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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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证书样式(本证书采用纸张样式和大小与新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大小一致)

反面:

附件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定义

(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为高速船的动力支撑船舶或排水型船舶,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但不包括地效翼船以及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内河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

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600总吨及以上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及以上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及以上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五)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客船。

(六)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滚装船。

(七)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及高级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高速船。

(八)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证书。适用于在内

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上任职的船长以及甲板部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第六条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由取得海船船员油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船员通过培训考试后,由相应的考试发证机构签发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由取得海船船员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船员通过培训考试后,由相应的考试发证机构签发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第七条凡在第五条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高一类别职务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职务适任证书。

第九条对于在载客30人以下的小型客渡船上工作的船员和在船长5米以下的小型高速船船上工作的船员,各省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培训

第十条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申请并取得规定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第十一条各类内河特殊培训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得低于本办法附录1-6相关培训大纲的要求。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向学员颁发《船员培训证明》。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才视为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参加两次补考。两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构签发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内河船舶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电子照片或5厘米免冠白底证件相片三张);

(二)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四) 培训证明。

第十六条由于遗失或证书污损等原因须进行证书补发的,除递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须递交在发行范围覆盖原《合格证》适用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考试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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