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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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行为的分类
案例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8 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三个标准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 划分标准: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 活性 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划分标准: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4.附条件行政行为和未附条件行政行为 附条件行政行为和未附条件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有附款 划分标准:是否有附款
案例分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
[审理与判决] 审理与判决]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市工商局作为上海市广告监督管理机 对违法规定的广告活动,查证属实, 关,对违法规定的广告活动,查证属实,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从彭学纯提供的电视 节目内容可以看出, 节目内容可以看出,该专题报道从形式上具备了 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 认定为医疗广告的基本特征,市工商局应予以调 查处理。故判决要求市工商局依法履行调查处理 查处理。故判决要求市工商局依法履行调查处理 的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彭学纯。 的法定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彭学纯。 一审后,市工商局不服, 一审后,市工商局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 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三个不属于”
1.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 1.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 不属于) 为(不属于) 2.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没有运用行 2.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没有运用行 政权所为的行为(不属于) 政权所为的行为(不属于) 3.没有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 没有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 3.没有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不属 于) 4.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不属于)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4.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不属于)
后果
(二)撤销: 二 撤销: 不合法 不适当 后果 1.若因行政机关的过错可以自撤销之日无 效 ;实际损失应当赔偿(违法批准建房) 2.因相对人过错导致初始无效。 利益回收、赔偿损失
(三)废止: 废止:
1.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被废止;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3.完成目标任务 1.自废止之日起失效,不溯及既往。 后果 2.因为前两种原因被废止的应当补偿 当事人的损失。
2.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 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 院备案。——市级地方法规
3.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报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 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国务院备案。
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单方性 单方性 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面的意思 表示,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识为转移。 表示,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识为转移。 2.强制性 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 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体现了法律的强 制性。 制性。 3.无偿性 无偿性 公利集合(征税) 公利集合(征税)无偿→公益维护和分配无偿 例外:行政征用( )、某些行政许可行为 某些行政许可行为。 例外:行政征用(收)、某些行政许可行为。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
第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三个法规的违宪、违法 可以建议审查。
“孙志刚事件”:“三名法学博士上书”事件
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批准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和备案(慎重) 和备案(慎重)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
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地 方法规
2.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 ——非正式立法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
第2款规定,对于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
条就纳入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 法作出了规定: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 请:
பைடு நூலகம்
“牛刀小试”? 牛刀小试”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 、 C、国务院 D、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 、 、
2、下列哪些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立法权( ) 、下列哪些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立法权( A、教育部 、 B、重庆市人民政府 、 C、郑州市人民政府 D、珠海市人民政府 、 、
案例分析: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局 被告) 原告) 彭学纯, 56岁 住上海市沪太路。 原告):彭学纯,男,56岁,住上海市沪太路。 案情介绍:2000年 案情介绍:2000年8月,上海市有线电视台戏剧频 闪亮时分》栏目播放了包括411 411医院章某在内 道《闪亮时分》栏目播放了包括411医院章某在内 的五位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的事迹。 的五位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的事迹。原告彭学纯 2000年12月向上海市工商局投诉称 月向上海市工商局投诉称, 于2000年12月向上海市工商局投诉称,看了该节 目后,其妻子于2000 2000年 月住进411医院进行治疗, 411医院进行治疗 目后,其妻子于2000年8月住进411医院进行治疗, 29天后死亡 天后死亡。 29天后死亡。原告彭学纯认为该节目系违法医疗 广告,故要求被告市工商局查处。 广告,故要求被告市工商局查处。被告 市工商局 口头答复认为该节目不属广告,不予立案查处。 口头答复认为该节目不属广告,不予立案查处。 原告彭学纯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 要求被告上海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 讼,要求被告上海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 广告。 广告。
4. 部门规章由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 备案;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 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6.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 人民政府备案; 7.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一)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是否为行政行为) 成立要件 主体 主观 客观 效果 (二)生效规则 :(是否产生效力) 即时生效 送达生效 公告生效 附条件的生效 合法要件: (三)合法要件 (是否合法的问题) 主体 权限 内容 程序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公定力:是假定合法的效力,推定为合法有效。 公定力 2.确定力 确定力:不可以随意的更改的效力(相对性) 确定力 3.拘束力 拘束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拘束力 4.执行力:相对人必须履行,否则行政主体有权 执行力: 执行力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工伤赔 25个月的工资,深圳经授权制定的法规 规定赔20个月的工资,现有人在深圳受 了工伤,应赔多少个月的工资?深圳经 授权制定的法规的效力是法律,高于广 东省的地方性法规,甚至高于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因此应该按照深圳的规定赔 偿,即赔偿20个月的工资
第一,要求审查程序。有五个机关对三个法规可以要 求审查,五个机关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三个法规是指行政法规、
现行法律体系
现行法的位阶
在一个省的范围内,最大的是省法规,最小的是市 规章。但省规章和市法规分不出大小,因为上级政府 管不了下级人大。 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4+1”结构:4个经济特 区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1个特区省— —海南省。一区两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经授 权制定法规)制定的授权法规。其效力也是法律。
5.授益行政行为和侵益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和侵益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内容对行政相对人 划分标准: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具备某种法定形式 划分标准:是否具备某种法定形式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 划分标准: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 关系) 关系) 8.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补充 划分标准: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补充 9.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相对人的 划分标准:行为相对人 划分标准:行为相对人的身份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管 理案!
■ 2000年11月8日,原国家计委以“价格(2000)1960号《关于部 分旅客类车票价实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铁道 部的车票调价方案。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发出通知“在1月26日-----2月17日 期间 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始发直达列车票价 上浮20%----30%。 ■乔占祥于1月17日和22日分别购买两张车票,共计多支付9元。认 为铁道部的行政行为违法。 【问题】:1.铁道部通知是何种行政行为;2.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经过( )审议通过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经过(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全体会议 、 、 C、国务院常务会议 D、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 、 、 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应由( )签署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应由( A、国务院总理 、 B、国家主席 、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 D、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 、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针对不 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则的)行为。 具有对象的普遍性 效力的普遍性 持续性(反复适用性) 准立法性 不可诉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正式的立法
[问题与思考] 问题与思考]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 于什么地位?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诉讼地位? 于什么地位?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诉讼地位?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案中的行政行为 如何定性?其构成要件如何?(不作为) ?(不作为 如何定性?其构成要件如何?(不作为) 3.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如何处理? 3.本案如何处理?
生效的执法行为,具有依法采取一定手 段,使其内容完全实现的效力。这种效力 称为( )。 A: 确定力 B: 拘束力 C: 执行力 D: 强制力
六、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
(一)、无效的情形: )、无效的情形: 无效的情形
1.重大违法情形 2.越权无效 3.受胁迫的行为 4.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客观不能) 相对人不受拘束并可以请求有权机关宣 布无效;返还原物、免除义务、 布无效;返还原物、免除义务、赔偿损失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 三 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全部公法行为说 立法行为除外说 具体行为说 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 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外部、单方)
判断标准:主、权、责→行政主体+行政 判断标准 权+法律责任 (1)不具有组织标准的,乡党委向农民作出收 1 费决定,这个决定不是行政行为,因为乡党委 不是行政主体。 (2)权必须是行政权不是民事权利。 (3)法律责任:影响公民权利义务需要承担责 任。
■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 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 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对行政立法效力异议的处理
一般处理途径(三种): 司法审查、立法审查、行政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