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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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8日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是全区医疗救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卫生计生、人社、药监、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传染病和突发性流行疾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特困人员、孤儿;(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应占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9)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9)

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2019)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以及《浙江省医疗(浙医保联发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居民或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提供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凡户籍在平阳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因病(含灾害性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此外,在平阳县辖区内因见义勇为,被本县及上级公安部门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包括非平阳县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的具体对象为以下五类对象: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简称“五保与三无”)。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简称“低边”);持有效《平阳县困难职工特困证》;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社救定期救济对象、经我县认定审批的困境儿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为目标,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有效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

(四)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效能。

(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V1

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V1

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V1
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于近期出台。

本文将对该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细则,福建省将分别对重症疾病和特大疾病进行管理。

其中,重症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等,特大疾病包括器官移植、肝硬化等。

二、确定保障范围
福建省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范围主要包括:门诊、住院、手术、药品、材料费用等方面。

三、制定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细则规定,对于重症疾病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承担的个人负担部分,省级统一医疗救助资金将报销70%。

对于特大疾病部分,100%由省级统一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四、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福建省将针对重特大疾病,统一设立专家组门诊,并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服务评价机制,保障昂贵、复杂的医疗服务的质量。

五、完善管理机制
为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防止医疗欺诈现象的发生,福建省特别明确了保障范围的细节,包括医院、药品、材料等的准入要求,以及实施定点管理。

同时,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障金监管机制。

综上所述,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了强有力的医疗帮助和保障。

同时,该细则也为医疗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规范管理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咸政办发〔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4日咸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第四章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和待遇水平第五章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第六章救助保障第七章医疗救助经办管理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救助对象应救尽救、待遇标准合理确定、基金使用预算管理。

第三条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以下统称三重制度),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协调,三重制度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民政规[2018]2号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民政规[2018]2号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民政、财政、人社、卫计、金融工作部门,各区扶贫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4日武汉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7〕3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的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切实减轻困难对象医疗负担,方便困难对象看病就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困难对象获得感和服务可及性。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保障对象衔接1.做好资助困难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规定,落实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对象参保资助政策。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措施。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建议:1. 定义资格:明确贫困、低收入、低保户、孤儿、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以及某些特定重大疾病患者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

2. 制定医疗救助目录:确定哪些重特大疾病需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内,包括一些罕见病、高风险疾病以及高额治疗费用的疾病。

3. 确定救助标准:根据患者的经济状况和疾病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

可以通过家庭收入、人均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指标评估救助的资金数额。

4. 设立救助基金:通过财政资金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用于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5. 加强宣传与申请指导: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患者和公众对医疗救助的了解程度。

同时,设立专门的申请指导机构,协助患者顺利进行救助申请,避免过程中的纠纷和滥用。

6.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救助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同时,对救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7. 加强合作与协调:政府应与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公益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形成合力。

各方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建议,可以更好地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够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继续提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8. 提供医疗服务网络支持: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网络,确保可及性和质量。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和设施建设,提供初步诊断和治疗服务,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同时,支持和引导患者到高水平医疗机构接受更专业的诊疗。

9.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审核患者的医疗救助申请,并对患者的经济情况和疾病情况进行评估。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我市户口的以下人员:(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三)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内容以及申请程序。

实施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救助模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救助1、日常门诊救助。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____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救助____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患有慢性肝炎、糖尿病(ii级或ii级以上)、高血压(ii级或ii级以上)、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等规定病种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日常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救助由市社会救助局核发《医疗救助卡》,用于在指定医院在限定金额内免费看病或购药。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病、肝硬化伴腹水、红斑狼疮、白血病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每年救助____元。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对象按照救助类型提出申请,提供____、户口本、低保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或低保委托管理单位按年度进行申报。

(一名对象只能享受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三、住院医疗救助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参合参保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后的自付费用,按照救助比例予以求助。

具体救助比例为:①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乡镇医院和本市县级医院____%,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③农村低保对象:乡镇医院____%,县级医院或县以上及外县市医院____%;④城市三无对象(即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⑤城市低保对象:本市乡镇医院、县级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____%。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鸡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鸡政办规〔2020〕7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鸡西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鸡西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5〕5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4〕55号)、《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农合新增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城市招标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函〔2014〕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加快落实民生工程为统领,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最终从根本上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协作,通力合作。

原则上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备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利用商业保险机构自身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大病保险顺畅运转。

(二)坚持政策统一、全市统筹、可持续发展原则。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3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3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新区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的问题。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发展可持续;公开、公平、公正;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任务、序时安排、稳步推进,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和现行医疗保障与救助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新区困难群众。

二、资金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政府补助为主要来源,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为补充。

(一)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依据“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目前人口数量和特殊困难群体患重特大疾病发生、治疗、报销的实际情况,首年度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___万元,其___%的资金由新区财政补助,___%通过社会捐助筹集。

(三)根据《总体规划》中人口规模的增长情况,新区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___%的梯度增长,并列入财政预算,以满足新区人口规模发展后困难群体的救助需要。

三、实施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1.拟定《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新区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时对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及修改,尽快提请管委会审议出台。

2.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新区财政局通过追加预算,及时足额将首笔财政补助资金___万元划入专户。

3.印制《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申报统计报表及花名册、政策宣传册等。

新区社会保障局指导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采取发放宣传册、集中宣传、公示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努力使困难群众知晓政策、了解程序。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2024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范文____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医疗需求不断增加,尤其是在面对重特大疾病时,医疗费用的负担常常给家庭带来沉重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____年启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本文将在____字的篇幅内,对该基金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金的设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____-2025)》提出了“全方位、全周期、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应运而生。

三、基金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全周期、全方位的医疗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生活安全和健康权益。

2. 原则:(1)公平原则:基金的利益分配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制度设计和运行透明原则:基金的制度设计要合理,运行要透明,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并信任该基金。

(3)急需救助原则:基金将重点救助重症急重、罕见病等急需救助的患者。

(4)综合干预原则:基金将通过综合干预措施,促进患者的康复治疗和生活品质的提高。

四、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管理1. 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付一定金额作为基金的初始资金。

(2)社会捐款:基金可接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捐助活动。

(3)其他合法收入:基金可通过投资运营、资产盈利等方式取得其他合法收入。

2. 资金管理:(1)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的规模和运行需要,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资金监督和审计: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透明运作。

五、基金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1. 救助范围:(1)重点救助重症急重患者:包括严重损伤、急性器官衰竭、危重感染等急危重症患者。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增强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坚持公平统一、规范高效,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发展,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医疗保险等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居民和职工,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六类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三、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参保资助标准困难居民和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类资助,减轻救助对象个人参保缴费负担,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

关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及其救助标准

关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及其救助标准

关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及其救助标准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的对象《通知》规定: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1、农村困难群众参保资助。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参保资助。

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3、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保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1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60元的资助。

门诊医疗救助的形式《通知》规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不低于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

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通知》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得低于4000元。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忠府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23〕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10日忠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第四章资助参保的方式和标准第五章普通疾病医疗救助第六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及救助第七章医疗救助程序第八章医疗救助机构和服务第九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第十章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政策第十一章防因病致贫返贫监测第十二章罚则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城乡贫困群众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有限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本着从我县实际出发,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难救急、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和《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精神,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

第二条基金管理省红十字会负责省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县(市、区)设立红十字相应基金,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鼓励设区市和县级“大病救助基金”根据当地困难群众需要,扩展救助病种与救助水平。

第三条基金来源(一)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人民币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二)社会各界捐赠;(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五)其他收入。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福建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事业表彰暂行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10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救助原则(一)量入为出,雪中送炭;(二)重病救治,扶危济困;(三)分级共担,多方援助;(四)公开公正,便捷利民。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疾病、癌症等重特大疾病的发病率不断增加。

然而,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导致许多患者难以负担昂贵的治疗费用,丧失了获得及时有效治疗的机会。

因此,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1.建立普及覆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在面对重大健康危机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2.构建全面的重疾救助体系,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三、措施1.建立全民覆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将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和工作人员中扩大至全民,并实现制度的统一2.加强基金筹集和管理。

通过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企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增加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充足。

3.完善医疗保险待遇。

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个人负担。

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药品保障、门诊保障、康复保障等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

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推行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制度。

5.完善重疾救助机制。

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用于资助因重大疾病导致的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

6.完善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评估制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加强对救助对象的跟踪服务,提供必要的心理和社会支持。

7.改善医疗服务品质。

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技术提升和管理水平提高,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8.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增强公众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四、实施步骤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和职责。

2.加快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体系,统一保险标准、费率调整机制、基金筹集和管理制度。

3.成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基金,完成基金的筹备工作,确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4.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的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淮医保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民政局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淮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淮安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淮安市总工会2022年12月8日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4号)及市委、市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

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唐民通〔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文件要求,结合《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唐民通〔2014〕62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是指在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各类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实施集中救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第四条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种(类)重特大疾病。

其中儿童白血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包括0-14周岁(含14周岁)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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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因大病造成家庭的生活难,根据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卫生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XXXXXXX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XXXX〔XXX〕XX号)精神,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针对城乡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家庭因重特大病医疗发生医疗费用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的专项救助制度。

第三条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实行城乡统筹。

救助标准城乡统一,救助类别城乡统筹。

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重特大疾病医疗的基本保障问题。

第四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的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是XXXX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所在地常住户口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

主要包括:(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大骨节病患者;(四)重度残疾人(主要指一、二级);(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重度精神类疾病患者;(七)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主要是指医疗费用高、对群众生活影响大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主要救助病种包括:(一)慢性贤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二)恶性肿瘤;(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偏瘫);(四)坏死性胰腺炎;(五)心脏瓣膜移植术;(六)坏死性肠梗阻;(七)先天性心脏病;(八)重度精神疾病;(九)重症肝炎(肝硬化);(十)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肝、贤移植);(十一)严重Ⅲ度烧伤;(十二)白血病;(十三)XXXXXXXXXXX应救助的其他重特大疾病。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具有XXXXX户籍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所列人员。

患病人员XXX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患病人员家庭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上补予救助。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时,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县医保部门的认定,并扣除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

第十条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

(一)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二)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三)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由个人自费的费用;(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已报销的费用;(五)相关部门或社会资助的费用;(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七)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八)跨年度累计的费用;(九)XXXXX认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救助项目及标准第十一条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一)全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精神病人参加相应医疗保险。

全额资助对象花名册应当在年度参保、参合时间内由XXXXXXXX统计后报XXXXXXX审核。

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标准根据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救助内容。

根据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日常门诊医疗及住院医疗费用均较高的情况,分别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

(一)门诊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救助及个人自费费用的剩余金额,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救助及个人自费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后,医疗费用仍较高,年度医疗个人自费费用超过1万元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县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节余情况量力而行予以救助,应按照不超过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总额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在本细则规定的最高救助标准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救助,但不超过最高救助标准。

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四条救助申请。

救助对象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XXXXX提出书面申请,由XXXXX严格按照大病医疗救助细则进行审核,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二)《XXX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XXX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险证(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保险辅助证件、商业保险等有关合同证明;(四)XX医保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出具的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费用清单和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病情诊断书、住院清单、门诊处方、住院(门诊)发票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五)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六)XXXX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救助申请时限。

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县医保局、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办公室报销医疗费用的90天内提出救助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及临时医疗救助应当在当年的11月20日前提出救助申请,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审核审批。

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每一季度集中上报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申报材料,XXXXXXXXX上报的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救助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后,由XXXXXXX负责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项审查,经调查核实后填写《XXX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救助意见后报XXXX审批。

(二)XXXXX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批准救助;对申请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并XXXXXX负责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XXXX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将XXX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发放到各乡镇或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金融机构,XXXXX委托所在辖区的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给申请救助对象。

第五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七条 XXXX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上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补助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用于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要完善和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及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XXXXXXXX应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应及时全额划拨至“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县财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二十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XXXX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报XXX批准后执行。

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章医疗救助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医疗救助工作在XXXXX统一领导下,由XXXXXXXXX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XXXX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成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疑难问题处理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XXXXX,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XXXXX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规章制度。

XXXXX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批,并负责向同级医保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供下一年度救助对象名册,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XXXXX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XXX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XX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救助对象参保情况及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XXXX、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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