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17〕27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兼职仲裁员管理,切实发挥兼职仲裁员的作用,积极应对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持续高发的严峻挑战,及时、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首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市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暂行)》(京劳社仲发〔2009〕16号)进行修订。现将《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解组织受理以下劳动人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附件: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其次是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人员缴费后,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金的领取权益。
个人权益记录中会记录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信息,以及在退休后可以享受的每月养老金金额。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权益记录和相关规定,在退休后按时领取养老金。
第三是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人员缴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一系列权益,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职业培训等。
个人权益记录中会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包括领取的金额、领取时限等。
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根据个人权益记录和相关规定,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缓解经济困难。
第四是工伤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人员缴费后,可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时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权益。
个人权益记录中会记录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包括伤残程度、赔偿标准等。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权益记录和相关规定,获得工伤赔偿金或者享受相关治疗待遇。
最后是生育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人员缴费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权益,包括生育津贴和产前产后医疗费用报销等。
个人权益记录中会记录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情况,包括生育津贴的发放情况、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等。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权益记录和相关规定,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保险的权益。
总之,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所享有的权益和相关记录。
这些记录反映了参保人员在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权益和待遇,为参保人员提供了保障和福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1日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
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收尾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结束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京人社监发〔2014〕25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4〕25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经常实施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视违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具体情况,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机构的重要权限。
能否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统一执法尺度,杜绝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切实抓好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要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
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是故意还是过失;违法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被处罚对象是否存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等。
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什么
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什么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包括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缴费历史、参保类型、享受待遇等内容。
这些信息会被集中记录并存储在社保系统中,方便参保人员及相关部门查询和核对。
其次,个人社保权益记录还包括社会保险的参保情况。
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加相应的社保项目。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会记录参保人员参加的社保项目以及参保时间。
再次,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会记录缴费历史。
这包括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以及缴费金额等。
缴费历史是评估社保权益的重要依据,也是核定各项社保待遇的基础。
此外,个人社保权益记录还包括参保类型。
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职工保险和居民保险两种类型。
职工保险适用于在北京市就业的人员,由其雇主代为缴费;居民保险适用于无法参加职工保险的人员,他们需要自行缴纳社保费用。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会记录参保人员所属的参保类型,以便相关部门对其社保待遇进行核定。
最后,个人社保权益记录还会记录参保人员享受的社保待遇。
社保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保险金和工伤津贴等各项福利。
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会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历史和参保类型,核定其享受的社保待遇,并记录在个人社保权益记录中。
总而言之,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及相关部门查询和核对参保人员社保信息而建立的一种记录制度。
通过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参保人员可以了解自己的社保权益情况,确保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也为政府部门提供了科学管理社保资源的依据,促进了社保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9•【字号】京人社督发[2013]198号•【施行日期】201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督发[2013]19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北京市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9日北京市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所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行政人员和经办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等。
第二章社会保险审批事项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第三条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第四条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第五条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争议【发文字号】京人社仲发[2017]23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11.08【实施日期】2017.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7]23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促进首都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8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解组织受理以下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京社保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45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的查询经办业务(一)查询的渠道1.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查询。
2.自行操作使用安装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3.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csibiz/)进行查询。
4.拨打“12333”热线服务电话进行查询(预计2014年1月正式启用)。
(二)查询的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暂提供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的登记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信息,有关参保的个人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将陆续提供。
(三)查询的表格(含语音)查询的内容一律以制式表格予以体现,其中分为电子制式表格与纸介制式表格及制式语音三种形式。
1.电子制式表格暂定四种:(1)《单位登记信息》(见附件1)(2)《职工登记信息》(见附件2)(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信息》(见附件3)(4)《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见附件4)2.纸介制式表格暂定三种:(1)《单位缴费信息》(见附件5)(2)《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见附件6)(3)《参保人员补缴信息》(见附件7)3.制式语音鉴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繁杂,加之电信资源有限,为此,特将参保的个人最为关心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进行了集合,制式语音查询内容暂定6种(见附件8)。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用于记录个人在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情况。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险对于个人的福利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了解个人社会保险的权益情况对于个人和家庭的经济保障至关重要。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个人在退休、失业、医疗等情况下能够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该记录单由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包含了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缴费情况、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
个人可以通过查询该记录单来了解自己应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首先,个人可以通过该记录单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参保时间。
社会保险的参保时间是指个人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也是计算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依据。
个人可根据该时间来确定自己退休或享受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时间。
其次,个人权益记录单还包括个人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费是个人和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分别缴纳的,用于支付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费用。
个人可以通过该记录单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包括缴费时间、金额等信息。
这有助于个人确保自己的缴费情况正确无误,避免缴费遗漏或错误。
此外,该记录单还包括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包括了个人在退休、失业、医疗等情况下可以享受的福利和救助。
比如,个人可以根据该记录单了解自己退休后可以享受的养老金、退休金等福利待遇。
同样地,失业时可以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医疗救助等权益也可以在该记录单上查看。
在解读该记录单时,个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个人应仔细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确保无误。
如果发现错误或遗漏,应及时联系相关社保机构进行更正。
其次,个人可以根据记录单上的信息制定自己的社保规划,包括合理安排缴费时间、增加社保险种等。
最后,个人应妥善保管该记录单,避免丢失或被他人冒用。
总之,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对于个人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解析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假记载才可以申请上市。依据此要求企业在办理上市前 需到人社局开具守法证明,证明公司最近三年内在社保 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而开具守法证明所提供的材
料就包括提供个人权益记录中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费信息。2、企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 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 资格条件。这个规定其实说简单点就是投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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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爱 /
求非京籍个人要想在北京购房,就需要在社保开具参保 人员的连续5年缴纳社保的个人权益记录,来证明连续5 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了。4、个人提取公
积金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北京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 通知》第四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
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如何定制权益 记录1、企业定制权益记录的方法1)单位登录网
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导出或 打印表格。2、个人定制权益记录的办法1)个人登录网 上服务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个人登录北京
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注册个人用户后进行个人用户 登录,在“个人权益记录”模块提交定制申请,定制成 功后的次日下载打印自选的制式表格。2)个人通
过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个人录入个 人相关信息,按照系统的提示与要求导出或打印自选的 制式表格。3)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
近日小编获悉北京市人社局发布通知“为倡导低碳环保, 2015年起本市将不再主动邮寄纸质社保对账单”。企业 和参保人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费明细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费明细在北京市,社会保险是一个为广大市民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制度。
尤其是个人缴费明细的记录,对保障个人权益、了解个人社保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围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费明细展开讨论,共计超过1200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北京市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
每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缴费标准和相关政策。
对于每个社会保险方面,个人缴费记录都能够详细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
个人缴费明细的记录对于保障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养老保险方面,个人缴费明细能够记录每位参保人员的缴费金额和缴费时间。
这可以帮助个人了解自己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金额,有助于提前规划个人的退休生活。
其次,在医疗保险方面,个人缴费明细记录能够帮助个人了解自己的医保账户余额和医疗费用报销情况,为个人就医提供重要依据。
再次,在失业保险方面,个人缴费明细记录则能够帮助个人了解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金额,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安全保障。
最后,在工伤保险方面,个人缴费明细能够记录个人的工伤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金额,对于意外伤害的赔偿提供了重要依据。
个人缴费明细的记录还能够帮助个人合理规划自己的缴费策略。
通过查看个人的缴费明细,个人可以了解自己以往的缴费情况,有助于评估个人缴费策略的合理性。
例如,如果个人发现自己在一些月份缴费金额较高,可以适当调整缴费策略,避免对个人经济造成过大的压力。
此外,个人缴费明细的记录还可以作为个人合法权益的证明。
如果个人在参保过程中遇到问题,例如缴费记录不准确等,可以通过查看个人缴费明细,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个人缴费明细的记录,北京市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费明细系统。
通过这个系统,个人可以方便地查询自己的缴费明细,从而了解自己的社保情况。
其次,加强了对社会保险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进行把握。
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也应视同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事故伤害”包括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第五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时,“预备性工作”应理解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近12个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近12个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我已经连续12个月缴纳了社会保险。
I have been paying social insurance for 12 consecutive months.2.我享受了医疗保险的个人权益。
I have enjoyed personal benefits of medical insurance.3.我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了保障。
My pension insurance rights have been guaranteed.4.我所缴纳的失业保险已经记录在案。
My payment fo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has been recorded.5.我的工伤保险权益在需要时得到了支持。
My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 rights have been supported when needed.6.我的生育保险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My maternity insurance rights have been fully protected.7.我的社保缴费记录一直是准时的。
My social insurance payment records have always been on time.8.我已经享受了一年的社会保险福利。
I have enjoyed one year of social insurance benefits.9.作为个人,我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了保障。
As an individual, my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have been protected.10.我对我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感到满意。
I am satisfied with my personal social insurance rights records.11.我的社保权益得到了及时的更新。
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什么(北京个人权益记录定制及打印指南)
北京个人社保权益记录是什么(北京个人权益记录定制及打印指南)「办理流程 so easy」☞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时间为早6:00至晚22:00。
目前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三种渠道获取:1、网上自行定制2、自助终端3、业务柜台打印,表格制式完全一致。
网上自助查询注意事项1、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开放日期为每月5日至25日,时间为早6:00至晚22:00。
2、打印的个人权益记录表格上黑色“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与红色印章效力相同。
3、同一种制式的个人权益记录表格每日限定制一次。
4、定制查询《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时的人数上限为5000人,若查询人数超过上述限制标准,可通过分批定制获取。
5、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的最小年月为1996年1月,最大年月为申请查询时的上上月。
7、个人和单位用户首次登陆需注册,单位用户需提前开通数字证书。
个人权益记录获取渠道一、网站自行查询定制、打印二、自助终端打印自助终端位于朝阳社保中心及各分中心,用户登录后即可自助生成个人权益记录,实时打印。
注:1、开放时间:工作日全月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2、单位用户通过社保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三、朝阳区社保中心业务柜台根据《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23}45号),通过业务柜台打印权益记录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参保个人本人办理需提供: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2、参保个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供:注:本人必须事先在第一项所列申请表中委托人的名下用钢笔或签字笔签署,他人不得代签。
3、参保单位需提供: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注:前来办理此业务的单位经办人必须与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经办人相关信息一致,若不一致,可通过单位数字证书进行变更。
业务柜台位于朝阳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30号,无需取号可直接排队办理。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首先,北京市的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和个人权益记录两个部分。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是指单位在雇佣职工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单位的名称、单位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登记号等。
单位登记信息的记录有助于确保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合法有效,为单位和个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依据。
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个人在就业过程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所获得的权益记录。
这些权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权益,例如在退休时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在生病时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权益记录的建立和管理有助于确保个人权益的公平合理分配,对于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对于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的建立和管理,北京市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每个单位在雇佣职工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单位登记信息报送给社会保险机构。
社会保险机构将单位登记信息与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进行关联,建立个人权益记录档案。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社会保险机构会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并计算个人相应的权益。
其次,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为个人提供了便捷的查询和管理渠道。
个人可以通过社保卡、网上查询平台、社保APP等多种方式随时查询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同时,个人也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进行个人权益的管理,例如申请退休、报销医疗费用等。
最后,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加强了对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的保护和监督。
严格控制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的访问权限,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管,严禁滥用职权、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保护个人权益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单位登记信息和个人权益记录两个部分。
单位登记信息有助于确保单位与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合法有效;个人权益记录则记录个人在就业过程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所对应的个人权益。
北京市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和管理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包括建立个人权益记录档案、提供便捷的查询和管理渠道、加强保护和监督等。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由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给参保人的一份个人权益记录单,用于记录个人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情况。
下面是一个参考内容,既包括对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的介绍,也包括一些权益记录单中常见的内容及其说明。
1. 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基本信息部分,记录了参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是用来确认参保人的身份及基本信息的。
2. 参保类型参保类型部分记录了参保人所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这些信息可以显示参保人参保的范围及相关费用。
3. 缴费历史记录缴费历史记录部分显示了参保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包括缴费月份、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个人缴费金额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参保人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确认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 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待遇记录部分显示了参保人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例如养老金、医疗报销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参保人了解自己已经享受到的待遇,并核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5. 报销记录报销记录部分记录了参保人的医疗保险报销情况,包括报销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金额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参保人核对自己的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并确保报销金额正确。
6. 社会保险政策变更提醒社会保险政策变更提醒部分会提醒参保人社会保险政策的变更,例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调整、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调整等。
这些提醒信息可以帮助参保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以便调整个人社保的缴费金额或获取相应的待遇。
7. 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信息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信息部分列出了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参保人联系相关机构,咨询或解决社保方面的问题。
总的来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通过记录个人社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情况,可以帮助参保人了解自己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并核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以便及时调整和处理相关问题。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的记录,主要包括个人缴费的金额、缴费时期、缴费方式以及个人权益的积累情况等。
首先,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是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反映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情况和权益积累情况。
个人缴费金额是指参保人员每个缴费周期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种社会保险费用。
记录个人缴费金额可以帮助参保人员了解自己的缴费情况,以及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延续和发展做出贡献。
其次,个人缴费时期是指参保人员缴费的具体时间段。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每个缴费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即每月需要缴纳一次社会保险费用。
记录个人缴费时期可以帮助参保人员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避免因忘记缴费而产生的权益损失。
此外,个人缴费方式也是个人权益记录中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方式主要包括现金缴费、银行代扣等。
现金缴费是指参保人员亲自到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银行代扣是指参保人员授权银行从其银行账户中自动扣除社会保险费用。
个人缴费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和个人偏好来确定,同时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合理选择缴费方式。
最后,个人权益的积累情况也是个人权益记录的重要内容。
个人权益的积累主要指参保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过程中所获得的权利和福利。
例如,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养老金的待遇;在生病治疗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可以提供一定时间内的失业救济金等。
个人权益的积累是参保人员缴费的回报,也是参保人员参与社会保险的重要目的之一综上所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的记录,涵盖个人缴费的金额、缴费时期、缴费方式以及个人权益的积累情况。
通过对个人权益记录的统计分析,可以帮助参保人员了解自己的权益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贡献。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社会保险部门为了方便参保人核对缴费记录、查询个人权益和参保状态而设置的一种证明文件。
该记录单包含了参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单位及时间范围、缴费基数等信息,同时记录了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金额和对应的权益。
参保人可以通过该记录单进行身份验证,核对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以及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的各种福利待遇。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的权益主要包括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具体来说,以下是参保人应该关注的权益内容:
医疗保险权益:参保人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并根据缴费记录享受不同的报销比例。
同时,个人还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自主选择和补充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权益:参保人可以在退休时依据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和金额获得相应的退休待遇。
同时,如果参保人在退休前去世或遭遇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权益:如果参保人因公司经营原因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根据自己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额获得一定的失业补贴。
同时,失业保险还能为参保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重新就业。
工伤保险权益:如果参保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因为工作原因致伤、致残、致病,就可以获得对应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和
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不仅能够协助参保人核对自己的社保缴费记录,还能为参保人提供与自己缴纳的社保金额和年限相对应的权益查询,使参保人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为以后的医疗和退休规划提供帮助。
在保障类险种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更需广泛宣传,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益。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它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人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在社会保险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重点介绍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记录。
首先,北京市建立了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体系。
该体系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大类社会保险。
每个参保人在参保时都会被分配一个唯一的身份标识,所有个人的社会保险信息都会被准确记录和保存。
这个体系不仅方便了个人查询和管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也提高了社会保险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体系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在这个体系中,个人的社会保险信息同财税、劳动就业、统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数据进行了对接和交换。
这样一来,个人只需要通过一次登记,就能够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险权益,不需要重复提交各种材料和填写表格。
同时,政府部门之间也能够共享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了冗余的工作。
再次,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体系实现了便捷的查询和管理。
每个参保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渠道查询和管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个人可以随时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享受的保险待遇以及余额等信息。
在需要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时,个人只需要登录系统,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即可完成办理过程,无需去相关的社保窗口排队。
另外,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体系为个人提供了多种保障机制。
一方面,通过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个人可以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如果有问题可以及时提出。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部门也通过关注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个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个人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权益记录体系参与社会保险的管理和决策,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
最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体系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个人的社会保险信息只能被相关的政府部门访问和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外泄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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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21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