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8.21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建立与完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使用管理制度,现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权益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内容按《权益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相关部门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业务管理工作,并组织、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业务。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