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俗读本第七讲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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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法律教育网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1) 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1)民事诉讼保护;2)刑事诉讼保护;3)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并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有义务必有权利与其相适应,义务的履行则是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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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情势
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势包括买卖、赠 与、继承、遗赠、互易等。在这些 情势中,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 情势。
04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 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为 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婚姻、 家庭、继承等。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进程中所 产生的、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益 义务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等。
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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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表现为条文情势的法律 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过错、无过错、 公平责任等产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事实
指因某种行为导致民事主体权 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
财产性缺失的事实。
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新要约、许诺 。
一般情况下,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合同成立的 地点一般为许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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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 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束 缚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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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总结词
民事义务的分类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不作为义务 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义务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 中,最常见的是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分类,这两种分 类主要适用于确定民事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范围。此外 ,根据义务的内容和特点,民事义务还可以分为不作为 义务和作为义务等。这些不同的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更 好地理解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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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分类
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活 动性质和组织形式,将法 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 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人的机关
法人组织设有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机关,如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等,依法行使 职权。
理人的义务。
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违 反被代理人的意志,不得滥用代 理权,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行为,称为无权代 理。无权代理在没有得到被代理 人追认的情况下,不发生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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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方式根据组织种类和 法律规定确定。
04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讲课人:
第五,火车到站叫醒服务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
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
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
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讲课人:
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 10 万元及金银首饰数 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讲课人:
(3)婚约——订婚 思考:支付彩礼属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 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解释(一)》第5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 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2
本章的难点与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3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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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身份权。
身份权的种类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人身权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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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物权法律关系案例分析
债权法律关系案例分析
总结词:债权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
王某借给李某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李某未按期还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财产法律关系:指直接以财产为内容,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权属关系:物权、债权等。
财产流转关系:合同、继承、公司、证券等。
人身法律关系: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权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身份权关系: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民事权利
包括给付义务、消极义务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所承担的义务。
民事义务
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
内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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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化。
概述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发生变化,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发生变化,如物权客体为不动产或动产。
内容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如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发生变化。

民法通俗读本 第七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民法通俗读本  第七讲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都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也称为权利主体,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道了主体,就容易理解客体。

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看起来挺拗口的,举例一说就明白。

一个人拥有一辆小汽车放在楼下,楼上的人不小心碰掉了花盆,砸坏了小汽车。

这样在两个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关系,主体是这两个人,客体就是小汽车和碰掉花盆的行为。

小汽车是自然人所有权保护的,防止花盆掉落砸到别人的人或财产是自然人应尽的义务。

这样就解释了“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体和客体结合起来产生的后果,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用法律语言这样解释: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义务。

以买卖合同关系为例,首先要有买方和卖方,这是主体、其次,买卖双方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你有收钱的权利我有交货的义务等等,这就是内容。

买卖合同体现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它指向的对象是交付行为,也就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每天社会生活中都充满了纷繁复杂的现象,并不是所有事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

我们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原因)统称为法律事实。

例如一个人丢了钱包,并没有与他人产生联系,丢钱包只是一个事件,而不是法律事实。

一个人捡了一个钱包,也不构成法律事实。

当丢了钱包的人发现自己的钱包被他人所捡到而要求返还时,这时丢钱包和捡钱包就称为法律事实了。

丢钱包的人有权要求捡钱包的人返还;捡钱包的人则应当返还,不能私自占有。

所谓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但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例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而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

《民法学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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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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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 特别法人。
法人的设立
设立法人,应当依法向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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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法律行为 • 物权法 • 合同法 • 侵权责任法
01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总结词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 利义务关系。它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的特点,是基 于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 系的基本形式,是民法体系的基础。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来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效果。它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事实 之一,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总结词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 分类,如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 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有偿行为 和无偿行为等。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解散
设立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在依法解散 时进行清算。
03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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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 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 享有的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 负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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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解:
1、权利和义务共存于同一法律关系; 2、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 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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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1、概念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 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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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民事主体的种类主要包括:自 然人、法人。国家、合伙、其他非法人组 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为主体。
3、数量: 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双方,也可以
是多方。每一方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 数人。各方主体可能为同一性质,也可 能分属不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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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 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 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 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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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含义 •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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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包括:
产生(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取得权利,义务 主体承担相应的义务。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结。 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等 方面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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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
(1)事件:与人的意识无关的、能够引起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关系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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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事主体的财产受到损坏时,责任人应当负责修理、重作或更换。这
是为了恢复受损财产的价值和功能。
0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妨碍时,责任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这是为了防止损害扩大和保护民事主
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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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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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 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具有非刑罚性、补偿性和财产性的特点。它通常是由民法规定的,旨 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来实现。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 人提供多种选择,以便更加高效地解 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
THANK YOU
感谢聆听
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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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当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侵害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
式寻求法律救济。
调解和仲裁
在民事法律关系纠纷中,当事 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的
方式解决纠纷。
行政救济
当民事法律关系受到行政机关 的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 政救济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自力救济
违法行为
存在违法行为是构成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违法 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的行 为。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 的、必然的联系。只有当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损害 结果发生时,才能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民事法律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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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合法性、有偿性等特点,它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 公平正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 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根据权利的来源,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是依法直接产生的权利,如所有权 、债权等;救济权是在原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时产生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恢复原状 请求权等。
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效力及于不特定多数 人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等;相对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如债权、婚 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等。
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创造活动所获得的成果,也 称为智力成果或精神财富。
精神产品可以分为著作物和发明创造物两大类。著作物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发明创造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精神产品,即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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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 产,即有体物。
行为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人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 极、主动的行动方式去完成一定任务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行动方式保持特定 状态的行为。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人的劳动成果或劳动行为本身。
行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客体,如名誉权、隐私权等。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 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 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现有学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和消灭。

其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的发⽣、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民事权利与特定主体相结合。

种类:(1)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叫固有取得,权利的绝对发⽣,是指⾮依他⼈既存权利⽽取得的权利。

如依⽆主物先占⽽取得的所有权。

(2)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叫传来取得,权利的相对发⽣,是指基于他⼈既存权利⽽取得的权利。

如通过债权让与取得的债权。

包括:①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就他⼈的权利依原状⽽取得,如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物的所有权②创设的继受取得,是指在他⼈权利客体上通过创设⾏为取得的新权利,如在他⼈房屋上取得的租赁权。

(⼆)民事权利的变更1.狭义说:仅包括权利内容及客体的变更。

权利内容的变更,如债权因⼀部清偿⽽减少;权利客体的变更,如所有权因附和⽽增加2.⼴义说还包括主体的变更,但主体的变更实为权利的发⽣和消灭,通说采狭义说。

(四)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权利与主体分离。

种类(1)绝对消灭,是指权利本⾝的消灭,不仅与其主体分离,也不与其他主体结合。

如因物的灭失引起的所有权消灭。

(2)相对消灭,是指权利本⾝并未消灭,虽与原主体分离,但⼜与另⼀主体结合。

实为权利的继受取得。

通说采绝对消灭说。

我见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上述的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涉及到民事权利与前后两个主体的结合,应视为为该民事权利与前主体间关系的消灭和后主体权利的产⽣,⽽不应只视为后权利的产⽣。

我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发⽣为民事权利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权利内容及客体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主体分离。

不论该民事权利是否与另⼀主体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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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通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第七章-第八章)课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第七章-第八章)课件

第七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二-内容要素)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意义❝权利在西方国家的词源中是多义词,表示:正当、权利、法律,三个含义用一词表示,反映了权利观念的形成。

❝罗马法的权利观念:“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认为:权利实质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的自由行为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注意权利、权限、权能为不同的概念。

第二节民事权利类型体系❝(一)观念上的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客观与主观权利)❝1、观念上的权利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

❝2、事实上的权利是当事人依法实际享有的权利。

❝(二)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继承权等❝1、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

❝2、人身权是以人身非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1)人格权是主体维持其做人的资格所必要的权利。

❝(2)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

❝3、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权利。

❝4、社员权是团体成员在团体中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5、继承权是自然人依其特定身份享有的继承其死亡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三)专属权和非专属权❝1、专属权是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不可转让的权利。

❝2、非专属权是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转让、可继承的权利。

❝(四)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具有对抗一切人(不特定人)效力的权利。

(对世权)❝相对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具有对抗特定人效力的权利。

(对人权)(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1、支配权概念:❝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对权利客体有直接支配的权利。

❝2、主要类型: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3、支配权特征:❝(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

❝(2)权利作用的排他性。

❝(3)权利效力的优先性。

❝(4)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请求权❝1、请求权概念:❝特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特征:(1)权利的作用体现为请求给付,而非支配。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民事法律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征(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不属民法调整的:(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题例】(06·卷三·单·1)(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

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

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

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

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详解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详解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详解民事法律关系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的基础法律之一,对个人和私人团体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是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的详细解读,深入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和运作。

二、民法的概念和体系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益和义务。

民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人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各种事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民法的体系我国的民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各个专门法律的组成部分。

《民法通则》是民法的总纲,规定了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其他专门法律则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分别规定了该领域内的具体权益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团体,其他组织则包括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

2.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财产权益是指个人和组织所拥有和享有的财产权利,非财产权益则包括人身权利、名誉权等。

3. 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需要通过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主体通过意思表示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例如,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即构成了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运作机制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形式之一。

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约定达成的法律行为。

合同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侵权关系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者名誉损害等。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3.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由地结婚并组成家庭的关系,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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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都包括三个方面,也就是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也称为权利主体,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知道了主体,就容易理解客体。

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看起来挺拗口的,举例一说就明白。

一个人拥有一辆小汽车放在楼下,楼上的人不小心碰掉了花盆,砸坏了小汽车。

这样在两个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关系,主体是这两个人,客体就是小汽车和碰掉花盆的行为。

小汽车是自然人所有权保护的,防止花盆掉落砸到别人的人或财产是自然人应尽的义务。

这样就解释了“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体和客体结合起来产生的后果,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用法律语言这样解释: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义务。

以买卖合同关系为例,首先要有买方和卖方,这是主体、其次,买卖双方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你有收钱的权利我有交货的义务等等,这就是内容。

买卖合同体现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它指向的对象是交付行为,也就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每天社会生活中都充满了纷繁复杂的现象,并不是所有事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

我们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原因)统称为法律事实。

例如一个人丢了钱包,并没有与他人产生联系,丢钱包只是一个事件,而不是法律事实。

一个人捡了一个钱包,也不构成法律事实。

当丢了钱包的人发现自己的钱包被他人所捡到而要求返还时,这时丢钱包和捡钱包就称为法律事实了。

丢钱包的人有权要求捡钱包的人返还;捡钱包的人则应当返还,不能私自占有。

所谓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但并非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例如,属于自然现象的日出、日落、刮风、下雨,属于人的活动的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事实。

而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

可见,客观情况之是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因此,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法律事实。

如下冰雹砸坏汽车,车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我们还应该知道,一个法律事实引发的法律关系可能不止一个。

例如,某人下雨天在树下躲雨,被雷劈中死亡。

他的死亡使得继承和被继承的法律关系形成;使得他与单位的立法关系消灭;他生前的一些债权债务都发生了变更。

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相互结合引起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需要以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事件是客观事实,如洪水、人的出生与死亡;行为是主观事实,例如订合同、请律师、盗版等。

1、行为是指以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主观事实,如你与一个人订立合同,这种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他引起了你跟对方合同关系的产生。

另外提醒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是事实行为。

(1)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也叫表意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比如上面说的我订立合同的行为。

但是,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
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确认的法律效力,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而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或者通过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导致其效力的变更或者消灭。

所以,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无效行为、民事效力待定行为、可撤销可变更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2)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债权法上的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不当得利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及自助行为等,物权法上的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先占行为、添附行为、建造房屋、飞机等,知识产权法上的创作行为、发明创造行为等。

也就是说:一件事,你自己不是想去做(没有去做的目的),但是,你的某个行为(事实)也导致一定受法律的约束。

例如,你照顾一个遗失的孩子,你对他照顾了,或者他有病你出钱医治他,当他父母找到他,你可以问他父母要会这钱(根据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制度,你获得了债权,是你的权利),你的事实行为:就是照顾他,
法律后果:你有请求他父母给钱的权利,
而在照顾他过程,你并不以日后的“债权”为目的。

比如拾得他人遗失物,你就有返还义务,但是你拾得此遗失物的时候并没有想过要跟遗失物的主人发生什么关系。

比如你去买东西,超市多找钱了,超市多找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就产生了不当得利,超市并没有产生不当得利的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不仅是事实,还有行为人的意思在内,因此与事件不同。

事实行为,由某种事实(发生或者状态),和行为人的某种意思,两个要素构成。

例如,由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事实,加上出卖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意思,构成交付行为;由占有无主物的事实,加上为自己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构成先占;由丢弃所有物的事实,加上放弃所有权的意思,构成抛弃;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加上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

构成事实行为要素的行为人意思,无须公开表示出来,因此事实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及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事件是指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之外的客观现象,比如说甲死亡,他的儿子据可以继承他的财产,那么甲死亡这一事实就属于事件,他引起了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

事件与人的意思无关。

二、法律事实之分类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一)自然事实
民法上所称的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

1、状态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及符合、混合、加工等,均属于自然事实中的状态。

2、事件
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混同、继承开始,及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发生动乱或罢工,均属于自然事实中的事件。

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神志错乱中所为的“行为”,亦应属
于事件。

(二)人的行为
法律上所称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无意识的活动,如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

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因其无意识能力,所为动作也不得称为行为。

并非一切行为均可成为法律事实,但人的行为大部为法律事实,并且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人的行为中,由民法所规定的,为民法上的行为;由其他法律如行政法、诉讼法等所规定的,属于其他法律上的行为。

须注意的是,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亦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法律事实,例如技术引进合同经主管机关的批准而成立,因法院判决而使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主要是民法上的行为。

民法上人的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较抽象,在债权法继续巩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其一,法律行为。

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如合同、遗嘱等。

其二,准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

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极为相似,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

其三,事实行为。

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为。

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因此区别于属于表示行为的法律行为。

但事实行为,行为人当然有其内心的意思,只是无须将其内心意思表示出来罢了,因此属于人的行为,而不同于自然事实。

如先占、加工、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及作为债权标的之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均属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
其他行为,指作为法律事实的人的行为中,除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之外的行为。

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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