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9-2004,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2、5.1.4、5.1.5、5.2.1(1)(2)、5.2.2(1)(2)(3)(4)(5)、4.2.3、4.3.1、4.3.2、4.3.3、5.1.1、5.1.2、5.1.4、5.1.5、5.2.1(1)(2)、5.2.2(1)(2)(3)(4)(6)、5.2.3、5.2.4、5.2.5、5.2.6、5.3.1、5.3.2、5.3.3、5.4.1等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及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三月一日《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部分内容摘选5过河建筑物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5.1.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1 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
2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3 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I—V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Ⅵ级和Ⅶ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舶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5.1.2 特殊情况下,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本标准第5.1.1条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安全通航。
1 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
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2 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或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整治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条件。
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
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计交顾字62号交通、水利电力、铁道、林业、农业、邮电、建筑工程部,中国科学院;各中央局计委,各省、市、自治区人委、计委;海军司令部:交通部报送的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业经我委和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现予转发,请参加试行。
并请在试行中总结经验,抄送交通部,以便进行修改。
附:全国天然、渠化河流及运河运航试行标准1963年1月7日全国天然、渠化河流及运河通航试行标准为了水运建设及其与之有关的水利、桥梁等建设的经济合理,并符合远景发展需要,使全国内河互相衔接,逐步形成四通八达的水运体系,以便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1.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天然河流、渠化河流和运河,但不包括下列河流:通海轮的航道和长江干流宜宾至海口段,其标准另行规定。
六级以下航道的通航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各地具体条件,自行制订,报省、市、自治区人委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通航标准2.通航标准包括:船型、航道、船闸、桥梁净空等主要尺度。
其规定见表、表。
注:机运驳船、升船机和跨河电线净空的通航标准另行规定。
三、技术要求3.航道等级本标准将通航载重50吨至3000吨船舶的航道分为六级。
具体河流各段航道等级的确定,由交通部门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并考虑有关部门的要求提出方案。
其中:一至四级航道等级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予以批准,并报请国务院备案。
五、六级航道等级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员民委会批准,或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委联合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4.船型本标准所列各级航道的船舶吨位,系指通航于该航道上的主要干货驳船的最大载重吨位,所列船型尺度为代表性驳船,基本上适合于天然河流,也适用于运河。
船型尺度和吨位在设计建造时允许作适当调整;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运输要求,设计、建造适合当地特点的船舶,但船型应力求简化和统一,并须适应桥梁、船闸的标准尺度。
内河通航标准
发给贵州省《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是指适用于内河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的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1. 航道宽度要满足船舶的通航要求,一般要求航道宽度在60-100米之间。
2. 航道深度要求船舶航行时保持一定的水深,一般要求航道深度在2-5米之间。
3. 航道的曲线半径要求船舶能够安全转弯,一般要求曲线半径在200-500米之间。
4. 航道的直线段长度要求船舶能够保持航向稳定,一般要求直线段长度不小于500米。
5. 航道两侧应设有导航标志,包括航道标志、航行标志、望标、灯塔等,以便船舶进行导航。
6. 航道应设有避碰规则和通信规则,以确保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通讯畅通。
7. 航道应设有安全区域,用于应急情况下的船舶停泊、转船和船舶修理等活动。
8. 航道的河床应保持清淤和维护,避免水下障碍物对船舶航行造成影响。
9. 航道两岸应设有必要的导航设施,包括岸边码头、系船设备和船闸等,方便船舶进出港口和停靠。
这些是一般的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具体的标准还会根据航道的地理特点、水文条件以及船舶通航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内河等外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等外级航道通航标准内河等外级航道通航标准是指国家对内河等级航道通航所规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旨在确保航道的安全、畅通和可靠,提高内河交通的效率和质量。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航道宽度:航道宽度是指航道的有效宽度,包括航道的主航道和辅助航道。
根据船舶的尺寸和类型以及交通量的需要,国家对不同等级的航道规定了相应的航道宽度。
一般来说,航道越宽,船舶的通行能力越大,通航效率越高。
2. 航道深度:航道深度是指航道水面以上最低净豁空深度,即船舶在通航过程中需要的最小水深。
根据船舶的吃水和航道的地质条件,国家要求内河等级航道拥有一定的航道深度。
航道深度的标准通常包括最小航道深度和最低净豁空深度。
3. 航标设置:航标是一种导航标志,用于指示航道的位置、方向和障碍物的位置。
国家根据航道的情况和特点,对内河等级航道的航标设置做出了详细的要求。
航标的种类包括导航灯塔、浮标、灯浮和标志标牌等。
航标设置的标准包括航标间距、航标亮度、航标颜色和航标编号等。
4. 水下阻力:水下阻力是指船舶在水下部分所受到的阻力。
为了提高内河等级航道的通航效率,国家制定了水下阻力的标准和要求。
水下阻力的大小取决于船舶的尺寸、形状和流体力学特性等因素。
国家要求航道的水下阻力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船舶的通行能力。
5. 港口设施:港口设施是指港口内部的设施和设备,包括码头、泊位、通信设备和物流设施等。
为了提高内河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港口设施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包括码头的长度和宽度、泊位的数量和布局、通信设备的完善性和物流设施的现代化程度等。
6. 通航安全:通航安全是内河等级航道通航的首要目标。
为了确保通航安全,国家对内河等级航道的通航安全要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航道的机动安全、交通管制、救援体系、防灾减灾和事故调查等方面。
通航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涵盖了航道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确保了通航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通航实用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航道宽度:航道宽度要满足船舶的通航要求,一般要求航道宽度在**60~100米**之间。
2. 航道深度:航道深度要求船舶航行时保持一定的水深,一般要求航道深度在**2~5米**之间。
3. 航道曲线半径:航道的曲线半径要求船舶能够安全转弯,一般要求曲线半径在**200~500米**之间。
4. 航道直线段长度:航道的直线段长度要求船舶能够保持航向稳定,一般要求直线段长度不小于**500米**。
5. 航道两侧应设有导航标志:包括航道标志、航行标志、望标、灯塔等,以便船舶进行导航。
6.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内河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满足船舶的安全通航要求,通常为**2.5米**。
7. 限制最低通航水位:内河航道的限制最低通航水位应满足船舶的安全通航要求,通常为**1.5米**。
8. 最高通航水位:内河航道的最高通航水位应满足船舶的安全通航要求,通常为**3.5米**。
9. 净宽:三级航道的设计航道净宽为**55米**。
10. 净高:三级航道的设计航道净高为**4米**。
总的来说,内河三级航道的通航标准会根据不同的水域条
件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通常都应满足上述要求。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内河三级航道是一种较为重要的航道,在水上交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保障内河航道的安全通航,有必要制定一些规范和标准。
1. 航道宽度与深度标准:内河三级航道的最低标准要求航道的最小宽度为50米,以确保船只的安全通行。
航道的最低标准深度为6米,以保证船只的在不发生搁浅的情况下顺利通行。
如果有特殊情况,如船只排队等待或退避等,航道应保证足够的空间以容纳船只。
2. 航道标志标线:为了指引船只安全通行,内河三级航道应设置一系列标志和标线。
标识航道中心线的标线应当设置在航道的中央,以指示船只通行的方向。
此外,还需要设置航道两侧的警示标志,以提示船只注意航道边缘和潜在的障碍物。
这些标志和标线应当保持鲜明可见且易于辨认,以确保船只能够清晰地辨别航道的位置和方向。
3. 航道照明标志:为了保障夜间航行的安全,内河三级航道应设置适当的航道照明标志。
这包括航道中心线的导航灯、航道边缘的标志灯以及其他需要特别照明的地方,如桥梁、渡口等。
照明标志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进行维护和更换。
4. 航道堆置标志:为了提示船只航道的变化和注意事项,内河三级航道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堆置标志。
这些标志可以包括航道变窄、航道扩宽、航道弯曲等的提示标志。
这些标志应当设置在航道变化的前方足够远的位置,并保持良好可见,以给船只充足的反应时间。
5. 船舶限速标志:为了保证航道的安全和船只通行的秩序,内河三级航道应设立船舶限速标志。
这些标志可以设置在需要限速的区域,如弯道或狭窄航道。
船舶限速标志应醒目易懂,船只应严格遵守限速要求,以确保交通秩序和航道安全。
总之,内河三级航道的通航标准应包括航道宽度与深度、航道标志标线、航道照明标志、航道堆置标志以及船舶限速标志等内容。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提高内河航道的安全性和通航效率,为水上交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内河通航标准是指对内河航道、航行条件和船舶通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其目的是保障内河航行安全,促进内河交通的顺利进行。
内河通航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内河运输、旅游、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内河通航标准的内容和执行情况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内河通航标准的内容。
1.航道标志和导航设施的设置。
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在内河航道上设置清晰明确的航标和导航设施,包括航行标志、航道标志、航道灯浮标等,以指引船舶安全通航。
2.水文水情的监测。
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对内河水文水情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布水文信息,为船舶航行提供准确的水文资料和水情预报。
3.航道维护和疏浚。
内河通航标准要求对内河航道进行定期维护和疏浚,保持航道畅通,确保船舶安全通航。
4.船舶通航管理。
内河通航标准规定了船舶通航的管理办法,包括船舶通航许可、船舶装备要求、船员资质要求等,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二、内河通航标准的执行情况。
近年来,我国内河通航标准的执行情况逐步得到改善。
一方面,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内河通航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了船舶企业和船员对通航标准的认识和执行意识;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内河航道的管理和维护,提高了内河通航条件,减少了通航事故的发生。
然而,内河通航标准的执行情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船舶企业和船员对通航标准的认识不够深入,执行不到位;二是一些内河航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还存在欠缺,导致航道条件不达标,影响船舶通航安全。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河通航标准的执行情况,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内河通航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船舶企业和船员的执行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大对内河航道的管理和维护力度,改善航道条件,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总之,内河通航标准的内容涉及航道标志、水文水情监测、航道维护和疏浚、船舶通航管理等方面,其执行情况在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希望相关部门和船舶企业、船员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内河通航标准的执行情况,促进内河交通的安全顺利进行。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内河通航标准 GBJ 13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通知(90)建标字第661号根据原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48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内河通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15日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编制说明本标准根据国家经委基建办(82)经基设字48号文的安排,由我部水运规划设计院、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按5个专题到18个省(市、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40多条主要河流上做了资料分析测算、实船测验和查勘访问,并开展了9个项目的科学试验。
在认真总结《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和规定,提出了《内河通航标准》文稿。
经过不同层次的多次讨论、审议,并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鉴于我国内河航运不断向现代化发展,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运输和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水运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城区国子监28号,邮政编码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0年10月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内河通航标准 GBJ 139-90目录主要符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的等级划分和尺度第三章船闸第四章过河建筑物第一节水上过河建筑物第二节其它过河建筑物第五章通航水位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实现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以发挥我国内河水运的优势,适应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5.2.5、5.2.6、5.3.1、5.3.2、5.3.3、5.4.1等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内
河通航标准》GBJ139-90及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2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9-2004,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1.2、5.1.4、5.1.5、5.2.1(1)(2)、5.2.2(1)(2)(3)(4)(5)、4.2.3、4.3.1、4.3.2、
Ⅳ 8.0 55 45 4.0
Ⅴ 5.0 36 4.0
Ⅵ 4.5 22 16 3.4
Ⅶ 3.5 18 13 2.8
5 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
5.2.3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度,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
通航净宽必须在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部分内容摘选
5过河建筑物
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5.1.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
滩。
2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内河通航标准是指在河流、运河等内河水域进行船舶通航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船舶通航安全,维护水域环境,促进内河交通运输的有序发展。
本文将就内河通航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航道标志和标识。
1. 航道标志,内河航道上的航标主要包括导航标志、水深标志、航行标志等,航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标志清晰可见,便于船舶识别和导航。
2. 航道标识,内河航道应设置清晰可见的航道标识,包括航道指示牌、航道标线等,标识应清晰明了,便于船舶按图索骥,确保航行安全。
二、船舶通航要求。
1. 船舶装备,船舶在内河通航时,应配备必要的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安全设备等,确保船舶设备完好,提高通航安全性。
2. 船舶驾驶员,船舶驾驶员应持有效证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了解内河水域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通航规则,确保船舶安全驶行。
三、通航安全管理。
1. 通航计划,船舶在通航前应制定详细的通航计划,包括航行路线、通航时间、通航目的地等,确保通航过程有条不紊。
2. 通航监控,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内河通航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通航中的安全隐患,确保通航安全有序进行。
四、水域环境保护。
1. 污染防治,船舶在通航过程中应加强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向水域随意排放污染物,保护内河水域的生态环境。
2. 生态保护,内河通航应尊重水域生态环境,严禁捕捞、破坏水生植物,保护水域生态平衡。
五、应急处置。
1. 应急预案,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内河通航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通航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2. 救援能力,加强内河通航救援力量的建设,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域安全保障水平。
结语。
内河通航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船舶通航安全,维护水域环境,促进内河交通运输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内河通航标准,共同维护内河通航秩序,确保通航安全,促进内河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内河通航标准是指在确保行洪安全的前提下,为保证通航安全而制定的最低通航水位或正常高水位。
我国现行的《防洪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对船舶在内河通航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
其中《防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行洪的活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内河通航中,除了为保证行洪安全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外,船舶通航时不得随意变更主机功率、发动机运转状态等限制性要求,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1。
发动机无功率限制及频率限制(包括电子燃油喷射式柴油机)2。
额定载货量及额定乘客人数3。
机械噪声(风帆、蓄电池等) 4。
船舶布局,特别是吃水线附近5。
停泊和抛锚6。
倾斜度与摆动情况7。
船员配备情况8。
实际载货能力及能否装卸危险品9。
航道维护情况10。
与桥梁的距离11。
天气12。
装载货物的种类13。
分段甲板上的货舱容积14。
排泄物的处理15。
其他有关船舶通航方面的法律法规16。
船舶水尺(主机) 17。
船舶签证18。
当地海事部门的指令19。
船东与其雇员所做出的关于安全方面的承诺20。
船舶救助公司与其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1。
港口部门以及造船厂所做出的书面信息22。
新船下水时制造商的保证书23。
船东营运、管理的各种规章24。
由委托的经营者做出的船舶安全方面的承诺25。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26。
内河营运情况27。
渡口的分布及分布的可靠性28。
航行、拖带、引航29。
船舶适航状态30。
进出港报告制度31。
进入港区的程序32。
与邻近的航道和码头之间的距离33。
锚地和避风港34。
无线电台设置35。
设置指示灯的基本要求36。
禁止捕捞作业37。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38。
损害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39。
船长职责40。
平均油耗41。
最大持续航速42。
操纵时的船舶状态43。
潮汐对操纵的影响44。
涉水操纵45。
易燃货物的运输46。
消防系统47。
救生艇设置48。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根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综合[2008] 484号),国家现行的内河通航标准如下:内河通航标准分为:净高:高于设计洪水位或低于设计低水位。
限制水深:除通航流量大于1000m3/s的河段外,一般应达到设计水深;当船闸下泄流量达到600m3/s时,上游边坡应稳定不滑动;主槽不得有淘刷;不得有泥沙淤积。
弯道宽度:一般应达到2倍以上的设计船型尺度;最小内弯半径应大于设计船型尺度的1/5~1/3。
沿河设施: 1、航道与港口工程:航道及港口是在江河上进行水路运输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航道应能满足枯水期设计水深要求。
规划中的航道,必须结合港口统筹安排。
航道规划的范围与等级:规划为Ⅰ级以上(含Ⅰ级)航道。
3、渡口与渡船:要求布局合理,技术性能可靠,保证通航安全。
4、管道及附属设施:输送有毒、易燃、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按有关防护距离规定,留出防护区。
保护区半径不应小于500米。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的架空电力线路,应设在铁路、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的上方,跨越其他运输线路的架空电力线路,宜设在铁路、公路路基外侧的安全地带。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及山岭的光缆,应按要求设置各种标志牌。
5、排灌与水电站工程:排灌站要求布局合理,技术性能可靠,安全生产,便于维修,节约用地,尽量靠近电源,避免迁移。
水电站要求布局合理,不占或少占农田,便于管理,保持河势稳定。
6、航道与桥梁按要求设置各种标志,做好桥面铺装,两岸防护设施和警示灯。
按要求进行各种专业设计,并编制施工方案。
专业资料齐全。
河流特性及演变规律掌握不够全面。
对航道整治、改善航道条件缺乏系统的研究。
对航道水文测验及洪水预报系统的要求认识不足。
计算工具落后,航道计算过于简单。
对港口的防洪要求考虑不周,缺乏相应措施。
对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
河道整治的目的在于航行安全、行洪畅通和充分利用河道航运能力。
然而,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问题很多,突出表现在:航道与港口专业队伍专业化程度偏低;缺乏人才,缺乏经费;配套政策不完善,法规体系不健全。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内河通航标准是指规范内河航道通航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其目的在于保障内河航运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保护水域环境。
内河通航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内河交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内河通航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内河通航标准的制定背景。
内河通航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内河航运的发展需求,保障内河航运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内河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河通航标准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内河航运的快速发展、内河航道的日益拥挤、内河航运安全问题的突出等因素。
二、内河通航标准的内容要求。
1. 内河通航标准包括航道标志、水文测量、航道维护、船舶技术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其中,航道标志是内河通航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在内河航道上设置的各种标志,包括航行标志、警示标志、引导标志等,用以指示船舶航行方向、水深、水流等信息,保障船舶安全通行。
2. 水文测量是内河通航标准的另一重要内容,它是指对内河航道进行水文测量,获取水深、水流、水质等信息,为航道设计、航道维护提供科学依据。
3. 航道维护是内河通航标准的关键环节,它包括航道清淤、航道疏浚、航道修复等内容,保障内河航道的畅通无阻。
4. 船舶技术是内河通航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船舶设计、船舶建造、船舶检验等多个方面,要求船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船舶在内河航道上安全通行。
三、内河通航标准的实施效果。
内河通航标准的实施,对内河航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内河通航标准的实施提高了内河航运的安全性,减少了船舶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内河通航标准的实施提高了内河航运的效率,缩短了航程时间,降低了航运成本,促进了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
四、内河通航标准的不足与改进。
尽管内河通航标准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一些内河航道的标志设置不够完善,导致船舶航行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内河航道的水文测量不够及时、准确,影响了航道的设计和维护。
(最新整理)《内河通航》(50139_2004)
当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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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
3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 3。0。5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 3.0.2-2 所列数值。
表 3.0。 2—2 黑龙 江水系 航道尺 度
注:1 通航 浅吃水 船舶的类似航道。经论证可参照执行; 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 3.0.5 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 3.0。2-3 所列数值。 表 3.0.2—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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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2004—03—01 发布 2004—05—01 实施
1 总则
1。0.1 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 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 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 照执行。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 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桥梁 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 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 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 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
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摘要:一、内河航道等级划分及通航标准二、内河三级航道的通航标准三、内河航道标准化的意义和实施四、《内河通航标准》的修订和相关建议正文:一、内河航道等级划分及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等级是按照河流所能通行船只大小所作的等级分类,分为七个等级。
其中,内河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 吨级船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内河航道的通航标准包括水深、底宽、弯曲半径等要素。
二、内河三级航道的通航标准内河三级航道尺度的最低标准为水深3.2 米、底宽45 米。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航道弯曲半径、水流速度等因素综合评估,以确保船只能够安全通行。
此外,内河三级航道通航标准还涉及到桥梁、船闸等跨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要求。
三、内河航道标准化的意义和实施内河航道标准化的意义在于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
内河航道标准化的实施涉及到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通过标准化,可以实现内河航道分等级统一尺度标准,并与船型、船队、船闸(或其他通航建筑物)和跨河桥梁等在尺度上取得协调,相互适应。
四、《内河通航标准》的修订和相关建议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对《内河通航标准》进行修订,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在修订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航道和船舶的关系,使航道与船舶在尺度上取得协调。
此外,还需要协调好航道建设和水利事业(防洪、发电、灌溉等)、城市建设、公路、铁路等方面的关系。
《内河通航规范标准》(GB50139)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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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转发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计交顾字62号
交通、水利电力、铁道、林业、农业、邮电、建筑工程部,中国科学院;各中央局计委,各省、市、自治区人委、计委;海军司令部:
交通部报送的全国内河通航试行标准,业经我委和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现予转发,请参加试行。
并请在试行中总结经验,抄送交通部,以便进行修改。
附:全国天然、渠化河流及运河运航试行标准
1963年1月7日
全国天然、渠化河流及运河通航试行标准
为了水运建设及其与之有关的水利、桥梁等建设的经济合理,并符合远景发展需要,使全国内河互相衔接,逐步形成四通八达的水运体系,以便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天然河流、渠化河流和运河,但不包括下列河流:
通海轮的航道和长江干流宜宾至海口段,其标准另行规定。
六级以下航道的通航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根据各地具体条件,自行制订,报省、市、自治区人委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通航标准
2.通航标准包括:船型、航道、船闸、桥梁净空等主要尺度。
其规定见表、表。
注:机运驳船、升船机和跨河电线净空的通航标准另行规定。
三、技术要求
3.航道等级
本标准将通航载重50吨至3000吨船舶的航道分为六级。
具体河流各段航道等级的确定,由交通部门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并考虑有关部门的要求提出方案。
其中:一至四级航道等级由交通部会同水利电力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予以批准,并报请国务院备案。
五、六级航道等级由各省、市、自治区人员民委会批准,或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委联合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4.船型
本标准所列各级航道的船舶吨位,系指通航于该航道上的主要干货驳船的最大载重吨位,所列船型尺度为代表性驳船,基本上适合于天然河流,也适用于运河。
船型尺度和吨位在设计建造时允许作适当调整;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
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运输要求,设计、建造适合当地特点的船舶,但船型应力求简化和统一,并须适应桥梁、船闸的标准尺度。
5.船舶编队
本标准在运河上以单排船队为制定通航标准的依据。
在天然、渠化河流上同时以单排与双排船队为制定通航标准的依据。
在较大航道上以顶推船队运输方式为主,在较小航道上以拖带船队运输方式为主。
6.航道尺度
天然、渠化河流天然及渠化河流的最小航道尺度,系指枯水时期浅滩上保证通航的最小尺度。
水深可在规定的尺度内根据各地河流自然条件和不同货运要求予以确定。
最小水深与船舶满载吃水相等。
允许因枯水期浅滩限制有一定的减载。
最大水深适用于船舶全年和全航期满载通航。
船底龙骨下富余水深根据河床土质不同分别规定如下:沙质河床为0.1~0.3米,石质河床为0.2~0.5米。
航道宽度以保证两个对开船队安全错船为原则,最小宽度适用于单排船队错船需要,最大宽度适用于双排船队错船需要。
在地形特殊困难河段,可考虑单行航道。
航道曲度半径,一至四级航道定为“单排双驳”顶推船队长度的4~5倍;
五、六级航道定为“单排双驳”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和拖带船队单船长度的4倍。
在弯曲河段的航道宽度必须根据需要
予以加宽。
如限于自然条件难于达到标准时,曲度半径可减少至顶推船队和单船长度的3倍,但航道宽度需相应加宽。
航道宽度和航道曲度半径在水流条件不利的河段,应该在上述规定外,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尺度。
运河运河航道尺度是按单排船队行驶,在保证适当船队航速和合理的运河断面系数下规定的。
选用时,其水深和底宽可视土质和水源等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但一至四级运河的水深不得小于船舶满载吃水的1.4倍,船舶满载时船底水平线运河宽度不得小于驳船宽的5倍。
航道曲度半径的技术要求与天然、渠化河流的规定相同。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是确定枯水期航道标准水深的起算水位,该水位具有一定的通航保证率。
各个航道的通航保证率,根据具体河流研究决定,下述数据可供研究时参考:一、二级航道97 ̄99%,三、四级航道95 ̄98%。
五、六级航道90~95%。
在修建水利枢纽的河流上,则根据水库调度运用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7.船闸尺度
船闸闸室尺度,系指闸室的有效尺度:长度,包括船队及其进闸所必需的富余长度,但不包括灌、泄水的镇静段;宽度,系指闸墙护木外缘间的净度;水深,系指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闸槛水深。
闸宽系以本级单排船队制定标准的依据,也适当地照顾下
级航道较小驳船编组的多排船队通过。
货运量特大的航道上,必须同级双排船队过闸时,闸宽得分别另定。
为保证船队顺利过闸,闸室断面系数应不小于2。
五、六级航道上,通航木船较多,闸室尺度各地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闸首最小净宽和闸槛水深应按标准规定。
8.桥梁净空尺度和对桥梁的航运要求
桥梁净空尺度,系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的净高,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桥墩间的净跨,它必须保证船队和木排能安全通过。
拱桥或底梁带斜撑的桥梁的桥上人尺度应满足表要求。
净跨
A、桥梁净跨系指按船队单向通过所规定,通航孔内不允许错船,以免发生碰撞或触损事故。
B、当运河通航双排以上船队,天然及渠化河流通航三排以上船队,或者通航巨大木排或者桥梁位于风浪较大的水库、湖泊等情况时,均作为特殊情况,净跨得按需要加宽。
C、水流流向与桥梁轴线应尽可能使其相互垂直,在不相互垂直时,其偏角不得超过5°,如超过5°时,净跨必须相应加宽。
净高桥梁净高系按满足客轮和推轮驾驶室高度的要求予以规定。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系确定桥梁净高的起算水位。
在一至
四级天然河流和不设闸运河上采用20年一遇频率的洪水位,五、六级则用10年一遇频率的洪水位;至于是否计算停航时间、如何计算,则根据具体河流予以研究确定。
在有防洪堤防的天然河流上,则应结合防洪要求和水利远景规划措施予以研究确定。
在渠化河流和设闸运河上,水利枢纽上游,采用水库的正常高水位并考虑回水影响,在水利枢纽下游,则视水库调节性能和运用情况,参考天然河流上频率予以研究规定。
在综合利用通航的灌溉渠道上,采用加大流量时的水位,排涝道上采用最大排涝水位,排洪渠道上则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排涝渠道或天然河流上的标准。
在天然、渠化河流上一般应不少于两个通航孔,在运河上如条件许可,要求双孔通航,一般为单孔通航。
位于航运频繁或航道多变的桥梁,应有多孔通航。
选择桥位的要求
A、桥址附近的河床选择,能保持航道固定和足够水深的稳定河段。
B、桥址要求选择远离浅滩、弯道的平直河段,其长度在上游方面不小于最长拖带船队或木排的3倍,顶推船队4倍;下游方面不小于最长拖带船队或木排的1.5倍,顶推船队的2倍。
C、相邻两桥桥轴线的间距:一至四级要求为船队长度加船队下水航速5分钟的航程的总和,五、六级为3分钟;如
两岸地形或其他原因受限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桥墩上任何部件或梁底上的设备都不能伸入桥下净空内;通航孔桥墩壁则应尽可能与水流平行,并要求通航孔内不产生有害水流。
桥址处河道过水断面不应过于缩小,以避免产生急流,使船队上驶困难。
9.通航标准的使用
凡条件许可和远期不能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都必须按标准贯彻执行。
凡属特殊情况和具体条件所限,上前不能全部达到本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根据远近结合,分期建设的原则,提出今后进行扩建和改建时,逐步达到标准的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施行;对一至四级航道,授权由交通部批准,对五、六级航道,授权由省、市、自治区人委批准。
水利水电部门认为某些河流不宜采用本标准时,由水利电力部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和协调。
有国防要求或通航木排的航道,须与海军、林业等有关部门具体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