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
1、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2、医院的收入、支出实行两条线,每笔收入或支出必须在财务帐上清晰记载,不得从收入中直接冲减支出,更不得隐瞒收入和支出。
3、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科室和个人不得进行私自收费。
4、各科室以科室为单位从财务科领取的各项职工福利、劳务等补贴,必须及时、足额发放给科室人员。
分发时,由科室经管人员制作领款花名册,经领人签名,并妥善保存,以便检查。
5、各科室的固定资产报损残值和废品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留在科室使用。
6、医院财务、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院纪检部门汇报。
7、发现科室私自设账外账、“小金库”,经调查核实后,将酌情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
关于清理“小金库”和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单位、各子公司:依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企业现实情况,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企业内部运行秩序,落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2004]**检建字02号)和张董事长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公司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的“小金库”予以清理,具体安排意见如下:一、意义:“小金库”是指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自行建立的供本单位支配使用的各项资金。
设立“小金库”是一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所以,必须及时清理、纠正。
二、原则自查自清为主,举报查处从严。
三、要求1、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要本着“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有“小金库”性质的资金、帐外帐、公款私存等由行政一把手负责,组织有关领导、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进行彻底清查、整顿,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此类资金一律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或上缴公司财务部门,并于8月18日前将自查清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总结上报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须有本单位行政一把手签署的意见)。
2、对不认真自查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瞒报、不报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一经查实,除资金一律收缴外,对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各单位(包括各子公司)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现下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请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等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中共**集团公司纪委2004年8月4日报:公司党委、公司各领导送:公司纪委各委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小金库”问题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条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规和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国资发评价[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5号)各中央企业: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规范有关业务管理,国资委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业务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应当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薪酬管理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基层单位绩效薪酬(奖金)分配,可采取基层单位制订分配方案、劳资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依据明细表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的方式操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薪酬(奖金)分配情况的监督,不得单独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
严禁设立小金库的规定
关于严禁设立“小金库”的规定
为严格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机制,立足于防范,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推进我公司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1 管理内容与要求
公司所属公司、部门、各群团组织、协会、学会以及临时设立的机构、组织,都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纪律和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私自设立“小金库”。
2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核算或者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私设“小金库”范畴。
其主要包括:
2.1 各项生产经营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标书收入等。
2.2 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
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2.3 银行存款利息及债券投资收益。
2.4 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2.5 各项管理收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
2.6 各项罚没收入。
2.7 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交存财务专户的收入。
2.8 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帐外的部分。
3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检查“小金库”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发动、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精心组织,精心安排。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法制
意识,强化财经监督,防止“小金库”现象发生。
4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公司组织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管理部门、纪委、监察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与考核。
关于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
关于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各类金融违规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其中之一便是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账外账小金库指的是单位或个人在规范金融管理制度外,私自设立的用于存放资金的特殊账户。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管理制度,也降低了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运行质量,我国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作出了严禁的管理规定。
2. 管理目的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旨在遏制违规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通过规范金融管理制度,使金融市场运行更加公平、透明、有序。
3. 管理规定为了落实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我国采取以下几项措施:3.1 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设立账外账小金库行为进行明确禁止,并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这将强化法律约束力,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3.2 加强监管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严格执行各类金融管理制度。
对于存在账外账小金库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责任追究等措施。
3.3 完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要严格落实资金流转、使用、监督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账务记录的审查和核对。
同时,定期开展内部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业务、暂停资格等,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起到威慑作用,杜绝违规行为。
5. 政策宣传为了确保管理规定的落实,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方式,如发布公告、举办研讨会等,向社会积极宣传金融管理制度,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和风险意识。
6. 结束语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管理规定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的关键所在。
只有通过规范金融管理制度,杜绝违规行为,才能够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现将《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规定转发所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政管理规定财政部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担保机构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
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11、营业场所凡有业务库的`金库钥匙只保留一套,由营业场所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双人分开保管。
2、营业场所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使用和保管金库钥匙,双人分开保管。
要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做好金库钥匙安全工作,不与其它钥匙物品混放,也不能随意带金库钥匙外出。
3、其余金库钥匙与备用钥匙和密码进行分开封存,封存时单位负责人在场,同时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双双在信封的封存处盖章和加盖单位业务章,上交联社监察保卫部保管,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登记;。
4、因金库钥匙损坏或丢失,需要启封上交的金库钥匙时,必须到封存的营业场所同出纳、会计人员和本单负责人在场启封金库钥匙,并在保管登记薄签字。
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2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效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及医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医院的一切收入、支出及核算工作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2、任何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科室和个人不得进行私自收费。
3、科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加班费、补贴等的`发放,由财务科编册,经院领导审批后,打入职工个人工资卡中。
4、设备报损处置,设备科和总务科应建立备查簿,变价收入及时、全额上缴财务科。
5、各科室的废品,必须全部上缴总务科,由总务科集中处置,处置的废品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医院财务科。
6、财务科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
经调查核实后,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3年金库管理制度3一、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决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
小金库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内部财务控制,防止和纠正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凡涉及公司财务活动均应遵守。
3. 管理原则:- 坚持合法性原则,所有财务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 坚持透明度原则,所有财务活动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 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对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小金库的定义及处理1. 定义:小金库是指公司内部私自设立,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用于非法目的或超范围使用的资金。
2. 处理:- 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如实上报公司财务部门。
- 财务部门应立即进行清查,查明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责任人。
- 对已查明的小金库资金,应依法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对参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 公司所有资金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
- 各部门资金使用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 严禁挪用、侵占公司资金。
2. 收入管理:- 公司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不得隐瞒、截留。
- 各部门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公司财务部门,不得自行留存。
3. 支出管理:- 公司所有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规支出。
- 各部门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监督与检查1. 内部监督:-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财务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2. 外部审计:- 公司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止和纠正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确保公司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制度
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在管理和运营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账外账”或“小金库”制度的存在。
账外账是指企业或组织中存在的一种非正式的、与正常财务管理系统相分离的帐户和账目。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化管理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害。
因此,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制度,以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公正性。
首先,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制度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风险。
这些账外账通常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范,并且不受正规的财务审核和监管。
这意味着企业对这些资金的使用和支出可以不受约束,存在着滥用资金的风险。
账外账还可能导致企业内部不正当的交易和资金转移,造成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
这种不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仅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测,还很容易引发财务风险和内部矛盾。
其次,账外账或“小金库”制度严重损害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公正性。
财务透明度是企业能否向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清晰、准确地展示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能力。
只有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保证企业合法合规运营,减少潜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然而,账外账和“小金库”制度的存在会模糊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给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带来误导和不信任。
这将进一步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阻碍其发展和合作机会。
此外,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制度也容易引发企业内部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账外账通常是由特定人员或特定部门控制和管理的,这就给了这些人员机会和动力进行挪用和滥用资金。
对于其他员工而言,他们可能会认为这种制度不公平,认为一些人享受着特权,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
这将破坏企业的团队合作和员工之间的信任,可能导致内部矛盾和动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企业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所有的资金流动都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和监管。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财务审核和监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诚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现将《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规定转发所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并监督执行。
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管理,严肃国家财经纪律,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担保机构等(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办法
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小金库问题在我国社会治理中逐渐凸显。
小金库是指将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内部资金私自掌握或储存,违反了公款公用、公开透明的原则,容易导致贪污腐败问题的滋生。
为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落实廉政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金库的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二、原则与目标1. 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收支必须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用于私人或特定利益。
(2) 公开设置原则:政府相关部门应公开设立的账户和资金流动情况,确保资金渠道清晰可查。
(3) 监督执纪原则: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小金库进行定期或随机检查,严惩违规行为。
2. 目标(1)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职责,并实现财务的公开透明。
(2) 加强对小金库的监督,强化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防止财政资金滥用。
(3) 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形成对小金库问题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遏制贪腐问题的滋生。
三、管理措施1.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1) 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预算、执行、管理程序,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设置财务责任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编制、报销审批等工作,同时建立严格的账务监督制度。
2.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1) 统一预算调度,对预算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禁止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将资金存入私人账户。
(2) 加大财务监督力度,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对重大项目的资金支出实行发票、凭证核对制度。
3. 强化监督执纪(1) 设立小金库监督机构,组成专家团队进行日常巡查和抽查,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制裁。
(2) 涉及金额较大的小金库,应派驻专人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严禁设立小金库管理办法、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或私自留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对单位处以罚款、扣除违规资金、公开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关于重申严禁私设小金库的通知
关于重申严禁私设小金库的通知
一、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及廉政建设,严肃财务管理制度,请各子公司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特别是收、支控制情况进行自查。
各单位绝不允许私设小金库,所有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必须上缴本单位财务部门入帐。
二、凡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公司收入,未列入本公司财务部门账内,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其主要表现形式:
(一)截留、转移、隐瞒企业各项经营收入。
包括: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
(二)属于企业的各项价外费用不入账。
包括政府奖励、返还利润、回扣、拥金、返利、折让、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三)收取的货款不入账,收取的保证金不入账,收取的招标费不入账。
(四)投资、存款收益不入账。
(五)在采购中,违背市场原则,以次充好,擅自提高采购价格,账外另行收费。
(六)不按规定程序,低价转让企业资产,账外另行收费。
(七)在工程项目中,虚列工程支出,虚增工程成本,套取工程资金。
(八)利用企业资源,收取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不入账。
包括加工、维修、运输、代理、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九)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滞留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或用于理财。
(十)虚报各项费用,套取企业资金。
请各单位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上述要求执行,如有违反者,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从严处罚,违法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财务管理中心、办公室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
禁止私设“小金库”的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金流失,杜绝贪污腐败,保证我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禁止私设“小金库”各单位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自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
第五条财务管理职责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2.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必须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3.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
4. 各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各项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1.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财务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止“小金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3.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法律责任1. 违反本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的,由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导致“小金库”等违法行为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7.04•【字号】闽财金[2005]31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金〔2005〕3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信用合作协会、福建省投资担保公司,各设区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设置“小金库”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地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检查。
发现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要及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资产和资金,没收非法所得。
对使用“小金库”资金向个人发放的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等,责成金融机构依法追回。
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对所属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地市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将本规定转发给所属地方金融机构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略)二○○五年七月四日。
防治小金库规章制度
防治小金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金库管理,保障小金库资金安全,维护单位财务秩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小金库是单位专门用于存放备用金、零散零用钱、支付工资和奖金等的专用资金库。
第三条小金库管理应坚持“安全、规范、透明、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小金库管理应当遵循“保密、负责、审核、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小金库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小金库包括备用金、零用钱、工资款、奖金款等,各类资金应当分开存放,严禁混存。
第六条小金库管理工作由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牵头,由内部审计或财务部门实施监督。
第七条小金库管理应当实现信息化管理,定期对小金库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小金库的每一笔现金操作必须有凭证、明细账簿记录,不得私自挪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小金库开户第九条单位设立小金库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符合法定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开立。
第十条小金库应有专门的存放库房,具备保险柜、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小金库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由单位主管财务安排,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小金库开户需有专门的章程,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和管理办法,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包括单位财务拨款、工资款、资产处置收入等,严禁接受非法款项。
第三章小金库存管第十四条小金库存管应实行“双人管理、双部门监管、双手操作”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小金库存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岗,不得擅自调动资金,严禁私存私借。
第十六条小金库存管人员需认真核对资金、收支清单,不能有遗漏和错误,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小金库存管人员要认真审阅来文来款,确保款项合法并按规定归入小金库。
第十八条小金库资金必须分别存放,备用金、零用钱等必须定期存入银行,做到资金流转清楚。
第十九条小金库存管人员需及时制作资金日记账,报财务部门备查,确保账目清晰、真实。
第四章小金库监督第二十条小金库监督应实行“内部监督、外部审计、定期检查”的原则,保障监督的全面性。
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办法
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办法严禁设立小金库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费用支出管理,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强化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单位各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严禁在本单位设立或者参预设立小金库,一律按照预算程序执行。
第四条预算、决算、财务账簿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传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制度进行。
预算内的财务支出必须公开、透明、合理、规范。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宴请、温泉、高尔夫等以及其它涉及公款的消费必须据实报销,并同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中介机构定制礼品等财务往来,应当签署协议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在财务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涉及公务接待、差旅费等支出,应当坚持因公出国和国内旅行机票和飞机场建设基金审改价。
第九条在验收采购和执行工程建设、维修等方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严格按照预算实行审批和监督。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财务支出的公务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财务预算和审批程序执行,确保财务支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涉及公务消费的活动时,应当积极防止浮现大量冤枉费用,做到严格控制不正当财务支出和消费。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二条授权本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并对财务支出透明度、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如不按照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或者乱用公款,本单位有权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因财务矛盾或者纠纷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本单位应当积极通过调解和解决,防止因此引起的不良后果。
防治小金库制度
防治小金库制度标题:防治小金库制度引言概述:小金库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用于日常开支和应急使用的资金池,但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因此,建立有效的防治小金库制度至关重要。
一、明确小金库管理责任1.1 确定小金库管理人员:应指定专门负责小金库管理的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1.2 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小金库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
1.3 加强培训:对小金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
二、规范小金库资金使用2.1 严格审批制度:设立严格的资金审批程序,确保每笔资金使用都经过合规审批。
2.2 定期清查核对:定期对小金库资金进行清查核对,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2.3 限制资金用途:规定小金库资金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私人借款或其他违规行为。
三、加强监督和审计3.1 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小金库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 外部审计机构:定期邀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小金库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3 报告制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报告小金库的管理情况。
四、加强风险防范4.1 加强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金库账目和资金安全。
4.2 防范内部欺诈:加强对小金库管理人员的背景审查,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欺诈行为。
4.3 风险评估与预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建立问责机制5.1 追究责任:对小金库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严格追究违规行为。
5.2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遵守规定和表现良好的人员进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5.3 审计监督:加强审计监督,确保问责机制的有效执行。
结语:建立健全的防治小金库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小金库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一、严禁贪污、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取、管理、使用,严禁贪污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非法挪作他用;二、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开设银行账户,严禁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三、严禁隐瞒、坐支保费或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隐瞒经营收入或不通过公司账务直接支取公司收入;四、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以公司名义开设为他人使用的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牟取利益;五、严禁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严禁捏造、篡改、编制虚假未达账项,虚增虚减银行存款;六、严禁单人保管财务印鉴、单人操作资金汇划财务印鉴中的名章与财务专用章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使用的客户证书、密码等电子认证资料,视同财务印鉴进行保管和使用;通过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汇划资金的操作必须分别设置制单、复核和授权权限,资金支付至少应由两人共同操作完成;七、严禁违规串户使用资金严禁违规在收入户、支出户、固定费用户、变动费用户、投资金户及其他专户之间人为、恶意串户使用资金;八、严禁违规进行资金运作、设置账外实体或私自对外担保各项资金运作必须符合公司规定,严禁以集资、贷款、借款、投资等形式违规进行资金运作,严禁以公司名义进行违规担保,擅自设置经济实体;九、严禁违规购建、处置公司资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固定资产、超标准购建/使用固定资产或违规处置各类资产,严禁账外购置固定资产或以假赔案、费用等形式套取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十、严禁侵占公司资产为私人谋利严禁违规截留理赔收回资产自用、利用公司资产与他人进行合股、合资经营,或以各种名义侵占、私分公司资产;严禁公车私用,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跨省使用公车;十一、严禁擅自印制单证、扩大单证使用范围,严禁私自印制公司保险单、收据等监制票据,或向他人出借公司有效单证,用自制发票收费,擅自扩大公司单证的使用范围;十二、严禁使用虚假票据、违规改变票据使用性质外来票据必须合法有效,严禁故意改变票据使用性质,串用专用票据,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或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公司资金;十三、严禁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严禁故意违反财务规则记录、修改经营事项,提供或者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十四、严禁违规修改财务系统数据业务、财务、收付费系统数据必须保持高度一致,严禁恶意删除、添加或修改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库信息,或通过非正常业务操作,造成保费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等财务系统数据与业务实际不符;十五、严禁违规发放薪酬、福利;严禁违规提高工资、补贴、福利标准或巧立名目违规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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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严禁设立“小金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国家和企业资产
的流失,根据《会计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机关部(处)室违反本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查处私设“小金库”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小金库”的界定
第四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企业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日常财务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金库”日常举报制度。
集团公司在纪委监察部、审计处分别设置3982183、3981779日常举报电话。
各单位也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待举报。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级纪委、监察、审计、上级财务部门要加强职能监督,做到惩防并举。
第七条各单位审计、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各种发票、收据的管理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完善,从源头上遏止和防范“小金库”的发生。
同时,发现有“小金库”问题或线索时,应立即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明原因。
第四章奖惩
第八条对根据具体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检查出的“小金库”,给予举报人按“小金库”入库金额的2%,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检查出的“小金库”,可按入库金额的2%报批奖金,奖励在此
项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上述奖励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或基层单位提出报告,经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签署意见,集团公司领导审批,费用由集团公司负担。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
一、凡违反本规定设立“小金库”的,其余额一律没收有关财务部门;“小金库”收入发生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10万元及其以上的,对单位分别处以5千元、1万元、2万元、lO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经办人分别处以2千元、4千元、6千元、
1万元的罚款,对一般责任人分别处以l千元、2千元、3千元、5千元的罚款。
二、对应收缴的“小金库”余额和对单位的罚款,由纪委监察、财务部门划收;对个人的罚款直接从本人年收入或工资中扣除。
收缴款项和罚款收入做“营业外收入”处理。
三、对“小金库”收支发生额必须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需补充税金的,必须补交。
被罚款单位做“营业性支出”处理。
第十二条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凡违反本规定设立“小金库”的单位或个人,无论金额大小,其主要责任人(包括参与研究者)和直接经办人是领导干部的给予撤职处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留用处分或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人中,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党内规定,按照党员违纪案件查处。
三、对参与私设“小金库”的具有会计、经济等技术职称的责任人员,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解聘技术职务,取消任职资格,调离岗位的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一、凡个人决定设立“小金库”的,决定者为主要责任人;集体研究决定设立“小金库”的,单位主要领导(包括参与研究者)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记录“小金库”账目或经管钱物的为直接经办人。
集体研究时,有文字记录提出反对意见
或向上级反映情况的,不作为责任人。
二、凡涂改、伪造、故意销毁有关设立“小金库”凭证、单据、账簿的,阻挠、抗拒检查的,授意、指使下属或向上级提议、策划设立“小金库”的,一经查实,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设立“小金库”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党政、纪委负责做出。
涉及经济处罚的由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下达和执行。
四、构成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处理以“谁清查、谁处理”的原则进行,但处理结果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以及检查“小金库”的具体人员,要严守秘密,注意保护举报人。
对泄露举报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