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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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
(一)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指控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尚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
(三)侦查讯问: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简称。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问题,收集案件证据,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和盘问,并将其供述和辩解记入笔录的一种侦查行为。
(四)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指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字记载。
(五)口供:即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统称。是指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六)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供述的非法行为。
(七)畏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
(八)侥幸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
(九)抵触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公安司法机关和社会的一种强烈不满和敌视。
(十)戒备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一种防御反映。
(十一)悲观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追求丧失信心。
(十二)讯问突破口:是指对查清全案具有关键意义而又容易攻破的某个案件事实和共同犯罪中的某个犯罪嫌疑人。
二、填空、选择
(一)刑事诉讼法对讯问主体及人数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间,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刑事诉讼法对传唤后的讯问时间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诉讼法对拘留后的讯问时间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四)刑事诉讼法对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讯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五)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七)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八)刑事诉讼法对委托辩护人数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九)使用证据的方法。
1、直接使用。2、间接使用。3、连续使用。4、点滴使用。5、暗示使用。
(十)侦查讯问语言。
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为了取得真实口供而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表达情感、施加影响而运用的语言。
(十一)提问的要求。
讯问中提出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合理性、确定性、不偏不倚。
(十二)提问的方法。
按照提问的形式划分,提问分为自由陈述法、问答法、编组提问法。
(十三)讯问笔录的格式: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三、简答: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过程中具有的法定权利。
1、对侵权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要求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4、自我辩护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5、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讯问的权利。
6、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权利和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
7、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8、对鉴定结论的知情权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三)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工作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四)侦查讯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3、权利告知原则。
4、禁止非法讯问原则。
(五)刑事诉讼法对讯问地点的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六)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程序的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笔录的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八)刑事诉讼法对委托辩护时间的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九)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规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十)重点突破策略:是指把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中的某一个问题作为主攻方向,采取正面进攻的方式,迫使其如实供认,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的一种讯问策略。
四、论述:
(一)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重要意义。
1、在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法定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
问。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有利于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
犯罪嫌疑人刚到案,对环境生疏,不知侦查人员掌握了多少他的犯罪问题,心中无数,又很敏感,通过在法定期限内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突破案件,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3、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通过在法定期限内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在现阶段,如何预防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1、严格遵守讯问的法定程序,从程序上预防刑讯逼供行为。
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供述的非法行为。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依法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从证据采信上预防刑讯逼供行为。
根据证据的证明效力的要求,凡经查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非法的方法取得的,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严惩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从打击力度上预防刑讯逼供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在抓好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动用侦查手段、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监督的同时,对营私舞弊,办人情案;执法犯法,办诬陷案;错捕、错判、错杀的案件责任人,必须依法惩处不贷。
4、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执法理念的政法队伍,从素质上预防刑讯逼供行为。
执法理念是执法者法律意识结构的核心和灵魂,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往往会有什么样执法价值、执法态度、执法作风、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就会向国家、社会和人民展示什么样的法制状况和法治水平。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重点是“执法”,核心是“为民”,执法者在“执法”中能否体现“为民”,根本上取决于执法者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行为。公安、司法机关作为执法的主体,其执法行为是否平等、公正,不仅会改变当事人的命运,同时也向社会昭示着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因此,作为当代中国的执法者,对法律的认识和见解应该不断更新,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做到与时俱进。努力成为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需求的合格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