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以下简称《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6.《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4);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4.《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附件5)以及由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资产评估师转所表》(附件3-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范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2011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衞E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

合伙 人 或者股 东 ( 下 简称 申请人 )指 定 的代 表或 以 者 共 同委托 的代 理 人 ,向省 级 财政 部 门提 出 申请 ,
(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东 及 其 出 二
资 的基本 情况 ;
并提 交 下列 申请材 料 :
( )资产 评估机 构 设立 申请 表 。 一
估 行 业 的 自律 性 管 理 ,协 助 财 政 部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全 国资产评估 机构 。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资产 评 估协 会 负 责 本地 区 资产 评 估 行 业 的 自律 性 管理 ,
第 四 条 中国 资产 评 估协 会 负 责 全 国 资 产评 合 伙 人 实 际 缴 付 的 出 资 总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 万 元 。 0 第 十 二条 设 立公司 制资产评 估机构 ,除符 合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 资 产评 估 机 构 的 审批 ,加 式 设 立 。
强 对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监 督 ,促 进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制定 本 办 法 。
第 十条
评 估 ”字样 。
资 产 评 估机 构 名称 应 当包 含 “ 产 资
第 二 条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是指 依 法 设 立 ,取 得
要 , 在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至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第 八条
资 产 评 估 机 构应 当加 入 中 国资 产 评 下 , 可 以 增 加 一 名 非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的 自 然 人 担 任
合 伙人 或者股 东 ,具体 条件 另行规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0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财政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个人,以及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资产评估活动。

第三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监督管理原则第四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监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章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第六条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资产评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评估、集体资产评估等。

第七条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章财政部门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资产评估机构要求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和真实,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对评估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

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5日财政部财评字〔1999〕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从事资产评估专营、兼营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以资产评估为主要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兼营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

第四条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财政部负责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形式为合伙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资格管理。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盖章编号。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B、C三级管理。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费。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出资,合伙设立。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64号令)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64号令)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颁布时间:2011-8-18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工程录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工程录〔共计82项〕序号工程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处理决定国家开展改革院令第412号〕委或省级人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价格评估机构资1 政府开展改革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改为后置审批质认定〔物价主管〕〔2022〕52号〕部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法》〔国家开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32号〕保安培训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保安效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 改为后置审批核发公安机关第56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资产评估机构设3 财政行政主管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改为后置审批立审批部门〔2022〕16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方法》〔财政部令2022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及省级人民政府4 其分支机构设立财政行政主管审批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44号〕中介机构从事会县级以上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5 计代理记账业务人民政府财政《代理记账管理方法》〔财政部令改为后置审批审批中外合作职业技6 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第27号〕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改为后置审批理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工商总局令2022年第4号〕改为后置审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改为后置审批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2022〕设立人才中介服7 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级人民政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危险废物经营许8 环境保护行政〔国务院令第408号〕改为后置审批可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2022〕44号〕县级以上地方拆船厂设置环境人民政府环境《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9 改为后置审批影响报告书审批保护行政主管〔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经营港口理货业10 交通运输行政《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改为后置审批务许可主管部门部令2022年第13号〕省级人民政府从事国际道路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1 道路运输管理改为后置审批输审批〔国务院令第406号〕机构道路运输站〔场〕县级人民政府12 经营业务许可证道路运输管理核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令第406号〕县级人民政府机动车维修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13 道路运输管理改为后置审批业务许可证核发〔国务院令第406号〕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县级人民政府14 训业务许可证核道路运输管理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水农业部或省级法》15 生野生动物驯养人民政府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改为后置审批繁殖许可证核发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设立饲料添加剂、〔国务院令第609号〕省级人民政府16 添加剂预混合饲《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改为后置审批饲料管理部门料生产企业审批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2022〕44号〕设区的市级人生猪定点屠宰证民政府生猪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7 改为后置审批书核发点屠宰管理部第525号〕门石油成品油批发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18 人民政府商务改为后置审批经营资格审批院令第412号〕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商务部或省级《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标准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省级人民政府院令第412号〕石油成品油零售19 商务行政主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改为后置审批经营资格审批部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标准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设立旧机动车鉴〔2022 〕33号〕20 民政府商务行改为后置审批定评估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2022〕5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方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22年第2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设区的市级人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鲜茧收购资格认院令第412号〕21 部门或茧丝绸改为后置审批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生产行政主管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部门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经营性互联院令第412号〕 22 文化行政主管改为后置审批网文化单位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部门管理层级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2022〕21号〕港、澳效劳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23 文化行政主管改为后置审批网上网效劳营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部门场所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港、澳效劳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24 文化行政主管改为后置审批方控股合资演出《〈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部门团体审批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营利性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 改为后置审批设置审批政府卫生计生第149号〕县级人民政府《〈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省级人民政府《〈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经营流通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26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后置审批审批例》〔国务院令第280号〕装帧流通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27 中国人民银行改为后置审批审批例》〔国务院令第280号〕设立认证机构审28 质检总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令第390号〕省级人民政府从事出版物批发《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29 新闻出版行政改为后置审批业务许可号〕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30 新闻出版行政改为后置审批业务许可号〕主管部门 315号〕潢印刷品和其他民政府新闻出31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改为后置审批印刷品印刷经营版行政主管部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活动的企业审批门〔2022〕52号〕 315号〕营包装装潢和其民政府新闻出3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改为后置审批他印刷品印刷经版行政主管部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营活动审批门〔2022〕52号〕省级人民政府音像制作单位设《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3 新闻出版行政改为后置审批立审批第595号〕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电子出版物制作《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 新闻出版行政改为后置审批单位设立审批第595号〕主管部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省级人民政府第595号〕音像复制单位设35 新闻出版行政《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改为后置审批立审批主管部门政审批工程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27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省级人民政府第595号〕电子出版物复制36 新闻出版行政《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改为后置审批单位设立审批主管部门政审批工程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27号〕37 设立可录光盘生省级人民政府《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改为后置审批印刷业经营者兼设区的市级人《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设立从事包装装设区的市级人《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产企业审批新闻出版行政方案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2022〕16号〕《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批发许民政府平安生38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改为后置审批可产监督管理部行政审批工程的决定》〔国发门〔2022〕52号〕县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零售许《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国务39 平安生产监督改为后置审批可院令第455号〕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互联网药品交易总局或省级人40 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改为后置审批效劳企业审批民政府食品药院令第412号〕品监管部门药品、医疗器械互省级人民政府41 联网信息效劳审药品监督管理批部门《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改为后置审批食品药品监管设区的市级人省级人民政府《化装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化装品生产企业42 食品药品监管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改为后置审批卫生许可部门 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县级以上地方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43 食品生产许可人民政府食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改为后置审批药品监管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县级以上地方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44 食品流通许可人民政府食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改为后置审批药品监管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2〕24号〕县级以上地方45 餐饮效劳许可人民政府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改为后置审批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药品监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2020年最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关于最新的国有产权评估的管理办法。

下文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2017年最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篇一:关于成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关于成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关于xxxx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xxx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繁荣xx市的xxxx装饰材料市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全体股东充分协商,谨向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xxxx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现将该中心的主要情况申报如下:0、企业名称:1.企业地址:2.从业人数:3.负责人:4.经济性质:民营企业5.注册资金及来源:万元;由xxx有限公司一次性投入。

6.经营范围:7.经营方式:设计、开发兼零售。

xxxx有限公司分公司一切已筹备就绪,拟于xxxx年x 月x日正式开业。

特申请登记注册,请审查核准,予以登记。

申请人:负责人:xxxx年x月x日附说明开业登记申请报告书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企业登记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提交开业登记申请报告,申请法人登记。

还必须同时提交章程、协议、合同等有关资料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否则,不予登记,企业就无法取得法人资格。

一、概述:开业登记申请报告书是企业开业时为取得法人资格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申请材料,它必须由组建企业的负责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以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既要享受一定的民事权利,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

开业登记申请报告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企业法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取得合法地位,享受法人资格,可以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并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

企业可凭据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帐户、购买发货票、办理广告宣传等。

企业在业务经营中,可以申请贷款,享用注册商标权,独立地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上述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工商管理机关对违反登记规定的企业法人,视违法情节进行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修改为“材料”。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

将第二款中的“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修改为“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证明”。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及时核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收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通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通知后,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迁移情况予以公告。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并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并提交新的执业证书信息”。

二、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修改为“职业责任保险保单信息”。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成本法应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使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时,既要考虑重置成本,也要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B.对轻资产企业而言,成本法难以全面反映账外无形资产的价值C.成本法所测算出的企业价值无法从未来收益的角度反映企业能力投资者带来的收益D.使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要求对被评估企业的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均采用成本法【答案】 D2、(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成本法应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使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时,既要考虑重置成本,也要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B.对轻资产企业而言,成本法难以全面反映账外无形资产的价值C.成本法所测算出的企业价值无法从未来收益的角度反映企业能为投资者带来的收益D.使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要求对被评估企业的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均采用成本法【答案】 D3、(2019年真题)人们把那些具有显示财富效应的商品,对其定价越高越畅销的特殊经济现象及需求规律,称作()。

A.凡勃伦效应B.吉芬商品C.收入效应D.替代效应【答案】 A4、先经过肝解毒或代谢后再由肾排泄的药物是A.四环素B.红霉素C.青霉素D.苯唑西林E.头孢曲松【答案】 B5、“国际评估准则101——工作范围”的内容不包括()。

A.引言B.一般要求C.工作范围的变动D.调查和遵循【答案】 D6、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

A.过错推定责任B.过错责任C.无过错责任D.公平责任【答案】 B7、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不包括()。

A.违约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民事责任【答案】 A8、()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拟定的资产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

A.资产评估计划B.资产评估步骤C.资产评估调查D.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答案】 A9、下列关于现场调查工作受限及其处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

“先照后证”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
14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22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2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9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拖拉机驾驶培训"
1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兽药”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17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资产评估师之资产评估基础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各项效应中,会保持消费者总效用不变的是()。

A.替代效应B.收入效应C.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和D.规模效应【答案】 A2、(2018年真题)关于《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2020-2021)结构体系的说法中。

正确的是()。

A.《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结构体系包括简介、术语表、职业规范、评估技术和操作准则,评估应用指南和评估准则B.《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结构体系包括定义、引言、职业规则、准则和评估准则说明C.《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结构体系包括简介、术语表、准则框架、基本准则、资产准则和索引D.《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结构体系包括适用范围、评估师、客观性和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背离【答案】 B3、(2017年真题)下列关于独立性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发现了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在无法消除其影响时,应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B.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识别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C.除了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行行为不受其他单位和人员的非法干预D.除了国家行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受其他机构和人员的控制和非法干预【答案】 B4、根据《证券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二十万元以下D.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答案】 C5、下列关于抽样调查方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相对于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的工作误差要小B.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应尽可能将抽样误差降为零C.选择抽样调查方式的理由要形成评估工作底稿D.《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均规定对机器设备.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可以采取抽样调查方法,但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答案】 B6、(2018年真题)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必须明确的基本事项是()。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准则

资产评估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30日国办发【2003】9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发办【2005】60号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8、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5号9、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10、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评估机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财企【2011】450号1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15日财企【2005】89号12、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份题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财企【2006】109号1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15、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财企【2006】529号1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财政部令第47号17、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30日财企【2009】46号1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0年8月12日财企【2010】199号19、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16日财金【2011】59号2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2日财文资【2012】15号2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2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4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2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2013年5月10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2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2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2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3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8号30、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3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3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34、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3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4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的形式设立,或者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的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字号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字号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六条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及其出资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入会手续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本机关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改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四)设立申请日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执业满三年;(三)成为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四)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七)经分支机构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证明;(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合并或者分立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继承关系。

第三十六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关系,在转制后机构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前,转制前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和合伙人或者股东会的迁址决议。

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意见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二)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五)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六)迁出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