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守则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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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一、目的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
二、监测内容(一)食源性疾病。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临床表现可分为4类: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如痢疾)、人畜共患病(口蹄疫)和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4.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1、针对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2.本监测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1)国家法定传染病;(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4)未经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学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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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校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包括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处置等。
3. 各部门、各班级负责人为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班级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
三、食源性疾病监测1.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 学校食堂、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制度,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 各班级班主任负责对本班级师生进行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四、食源性疾病报告1. 食品安全办公室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电话,接受师生食源性疾病报告。
2. 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并填写《食源性疾病报告表》。
3.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食源性疾病处置1.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 对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隔离观察,并及时通知家长。
3. 对已确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采取隔离治疗措施,防止疾病传播。
4. 对食源性疾病疫情,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六、宣传教育与培训1. 学校应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水平。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学校应定期对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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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群众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及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的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第五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并定期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样本库,对食品样本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食品;(二)收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及时传达监测结果;(三)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食品中毒的病因和传播途径。
第八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主动配合监测工作,提供所需的样品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隔离病例,确保不再继续传播;(二)立即向当地卫生局报告,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所需的样品和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掌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整理、分析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第十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结果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众公开。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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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规定守则第一条总则为规范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食源性疾病危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三)协同配合,信息共享。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条报告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报告内容食源性疾病报告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
第五条报告时间(一)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二)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报告程序(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及时登记并报告。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汇总、分析、通报等工作。
第七条培训与宣传(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识别、报告能力。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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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部门,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
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确保监测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测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工作。
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食源性疾病信息。
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培训与宣传第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提高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识别、报告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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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在采购、加工、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第六条学校食堂、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七条学校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学校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是保障学校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我们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饮食环境。
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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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报告、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医务科、预防保健科、感染科、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和修订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指导临床科室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等。
第六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收集、汇总、审核和报告,以及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七条感染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指导临床科室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检验科负责食源性病原微生物的检测和鉴定,为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九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第十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病例基本信息、发病经过、诊断结果等。
第十一条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病例信息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临床科室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和感染科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预防保健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感染科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等。
第十四条感染科应指导临床科室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治疗,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病情恶化。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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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在饮食和环境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与食物相关的疾病,这些疾病称为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具有传染性高、危害大的特点,对人类健康产生较大的威胁。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开展及时有效的防控措施,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确保食源性疾病的及时报告和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制度内容(一)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要求1.对于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报告内容包括:疾病的名称、发病人数、病例分类、病情严重程度、传播途径、发病地点、发病时间、可能的病原菌和病毒、传播源和传播途径等相关信息。
3.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要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严禁隐瞒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机构设置与责任1.各级卫生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并明确各级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2.食源性疾病的报告机构应定期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3.报告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报告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三)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流程管理1.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患者的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部门报告。
2.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确保疾病的传播源和传播途径的封控和排查。
3.卫生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调查结果报告到上一级卫生部门,并根据相关要求,将信息报送至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4.上级卫生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制定有效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法规和纪律管理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法规和纪律,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2.对于故意隐瞒、篡改或虚报食源性疾病疫情信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528a1c3b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e4.png)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_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____实施;内科、急诊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三、临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对发现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四、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并及时联系检验科等相关科室,留存相关生物样本。
公共卫生科在确认属实后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公共卫生科负责对本院门诊和住院登记薄进行核对。
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____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频次。
七、公共卫生科要配合所在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引言: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水传播的疾病,其发生与传播可能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传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2023年的视角,探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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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___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4、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5、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6、发现食物中毒____,首诊医生除填写报告卡外同时报告医疗总值班,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7、所有发病人数在____人及以上或死亡____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8、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2)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摄入或食品接触引起的传染病。
为了及时报告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1. 及时了解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2. 提供有效的信息,为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部门进行疾病监测、防控提供依据。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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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是一项涉及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重要工作,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素质,并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的分类和报告要求第六条食源性疾病按照病因可分为细菌性、病毒性、寄生虫性等不同类型。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要求如下:(一)应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二)应提供完整的病例信息,包括疾病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三)应提供有关疾病症状和发病情况的详细描述和时间轴;(四)应提供疾病患者的病原体检测结果和相关实验室报告。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流程第八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主要包括接收报告、核实信息、登记备案、报告上级、汇总分析等环节。
第九条接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专门接收食源性疾病报告的窗口或联系人,接收来自各级单位和个人的报告信息。
第十条核实信息:接收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内容包括报告人身份、报告内容准确性等。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核实无误后,应将报告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包括报告人的联系方式、报告时间、疾病类型等。
第十二条报告上级:核实登记完备案后,应将报告信息及时上报上级单位,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第十三条汇总分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进行食源性疾病的汇总分析,总结并评估食源性疾病的流行趋势和病原体变化情况,为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疫情的报告与处置第十四条发现食源性疾病疫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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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水摄入病原微生物、寄生虫、有毒物质或其他致病物,而引起的一类传染性疾病。
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控食源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必须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设置1.建立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协调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
2.协调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监测指标1.监测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
2.监测指标包括食品中的微生物、寄生虫、有毒物质等。
三、监测方法和途径1.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各级疾控中心、卫生健康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
2.通过定期抽样检测、风险评估、现场调查等方法,及时发现患者和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毒物质。
四、报告制度1.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食品中有问题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2.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通过网络平台、短信通知等方式,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
五、应急响应机制1.建立食源性疾病应急响应预案,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疫情或问题食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和防控。
六、信息发布和公众宣传1.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提供权威、及时的疫情信息。
2.加强食品安全宣传,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评估和监督1.定期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有效实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源头,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患者数量和疫情扩散的可能性。
同时,通过信息的共享和公众的参与,可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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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传播的疾病,其发生与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密切相关。
为了及时控制和防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制定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制度内容1. 食源性疾病报告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食品监管机构、卫生部门等。
2. 报告的内容:报告应当包括疾病的名称、发病情况、传播途径、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统计数据等。
3. 报告的渠道:报告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在线平台等方式进行。
4. 报告的时限:疾病疑似或确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5. 报告的责任人:单位和个人应当 designate 专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工作。
6. 报告的保密性:相关部门应当对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报告信息,防止信息的滥用和传播。
7. 报告的追踪和排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追踪报告的疾病情况,进行排查和调查,确保食品安全。
8. 报告的记录和统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的记录和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五、制度的执行1. 本制度由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3. 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报告能力。
以上是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范文,各个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还需加强监督和宣传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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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食堂、餐厅、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第三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期发现、及时报告、有效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食品安全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三)对食品经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四)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六)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食品经营场所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临床科室、食堂、餐厅、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场所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章监测与报告第七条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污染事故的监测与报告;(二)食物中毒事故的监测与报告;(三)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与报告;(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报告。
第八条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表》,并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第九条食堂、餐厅、小吃店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具消毒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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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管理食源性疾病疫情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个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示例:
一、工作目标
及时、准确地报告食源性疾病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控制传染源。
二、工作流程
1.报告接收:由卫生防疫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食源性疾病报告。
2.报告内容:报告需包含疾病患者基本信息、症状描述、就诊医院、就诊时间等相关信息。
3.报告渠道: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4.报告分级:根据报告内容和严重程度,将报告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
5.报告响应:一级报告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二级报告应进行调查核实,三级报告应进行日常监测。
6.疫情通报: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相关医院、相关企事业单位等通报疫情信息。
三、管理规定
1.责任分工:明确报告接收人员的职责,确保24小时值班。
2.报告统计:定期统计和分析报告数据,及时发现和预测疫情趋势。
3.报告审查:对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完整准确。
4.报告备案:将报告进行备案存档,方便查阅和追踪疫情发展情况。
5.信息保密:对报告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6.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升报告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以上是一个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简要概述,具体的实施细节会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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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治能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调查、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对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第七条疾控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和分析,为食源性疾病报告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食源性疾病报告责任人,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发现、报告和相关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三章报告范围与程序第九条食源性疾病报告范围包括疑似食物中毒、食源性感染病例、食源性中毒病例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立即进行诊断,并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报告至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源性疾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共享。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等应当及时向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报告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
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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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
第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分析、评估和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断、治疗和报告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第八条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将病例报告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例,病例报告表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例描述、食品暴露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后,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监测与分析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信息,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报告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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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和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安全监测和防控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等。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于感染或中毒等原因,通过食品传播引起的疾病。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是指在发现或疑似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上报相关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及时、准确、公开、协同。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第五条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由国家、省级、地市县级三级组成,分别负责全国、省级、地市县级的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六条各级食源性疾病报告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报告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快速、准确的信息传递。
第七条各级食源性疾病报告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密切协作机制,形成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合力,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监测和防控工作。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流程第八条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流程包括发现报告、核实确认、信息上报和后续跟踪处理四个环节。
第九条发现报告环节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中,相关人员发现或疑似发现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核实确认环节是指相关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即刻进行核实确认,包括调查病例、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上报环节是指核实确认结果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上报给上级食源性疾病报告机构,上级报告机构接到上报信息后,及时上报给更高一级报告机构,最终形成全国范围内的食源性疾病报告。
第十二条后续跟踪处理环节是指在食源性疾病报告完成后,继续对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包括病例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机构的职责是负责食源性疾病报告和监测工作,包括组织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制定和实施,推动食品安全监测和防控工作的开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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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一、目的
全面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
二、监测内容
分为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2.本监测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
(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未经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三、监测对象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
/异常
1
成员:
职责:1、协调监测工作
2、负责院内会诊
3、组织医生培训
4、全面落实方案
5、后勤安全保障
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
分管院长:
成员:
职责:负责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日常工作。
2、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专家小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院内专家会诊;各临床科室主任并且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纸质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及患者的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
(
/
2.
诊,
分管院长应组织食源性疾病监测专家小组尽快进行院内专家会诊,并且在会诊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山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3.医院在会诊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各临床科室主任向公共卫生科提交以下资料并及时上报至山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纸质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2)患者的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
4.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当山亭区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进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时,我院应当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例相关信息的调查,各临床科室主任并且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某区人民医院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