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师大附中社区服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2024年中学学生学分认定方案
2024年中学学生学分认定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学教育的质量提升成为了各地教育局和学校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学生的学习质量和能力,加强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取得的学术成果和技能能力进行评价和认定的过程,是学生继续教育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学分认定方案,确保中学学生学分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分认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学生实际表现进行评价,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有效性原则:学分认定工作要具备科学性和可行性,认定标准要具备通用性和权威性。
3. 灵活性原则:学分认定工作要兼顾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和发展情况,对个别学生可以灵活运用认定办法。
4. 客观性原则:学分认定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主观评价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三、学分认定的内容和标准1. 学习成绩认定学习成绩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主要表现,是学分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科目的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科学评价,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实践表现等。
学生的学习成绩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学分认定:(1)优秀:学生在课堂上积极主动,学习成绩在班级前10%之内者,给予A级学分。
(2)良好:学生在课堂上表现较好,学习成绩在班级前30%之内者,给予B级学分。
(3)合格:学生学习成绩达到教学要求,则给予C级学分。
(4)不合格:学生学习成绩未达到教学要求,则给予D级学分。
2. 实践能力认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要建立健全实践能力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实践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包括义工活动、社会实践、技能比赛、科研成果等。
学生的实践能力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学分认定:(1)突出贡献: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给予A级学分。
(2)积极参与: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积极参与,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给予B级学分。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打造“素质优,能力强,就业好”人才培养特色,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制(修)订2020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旨在通过对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指引、认定、评价和对学生文明素质养成情况进行考查,更好地激发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提高文明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由基础学分和奖励学分两部分构成。
基础学分是指学生必须通过参加德育类、“跑步声”“读书声”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与就业类等校内外活动所取得的学分;奖励学分是指学生通过参加专业能力拓展类、社团活动与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等校内外活动所取得的学分。
第四条学生文明素质养成学分是指学生在公寓管理、课堂纪律、校园公共文明等方面加强自我修养与践行道德规范所取得的学分。
第五条凡我校2020级及以后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外,还应该至少累计获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7.5学分、文明素质养成学分6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职责与程序第六条为充分做好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的实施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组织或管理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二级学院1.负责本学院(含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认定、申报和相关佐证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本学院学生在文明素质养成行为方面的违纪违规事实,并报送学生发展部。
3.做好本学院有关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的解释和指导工作。
(二)职能部门包括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行政党群部、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等。
浙师大附中新课程教师评价实施细则
浙师大附中新课程教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篇:浙师大附中新课程教师评价实施细则浙师大附中新课程教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一.评价原则: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多元化、公开化。
二.评价形式:建立教师考评记录袋,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以形成性评价为主,三.评价内容:(一)岗位师德(30分)1.思想品德。
10分(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参加时政学习和学校组织文体活动,投入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以学校利益为重,服从大局,服从学校工作分配,工作积极主动,同事之间相互尊重、团结,不搞小团体、谦虚让人。
(2)、参加周一升旗议式,要行为规范。
参加教职工例会,学科组活动。
(不到一次扣1分)。
(5分)2.职业道德。
10分(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无违反和损坏师德的现象。
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热爱集体;学术诚信;廉洁从教;举止文明。
(5分)(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坚持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坚持学术民主,追踪学科前沿,严谨论学,从严执教。
坚持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在教学中渗透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5分)3.工作态度。
10分根据日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办公室卫生抽查及服从管理情况得分,若一次活动(值日)无故不参加者扣1分。
违反学校规定,有如下规定者按如下标准执行:1、加重学生作业负担,乱发复习资料,如有发现加重学生作业负担,有来信来访者,一次扣5分。
2、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每被发现或举报一次扣5分。
3、私自补课办班,或乱收费,有来信来访者每次扣5分。
4、在工作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等活动,衣冠不整,穿拖鞋背心等进课堂,课堂坐讲(特殊情况除外),违反教育局“六条禁令”(严禁酒后上课、严禁上课接听手机、严禁有偿家教、严禁参与赌博、严禁乱收费、严禁体罚学生)要求,如有上述发生,每发现一次扣5分。
5、工作不负责任,引发家长到校投诉,每次扣5分。
2024年中学学生学分认定方案
2024年中学学生学分认定方案目的和背景:中学阶段是学生培养基本素养和综合能力的重要阶段,学分制的引入有助于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和实现个性化学习目标。
本方案旨在制定2024年中学学生学分认定方案,以确保学分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推行。
一、学分制度概述:学分制度是指通过学生参加课程和课程外活动来获取学分,进而评定学生的学业学术水平,包括课内学习、社会实践、创新和实践等各个方面的能力。
学分旨在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和能力发展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路径。
二、学分认定原则:1. 学分认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2. 学分认定应与学生实际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相对应,以能力为导向,注重实践和应用;3. 学分认定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兼顾学科知识和综合能力的培养;4. 学分认定应灵活多样,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课程和活动。
三、学分认定目标:1. 通过学分认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形成健康的学业学生发展环境;2. 鼓励学生多元选修,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3. 强化学生的应用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术能力与实践能力的融合;4. 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
四、学分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1. 课内学分认定:a. 课程学习成绩:根据学生在各门学科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成绩满分为100分,按照分数段设定学分比例,分数越高学分越高;b. 学科竞赛: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可获得相应学分;c. 课程评价:学生参与课程评价、作业、课堂互动等行为获得相应学分。
2. 课外学分认定:a. 社会实践: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完成相关报告或总结可获得相应学分;b. 创新实践:学生参与学校或社区的创新实践项目可获得相应学分;c. 实践技能: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掌握和运用一定的职业技能可获得相应学分;d. 社团活动:学生参与学校社团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可获得相应学分;e. 体育锻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并完成相关任务可获得相应学分;f. 志愿服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完成相关报告或总结可获得相应学分。
(完整word)高级中学学分认定实施方案
高级中学学分认定实施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管理暂行规定〔【2004】18 号〕?的有关要求,为保证新课程的有效实施,适应社会经济开展对人才培养,学生个性化开展和建立学习化社会的需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开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学分认定组织机构〔一〕课程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二〕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三、学分认定与学生的毕业资格〔一〕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二〕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条件是: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2.三个学年必须获得至少 116 个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 15 学分,社区效劳 2 学分,社会实践 6 学分〕和至少 22 个选修学分,并在在选修课程 II 〔校本课程〕中要至少获得 6 个学分,总学分到达 144 个;3.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4.根底素养评定合格。
四、认定学分必须具备的条件学校已开设、学生已修习、经过考核已到达课程标准要求的课程〔模块〕。
五、学生修习的课程〔模块〕到达课程标准要求的条件是:〔一〕学生修习时间至少要到达课程标准要求修习课时的4/5 以上。
〔二〕拟认定学分的科目,考试或考核、考查成绩合格及以上。
考试科目:语、数、英、理、化、生、政、史、地、信息技术考核科目:体育与健康、音、美、艺术、通用技术、校本课程考查科目:综合实践即:研究性学习、社区效劳、社会实践六、认定学分各环节的内容和量化指标说明:考试、考核科目:①学生对每一模块的修习,总分 <60 为 D,60≤总分≤ 69 分为 C,70 ≤总分≤ 84 为 B,总分≥ 85 分为 A。
②获 A 或 B 或 C者,获得该模块的学分。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
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普遍实行了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度。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全面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本认定办法旨在规范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确保学分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二、适用对象本认定办法适用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三、学分认定标准1. 必修学分(1)本科生:至少完成2学分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实习实训等。
(2)专科生:至少完成1学分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实习实训等。
2. 选修学分(1)本科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选修1-3学分的社会实践活动。
(2)专科生:可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选修1-2学分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学分认定流程1.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活动。
2.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需按照活动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并积极参与活动。
3.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需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实践成果等相关材料。
4. 学院组织评审小组,对学生的实践活动进行评审,并认定学分。
5. 学院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五、学分认定要求1.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确保实践活动质量。
2.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公德。
3. 学生提交的实践活动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4.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管理,确保实践活动顺利进行。
六、学分认定结果的使用1.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评优评先、奖学金评选等环节。
2.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作为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依据之一。
3. 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可作为学生就业、创业等方面的参考。
七、附则1. 本认定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和毕业标准
附件4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和毕业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公正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学分认定办法和毕业标准。
一、学分结构普通高中学分分为必修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必修学分为88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至少42学分,选修学分至少14学分。
学生原则上完成18学时(以1学时45分钟计)课程内容的学习可获得1学分。
二、学分认定(一)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确认。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学生学习了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或获得主管部门认可的证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
学分认定委员会主要由校长、书记、分管纪检的学校领导、教研组长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等成员组成。
(三)学分认定的形式。
1.学业。
学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课堂教学时间不少于规定时间的2/3、学习过程表现良好、参加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证书。
学生参加经学校课程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社会机构包括行业企业培训,或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考试或比赛,获得某项资格或等级证书,均可提出学分申请。
学生须提交发证单位的资质证、本人的学习记录和证书等相关材料,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学分。
3.过程记录。
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活动,有活动记录、总结或报告,有反馈评价,经同学互评,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学分。
普通高中学校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承认学生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跨校选课所获得的学分。
(四)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1.学生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对照,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3.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新入学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
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第三条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
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第四条学校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浙江省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及学分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1)达到一定的课程修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2/3);(2)在学习过程中有良好的表现(依据学习过程记录、学习成果、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等);(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并成绩合格。
1、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⑴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达到规定要求的以上;⑵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的表现良好,作业基本上按时、独立完成;(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
2、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研究性学习活动:⑴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⑵过程记录;⑶成果;⑷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⑸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
以学生参与完成的研究性学习课题或项目为认定学分的主要依据。
社区服务:(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社会实践:(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3)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
3、选修Ⅱ课程的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的修习时间、过程表现以及学习成绩(成果)。
浙师大附中高中新课程实验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完整资料).doc
浙师大附中高中新课程实验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秋季开始,我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新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以及直升班学生实行学分管理。
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组织机构1.学分认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章云生副主任:何通海成员:高一:徐乐、周建峰、陈永芳、方丹、余建发、陶征、各学科科任教师,各班学生学习委员、各学科课代表等。
高二:徐乐、陈炳伟、徐仲文、方丹、余建发、陶征、各学科科任教师,各班学生学习委员、各学科课代表等。
高三:徐乐、陈国有、李仙鸿、方丹、余建发、陶征、各学科科任教师,各班学生学习委员、各学科课代表等。
职责:负责对实施学分的认定、评定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2.学分认定工作仲裁委员会主任:学校党总支书记汪少华副主任:陈报南、楼育林、林樟华、吴国福、学生会主席组成人员:张苏丽、刘东升、卢长明、陈亚利、练仲、朱跃俊,各班团支部书记、各班班长职责:负责接收学生对学分的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和以及纠正。
二、学分认定的原则:1、重视结果与过程相结合的原则。
2、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3、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4、突出评价激励与发展功能的原则。
三、学分构成:高中新课程学分要求说明:1.选修Ⅰ学分分解为选修ⅠA、选修ⅠB和选修ⅠC三部分:选修ⅠA是列入高考命题范围模块所对应的学分;选修ⅠB是全省学校统一开设供学生选择的模块所对应的学分,学生至少获得12个选修ⅠB学分;选修ⅠC是由学校开设供学生选择的模块所对应的学分。
2.选修学分Ⅱ中,地方课程通用部分2学分、专题部分1学分,校本课程至少3学分。
对毕业后不同方向发展的学生的课程修习的基本要求(一)准备高中毕业后直接就业的学生先修习各科目的必修(或必选)模块,参加综合实践活动,最少获得110个学分(高中会考科目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一门);再从各科目的选修Ⅰ模块中选修,至少获得28个学分(其中选修ⅠB,至少获得12个学分);还要从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选修Ⅱ)中选修,至少获得6个学分。
浙大附中志愿服务活动课程实施方案
浙大附中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课程实施方案为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进一步增强浙大附中学生的志愿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并展现学校构建和谐校园的精神风貌。
在“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理念下,弘扬传统美德,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精神,营造团结、关爱、平等、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订青年志愿者服务课程实施方案。
一、志愿服务活动界定志愿者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性。
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能力,同样,每个人都有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的义务和责任。
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是表达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形式。
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自身也得到提高、完善和发展,精神和心灵得到满足。
中国青年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
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即是“助人”也是“自助”,既是“乐人”,同时也是“乐己”。
参与志愿服务,在帮住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
通过志愿者服务,可以有效的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减少疏远感。
并对缓解矛盾、促进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教学目的引导当代中学生深入社会、了解国情,增强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建设杭州、服务人民”的责任感,激发他们爱国、爱党、爱校、爱家乡的热情,同时通过无偿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养中学生服务人民、服务国家的责任感,并在活动中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课程实施要求1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需明确活动主题、目的和理念(指导思想)。
2.除志愿服务条例外,还须制定活动评价办法、安全预案、文明公约、各项服务评比标准等约定性规则。
3. 建立激励机制。
开展“优秀志愿者服务小组”和“优秀志愿者”及“爱心之星”、“礼仪之星”、“服务之星”、“文明之星”等评选活动。
浙师大附中新课程实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浙师大附中新课程实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教育评价改革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起着重要的导向和质量监控作用。
学生评价是学校教育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的目的、功能、目标体系和评价的方式方法等各方面都直接影响着课程培养目标的实现。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学生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受到广泛的重视。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1.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依据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素质教育思想,以全面衡量学生素质发展和反映学生个体差异为出发点,从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
注重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教师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各门课程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评价的功能,推动新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
2.体现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
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出发点是反映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素质教育要求进行全面发展评价,关注学生的特长和潜能,体现学生之间的差异,促进学生在打好共同基础的同时,实现有个性特长的发展。
通过评价主体的互动、评价内容的多元和动态的评价过程,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评价体系。
二、评价的基本原则1.发展性原则发展性原则是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
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发展水平,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使学生明确自己发展的努力方向,从而促进全体学生健康发展。
2.过程性原则过程性原则是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贯穿于知识技能的学习、良好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的培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意学生个性的发展和多种潜能的开发、增强体质等学生素质全面与和谐发展的全过程。
通过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每个学生的发展过程都得到优化,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和发展。
浙师大附中“各学科模块学习”测试与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浙师大附中“各学科模块学习”测试与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学分认定以学科模块为单位,并按模块规定的学分值进行认定。
学科模块包括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
模块的综合评分以百分制计算,由模块考试成绩(50%)、学习表现(30%)依据学习过程记录、学习成果、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等方面鉴定、出勤(20%)不少于规定学时的2/3三项组成,综合评分≥60分的给予该模块的相应学分。
其中考试的具体要求如下:(1)模块考试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学校负责监考、评卷,给出考试分数,校教务处对教师的监考、评卷进行督导和抽查;考试内容由各年级学科备课组根据模块特点确定内容进行考核,给出考核分数。
模块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以避免模块知识掌握极差已能得学分的现象。
考试作弊的学生,该模块考试不得分。
学生的学习过程表现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作业完成、课堂表现、课外表现三方面情况评定学生的学习表现。
学生的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负责记录或由任课教师指定学生作考勤员负责记录,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审核、评定。
模块的综合评分由该模块的任课教师汇总上述有关数据后进行评定,上报教务处,经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
(2)模块考试中注意的事项模块考核是指在模块教学结束后时所进行的纸笔考试,根据教学目标的达成度,由教导处统一组织(命题、阅卷、统分)。
并由教务处对每学科任命3人学科专家小组,由他们对试卷的难度、题量进行监控。
教务处对模块考核要进行有效管理,做到:1.命题人员不少于两人。
2考试内容要备课组充分讨论。
3.试卷由学科专家小组审定。
4.由教务出签证印刷。
考试对象:凡学习普通高中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的学生,即自动获得考试资格。
考试目的:必修模块学分认定考试是达标考试(合格考试),凡达到普通高中新课程标准模块学习的最低要求的学习者,应视为合格。
考试内容:必修模块所统一规定的内容。
考试方法:在学完此必修模块后马上进行闭卷纸笔测验(可采取其他形式)。
测验依照“编制试题(包括评分标准)----测验----评分----报告成绩(可采取等级形式)”的程序进行。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国家奖学金评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和•浙江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抄送: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计财处,学生处,保卫处,团委,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个方面。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一)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两个部分。
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
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50%+能力评价*50%。
(二)毕业生的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为各学年相应成绩的平均合成,并以“(基本评价+发展评价)/2”的得分及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第五条评价依据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评价方式及结果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
记实指根据第五条评价依据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加减分标准,对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价,给予相应的加减分。
品德素质评价上限100分。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作风务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粮关系迁回原地,否则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现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课题与论文各加10分-浙师大评奖办法
课题与论文各加10分-浙师大评奖办法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综合素质评价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每学年评价1次,评价内容包括品德素质评价、知识水平评价、身体素质评价和能力评价4个方面。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一)综合素质评价分为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两个部分。
基本评价=品德素质评价*20%+知识水平评价*75%+身体素质评价*5%。
发展评价=知识水平评价*50%+能力评价*50%。
(二)毕业生的基本评价和发展评价为各学年相应成绩的平均合成,并以“(基本评价+发展评价)/2”的得分及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四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品德素质评价第五条评价依据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综合体现。
第六条评价方式及结果品德素质评价=基本分80分+记实。
记实指根据第五条评价依据中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加减分标准,对学生的行为表现进行评价,给予相应的加减分。
品德素质评价上限100分。
品德素质评价等级:成绩≥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三、知识水平评价第九条评价依据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评价方式及结果知识水平评价=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
四、身体素质评价第十一条评价依据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评价方式及结果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送各学院。
学分认定方案(供参考)
学分认定方案(供参考)
1. 学分认定委员会
学分认定委员会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包括教务处主任、各学院代表
教师和学生代表等。
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学分认定方案,并对学生
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认定。
2. 申请材料
学生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进行学分申请:
- 申请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所申请的课程信息等。
- 成绩单:提供详细的课程成绩,包括学分、学时和成绩等。
3. 学分认定标准
学分认定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学分认定:
- 学时:按照课程学时要求,学生需完成相应的学时方可获得学分。
- 成绩:学生需在课程考试中取得合格成绩,一般为60分以上方可获得学分。
- 课程内容:对于跨专业课程,学生需提供详细的课程大纲、教材和教学大纲等材料,以证明课程内容符合要求。
4. 申请流程
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学分认定委员会。
- 审批流程:学分认定委员会将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学分认定标准进行认定。
- 通知结果:学分认定委员会将向学生通知学分认定结果,并将学分认定结果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
5. 注意事项
- 提供真实材料:学生在申请过程中需提供真实的成绩单和相关课程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可能导致学分认定无效。
- 申请时限: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请,逾期申请将可能无法得到学分认定。
- 申请费用:学校可能会要求学生支付一定的学分认定费用,具体费用标准请参考学校相关规定。
以上是一个学分认定方案的基本参考,具体方案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桐乡市高级中学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和《桐乡市高级中学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为了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规范我校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客观性、真实性、严肃性、公正性,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高中课程学习实行学分管理1、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
学分管理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模式,它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学习和学生应得的总分,以取得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总学分作为学生达到毕业程度的标准。
2、学分由我校组织认定。
学校成立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和仲裁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担任。
①学分认定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教科室主任组员:教研组长、各学科备课组长、各班学习委员、科代表、研究性学习组长(学生)职责是负责对实施学分的认定、评定的领导和指导。
②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职责是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③仲裁委员会由学校党总支、团委、学生会、各班班长、团支书等组成。
职责是负责对学分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和纠正等。
二、模块学习评价原则1.多样性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在评价主体上让学生、同伴、家长、教师等多主体参与评价,全方位、多角度地考核学生的学习状态。
2.多元性原则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作为模块学习评价的目标,评价中要反映学生多元智能的发展状况,尤其应关注学生在探究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和创新意识的提升,同时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全面和谐的发展。
3.过程性原则重视学生学习与发展的过程,用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模块学习进行过程性评价,即时、动态地了解学生,同时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客观地评价学生个体的发展状况。
学校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实施方案学校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实施方案范文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新课程实验,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试行)。
一.建立学分认定组织机构1.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x副主任:x成员:x各学科高中教研组组长职责:负责制订学分认定实施方案,全面领导和指导学分的认定工作。
2.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年级段长、备课组长、班主任(教学班指导教师)、学科任课教师、学生代表。
职责:负责对学分的认定、评定、公示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3.学分认定仲裁委员会主任:x副主任:x成员: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处、政教处、团委等处室负责人、年级段长、高中各学科教研组长。
职责:负责对学分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学分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以及纠正。
二.学分设置三.学分认定的内容和办法学分由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1)达到一定的课程修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2/3);(2)在学习过程中有良好的表现(依据学习过程记录、学习成果、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等)(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并成绩合格。
(一)学科模块学分认定学分分为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均由过程评价和终结评价(模块测试)两个部分组成,我校规定两部分的分值权重为4:6。
模块测试以满分100分计,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1.学习形成性评价成绩(过程表现)(40%)学习形成性评价成绩包括修习时间、课堂表现、作业质量、平时测验等平时过程性表现,累计以满分40分计入总分成绩。
学生修习时间要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2/3以上。
因病假、事假未能达到规定时的,在课余时间通过补课达到要求的给予认定。
修习时间未能达到要求的不予认定学分。
课堂表现包括学生的学习情感态度、对课堂的参与程度、提出问题解答问题的数量和质量等,有实验操作的学科实验操作的考核也包含在本项目内;作业质量包括作业完成的次数和质量等;平时测验成绩模块学习中间的阶段性测试,可以是笔试,也可以是口试或实验操作等其他形式。
学分制社团管理条例(新)
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社团学分制教学班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社团学分制教学班是将学分制建设和社团活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社团发展模式,是我校社团在建中的一大创新,也是“三个课堂”办学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分制社团管理,促进其规范化发展,根据《浙江师范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组织制度第二条学分制工作委员会是社团联合会的下属机构,简称社团联学工委。
其基本任务:(一)探索学分制社团建设,为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良好平台。
(二)建立健全社团学分制管理体系,指导社团学分制建设。
(三)组织学分制建设工作会议,加强学分制社团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学分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常务办公、监督考核和综合活动三个小组,其分工职能为:(一)常务办公小组:负责学工委日常工作管理及学分制社团材料整理与存档,定期主持召开学分制班例会,同时短信通知会议及活动的相关问题。
(二)监督考核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学分制班学期考核,学分制工作文档的书写及下达,反馈各类意见。
撰写会议纪要,组织期末考核、学分制班答辩等评比活动。
(三)综合活动小组:负责学员及导师的课堂考勤,学分制教学班的申请,管理学员与导师的各类数据信息。
管理并宣传学工委的微博、人人,做好学工委与各学分制班及学分制班之间的交流活动。
第四条社团学分制教学班坚持社团理事会与教学班班委共同负责的原则,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工作方针,开展社团学分制教学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分制社团理事会负责制定学分制班的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与导师的交流及合作;负责对教学班开课情况及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学工委汇报相关情况;负责期末对教学班学员成绩的审核。
第六条所属学分制班由会长及其学分制班负责人具体管理,执行学分制社团理事会的决定。
结合社团实际情况,根据学分制班理事会的讨论结果,负责制定教学班授课计划及联系导师。
第七条各社团学分制班须设立明确的班委会组织机构。
班委下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和实践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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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师大附中社区服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一)学分配置
具备四个条件,可得2个学分:①三年内服务总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②《社区服务记载卡》记录完整;③家长签名;④经抽样回访、成果展示、公示举报无异议。
(二)学分认定
1、学分认定依据:
学生的活动计划;社区服务记载册(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小组成员互评、自我小结等),被服务对象签名,家长签名,班主任签名,实绩展示(文本与图片)。
可以是学校组织,也可以自行组织。
小组成员不少于3 人。
社区服务活动均以学年统计,三年内累计。
2、学分认定过程:
由学生自己申报,学分认定小组审核认定学分。
具体过程是:
①考评前,每个学生交一份不少于300字的个人小结,谈谈参加社区服务活动的情况和体会。
同时提交个人活动方案、活动实录和每次活动证明,说明每一次活动情况。
②组织小组交流,在小组内交流个人小结和每次活动证明;
③所有材料于考评前交给班主任核查、考评,班主任根据服务接收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服务时间证明认定签字。
团委或学生会活动则由相关负责老师认定签字。
④全部材料上报校政教处审核,学分认定小组认定学分后登记到学生个人成长档案。
3、学分管理:
社区服务学分由班主任、校政教处审核签字,最后由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学分并备案存档。
因故不能参加者,于次年补修。
达到相应要求,则给予相应学分。
无故不能参加而又不补修者,则不能得相应学分。
4.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已取得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