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源:本站作者:时间:2013—04-12川交投发〔2012〕号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高、成渝、港航、九黄机场公司,集团藏区高速办公室,集团公司各部、室:为加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制定了《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集团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15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2月24日抄送:省国资委,集团公司领导,省政府国有企业第一监事会,总经理助理。
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办公室2012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妥善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集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及九黄机场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及合肥路建集团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路建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集团公司在投融资、工程建设、授权企业监管等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综合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机构;第五条综合事务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参与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参与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员工法律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为: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对外代表集团公司进行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管理;参与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及其他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第七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合同、案件承办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第三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第九条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除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外,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授权执行;集团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会议决定或其他方式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授与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按照授权内容执行;未经上述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法律事务;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造成的所有后果由违规部门或个人负责,并由集团公司追究违规部门负责人和个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部门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应当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签发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写明下列内容: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二、委托事由;三、委托权限;四、委托起止时间;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全力维护集团公司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第四章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各部门通过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已生效合同文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要积极与合同签约各方协商,争取签署补充合同;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合同文件其他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依照法律程序督促其严格依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履行,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合同文件的其他当事人经过催告仍不履行,或已经丧失履约能力的,要及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向综合事务部通报相关情况,经过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或征询法律顾问意见后,各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四条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但在以下情况出现后,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已持续三个月,合同文件若干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二、各部门获悉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三、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四、各部门认为应指派专人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纠纷专责小组应由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组成,并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集团公司行为的有关情况;二、对集团公司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理领导决定是否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第十六条有关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各部门应做好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在下列情况下,各部门应当成立诉讼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仲裁工作;一、其他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三、已经接获其他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四、已经掌握其他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五、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诉讼仲裁工作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综合事务部、有关承办部门人员、法律顾问组成;诉讼仲裁工作小组成立后,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全面了解诉讼仲裁的有关情况;并全面接管我方与其他方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工作;二、就我方主动提起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必要性、损失风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具体方案等内容,形成分析报告,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实施;三、在集团公司同意进行诉讼仲裁行动后,具体负责处理诉讼仲裁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四、定期将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报告;将诉讼仲裁过程的和解、调解方案在实施前向集团公司报告;五、将诉讼仲裁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部分裁决、庭审过程中的裁定、一审判决连同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六、诉讼仲裁的阶段性成果公布后,将是否采取上诉诉讼、是否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无效的申请的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继续推进诉讼仲裁工作;七、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正式生效后,处理与判决或裁决的执行有关的事宜;八、在诉讼仲裁工作完成后,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诉讼仲裁的过程、结果,诉讼仲裁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总结,诉讼仲裁中反映出本方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第五章法律事务代理人聘请与管理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应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常年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常年法律顾问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九条诉讼仲裁案件、特殊或重大法律事务,应聘请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聘请与管理工作由有关承办部门、综合事务部共同负责,原则上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选聘;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及与所办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四)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原则;(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门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应明确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为承担本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企业上市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六)提供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七)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及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八)负责选聘、联系协调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九)负责或配合实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钢的法律事务工作.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的管理,确保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及全体员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处理的所有对外法律事务管理。
3. 基本原则•合法合规•严密细致•依法防范风险•全面考虑4. 法律事务分类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1.合同审核、起草及执行;2.诉讼、仲裁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3.维权及知识产权管理;4.各种许可证、执照及环保管理;5.财务、税务及监管事宜等。
5. 法律事务流程5.1 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对于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务,应该按照以下的处理流程:1.接收、识别和记录;2.综合分析、定性认定;3.风险评估、重要性评估;4.选择应对措施;5.实施并监控应对措施;6.结果反馈和总结。
5.2 合同管理流程1.合同审批:合同要经过集团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批,由专人负责,明确职责;2.合同签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流程要求进行。
3.合同备案:备案流程要严格执行。
4.合同履行:合同的执行程序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6. 法律事务管理指标•法律事务办理及时性•法律合规性及合同完整性•合同管理效率与效果•法律风险预警与处理•监管合规性7. 法律事务管理责任制7.1 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法务事务进行管理,制定公司的法律政策和标准,推动公司法律文化建设;•对公司所有合同进行审核和管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权益。
7.2 公司部门和子公司•协助法务部门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办理法律事务;•分析《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中有关法律事务处理流程,落实具体职责。
8. 总结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是公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对外法律事务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确保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所述只是一个基本框架,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具体方案。
所有法律事务涉及的问题应该以社会规范和公司内部规范为准。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年1 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集团公司(下称**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范法律事务处理程序,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指对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谈判、公证、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律师函、办理法律授权、合同管理、法律知识培训)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分管领导协助法定代表人管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体系。
**集团计划经营部为**集团法律事务的归Vl管理部门。
第七条计划经营部的职责是(一)协调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和考核管理;(二)负责合同管理;参加重犬合同起草、谈判工作;(三)联系法律顾问对**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四)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有关法律事务;(五)审核办理工商等证照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工作;(六)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基层单位法律事务归口部门为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在总部的指导下,协调处理本单位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办理本单位工商、代码证的申请、变更、年检登记;(三)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等事务的管理;(四)办理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集团统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法律顾问由律师团队组成,主要职责为(一)列席重大会议,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进行企业资信调查,提供法律咨询,为**集团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法律风险可行性分析;(二)起草、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制定、修改规章制度,草拟、审查、修改各类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提出法律意见;(三)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四)为企业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新设企业、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受**集团委托,代理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调解劳资纠纷;(六)提供法律培训,每年对**集团总部的法律培训不少于两次,对**集团各分公司的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七)办理**集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法〔2012〕***号关于下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印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原公司办(**)**号文同时废止。
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月**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四项法律审核、对法律函件的处理、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法律咨询指导、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综合管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标法律法规清单和合规性评价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救济为辅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确保各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实现企业最大利益。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重大法律事务实行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
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法律顾问及其它公司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担任。
某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大型企业法务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法务部2013-1-25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5)第三章诉讼法律事务起诉案件管理程序 (5)第四章诉讼法律事务应诉案件管理程序 (7)第五章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上诉和申诉程序 (7)第六章法律事务案件卷宗管理程序 (8)第七章违规界定及处罚 (8)第八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从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调整、处理好合作关系,挽回或减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是指公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或者需要法律知识处理的事务,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2.公司重大经营项目谈判的法务工作;3.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5.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6.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7.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8.审核公司规章制度;9.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10.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11.其他集团公司法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为重大法律事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为一般法律事务。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的职责划分1.重大及一般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及集团子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集团公司法务部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集团子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专职法律事务人员的,由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
2.诉讼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法务部部长在法律纠纷发生后,指定法律事务人员或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或专业工作人员参与。
法务部法律事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及相关活动,及时向法务部部长汇报案情,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法制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涉及到法律的有关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条法律事务机构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物质等保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机构”是指公司外聘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章纠纷案件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合同争议。
第七条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应坚持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发案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发案责任不追究不放过的原则。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办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四)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做好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和处理工作。
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为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节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程序第九条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各类司法文书,业务往来单位寄送来的各类债权债务文书,各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文件进行签收和管理,经分管领导批转一律交由法律事务机构进行专门识别,依法对外交涉,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条法律纠纷发生后,业务部门必须于24小时内报告本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机构,取得法定代表人对处理纠纷的授权委托书,迅速启动法律纠纷应急处理程序。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附件: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加强XX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构建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体系,规范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结合XX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1.2集团法律事务工作以维护企业合法利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解决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基本任务。
1.3集团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主业、严密审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管理原则。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单位。
3 术语3.1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3.2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机构是指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单位在企业内部设立的承担本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业机构。
3.3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员工。
3.4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本办法所称公司、企业、XX集团或集团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下属单位。
4 管理内容4.1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加强领导,把法律事务工作纳入企业的整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并将法律事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4.2法律事务工作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XX集团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的需要,法律事务工作内容为:公司章程审查、项目投资的法律论证、投资项目谈判、合同管理、工商证照年检及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诉讼仲裁代理、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以及上市改制、企业改革、资本运作、兼并重组、清算破产、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建设等与法律相关的法律事务管理职能。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型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四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监察、安全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六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合同(协议)管理第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
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第十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一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7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
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令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令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职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谋划决策提出法令看法,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正当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令事务的管理工作。
最新国企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承德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草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联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3)依法维护公司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4)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集团控股的子公司)。
公司关联单位需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审计法务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公司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职权:(1)制定、修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2)参与公司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产权处置、并购重组、涉外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过程,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3)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项目等经营活动的合同谈判工作;(4)承担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5)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6)对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7)选聘专业法律顾问,负责与其联络沟通事宜,并对其进行管理、监督评价;(8)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以公司名义发布的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核;(9)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司员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10)收集、汇编与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11)指导、监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第六条审计法务部负责对合同文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合同文件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与提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
第七条公司重大合同必须经审计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核后方可签订,未经法律审核的合同不得对外签订。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概述:为了加强集团内部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合法合规运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本《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目的与任务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并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运营活动合法合规。
2. 任务:(1)加强对公司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等内外部环境的法律监控与风险分析;(2)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关系管理、犯罪预防与打击等;(3)规范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流程,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4)推动法律培训与宣传,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素质。
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1. 总部法律事务部门:总部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政策、指导法律事务工作,并提供咨询、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2. 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各子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公司境内外法律事务的管理与处理,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子公司,可委派相关人员负责。
3. 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配备法律事务专员,协助业务部门完成相关法律合规工作,提供咨询和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三、法律事务管理流程1. 法律风险监测与预警:(1)法律风险监测:法律事务部门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动,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并及时将重要信息传达给各业务部门。
(2)法律风险预警:法律事务部门根据法律风险监测结果,制定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提前预警可能影响公司经营合规的法律风险。
2. 合同管理:(1)合同审批:各业务部门在签署合同前,需提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2)合同备案: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已审批的合同进行备案,并建立合同管理数据库,以便随时查询合同的履行情况。
3. 知识产权保护:(1)知识产权登记: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各业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登记工作,并监督知识产权的保护。
(2)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发现他人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制定侵权应对策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外事管理制度
公司外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与外部单位及组织的关系,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公司形象和声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事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外事管理涉及公司与外部单位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全球游戏市场的拓展、与客户的合作、国际贸易等。
第四条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事务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与外部单位和组织的一切沟通、协商、合作等。
第二章公司对外活动第五条公司对外活动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并签署相应的协议。
第六条公司对外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展会、会议、洽谈合作、签订合同、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七条公司对外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不得私自签订合同或承诺。
第八条公司对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对外活动必须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公司对外活动必须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公司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第十一条公司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必须经过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活动、与政府部门进行交流等。
第十三条公司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必须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公司与客户的合作第十五条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并签署相应的协议。
第十六条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必须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必须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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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对外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步骤,规范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工作的实施程序,提高法务工作的处理效率,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法律事务部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处理费用、存档、处理结果执行等相关具体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处理对外法律事务时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骤。
九江、成都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SG0119-2007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
4、职责
4.1对外法律事务:是指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纠纷事务,主要包括:1)长期挂账逾期货款催收;2)所购商品、服务的质量或违约索赔;3)诉讼或应诉案件;4)经济合同仲裁;5)劳动纠纷:6)知识产权保护;7)行政听证、复议;8)其他与集团公司相关的对外法律事务。
4.2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工作。
4.3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货款催收
5.1.1与客户已停止业务往来且逾期欠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对该货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监管,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欠款客户明细及金额由责任部门提供。
5.1.2业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应收帐款移交法律事务部管理,应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往来帐、对帐单、客户资信档案等。
资料不全的业务员有义务配合法律事务部补充相应资料。
5.1.3法律事务部根据每笔应收帐款的实际情况,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将催收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领导。
5.1.4法律事务部处理应收帐款期间,业务部门原业务员须继续协助处理。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5.2供应商质量或违约索赔
5.2.1在出现供应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业务部门必须将情况及时通报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配合业务部门处理供应商索赔。
5.2.2法律事务部应当就索赔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
5.2.3业务部门可以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在对方有律师或法务人员参加的情况下,业务部门则必须邀请法律事务部参加索赔谈判。
5.3诉讼、仲裁案件处理
5.3.1业务部门在集团公司发生可能的诉讼、仲裁后,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前,应将该案件的相关材料交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对材料进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关系。
5.3.2对需要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业务部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法律事务部按照5.1条负责处理的货款,确实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由法律事务部填写《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交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
5.3.3应诉案件、以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
5.4处理方式
5.4.1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自行办理,重大、疑难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师办理。
5.4.2法律事务部明确处理方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着手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5.4.3逾期货款催收案件、供应商索赔案件、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到调解、撤诉等需要由集团公司对经济利益做出让步的,根据让步金额进行处理。
让步金额在十万元(包括十万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
场决定,事后再以《诉讼工作联系单》形式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明确意见并请分管领导审批;让步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务部和具体业务部门共同出具情况说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呈送总裁审批决定。
5.4.4应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如遇对方同意在法律规定金额以下调解解决的,由法律事务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并请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后当场决定。
5.5处理费用
5.5.1案件处理的费用包括:逾期货款催收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供应商索赔期间产生的差旅、调查等费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受理费、保全保证金、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等;其他对外法律事务处理产生的各项费用。
5.5.2上述费用中案件受理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为支出性费用,统一由法律事务部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分管领导或总裁审批后支付。
保全保证金为代垫性费用,案件结束后法院将退还,该部分费用由法律事务部报总裁审批后支付代垫,案件结束退款后再予以冲销。
5.6处理结果的实施
5.6.1诉讼、仲裁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对案件处理的执行进行监督,以月为单位,每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实施情况进
行汇总,并上报分管领导。
5.6.2如发现有诉讼、仲裁案件未按处理结果执行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根据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5.7存档
5.7.1案件处理完结后由法律事务部将该案件相关材料暂时保存。
5.7.2案件处理完结,并且处理结果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将案件材料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6、其他
6.1本标准由法律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2标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法律事务部,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
6.3集团原《案件诉讼工作管理办法》在本标准生效的同时作废。
7、记录
7.1涉法纠纷处理审批单
7.2诉讼工作联系单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