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产生根源: ( 1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2 )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 3 ) 80 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 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 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3 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
1 .经济协调关系说:( 2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 3 )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2 ) 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 3 )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学科,主要关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大学经济法是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交叉领域的学科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经济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大学经济法100条重点。
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等价、自由竞争和保护竞争;2.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价格和量等。
二、民法1.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 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返还、补偿、排除妨碍和赔偿等。
三、合同法1.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提供物品或者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2.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法、真实、确定、有条理和合法程序的原则;3.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生效、履行和解除等。
四、劳动法1. 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3.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解除、终止和解散等。
五、公司法1. 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2. 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3. 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投资额享有相应的股份。
六、金融法1.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2.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经营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3.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风险管理、反洗钱等义务。
七、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2.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3. 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八、反垄断法1.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2. 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3. 反垄断法对违反者实行监管和处罚。
九、国际经济法1.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原则;2. 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3. 国际经济法应当根据国际法原则进行解释和适用。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国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适当干预原则2、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公平:主体地位公平;交易机会均等; 权利义务对等) 3、平衡协调原则4、维护合理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三、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主体仅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四、合伙有以下特征: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的区别:个人独资相对规模要大; 个人独资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合; 个人独资可从事第一、二、三产业,个体一般是第三产业。
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七、1)股东会及其职权: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
股东会为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经济法重点归纳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力;④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外商投资企业特征:①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②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③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的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出资比例,股权式)①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企业者,另一方为中国企业者;②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共付盈亏(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③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④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
注:董事会任期4年,可以连任;1/3提议召开,2/3董事出席;下列一致通过:①章程修改;②中止、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减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契约式,合同约定):①合作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②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作合同确定;③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④外国合作者可以先收回投资(合作期限届满时,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期限内按以下方式先行回收投资: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或其他回收投资方式);⑤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众多领域和法律规范。
对于准备经济法考试的同学来说,了解和掌握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考试重点:一、市场规制法1、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等。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典型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2、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和法律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如实告知、保证质量等。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
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法预算法: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2、税法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和扣除标准。
3、金融法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制度。
银行法: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三、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
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规则。
2、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3、合同的履行:履行规则、抗辩权的行使。
4、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5、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五、知识产权法1、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
2、专利法:专利的类型、授予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
经济法学结业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目录一、考试的题型 (1)二、考试的主要范围 (1)1.第一章重点 (1)1.1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效力 (1)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和种类 (1)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1.2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4)代理的特征: (4)代理的适用范围 (4)代理的种类 (4)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4)无权代理 (5)诉讼时效 (5)①概念与特征 (5)②适用范围 (6)③种类 (6)1.诉讼时效的中止: (6)2.诉讼时效的中断: (7)3.诉讼时效的延长: (7)诉讼时效的行使 (7)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2.主动提出抗辩 (7)3.及时提出抗辩 (7)4.禁止反悔 (8)(3)经济法基础理论 (8)(一)经济法体系 (8)(二)经济法学的体系 (8)(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9)2.第二章重点: (10)(1)公司资本 (10)概念 (10)(二)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 (10)(三)股东出资制度 (10)(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10)(一)消极任职资格(行业禁止) (11)(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1)公司的特征 (12)(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2)(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3)(5)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3)(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13)3.第三章重点: (14)(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4)(2)合同法律制度 (15)三、合同法概述(物权法:财产归属) (15)(3)合同的订立 (16)(4)合同的履行 (16)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7)三、抗辩权的行使 (17)(5)合同的担保 (18)(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18)二、保证(二)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18)三、抵押(一)抵押与抵押合同 (18)权利质押: (19)(6)几种典型合同 (19)4.第四章重点: (21)(1)不正当竞争行为 (21)(3)消费者权利与争议解决 (2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3)(4)商业秘密 (24)*知识点精简背诵版* (26)一、考试的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判断题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是研究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刑法三个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经济法基础的重点归纳:一、民商法1. 合同法: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规定。
2. 公司法:公司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东权益、公司合并分立等相关规定。
3. 商标法和专利法:商标和专利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商标法和专利法规定了商标和专利的注册、保护、转让等相关规定。
4.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赔偿等相关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1. 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为范围、程序、效力等相关规定,保障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批、监督等相关规定,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执行等相关规定,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和法人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救济的途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效力,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判决。
三、经济刑法1. 刑法中的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2. 刑法中的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交易安全的犯罪行为,如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 刑法中的税收犯罪:税收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或者骗取税款的犯罪行为,如逃税罪、虚开发票罪等。
四、其他重要内容1. 竞争法: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规定,促进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大学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一)概念及产生发展的历史: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该定义的理解:(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手段;(2)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有判例法(主要是欧美等)、习惯法;我国法以成文法为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等。
4、经济法体系大致分为三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以实现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协调为目的。
2、具有综合性与专一性。
基于经济法本身规定的社会经济性质所决定,经济法具有专一性;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采取强制性、指导性、监督性相结合的调整方法,使经济法还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3、强制性法规。
(1)由统治阶级制定认可的;(2)在现时的社会发展阶段,与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3)依国家意志表现出来;(4)人们的一种行为规范;(5)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
(三)经济法的原则: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干预范围的适度性、干预手段的适度性)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以法治、科学、民主为指导原则,有效避免干预的随意性、过分性,同时应避免干预的欠缺性)3、经济公正原则。
(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命令型、禁止型,必须作为或禁止作为。
2、任意性规范:法不禁止不违法,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也是民法主要内容的表现形式。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公法、私法:1、调整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是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具有强制性;调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是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具有任意性。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书本)。
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局限性、滞后性而制定的,用以调整需要由国家调控、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公共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李昌麒)。
2.经济法谁最早提出来?哪个国家提出来的?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标志是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
3.经济法产生的背景:①经济因素原因: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人的社会关系核心是经济关系,人的社会矛盾集中于经济利益矛盾。
这就决定了经济关系从来就是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法律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准则。
主要体现:(1)从自然经济的落后性、封闭性发展到商品经济自由竞争和市场垄断,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为了反对限制竞争和克服无序,需要国家进行干预。
(2)市场失灵体现在社会贫富差距大,两极分化严重,穷的越穷、富的越富;经济危机呈周期性爆发,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市场垄断行为排除和限制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产品的缺失。
(3)市场不公体现在交易环境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秩序的自觉性较差。
②政治因素国家作为公权力的核心,自觉或被动地承担起调控和干预市场的职能。
③社会因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律平等,不允许牺牲基本权利和自由去换取其他利益,即使国家也不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去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实践证明,实现社会主义,不能完全诉诸自由市场,国家负有重要的经济社会职能,如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④法律因素:市场经济形成了一种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内在地需要国家的干预,而已有的法律部门各有定位和职能,它们不能或不宜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经济法律规范。
4.市场失灵:巿场失灵是指巿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也指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实用6篇)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第1篇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需要按季度通知员工已缴纳的社保明细。
( ) 【参考答案】×【参考解析】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P89)【知识点】社会保险费征缴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行政责任包含:(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P31)【知识点】法律责任的种类3.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P185)【知识点】消费税税目4.从境外购买原产于我国的商品,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按照最惠国税率征税。
【知识点】关税税率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P307)【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率6.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P381)【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某企业开展商品营销活动,对于营销业绩较好的雇员,通过免收旅游费的形式进行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
( )(20xx年)【参考答案】×【知识点】工资、薪金所得8.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xx年)【参考答案】×【参考解析】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经济法基本理论和经济法实体法构成,是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以下是经济法的重点知识总结,以供参考。
一、经济法基本原理1. 自由原则:允许市场自由竞争,个体经济主体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在经济活动中,每个经济主体都应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 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公众利益,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 社会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正,防止富者恶意垄断和虚假宣传。
二、经济法实体法1. 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定:规定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企业退出市场的规定。
2. 企业经营和管理规定:规定了企业注册登记、合同订立、财务会计、税费缴纳、员工管理等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规定。
3. 市场竞争规则:规定了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原则,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劳动力和就业规定:规定了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保障、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5. 货币金融和信用规定:规定了货币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的监管规定,以及对金融犯罪的打击措施。
6. 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规定。
三、经济法相关制度1. 市场经济体制: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
2. 企业制度:规定了企业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包括独资、合作、合资、股份制等不同形式的企业。
3. 执行制度:规定了国家对经济法律的实施方式和程序,包括立法、行政管理、司法审判等方面的规定。
4. 监管制度: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方式和措施,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
5. 治理制度:规定了国家对经济行为的管理方式,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四、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 经济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企业在注册、合同签署、财务会计、税费缴纳、员工管理等方面需要严格遵守经济法规定,确保合法经营。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1、《绪论》:经济法的兴起历史(选择题);1、三种观点(P29)(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与经济法规范)1)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2)现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3)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2、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P30)1)三个时期: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2)具体阶段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理论——完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维护国内市场、建立公共工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法国的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李斯特的历史学派主张国家干预、德国的“经济控制法”和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出现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英国的凯恩斯理论20世纪8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信任危机——主张市场化与私有化(供给学派与新制度学派)20世纪90年代: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3、经济法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P33)1)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2)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A、奉行“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B、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eg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C、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D、经济法运行中有明显的人治倾向4、经济法在我国的兴起(P36)1)两个阶段:改革之前的经济法实践、改革之后的经济法实践2)具体阶段社会主义改造阶段: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进行改造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受“左”的影响,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经济法规十年内乱时期具体阶段1979-1992年:经济法的主要框架形成1992年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恢复市场的基础性地位——经济法向现代经济法演进经济法的定义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学重点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
1、诋毁通常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2、诋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概称“商誉”、“商誉权”)。
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直接推定法
2、综合因素认定法
(三)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涉及产品、地区、时间三个基本因素。
(二)表现形式
1、虚假质量标示行为,包括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和其他关于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广告行为;
3、广告外的虚假宣传行为;
4、价格欺诈行为;
5、带有欺骗、误导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三、商业诋毁行为
(一)概念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和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二)几种商业做法——回扣、折扣、佣金、附赠(赠品)
六、商业利诱行为
(一)概念
商业利诱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一般商业做法,许诺给予交易相对人(即购买者或消费者)一定经济利益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巨奖销售,国外还涉及不正当折扣、不正当赠品等。
(二)巨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经济法简答题期末考重点
简答题: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能是多选题)1、宏观调控关系2、市场主体管理关系3、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4、市场规制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P4-7概念: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2、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可能是多选题)P9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四、表见代理的概念:P12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P22法律特征:1、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企业财产归投资人所有3、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是非法人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六、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P31合伙企业的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合伙协议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注: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具有特殊性七、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321、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50个人以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的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公司的概念和特征:P49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
第一章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一是指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市场主体的调控关系,二是指市场内部的调控关系,即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调控。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财政调控,金融调控,产业调控。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章1.经济法律关系: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及公民。
3.经济法律事实: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3.法律行为:指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第四章1.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2.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取得;孳息取得;国家强制取得;拾得遗失物取得;无主物取得;添附取得;时效取得。
2)继受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与遗赠;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定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2)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是对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
5.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的产生原因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6.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
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
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
(3)两者的权力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是一种私权利,而经济法上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是一种公权力。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以及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具有公法的属性。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1.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
2.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
(3)两者涉及的权利不同,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力,而经济法领域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是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经济法构成要素主要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5)两者的宗旨不同,行政法的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着重于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而经济法宗旨着重于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以保障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地发展。
(6)两者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主要通过限制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和明确行政责任的方式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通过市场规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地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促进社会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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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一)否定说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1.经济协调关系说:(1)代表人物:杨紫煊(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1)代表人物:李昌麒(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1)代表人物:刘文华(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3)评述: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
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过大。
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1)代表人物:漆多俊(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
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评述: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
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
5.国家管理说:(1)代表人物:顾功耘(2)观点(p38):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包括五段论。
(3)评述:海派经济法。
6、“马工程”说:(1)代表人物:张守文。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观点:经济法有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
(3)评述:将无法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涵盖的部分,定义为特别市场规制法,无法解释众多的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
(三)第一部反不当竞争法1883年《巴黎公约》第一次对不正当竞争定义。
1896年德国推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其为“在营业中为了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后来各国立法皆有自己的定义。
1890年的《谢尔曼法》是世界最早的反垄断法。
(四)经济法产生时间1.存在四种观点:①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的;②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界末,但不否认市民革命前的经济法;③随着国家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但垄断资本主义使其成为一个新的部门;④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古代2.批判:①产生的内涵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出现;②时间点的界定上述批判3我们的观点: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和垄断资本主义确立阶段,各国情况不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
(五)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1. 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①市场缺陷(1)概念:市场调节机制的局限性。
(2)原因:第一,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
主要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问题。
第二,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意进入。
主要涉及的是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私人资本不愿进入的问题。
第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是指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严重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积压后才能作出反映,导致社会财富的浪费。
②市场失灵(1)概念:指市场缺陷在生产社会化后,显露出来并引发严重的后果。
(2)原因:第一,由于生产社会化,经营者通过资本积累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少数大企业具有雄厚经济实力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更新,竞争激烈。
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行业,风险加大,私人资本不愿进入投资。
第三,生产社会化后,市场滞后所引发的产品积压和社会财富浪费,呈现量大和周期短的特色,社会经济危机严重影响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
2. 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1)针对市场障碍,国家强势介入市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2)正对市场的唯利性,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以国有经济的方式介入高风险和高额投资领域。
(3)针对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的方式,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3. 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民法的社会化与经济法的产生(1)民法的社会化:修正自由主义和个体权利本位的绝对化倾向调整财产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制度。
这一改变在《德国民法典》立法中体现最为明显。
在德国保守派、社会主义者和德国法学派的影响下,保护弱者、淡化公私法的划分、限制所有权和合同自由都进入德国民法典。
但是,全部私法的基本原则仍然保留。
(2)经济法的产生首先,民法社会化后,可以缓解些许矛盾,但其个人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无法从根本上适应社会化的形势要求。
其次,出现不同于民商法的经济法。
(六)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主体1.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①概念: 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特征(1)由经济法确定;(2)最终表现为权力或权限;(3)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1)政府:具有经济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和分工性相结合。
(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限适当、权责对称的原则)(2)中介组织: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介于国家和市场主体之间的辅助管理主体,有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等特征,有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协调(市场主体间与市场政府间)、干预(市场主体活动)的职能。
P.S. 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1、中介组织独立于政府;2、中介组织与政府存在分工(效率、承受力、非均衡为分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3、政府监管中介组织,完善立法、执法、预警机制、国民教育机制。
中介服务机构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关系:1.民事关系,接受委托为一般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性服务;2.市场监管关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对上市公司进行的监管;(3)市场主体作为经济被管理主体的市场主体,与作为其他法律主体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虽然可能是同一实体,但其权利与义务是不相同的。
④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管理权(2)经济权限。
经济法是两者的统一体。
(七)中介自律组织自律管理权力来源:中介服务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职能,并且得到法律的确认。
(八)中介服务监管行为: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市场主体或者国家机关、中介自律组织的委托,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专业监管,从而履行其中介监管职能。
(九)经济民主原则:给予经济主体更多的经济自由和仅可能多的经济平等(经济自由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领域,自由参与、退出市场,享有不受国家行政权力随意干预的权利。
而平等则是追求的目标,某种程度上限制着自由。
)(十)国家经济安全原则: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具体体现:1.宏观调控领域,国家经济原则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协调市场供给的基本立足点。
2.在市场秩序规制领域,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体现这一原则。
(十一)经济立法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2、法制统一原则:(1)统一立法权;(2)统一立法效力。
3、科学民主原则:(1)所谓科学性就是要求在制定经济法时,注意研究和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2)民主原则要求,一方面经济法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立法程序必须民主化,公众参与。
4、学习外国经验与适应本国国情相结合原则;5、法定原则的适当坚持:(1)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管理职权必须法定;(2)经济管理行为要件、内容、程序必须法定。
(十二)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经济管理者或市场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既包括经济管理者滥用权力的否定性后果,也包括市场主体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否定性后果特点:1.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责任分离2.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它法责任构成3.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管理经济过程中的责任,且以社会整体利益相关4.追究责任手段的综合性经济法手段和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同时运用(十三)经济公益诉讼的特点:(1)经济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与个人利益无关。
(2)诉讼主体多元化。
原告包括:任何个体、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3)诉讼规则特别化。
起诉的前提不限于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