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业⾃律组织完成登记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持有或管理的⾦融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组织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三、具备相应的债券投资业务制度及岗位,所配备⼯作⼈员应参加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银⾏间市场中介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最近⼀年未发⽣违法和重⼤违规⾏为;五、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条件。

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融机构按照《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融机构合格投资⼈进⼊银⾏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要求做好备案、开户及联⽹⼯作,并合规开展债券交易业务。

附件:1.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同意调整银⾏间债券市场⾮⾦融机构合格投资⼈准⼊要求的批复(银市场〔2016〕22号)(略)2.中国⼈民银⾏⾦融市场司关于⾮⾦融机构合格投资⼈进⼊银⾏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略)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6年10⽉24⽇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10.24,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2、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

3、短期融资券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即由国内各金融机构购买不向社会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年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有关发行条款(如利率、期限以及是否同其他资产价格或者指数挂钩等)。

5、久期:它是以未来时间发生的现金流,按照目前的收益率折现成现值,再用每笔现值乘以现在距离该笔现金流发生时间点的时间年限,然后进行求和,以这个总和除以债券目前的价格得到的数值就是久期。

概括来说,就是债券各期现金流支付时间的加权平均值。

票面利率、到期时间、初始收益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利率敏感性的三个重要因素,它们与久期之间的关系也表现出一些规则。

1.保持其它因素不变,票面利率越低,息票债券的久期越长。

票面利率越高时,早期的现金流现值越大,占债券价格的权重越高,使时间的加权平均值越低,即久期越短。

2.保持其它因素不变,到期收益率越低,息票债券的久期越长。

到期收益率越低时,后期的现金流现值越大,在债券价格中所占的比重也越高,时间的加权平均值越高,久期越长。

3.一般来说,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到期时间越长,久期越长。

交易商协会分层分类标准

交易商协会分层分类标准

交易商协会分层分类标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分层分类标准是指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和业务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别,并对其进行差异化的监管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层分类标准:
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这些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也相对较高。

2.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这些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的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低,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3.外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这些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中的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能力与国内银行类似,但也
受到一些特殊的监管要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分层分类标准,具体的分类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变化。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

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说明书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背景介绍1.1协会介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自律: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1.2部门介绍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研发创新、对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规范债务融资市场运行等职能。

工作职责(一)跟踪分析国家宏观政策,研判宏观经济波动,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市场创新建议;(二)分析评估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外部环境变化,研究银行间市场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功能提升等综合性问题,组织拟订银行间市场创新规划;(三)研究银行间市场深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四)调查研究市场需求,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研究拟订与产品创新相关的自律规则和指引;(五)综合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创新经验,跟踪评估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动态,提出金融市场组织创新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六)对会员从事银行间市场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七)研究完善市场创新机制相关问题,促进行政主导创新向市场自主创新的机制转变,推进长效创新机制建设;(八)会同相关部门评估产品创新效应,修订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九)承办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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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义
中期票据(Medium Term Note,MTN)是由非金融企业在银行 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无担保,期限3-5年,可以一次 注册额度、分期发行;募集资金可用于满足发行人多种资金需求,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调整债务结构、固定资产投资等,具有期限结 构合理、发行便利、资金用途灵活等优点。
➢ 特别会员费用: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接受协会发行注 册服务的企业,应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并缴纳特别会费,标准为10万/年
➢ 财务顾问费用: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 托管登记费用:募集资金在银行内托管的费用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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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承诺函增信
优先级
(A-1)
高收益级
提供 反担保
高收益级(B)
债务融资 需求集合
步森集团
盾安精工
太子龙集团
丰球集团
浙江袜业
雄风集团
永新集团
天洁集团
公开发行
机构投资者
资金 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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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重点
➢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重点为对该产品信用增进的落实,创新的信用增进模式可以帮助中小 企业顺利进入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2005年5月23日)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2005年5月2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 务的通知——银发〈2005〉133号(2005年5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从事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的 通知——银发〈2005〉174号(2005年7月7日)
交易商协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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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费标准
(2018年4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单位:万元
1.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2.对于享受协会多类自律管理服务、归属多个主体类别的会员,会费标准按金额最高的类别确定,不重复计收;
3.会员取得业务资格或领导机构身份后,应重新确定会费标准,并补交当年剩余时间的会费差额,反之则相应退还。

减免措施:
1.主承销商中B类主承减免23万元,按75万元收取;
2.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质评价机构、金币类会员减免3万元,按2万元收取;投资人中涉农金融机构投资人减免4.5万元,按0.5万元收取;
3.根据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特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98万元)会费标准减按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标准(30万元)收取,2019年底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相关发行人会员会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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