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风险监测第四章贷后检查第五章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第六章抵(质)押物管理第七章贷款信息维护第八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九章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个人信贷业务风险,规范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立适应个人信贷业务特征的贷后管理体系,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自发放之日起到合同终止(账户结清)期间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是个人贷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阶段,包括贷款监测检查、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置、抵(质)押物管理、贷款信息维护、档案资料管理、监督检查与评价等环节内容。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监控及时、控制有效、依法合规”的原则。
“职责明确”是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和职责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
“监控及时”是指个贷经营机构在贷后管理过程中,综合运用系统工具,对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变化趋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控制有效”是指对存在风险事项和隐患的贷款,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并跟踪处理,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降低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依法合规”是指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
— 2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所属各级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一)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1.负责组织制定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2.参与制定全行个人贷款资产质量控制计划,并组织落实、监控计划执行情况;3.负责监测分析全行个人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研究提出措施议及解决对策,并组织、督导分行落实;4.负责个贷风险预警模型的研发、维护、重检、优化和退出,负责对全辖疑点核查和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5.负责制定本条线年度信贷自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全行信贷检查牵头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综合信贷检查和风险排查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6.按照《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本条线责任认定相关工作;7.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个贷抵押物管理相关工作;— 3 —8.负责督导本条线对内外部审计、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9.参与个贷贷后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具的研发,负责个贷系统中有关贷后管理相关功能完善、优化;10.负责研究、处理各级行反映的在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1.负责本条线的案件防控工作;12.做好个人信贷业务反洗钱工作;13.其他与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相关的工作。
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 职责与权限4.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
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
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负责对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牌建设和推广等,并具有营销管理和贷款权限内审查、审批职能。
4.4 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放款审查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分别设置。
4.5 零售银行部、分行、支行(营业部)是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客户服务和贷后管理,以及总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跨区域放贷款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跨区域放贷款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跨区域放贷款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跨区域放贷款的法律后果,以期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提供参考。
一、跨区域放贷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该条款明确了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合法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跨区域放贷款属于合同行为,其合法性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跨区域放贷款中,担保行为是常见的法律手段,其合法性依据《担保法》的规定。
二、跨区域放贷款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主体资格在跨区域放贷款中,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可能不在同一地区,合同主体资格可能存在争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因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确保各自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2)合同内容跨区域放贷款的合同内容可能涉及多个地区的法律法规,若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可能部分或全部无效。
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在签订合同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担保法律风险(1)担保物权的设立在跨区域放贷款中,担保物权的设立可能涉及多个地区的法律法规。
若担保物权设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担保物权无效。
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应在签订合同时,确保担保物权的设立合法、有效。
(2)担保物权的实现在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金融机构需要实现担保物权。
然而,在跨区域放贷款中,担保物权的实现可能面临法律障碍。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成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同时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本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 1 -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3.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并接受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5.借款人个人资产实力应较强,并具备一定经验和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6.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九州借记卡;7.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且贷款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贷款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表决程序,同时出具表决通过经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签字确认同意的有效证明性文件;(2)借款人必须以个人和其他自然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质押担保。
8.贷款资金投向的项目或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佳(贷款人注意规避初次创业或以往经营业务不佳、国家禁止行业、个人资产有限的借款申请);9.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需求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申请审查制度,明确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行为的客观、公正、及时。
三、个人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还款监控、风险预警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等相关手续。
四、个人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条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合理确定贷款费用,并向借款人明确告知。
五、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与合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异地分行个贷管理办法
异地分行个贷管理办法异地分行个贷管理办法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条《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是依据《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异地分行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形成的。
本办法仅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授权及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做出约定,发放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和调查,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以及对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等,均须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含额度项下法人按揭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按用途分: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婚庆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包括个人一般抵押贷款、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又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途的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组织体系。
一、异地分行在其营销部内设置个人贷款业务组,个贷客户经理应不少于3人(视业务发展规模,适时增加人员),负责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办理事项。
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体系。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个人信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财产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物必须在同一城市辖区内,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到期日年龄限制及身体状况标准:男性年龄在18-55岁,女性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具有城镇长住户口和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七)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 1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制定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
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
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存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搜检保护等。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司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
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存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体系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存款种类第八条存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存款和个人经营性存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存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存款业务。
第九条存款按存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存款、中期存款和长期存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 (4)第三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7)第四章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10)第五章贷款担保 (13)第六章贷款业务流程 (20)第七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
一一一个人商务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即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额度商务贷款”),也可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即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非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分成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两类。
一一一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均需在总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
各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一一一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一)借款申请人: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
(一)贷款行: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
(一)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授予借款人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的授信业务。
农商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个人或家庭消费产生的贷款需求,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与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在评级授信基础上发放的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主要是针对国家公务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企业法人代表等.事业单位人员、公职教师或银行、烟草、电力等单位的正式人员可比照国家公务人员执行.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二)有正当、稳定经济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四)在本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富秦卡办理个人结算业务,包括贷款偿还;(五)贷款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还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准入条件:1、借款人在目前单位的连续工龄不少于一年;2、借款人的职务、职级和职称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职业范围所对应的职级标准;3、具有不低于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4、在申请地贷款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拥有自有产权住房;5、借款人和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无超过30天或累计3次(含)以上的拖欠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准入条件:(1)持有富秦卡1年(含)以上,且近一年内账户年度存款日均余额20万元(含)以上;(2)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且近2年没有违约还款记录(仅限于已在贷款行贷款期限2年以上客户,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0]157号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中银零[200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进一步拓展个人贷款业务领域,今年上半年总行先后在广东省等十家分行试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业务操作经验。
为推广此项产品,现决定在原有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等十家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基础上,再批准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这23家分行作为我行正式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
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安徽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暂不得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和《借款合同》等规范性合同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
上述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个人商业用房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本行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操作,满足城镇居民个人消费需求,加强市场竞争力,积极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性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购买小额耐用消费品、汽车、住房装修、旅游、医疗、教育以及其他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消费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具体确定贷款担保方式、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客户的消费用途和还本付息收入来源相匹配的原则;(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三)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是本行对个人消费性贷款业务管理及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个人消费性贷款投放对象主要是长期居住在城关镇及其所辖各行政村的住户,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按贷款的消费用途可分为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以及用于其他消费用途的贷款业务品种。
一、小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的贷款。
如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二、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用于旅游消费、房屋装修、购车及其他指定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县内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能按期还本付息;(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无恶意透支(欠款)违约记录、无不良嗜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活期账户,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回报率;第三章贷款申请及受理第八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相应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贷款人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三)申请保证贷款的,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村级以上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抵(质)押贷款的,提供抵(质)押物权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抵(质)押物清单、有权处分人(或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0.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4月22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4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2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2010〕100号,2010年8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行业务发展,加强异地贷款的管理,根据浙江省银监局《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异地贷款是指我行分支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异地贷款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授信,并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办理业务。
为了防范我行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我行在贷款申请企业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除经总行同意的,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原则上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贷款业务,存量贷款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异地贷款,同时加强贷后管理,使异地贷款健康发展。
第二章异地贷款的受理和审查第五条各分支机构在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时,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六条企业申请我行异地贷款业务时,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
各分支机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按照贷款资金的用途适用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相应的信贷管理流程。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在开办异地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我行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工作。
着重对异地贷款客户资信情况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进行调查,充分了解贷款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情况。
对异地贷款的调查、审查重点应着重对贷款申请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物的可行性进行把关。
严格控制贷款展期、异地企业互保和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对于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将该集团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总行将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贷后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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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
第一条《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是依据《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异地分行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形成的。
本办法仅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授权及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做
出约定,发放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和调查,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以及对合
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等,均须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
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含额度项下法
人按揭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
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按用途分: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婚庆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包括个人一般抵押贷款、
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又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
途的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组织体系。
一、异地分行在其营销部内设置个人贷款业务组,个贷客户经
理应不少于3人(视业务发展规模,适时增加人员),负责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办理事项。
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体系。
分行设个人贷款审
查岗,审查客户经理报送的个人贷款业务,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
行长)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个人贷款,超过权限的,报总部有权审
批人审批。
三、异地分行单独设立审发岗,负责放款前的审核工作。
审发
岗人员由总部授信审批部考察认可后上岗,其业务隶属总部授信审批部管理,全权向总部授信审批部负责。
四、异地分行对于个人贷款审查岗、审批岗、审发岗等重要岗
位,均应设置AB角,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异地分行与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审批。
异地分行个贷客户经理对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完成后,
符合规定的,由异地分行客户经理、营销部经理、分行行长签字后,
报总部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查不同意的,退回异地分行;审查同意的,
报信用审批委员会(下称信审会)审批。
最终审批人为总部信审会。
第七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及审批。
异地分行个贷客户经理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规定要求进行贷前受理、调查。
调查完成后,报分行个贷审查员审查,
审查员审查通过的,报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行长),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行长)根据权限设置进行审批;超过权限的,签字后报总
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条关于公证和保险。
(一)异地分行可根据所在地区市场竞争及同行业情况,自行
决定个人贷款是否办理公证、保险手续,但须每年4月1日前向总部个人银行部、授信审批部进行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同业个贷业务公证、保险的办理情况,说明分行欲采取的措施及原因。
(二)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
费贷款业务,且抵押物是所购商用房或车辆的,其抵押物财产保险的办理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所有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异地分行的个人贷款
业务,均由分行审发岗人员严格按照《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发操作规程》规定办理放款前的审核手续。
第十条异地分行须落实完善的风险监控制度。
不良贷款比率
须严格控制在2%的预警线以内,对超过风险预警线的异地分行,总
部将实行业务限制、停止办理等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对异地分行授权授信的相关内容暂以原《市商业银
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乌商银【2010】6号)为准,待《市商业银行(经营机构)授信管理检查评价办法(试行)》实施后,将依据异地分行评分结果,对原办法中涉及的授权授信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