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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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因大病造成家庭的生活难,根据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卫生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XXXXXXX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XXXX〔XXX〕XX号)精神,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针对城乡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家庭因重特大病医疗发生医疗费用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的专项救助制度。

第三条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实行城乡统筹。救助标准城乡统一,救助类别城乡统筹。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重特大疾病医疗的基本保障问题。

第四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的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是XXXX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所在地常住户口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大骨节病患者;

(四)重度残疾人(主要指一、二级);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六)重度精神类疾病患者;

(七)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

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主要是指医疗费用高、对群众生活影响大的重特大疾病病种,主要救助病种包括:

(一)慢性贤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

(二)恶性肿瘤;

(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偏瘫);

(四)坏死性胰腺炎;

(五)心脏瓣膜移植术;

(六)坏死性肠梗阻;

(七)先天性心脏病;

(八)重度精神疾病;

(九)重症肝炎(肝硬化);

(十)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肝、贤移植);

(十一)严重Ⅲ度烧伤;

(十二)白血病;

(十三)XXXXXXXXXXX应救助的其他重特大疾病。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具有XXXXX户籍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所列人员。患病人员XXX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患病人员家庭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上补予救助。

第九条实施医疗救助时,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县医保部门的认定,并扣除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

第十条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

(一)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

(三)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由个人自费的费用;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已报销的费用;

(五)相关部门或社会资助的费用;

(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七)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

(八)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九)XXXXX认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救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一条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一)全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精神病人参加相应医疗保险。

全额资助对象花名册应当在年度参保、参合时间内由XXXXXXXX统计后报

XXXXXXX审核。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标准根据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救助内容。根据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日常门诊医疗及住院医疗费用均较高的情况,分别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

(一)门诊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救助及个人自费费用的剩余金额,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救助及个人自费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特殊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费用在经过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民政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后,医疗费用仍较高,年度医疗个人自费费用超过1万元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县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节余情况量力而行予以救助,应按照不超过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总额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对象及城镇“三无人员”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在本细则规定的最高救助标准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救助,但不超过最高救助标准。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XXXXX提出书面申请,由XXXXX严格按照大病医疗救助细则进行审核,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二)《XXX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XXX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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