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又一次凸显了金融统计制度在宏观经济统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货币与金融统计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它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评判依据,为个人理财提供对称信息来源。
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能否有效的进行以达到预期效用取决于金融统计制度完善与否。
本文从我国金融统计体系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金融机构部门和金融工具分类、货币统计、金融统计、金融监管统计以及金融统计数据的披露和共享机制五大方面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
一、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现状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是追随或统一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并完善起来的,但又不能忽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时点,因此,我先将1993年设为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阶段的总分界点,再将1978年和2000年设为分分界点。
1993年之前为第一阶段,之后为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为MPS下的金融统计体系,第二阶段为SNA下的金融统计体系。
在第一阶段中,将1978年改革开放这一重大转折点作为分界点。
1978年之前,中国金融统计体系是建立在苏联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金融体系基础上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综合信贷计划服务为主。
自1978之后,对中国金融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这时,对于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来说,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发生文/孔繁彬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简单综合信贷计划服务统计、现金统计已经远远不能与之相适应,涵盖全社会金融活动的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形成。
第二阶段,由于2000年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给中国带来了无数机遇和挑战,比如如何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独善其身、如何解决加入WTO后面临的棘手问题、如何应对相关国际准则的陆续出台,如何利用GDDS成员国身份学习先进经验并提高中国金融统计数据公布水平等,因此将新千年作为这段时期的分界点。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2003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工作,及时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现通知如下:一、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同时报送给银监会。
此外,还应将所编印的各种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同时报送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并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召集的有关会议和培训。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货币统计和金融稳定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银监会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银行业监管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制定和修改统计制度时,力求使统计指标口径相一致,以减轻银行业各机构报送数据的压力。
二、在银监会计算机自动化网络系统建成之前,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要立足全局,履行好职责,尽力支持银监会统计工作,帮助其复制所需历史数据,及时提供所需进度统计资料,充分实现信息共享。
银监会各银监局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获取所需统计信息。
三、银监会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适应的服务器、微机及其他辅助设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号:银发[2010]336号颁布⽇期:2010-12-02执⾏⽇期:2010-12-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各⾦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融统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融统计管理效率和数据质量,为宏观经济⾦融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持,⼈民银⾏决定建⽴⾦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现将《⾦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机构要认真做好⾦融统计事项报备的协调和管理⼯作,严格执⾏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银⾏总⾏报备有关事项。
⼈民银⾏将定期对各机构的制度执⾏情况进⾏通报。
请各机构填写本单位“统计⼈员基本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中的附表)并确定⾦融统计事项报备联系⼈,于2010年12⽉29⽇前通过⾦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程序中的“系统信息”模块和传真⽅式报送⼈民银⾏总⾏。
附件:⾦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附件⾦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报备单位⼈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报备单位)。
⼆、报备内容(⼀)机构变动情况。
各报备单位所属分⽀机构和所辖地⽅中⼩⾦融机构发⽣的引起统计数据⾮常规变动的机构变动情况,包括机构新设、撤销、合并、更名、迁址、改制、⾪属关系和相关业务范围变更等。
(⼆)⾦融统计制度落实和业务变动情况。
1.⼈民银⾏下发的⾦融统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民银⾏下发的⾦融统计制度的落实⽅案;会计制度、会计科⽬设置情况和会计科⽬及账户说明;⼈民银⾏“全科⽬”统计指标与会计科⽬、有关业务系统的对照关系等。
2.对⾦融统计数据具有较⼤影响的业务变动情况:会计、信贷及其他业务变动。
金融统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新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将于1997年1月实施
金融统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新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将于
1997年1月实施
秦振强
【期刊名称】《福建金融》
【年(卷),期】1996(000)012
【摘要】金融统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新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将于1997年1月实施秦振强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中...
【总页数】1页(P14-14)
【作者】秦振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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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银办发[200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3)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3]2号2003年1月2日)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现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单独报送本币、外币数据,改为报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外币数据折算为人民币,报送本外币合并数据。
(二)终止报送月报指标中“外币兑换资产方(20)”、“外币兑换负债方(67)”数据,有关指标的校验关系不再包含上述两项指标。
在本外币合并过程中,如上述两个数字存在差异,将差额以正数填报至“其他流动资产(22)”或“其他流动负债(68)”中。
(三)终止使用人民币统计指标编码,本外币合并后的统计数据沿用外币统计指标编码报送。
二、终止报送附报指标(110~121),新增监测统计指标(指标名称及编码等见附件1,指标释义见附件2,指标校验关系见附件3)。
三、通讯文件报送及接收:(一)数据文件(J文件)名和头文件(I文件)名的第18位业务类,统一为“2”。
(二)头文件的字段2业务类:统一为“2”;字段9币种:统一为“00”,表示币种为本外币。
(三)人民银行将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的数据读人“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保存在外汇数据库中。
四、人民银行将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统计表、利润表和非现场监测报表,原非现场监测报表终止使用,非现场监测报表的表式及归属关系见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9.21•【文号】银发[1996]335号•【施行日期】1996.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总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现将《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新的《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指标体系》、《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体系》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与归属》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一、实施对象为便于信息的搜集与管理,从1997年起,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和邮政储蓄(统称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下同)等机构范围内实施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邮政储汇总局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辖内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金融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频度。
新统计指标报送的频度分为五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银办函[1992]2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管理的通知(银办函[1992]219号1992年12月4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金融活动和金融统计资料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统一管理金融统计资料,对于保守国家秘密,保证对外公布金融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302号文颁布的《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对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该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擅自对外提供金融统计资料;有的在公开出版的图书和论文著作中使用未经解密或未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国的统计法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手续,切实加强管理。
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负责搜集、编制和管理金融统计资料。
凡需对外公布(包括提供给授权报刊、杂志刊载)的金融统计数据,须首先经本单位统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
三、各金融机构应按《金融统计资料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统计数据。
四、各密级统计数字一经公布即为非密级统计资料,金融统计部门应注意对已公布的统计资料进行汇编整理和保存,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提供方便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统计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01]10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1.04.17【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2001年4月17日银发[2001]100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试行)》(银发[1999]400号,以下简称《试行制度》)。
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年多来执行该制度的情况看,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试行制度》的要求,基本能够按照统计归属,按时报送数据,为中央银行监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了依据。
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以及机构范围扩大的情况,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现将《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5月30日前一并报送2000年12月、2001年1、2、3、4月数据。
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69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在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了统计频度,扩大了统计范围,修订了部分统计内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周报统计制度,细化存款指标,增加部分贷款指标,用以反映主要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及资金头寸(见附件1)。
(二)新增本外币利润统计制度,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见附件2)。
(三)增设“实收资本”明细统计指标(见附件3)。
(四)修订人民币“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4)。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新增按[0.7,0.85)倍基准利率执行的当月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统计区间。
3.增设“结构性存款”、“金融控股公司”统计指标。
4.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5.终止原周报统计表单。
6.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五)修订外汇“全科目”统计指标(见附件5)。
1.明确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的业务范围。
2.增设“结构性存款”统计指标。
3.终止部分损益类统计指标。
4.调整涉及邮政储汇局的统计指标名称。
二、对村镇银行的报送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村镇银行(机构类代码:7020)开始正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2015中国宏观经济大事记盘点
2015中国宏观经济大事记盘点央行正式调整存贷口径同业存准率暂为零昨日(1月15日),央行正式发布《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宣布自2015年起修订“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全文阅读中国首次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外贸发展格局发生转变2014年,我国对外投资规模首次超过吸引外资规模,“我国实际上已成为资本净输出国。
这是我国从经贸大国迈向经贸强国的重要标志。
”业内人士表示,对外投资规模超过吸引外资规模,意味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主要依赖出口、引资的发展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
全文阅读央行再释宽松信号时隔一年重启逆回购在全球一片降息潮中,央行也在公开市场打破“沉寂”,于昨日重启时隔1年的7天期逆回购,结合新年加码续作的3月期中期借贷便利(MLF),中短期结合向市场注入流动性,释放出春节前维稳资金面的宽松信号。
全文阅读2015年一号文件发布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2月1日,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
意见指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
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
全文阅读央行两年半以来首次降准释放流动性约6000亿中国人民银行4日公布决定,自2015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2012]25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2.10.22【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25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推进金融统计标准的运用,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与准确性,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支持货币政策决策,中国人民银行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外资银行资产负债表》统计指标(详见附件1、附件2),制定了外资银行信贷收支统计表(详见附件3),确定了各表单报送时间表(详见附件5)。
自2013年1月1日起,原外资银行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表单代码A1403/A2403)指标全部终止,启用新统计指标。
各外资金融机构要及时反映机构变动、会计制度变革、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动态情况,评估其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影响,涉及统计口径变更的需经人民银行同意后方能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
附件:1.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2.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指标校验关系3.单家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及报表归属4.统计指标填报说明5.外资金融机构按表单报送时间及数据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2013年外资金融机构统计制度包括统计指标、校验关系、报表归属、填报说明及报送时间规定五方面内容。
统计指标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具体内容,由各金融机构依据本单位的会计科目、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填报,按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分别报送。
校验关系规定了各指标之间的关系,要求各子项合计等于母项,其中项小于等于母项,便于计算机系统自动校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06]32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09.12【实施日期】2006.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准确、及时、完整、高效地做好金融统计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实施金融统计数据全国集中。
数据集中后,人民银行的数据采集、数据修订、数据处理、信息发布和数据共享等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将发生较大变化。
现就数据集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人民银行总行设置金融统计服务器,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的金融统计数据库,采集和处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金融统计报表和数据,并实现金融统计数据的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和共享。
二、机构范围及工作模式(一)金融统计数据集中适用的机构包括: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工作模式。
1.人民银行总行设置统一的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发布服务器,采集所有金融机构上报的金融统计数据,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各种处理,产生各层次统计报表,并可直接生成和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上各层次的金融统计数据。
2.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不再配置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服务器,而是通过内联网登录总行服务器完成数据采集、报表处理等相关工作。
3.人民银行县支行数据采集和处理原则上由所属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完成。
条件不具备的地市中心支行,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采集相关机构金融统计数据,报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后,再由地市中心支行报人民银行总行。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可以通过网络登陆人民银行数据采集服务器进行数据上报;没有建立安全网络通道的,则将数据传送给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内联网传送到人民银行总行数据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新标准的运用,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在“全科目”统计指标同业往来相关指标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附件1)。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在季报中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附件2)。
(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进行全面修订(附件3)。
(四)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修订相关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
包括贷款按行业分类、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五)建立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项统计制度(报送机构仅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附件5)。
二、2012年数据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2012年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安排如下:(一)日报:各金融机构每工作日14∶00前报送前一工作日全国存贷款数据,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免报。
前一工作日为周五、旬末、月末时,免报日报数据。
(二)周报:每周第一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上周五人民币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银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均按照文件的要求开展了数据集中的工作,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按照人民银行的计划进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工作计划,一些金融机构还进行了系统开发的立项及相应准备工作。
现就进一步推进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数据集中系统运行试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进度安排,2007年4月至6月将进行数据集中系统的试点运行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的各项功能测试、网络流量及并发情况测试等。
商业银行重点完成数据采集的测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完成数据采集测试外,还要重点进行业务处理和报表生成等功能的测试。
试点单位将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报送数据和测试情况说明。
(一)试点时间安排(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
┌───────────┬──────────────────────────────┐│时间│内容│├───────────┼──────────────────────────────┤│2007年4月2日-13日│试点行培训│├───────────┼──────────────────────────────┤│2007年4月26日│第一次试报,报送2007年3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16日│第二次试报,报送2007年4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22日│第三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26日│第四次试报,报送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6月15日│第五次试报,报送2007年5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6月22日│第六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二)试点单位基本条件与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决策,人民银行决定2014年对现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就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发展,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向中央银行借款、保证金存款等统计指标,新增大额可转让存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等统计指标,增设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明确租赁保证金、同业表内理财、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填报内容及方式(见附件1)。
(二)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中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附加统计指标,不计入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见附件2)。
(三)强化涉农贷款统计,丰富涉农贷款月度统计指标,简化季度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见附件3)。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测,新建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4)。
(五)为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修订“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内容(见附件5)。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报送2013年末“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规范⾦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作的通知⽂号:银发[2000]151号颁布⽇期:2000-05-12执⾏⽇期:2000-05-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烟台住房储蓄银⾏、蚌埠住房储蓄银⾏,总⾏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由⼈民银⾏各分⽀⾏转发):随着我国⾦融改⾰的不断深⼊,统计信息在中央银⾏管理决策中的作⽤越来越重要。
各⾦融机构按照《⼈民银⾏法》、《商业银⾏法》和《⾦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视统计⼯作,及时向⼈民银⾏报送统计信息。
但统计信息报送中还存在着⼀些问题,如多渠道报送、多⼝径报送、重复交叉报送等,即出现各⾦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径不⼀致和负担较重的问题,也影响了中央银⾏数据管理科学性和数据使⽤的准确性。
为规范⾦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统⼀,现就加强⾦融机构向⼈民银⾏报送统计信息提出如下要求:⼀、加强⼈民银⾏系统内对统计数据的归⼝管理“全科⽬”上报统计数据是⼈民银⾏统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民银⾏统计司统⼀负责收集、加⼯、解释、在⾏内实现共享以及对外提供和披露。
当⼈民银⾏有关司局需要“全科⽬”上报统计制度中未包括的信息时,因临时需要⽽⼀次性收集的信息和报表,有关司局可直接向⾦融机构收集。
如果需要建⽴定期报表制度,有关司局应事先将报表送统计局制定表号并备案后再印发⾦融机构执⾏。
⾦融机构以书⾯形式向⼈民银⾏报送的《⾮现场监管报告书》,维持现⾏报送办法不变。
⼆、各⾦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统⼀管理各⾦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明确“全科⽬”统计指标与本机构会计、计划、信贷、国际业务等部门数据的归属关系,在此基础上向⼈民银⾏报送“全科⽬”统计数据,并严格把关,加强内部协调、核对,确保数据质量。
对因临时需要或⾮统计部门上报⼈民银⾏的统计信息,各⾦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对⼈民银⾏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致性,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向⼈民银⾏报送同⼀指标⽽数据不⼀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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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
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