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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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制度衔接及完善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制度衔接及完善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制度衔接及完善作者:袁博易大勇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4年第01期关键词: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工伤保险;统筹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24)01-0112-08一、引言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工伤保障制度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1年政务院颁行《劳动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纳入单位用工成本保障;1996年劳动部颁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与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初步接轨;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社会保险法》,至此,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一法一条例”框架体系下的工伤保险统筹制度得以形成。

但200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条例》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所有类型的企业雇员与个体工商户雇工。

2010年修订时,将其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展到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等单位中的职工,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主体类型保持一致[1]。

但是,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虽然与单位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却并未被纳入《条例》调整范畴①。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障工作主要依据人事部、民政部等部门规定,按照《伤残抚恤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因公伤残(牺牲)渠道予以保障。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将公务员纳入社会保险保障,参公管理人员参照执行,为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局)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21〕111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上位依据更为具体准确,部分省市逐步尝试将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工伤保险论文: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

工伤保险论文: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

工伤保险论文: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工伤保险预防功能发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措施,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伤保险预防功能对策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贵州金沙县新华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平顶山矿难爆炸事故......一起起安全事故,许多鲜活的生命瞬间陨灭。

面对如此惨痛的教训,除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外,更重要的是应该从制度建设入手,构建安全生产的坚固防线。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四大功能:经济补偿、工伤预防、分散风险和工伤康复。

因此,工伤保险应该在预防工伤事故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更注重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对预防功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国际经验和发展趋势告诉我们,重视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防患于未然,对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一、工伤事故预防的理论分析工伤事故作为经济生活中的副产品,虽然其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事故的发生率与雇主、雇员等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之间却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

因此,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工伤事故预防,对于降低事故发生率,防患于未然,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一项研究表明:在美国,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仅仅负担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的11%(也就是其参加工伤保险缴纳的保险费),而80%由工人负担,另外的9%由纳税人负担。

对雇主来讲,其没有承担所有的工伤事故成本,而是将大部分成本转嫁给职工和社会,自己仅仅承担了很少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如果其重视并且投入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则成本由自己承担,而收益却由社会和职工分享,即预防事故的投入具有外部性,工伤事故的预防支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从企业层面上说,如果依靠其自觉来实施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可能会出现事故预防供给不足的问题。

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强化企业对职业安全问题的重视,而工伤保险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存在着一种将工伤事故预防与工伤保险融合的趋势,在工伤保险中强调其预防功能。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工伤工伤怎么算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工伤工伤怎么算

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工伤工伤怎么算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接下来我将为您介绍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工伤工伤怎么算的法律知识。

一、上班路上交通事故工伤工伤怎么算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所书写的,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了机动车事故的伤害时归入工伤的范围之内的。

根据法条规定:1.凡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了机动车的事故伤害,且致伤的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范畴的,均认为是属于工伤。

2.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出现了酒驾,或者无照无证驾驶,而导致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3.或者说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为职工对此次交通事故应当要负有全责的,也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之内。

4.因此,在进行工伤申请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有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为属于交通机动车事故,自己没有负有完全责任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而交通事故的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14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职工如果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了机动车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我们分别中以下四点进行把握:①上下班的途中:这种上下班的途中,可以包括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也可以是加班的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②受到了机动车的损害,这种损害可以是由于职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所发生事故的,比方说公交车发生碰撞。

也可以是职工本身同其他的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损害。

③区域和范围,可以是公路,也可以是城市街道等地方;④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说明职工是由于机动车事故而造成的事故伤害。

二、上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

该《办法》已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为计发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余伟安律师】重点提示: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黎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余伟安律师】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余伟安律师】应当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指经过工商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读

⼯伤保险条例全⽂解读2016年⼯伤保险条例全⽂解读 《⼯伤保险条例》 2003年4⽉27⽇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20⽇《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6年⼯伤保险条例全⽂解读 重点提⽰: 1、《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劳动部 1996年8⽉12⽇ 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1⽇起失效。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4年5⽉1⽇起施⾏。

制定晚于《⼯伤保险条例》且在《⼯伤保险条例》施⾏之后才施⾏。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读】⾸要⽬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单位风险。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解读】经过修改的条⽂之⼀。

这⼀修改,有利于扩⼤⼯伤保险的覆盖⾯,包括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会的职⼯,⽽三类单位的职⼯(⼯勤⼈员除外)与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是《条例》的重⼤突破之⼀。

第三条 ⼯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

【解读】重点理解:1、⼯伤保险费纳⼊社会保险基⾦,专款专⽤,收⽀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收⽀情况监督。

工伤保险题库

工伤保险题库

工伤保险题库一、填空题 1、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视同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省公司本部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1996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 ,它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那么规定,为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奠定了良好的根底。

5、?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6、?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 条。

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7种,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有3种。

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承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单项选择题。

1、什么是工伤保险( A )A、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B、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愿参加的一项保险制度C、是一种商业保险制度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B、城镇企业C、个体工商户3、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 A )A、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B、职工缴费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哪种费率( B )A、统一费率B、行业差异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C、协商费率5、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由谁来负责?〔A 〕A、用人单位负责B、上级主管部门负责C、安监部门负责D、职工个人负责6、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A )A、是B、否C、无所谓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该怎么办( B )A、与用人单位私了B、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C、直接到法院起诉8、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告知申请人( A )补正材料A、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B、可以口头告知C、可屡次告知9、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由谁来负责?〔A 〕A、用人单位负责B、上级主管部门负责C、安监部门负责D、职工个人负责10、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谁负担?〔 B 〕A、由经办机构负担B、由该用人单位负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D、由个人负担C、用人单位1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A )A、60日内B、30日内C、20日内1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要宗旨是什么?〔A〕A、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B、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病康复C、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1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B )A、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B、只要是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的都可以申请C、只有职工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14、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从什么时间开场计发?〔 B 〕A、从受伤时间开场计发B、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场计发C、从完成工伤认定的次月开场计发D、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当月开场计发15、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A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B、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请16、职工认定工伤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展劳动能力鉴定( C )A、只要发生工伤就要进展劳动能力鉴定B、一发生工伤就应当立即进展劳动能力鉴定C、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展劳动能力鉴定17、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 A 〕A、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B、职工缴费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18、工伤职工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A )A、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B、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C、统筹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9、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几级,最轻是几级,最重是几级( B )A、分为1—8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8级B、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C、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0级,最轻为第1级20、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多少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A )A、15日B、20日C、30日21、?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什么时期的工资收入?〔 D 〕A、本企业平均工资B、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C、本人当月工资D、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多长时间后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B )A、半年B、一年C、两年23、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A )A、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B、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2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C )A、职工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B、社保经办部门C、用人单位25、新发生的工伤,虽办理了工伤备案相关手续,但未对工伤职工进展工伤认定的,其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谁来承当?〔A 〕A、由所在单位承当B、由经办机构承当C、由工伤保险基金承当D、由职工个人承当26、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C )A、完全由工伤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支付B、完全由用人单位支付C、符合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27、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同意到( C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由谁支付A、所在单位B、工会组织C、工伤保险基金28、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多久( C )A、10个月B、12个月C、24个月29、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C )A、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B、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C、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0、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A、因工死亡职工的姻亲B、因工死亡职工的血亲C、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31、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权益如何维护( A )A、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B、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C、由职工居住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3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谁承当工伤保险责任( C )A、原用人单位B、社会C、承继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几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D 〕A、一至四级B、五至六级C、七至十级D、五至十级34、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 B 〕A、60日内;B、30日内 C、20日内 D、40日内35、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需配置轮椅的,轮椅的使用年限为几年?〔 D 〕A、使用年限为3年B、使用年限为5年C、使用年限为7年 D、使用年限为10年3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谁负担?〔 B 〕A、由经办机构负担;B、由该用人单位负担C、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D、由个人负担〔〕; 3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企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在什么地方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A 〕A、异地 B、本地 C、属地 D、总部所在地3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C 〕A、缴费水平上下B、参保时间长短C、伤残鉴定等级 D、工作奉献大小3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依法应获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A 〕A、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B、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C、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40、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什么部门的证明?〔 B 〕A、应提交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B、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C、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4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几种? 〔 D 〕A、三种情形B、四种情形C、五种情形D、七种情形42、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 A 〕A、先申请行政复议B、直接提起行政诉讼C、直接到法院起诉4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目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B 〕A、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B、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C、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4、伤残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保修期内由定点配置机构免费维修。

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程序如何规定的

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程序如何规定的

⼯伤因果关系鉴定程序如何规定的⼯伤也是有因果关系的,有的时候员⼯是因为⼀些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伤,有可能是员⼯⾃残,也有可能是其他的事情严重的影响了,那么⼯伤因果关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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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因果关系鉴定程序如何规定的1、向⼈⼒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的⼀个⽉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在⼀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伤因果关系鉴定需提交材料:⼯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站⼀般有下载)、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申请劳动能⼒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般设⽴在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样的。

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次性伤残补助⾦、⼀次性就业补助⾦、⼀次性医疗补助⾦、停⼯留薪期⼯资、伙⾷补助费、护理费等;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法申请⼯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伤认定;5、⼯伤维权程序⽐较多,如果⾃⼰不熟悉,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对⼯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职⼯由于下列情形之⼀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常⽣产、⼯作或本单位负责⼈临时指定的⼯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作的。

3.在⽣产⼯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产⼯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的。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在我国,立法始于50年代初。

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

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

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

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的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工矿、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

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

1957年2 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

1978 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

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划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类,共99种。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文字号】劳部发〔1996〕266号【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12【实施日期】199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造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 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 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 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 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 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省、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 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 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四、案例解析
1、某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排球赛受伤。 2、某职工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车辆撞伤, 交通裁决,该职工负全部责任。 3、某职工骑自行车途中不慎摔到受伤。 4、某职工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辆自行 车相撞受伤。 5、某职工下夜班回家路上被劫受伤。
无需缴纳。
2、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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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认定的范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 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工伤的三要素 :工作时间、工作 场所、因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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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 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目录、标 准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 食补助费;去外地住院治疗的,须医疗机构出 据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 用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19•【字号】成府发[1996]45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1996〕4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员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救治。

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申报第六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一)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 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断鉴定书)
2.2 劳动能力鉴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 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 轻的为十级
(3)制度重建时期:11届三中后
肯定文革前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的作用和地位 根据新时代新形势(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个体等企业增多)
对原有制度做出相应改善
1977年12月14日轻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手工 业合作工厂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劳保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
1978年9月1日执行的由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保险金和福利基金提取、列支问题 的通知》
主要内容
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简介 2. 工伤的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3.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的一般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集中管理原则 保障与赔偿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的一般原则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区别受害者直接经济损失与 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工伤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2006年底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1亿人, 2006年参保金额超过100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 数达70万人
各省市相继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门政策, 2006年底有3600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1. 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史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参保人数相对较少,至少有4亿人需要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伤保险制度建设】第六⼗⼆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员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付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事⾏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企业单位的⼯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事⾏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伤保险制度建设的规定。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不同于企业,在许多⽅⾯有其特殊性,例如国家机关的经费完全由财政拨款,国家机关⼯作⼈员发⽣⼯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概率较低,因此,世界上建⽴起⼯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也⼤多建⽴单独的国家机关⼯伤保险体系。

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参照了世界上的通⾏做法,不要求国家机关参加⼯伤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作⼈员发⽣⼯伤后,执⾏的是国家机关⼯作⼈员伤残抚恤办法。

条例考虑了这些特殊情况,规定国家机关的⼯作⼈员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实际上是由财政⽀付费⽤,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事部、财政部规定。

2.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正在改⾰,情况⽐较复杂。

根据1996年劳动部的《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事业单位并未纳⼊⼯伤保险的体系。

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的深⼈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与完善,要求事业单位也建⽴⼯伤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

基于这⼀形势,条例对事业单位的⼯伤保险制度建⽴问题作了区别规定:⼀是,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般都有⾏政执法的职能,⼈员的管理都参照公务员的制度,在许多⽅⾯与国家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这类事业单位在⼯伤保险⽅⾯仍参照国家机关的做法。

浅析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

浅析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

2016-10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一直存在争议,各地的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

广大工伤职工也非常关心这个问题,有的要求缴纳,有的不愿缴纳,根据各自情况采取不同的态度和要求,这也长期困扰着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工作人员。

笔者试从经办管理角度谈谈看法,以供参考。

白建民政策规定的模糊性。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一款第(三)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上条款规定没有明确界定是否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

两种不同的观点。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认为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理由有:一是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既然保留劳动关系,就应当按在职职工对待,所以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就有可能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所以应当缴纳。

三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既然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

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践,认为不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主要理由是:缴纳养老保险费阻断政策的连续性。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在《试行办法》实施前,企业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第一条(四)项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18期 11洋资源,区位整体优势难以发挥。

这些导致了目前连云港海域的使用权价值处于中等水平。

参:考文献:[1]闻德美,姜旭朝,刘铁鹰.海域资源价值评估方法综述[J].资源科学,2014,(04):672-681.[2]胡家强,刘洋.海域使用权抵押担保法律问题探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3,(03):23-27.[3]师玉龙,王娜,张丽,张茜.连云港港口发展战略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7):87-91. [4] 卢霞,谢宏全. 基于RS的连云港海岸带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估算[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0,(02):85-88.[5] 王森,江文斌. 基于多层次利用的海域多层使用权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1,(06):37-43.基金项目:本文受连云港市哲学社科基金“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体系:内涵、路径与机制”(14LKT48)、江苏省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基金“我国海洋企业知识产权并购价值研究”(JSIMR201433)、江苏省海洋经济研究中心基金“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的实物期权模型研究--以连云港海域为例”(HJ14004)、江苏省软科学项目“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模式及路径研究-以江苏为例”(BR2016021)资助。

作者简介:张涛,女,博士,教授,研究领域为无形资产管理、海洋资源与环境管理。

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刘云琴 /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与企业管理部【摘 要】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和最早进行国家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险,也是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最为普及的一项社会保险.一个多世纪以来,工伤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改善了众多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成为社会文明与进步、经济良性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工伤;保险;发展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萌芽初始阶段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第四章“残废所”规定涵盖残废、盲、哑三类,就其各自能力从下列课程中选授之:千字课、手工、简易算术、平民常识、音乐、词曲、说书等各种工艺,受教养后确能自谋生活者应为其介绍职业。

安全监督与管理

安全监督与管理

《安全监督与管理》综合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安全指标安全指标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生产(或生活)系统,在完成其功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事故损失的可接受水平2、本质安全化本质安全化一般是针对某—个系统(或设施)而言,是表明该系统的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水平已达到了本部门当代的基本要求,系统可以较为安全可靠的运行;但并不表该统绝对不会发生事故。

3、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物质。

4、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是指对于一个生产(或生活)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性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的评价。

5、固有危险度固有危险度是指一个生产(或生活)系统,由于自身功能的需要必须具备某些设备及物料失控时可能造成灾害的严重程度。

6、工伤事故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事故称为工伤事故。

7、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目标管理是目标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应用,是企业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该实现的安全生产总目标,分解展开,落实措施,严格考核,通过组织内部自我控制达到安全生产目的的一种安全管理方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各级领导应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以及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明确地规定了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9、安全法规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令、规程、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10、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1、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为实现安全生产而组织和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种物质资源的过程。

它利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机能,控制来自自然界的、机械的、物质的不安全因素及人的不安全行为,避免发生伤亡事故,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96年工伤规定

96年工伤规定

96年工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行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者从事工作期间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或者患病,经鉴定符合劳动能力丧失、职工死亡或者定期治疗的。

套用到1996年的情况下,对于工伤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工伤认定的基本要求:1.工伤认定应以医院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医生进行鉴定,并按照国家关于工伤鉴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发生工伤后,职工应及时就医,并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二、工伤待遇的支付和保障:1.企事业单位要为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工伤津贴,直至职工痊愈或者达到法定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时间为止。

2.单位还应为工伤职工报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便在发生工伤时给予工伤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3.职工在伤病期间享受赔偿的福利待遇要根据规定及时发放,不得推迟或者拖欠。

三、工伤的赔偿标准:根据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通过评定酬劳等级确定工伤的赔偿标准。

四、单位在发生工伤后的处理:1.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并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2.单位还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医院等进行工伤认定,并为工伤职工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五、职工的权益保障:1.职工有权依法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并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

2.职工若对单位的工伤认定或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依法提起申诉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1996年工伤规定是对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权益进行保障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工伤的认定、待遇的支付和保障、赔偿标准、单位的处理以及职工的权益保障等方面,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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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三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第十三条伤残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第二十三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六条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第三十条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

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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