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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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单位犯罪
作为公民,我们在发现犯罪分子或犯罪事实的时候要积极的向公安等机关进行报案,这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那么,要是对合同诈骗罪进行报案的话,具体的报案材料该如何写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介绍。
关于HCL、HCH和HY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LHY,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号××××××
犯罪嫌疑人:HCH,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号××××××
犯罪嫌疑人:HY,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号××××××
犯罪嫌疑人:HCL,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身份证号××××××
案由:
合同诈骗
一、主要涉案事实:
2010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HCH和HY找到我,以高额利息(月息6分)为诱饵,骗我借钱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和HCL,帮助“周转”还贷(还贷后再续贷)。两人又编造种种理由说还贷时间比较紧,HCL是A公司法人,在外地,要我先打款到A公司账号,事后再由HCL在借据上补签字。我当时并未与HCL 直接认识,便有些犹豫。为了制作充分的假象,HY利用自己担任××信用社主任的身份当场拿出了一份所谓A公司贷款凭证的材料,又说借款时间只要一个月,H、H二人又分别以“经办借款人”和“担保见证人”名义向我出具两张“借据”(一张200万元,一张250万元),约定了打款账号、利息、借款期限、还款人等内容。我当时信以为真,便按照“借据”的约定在2010年11月24日和26日分两次给A公司账户汇款合计450万元。事后,我多次催促H、H二人完善HCL的补签字手续,但二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10年12月下旬借款期限届满时HCL也没签字更没还款。2011年1月23日晚HCL突然打电话约我在××大酒店405室见面,我以为是她要还钱。不料我到那里时HCL、HCH和HY三人已经摆起了“鸿门宴”,先是HCL否认曾指示H、H二人向我借钱,接着H、H二人支支吾吾不认账!我当时告诉他们考虑法律后果后愤然离席。
此后,我多次联系三人,但HCL和HY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HCH。当我转而联系HCH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HCH踪影,事实上HCH已经逃匿!!另据了解,H、H二
人所谓的A公司“周转”还贷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已经在2010年12月清零!!至此,事实已经很清楚,三人根本不是“借”钱,而是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现在又通过“踢皮球”、玩失踪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二、本案补充事实:
另外,我还有以下事实向公安部门汇报:
1、HCH已经畏罪潜逃。HCH在骗走钱后便频繁改变手机号,先后使用的有××××、××××、××××、××××等,但现在这些手机号或者关机或者占线或者无法接通。为了找到HCH,我三番五次到HCH的老家(××××)、办公地(××××)、出租房(××××)、其“女友”(情妇)××的老家(××××)、其好友××在××××的住处等地查找,又三番五次联系或走访了HCH妻子×××、侄女×××和×××、其兄弟姊妹、好友等十数人,均不能找到他的下落。
2、赃款已经被转移。我汇款的A公司账号为××××,开户行为农商银行××××分理处。该账号已在2010年12月清零,赃款已经被转移。HCL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HCL实际将赃款占有并转移。
3、借钱的理由纯属诈骗。根本不存在H、H二人所谓A公司需要“周转”还贷的问题。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也并非如
二人所说的是HCL,但是“×××”与HCL系母女关系。HCL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H、H、H二人是合谋诈骗。HCH与HCL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关系。在经济方面,H、H、H二人也关系密切。HCL曾将其控制的××××的一宗地块的31%的份额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HCH。因为HCH没有资金实力,三人便合谋“借款”诈骗,HY以信用社主任身份出面协助,事后收取数十万元的佣金。
5、H、H二人有长期勾结违法的事实。自2007年起HY及其丈夫××曾数次以私人名义向HCH提供高息贷款,每次数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这些款项来历不明,鉴于HY××××信用社主任的特殊身份,其贷款极可能挪用自信用社的公款。
三、H、H、H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H、H、H三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且属团伙作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HCH和HY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H、H二人找我借钱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周转还贷和HCL是A公司法人的事实,又出具约明利息、借款期限的“借据”进一步制作签订合同的假象,赃款到手后H、H二人互踢皮球,HCH畏罪潜逃,合同诈
骗的事实和意图已经昭然若揭,案发至今已4月有余,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HCL事前参与谋划,事后转移赃款,也是重要犯罪嫌疑人。HCH与HCL既有商业合作更是“情人”关系。是HCL提出HCH 到外面以其名义骗钱,二人又拉身为信用社主任的HY入伙,事成后钱款打在HCL所控制的公司账户,HCL再将账号清零,转移赃款。可见,具体操作是H、H二人出面,而H参与谋划,在幕后操纵并提供帐户转款,事成后清空账户,转移赃款。
3、HCL、HCH和HY三人是有预谋的团伙作案,涉嫌的诈骗数额高达450万,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的规定,三人诈骗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经济犯罪,依法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H、H、H三人事前通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假合同(“借据”)和“弹双簧”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请公安部门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追究HCL、HCH和HY三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