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

第一条《市商业银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是依据《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异地分行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形成的。

本办法仅对个人贷款业务的授权及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做

出约定,发放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申请和调查,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贷款的担保,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以及对合

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等,均须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

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施细则(ⅩⅩ年修订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含额度项下法

人按揭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综合消费

贷款、出租车更新贷款,及其它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按用途分: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婚庆贷款、出国留学保证金贷款等;按担保方式分:包括个人一般抵押贷款、

个人最高额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保证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又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电子储蓄国债质押贷款、人民币理财收益产品质押贷款、贵金属质押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须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发放无明确用

途的贷款。

第五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组织体系。

一、异地分行在其营销部内设置个人贷款业务组,个贷客户经

理应不少于3人(视业务发展规模,适时增加人员),负责分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办理事项。

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审批体系。分行设个人贷款审

查岗,审查客户经理报送的个人贷款业务,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

行长)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个人贷款,超过权限的,报总部有权审

批人审批。

三、异地分行单独设立审发岗,负责放款前的审核工作。审发

岗人员由总部授信审批部考察认可后上岗,其业务隶属总部授信审批部管理,全权向总部授信审批部负责。

四、异地分行对于个人贷款审查岗、审批岗、审发岗等重要岗

位,均应设置AB角,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异地分行与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审批。

异地分行个贷客户经理对合作商合作项目的受理、调查完成后,

符合规定的,由异地分行客户经理、营销部经理、分行行长签字后,

报总部授信审批部审查,审查不同意的,退回异地分行;审查同意的,

报信用审批委员会(下称信审会)审批。最终审批人为总部信审会。

第七条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的审查及审批。

异地分行个贷客户经理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ⅩⅩ年修订版)》、《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ⅩⅩ年修订版)》规定要求进行贷前受理、调查。调查完成后,报分行个贷审查员审查,

审查员审查通过的,报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行长),分行行长(或授权主管副行长)根据权限设置进行审批;超过权限的,签字后报总

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条关于公证和保险。

(一)异地分行可根据所在地区市场竞争及同行业情况,自行

决定个人贷款是否办理公证、保险手续,但须每年4月1日前向总部个人银行部、授信审批部进行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同业个贷业务公证、保险的办理情况,说明分行欲采取的措施及原因。

(二)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再交易商用房贷款、个人汽车消

费贷款业务,且抵押物是所购商用房或车辆的,其抵押物财产保险的办理按照《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所有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异地分行的个人贷款

业务,均由分行审发岗人员严格按照《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发操作规程》规定办理放款前的审核手续。

第十条异地分行须落实完善的风险监控制度。不良贷款比率

须严格控制在2%的预警线以内,对超过风险预警线的异地分行,总

部将实行业务限制、停止办理等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对异地分行授权授信的相关内容暂以原《市商业银

行异地分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乌商银【2010】6号)为准,待《市商业银行(经营机构)授信管理检查评价办法(试行)》实施后,将依据异地分行评分结果,对原办法中涉及的授权授信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