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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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 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 法重点笔记

自考公司法重点笔记一、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理解公司法,首先要明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通常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如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公司外部的交易关系,如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的分类(一)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主要依靠股东个人的信用,如无限公司;资合公司则更看重公司的资本,如股份有限公司;而人合兼资合公司兼具两者特点,像有限责任公司。

(二)依据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通过持有子公司的一定股份或通过协议等方式,对子公司进行控制。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经营决策等方面受母公司影响。

(三)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业务、资金等进行统一管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为50 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股本总额。

3、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重要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设立程序1、订立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或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法主观题重点考点

公司法主观题重点考点

公司法重点考点1.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纵向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横向否认)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2.债权出资:债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依法进行转让,符合非货币出资的条件。

债券出资本质上是债权让与。

受让人取得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例如抵押权,不因该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而受到影响。

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非金钱债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资期限:《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4.股东失权:《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针对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失权的决议,并不是只能或者必须做出失权的决议。

)5.公司决议的效力:判断顺序:决议效力的类型:(1)不成立(程序根本缺陷)《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024年新《公司法》重点解读--下精选全文

2024年新《公司法》重点解读--下精选全文

股份公司之股份取得的财务资助规则
董监高赔偿责任-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会/董事会瑕疵决议的救济路径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
股东会/董事会瑕疵决议的不成立
关联交易的管制规则
董监高谋取商业机会的禁止与例外
公司治理-ESG责任
《公司法》特别规定的适用-“国家出资公司”
新《公司法》项下的“国家出资公司”
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信息的公示事项
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完善-查阅范围的扩展
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完善-查阅程序的完善
B层.董事会层面-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完善
B1层.法定代表人-职权&责任
B2层.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的职能替代-单层架构
小规模公司治理架构的简易化
公司治理-公司的内部人士vs外部人士
股东/控股股东的连带责任及赔偿责任
2024年新《公司法》 重点解读
一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二 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三 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 四 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 五 国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六 一人公司管制的放松 七 公司法其他重要调整
公司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
A层.股东会层面-股份公司会议规则的优化
股份公司类别股东的双重表决
发行类别股份的司章程的额外要求
国资监管规则中的“国家出资企业”
新《公司法》项下“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架构
公司形式的扩充-股份公司也可
股东类型的多元化-非法人股东未禁止
新《公司法》项下对一人公司特别管制的松绑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成立大会
公司债券融资监管规则的优化
公司登记程序的便利化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公司清算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无效和可撤销)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公司的设立方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及要件。

股东诉讼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出资形式及其要求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各种事项表决的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28题)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A【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据此可知,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选项B表述正确。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选项C表述正确。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可知,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选项D表述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

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做出任何有效的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

下列那一项是正确的?()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C.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D.不应解散过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知识点

公司法 知识点

公司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司法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公司法就是规定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解散等各种事宜的法律规则大集合。

就好比一个大的游戏规则手册,在这个手册里告诉你开公司怎么开,公司运营的时候老板、员工还有股东都要遵循什么,以及公司要是不干了怎么收尾等。

②重要程度:在商业领域里这可太重要了。

公司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要是没有这个法来规范着,那市场就乱套了。

比如说,有人想投资一个公司,要是没有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那他的钱投进去得多没保障,都不知道自己能得多少回报,有没有话语权之类的。

③前置知识:你得知道基本的商业概念,像什么是企业啦,什么是投资这种。

还有基本的权利义务观念,就是你想做一件事,你有什么权利同时又要承担什么义务。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只要跟公司打交道就跟它有关系。

你想开公司,你就得按公司法来设立,一步一步走流程。

如果你在公司里上班,你要知道公司法对员工权益在公司架构里有没有保障。

再宽泛点,如果是跟公司做合作,要了解这个公司是否依法运营,免得卷入不必要的麻烦。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公司法在整个商业法律体系里那是基石一样的存在。

就像大厦的地基,没有它,上面关于公司的各种法律架构都没法好好建立。

②关联知识:和合同法那联系可大了,公司经营过程中肯定会签订很多合同,这时候就要合同法和公司法一起发挥作用。

会计学也有关,因为公司的财务状况得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公布。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在于它的条款挺复杂的。

比如说公司的治理结构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一不小心就混淆了。

关键点是得明确不同角色在公司里的定位以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④考点分析:在法学考试里可是重点。

经常出现在考查方式上比如给个公司运营中的状况,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或者叫你解释公司某个机构的权限。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公司法首先对公司的概念定义得很清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法人呢,就像是法律里虚构出来的一个人,这个“人”能做很多事,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打官司等。

00227公司法 重点

00227公司法 重点

单选题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双重属性,以组织法为主。

3、公司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归属于公司。

4、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同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5、按照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6、公司应当具有合法性、营利性、独立性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

7、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公司法人可以享有的权利是受遗赠权。

9、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10、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根本的区别为法律地位不同。

11、大致说来,企业的形态除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集团企业外,还有自然人企业。

12、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13、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1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标准是公司是否发行股份。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1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7、在理论上,可将公司分为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其分类标准是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

18、无限公同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19、我国《公司法》生效后,各种企业法同样有效。

20、17世纪,公司法发端于海上贸易发达的英国。

21、英国东印度公司采取的是合股公司的形式。

22、“南海泡沫”事件是英国1720年匆匆通过《泡沫法令》的真正原因。

23、格兰斯顿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颁行。

24、美国在公司立法上采取准则主义后,极大地刺激了公司的发展。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考试重点
公司法考试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是指法人、合伙或其他组织,通过出资设立,由国家法
律认可并取得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公司的债权债务归公司承担,与公司的成员无关。

2.公司的设立和登记:公司的设立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包括选择公司名称、确定
出资方式和比例、制定公司章程、召集股东会、确保股东的出席权利等步骤。

3.公司的分类:公司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等。

4.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的基本框架,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各机构的职责和运作方式。

5.公司的股权保护原则:公司的股权保护原则是指公司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对股东的出资、股份转让、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

6.公司的管理原则:公司的管理原则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包
括合法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责任制原则等。

7.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或清算,这些事项需
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遵循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重点

公司法期末复习1、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大陆法系: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的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至于无法以合作伙伴运作而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

2、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1.对外进行营利2.对内向投资人分配利润(2)社团性:1.两人或两人以上,公司的社团性包含了公司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内在要求2.一人公司是具有社团性的公司的例外(3)法人性: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4)法定性:1.公司类型法定2.公司内容法定3.公司公示法定3、公司的学理分类(按照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分类)(1)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无限公司。

(2)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如股份有限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无限+有限)4、我国公司法律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都资产对其债务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向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全是重点

公司法期末考试复习全是重点

(19)第三节监事会 (19)一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19)二监事会(监事) 的职权〔了解即可〕: (19)三监事会议事规那么 (19)第四节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民事责任 (20)1,忠实义务, (20)2,竞业禁止义务 (20)3,善管义务 (20)第十一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0)第一节 (20)第二节公司的分配 (21)4、股利分配形式 (21)第三节公积金制度 (21)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分立、组织变更 (22)第一节公司的合并 (22)一概念 (22)二合并的程序 (22)三合并的法律效果 (22)第二节公司的分立 (23)一分立的方式派生分立;新设分立 (23)二分立的程序 (23)第十三章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23)第一节公司终止 (23)第二节公司的清算 (24)第十四章外国的分支机构 (25)第三章第一节公司设立的概述一,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公司设立的特征:1、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发起人;2、设立行为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成立公司;4、公司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不一致三设立的原那么▪自由设立主义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施加任何干预,公司设立完全依设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采取严格准那么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根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局部,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登记一概念公司登记公司设立登记:二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F9〔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取消实收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完整word版)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完整word版)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公司法(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①依法设立(F6、7)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自考公司法笔记(重点标记)

自考公司法笔记(重点标记)

公司法总论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P 1二、公司法的性质P 2—3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三、公司法的精髓P 3--4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第二节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是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P5 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P 5-—101、合法性: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2、营利性;3、独立性:权利能力(经营范围、转投资和作保证人的限制);行为能力;侵权行为能力;三、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区别:P 10—-121、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利润都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2、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由参加合伙的人共同协商经营的.3、公司和集团企业的区别:集团企业:指已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企业的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一个亿;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P 12—15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和独资公司;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法考备考中的公司法重点知识点(一)2024

法考备考中的公司法重点知识点(一)2024

法考备考中的公司法重点知识点(一)引言概述:法考备考中的公司法重点知识点(一)涉及了公司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规定。

本文将分为五个大点来介绍这些知识点,包括公司的定义和分类、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注册与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益。

通过深入学习这些知识点,考生将能够更好地理解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并提高备考的效果。

正文:一、公司的定义和分类:1. 公司的概念及特点:a. 公司的定义和基本特征;b. 公司法中对公司的界定。

2. 公司的分类:a. 根据所有制形式的分类;b. 根据组织形式的分类;c. 根据经营范围的分类。

3. 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a.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b.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c.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公司的组织形式:1. 公司的内部管理组织:a. 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b.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c.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责任。

2. 公司的外部监督组织:a. 注册资本的形成和变动;b. 股东会的职权和责任;c. 公司的高级监督机构。

3. 公司的财务管理组织:a. 财务会计核算;b. 盈余分配和利润分配。

三、公司的注册与设立:1. 公司的注册程序:a. 注册手续和流程;b. 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的规定;c. 公司登记和公告的要求。

2. 公司的设立形式:a. 公司合并和分立;b. 公司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1. 公司的机构设置:a.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b.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

2. 公司的权力分配和合规机制:a. 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关系;b.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3. 公司的治理结构:a. 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规范;b. 公司治理的流程和程序。

五、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益:1. 股权的定义和属性;2. 股东权益的保护和限制;3. 股权的转让和继承。

总结:通过对法考备考中的公司法重点知识点(一)的介绍,我们了解了公司的定义和分类、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注册与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公司的股权和股东权益等重要内容。

新公司法重点

新公司法重点

新公司法重点
一、公司设立和组织
1. 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设立程序,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成本。

2. 强化了对公司组织形式的要求,规范了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公司资本制度
1.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

2. 完善了公司资本变动制度,规范了公司增资、减资的程序和要求,保护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结构
1. 强化了董事会的作用,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

2. 完善了监事会制度,明确了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强化了对公司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3. 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股东权利和义务
1. 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等权利,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规范了股东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等行为,防止了股权滥用和内幕交易。

五、公司债券和融资
1. 规范了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为公司融资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2. 允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股权融资,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

六、公司合并和分立
1. 规范了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和要求,保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中债权人的保护措施,防范了公司债务风险。

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1. 明确了公司解散的条件和程序,规范了公司清算行为。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一、简述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依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二〕特征:1、营利性〔1〕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2〕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连续不断地进展,且有固定的容,即有明确的经营围2、社团性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的结合为根底。

除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的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这一本质属性。

3、法人性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必须符合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三项要求。

二、公司发起人在股份设立中,我国公司法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

所谓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在股份成立后,发起人一般会拥有股东的地位。

三、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四、冒名股东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五、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六、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七、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八、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

九、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一〕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或"同时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

新公司法学习重点

新公司法学习重点

附件1
《公司法》理论部分学习重点
第一部分: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学习公司的概念、法人的概念、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基本权利义务
第二部分:公司的分类
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标准、基本特征、学习分公司、子公司的特征以及法律地位问题和承担权利义务问题
第三部分:公司的设立
学习公司设立的概念、设立的登记制度、两种不同的设立方式、两种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两种不同公司发起人的相关条件、出资方式、出资的期限、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第四部分:公司股东
学习股东的定义和概念、股东资格与股东名册、隐名股东与实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代持股权的法律风险、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股东代表在诉讼中的权利、股东为自己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条件、第五部分:公司高层
学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的任职资格、权利分配、义务和责任、
第六部分:了解公司的财物及会计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收益分配的先后顺序、公积金制度
第七部分: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
学习公司变更相关项目的程序、法律后果、增资减资、类型变化、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的程序、合并分立时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份额、一般程序
第八部分:公司的破产与清算
学习公司解散的流程、解散的原因、清算的程序要求、股东在公司解散时的权利义务、解散时财产的分配。

第九部分:公司的详细分类
学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的不同结构和各个部门的不同规划以及权力行使顺序。

1。

2024年新《公司法》重点解读--上精选全文

2024年新《公司法》重点解读--上精选全文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形式-股权/债权出资的法定化· 第48条,股东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货币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资本充实原则
抽逃出资条款 53/107
瑕疵出资条款 50/51/52/107
· 修正,小修,部分条文修改,主要制度不变· 修订,大修,规则的重大调整/全面修改
第二次修订·20240701生效·公司资本制度变革3.0
2005.10第三次修正 ·20140301生效
2023.12第四次修正·20181026生效
第一次修订·20060101生效·公司资本制度变革1.0
·取消溢价发行报国务院批准 ·公司资本制度变革2.0 ·完善公司回购制度
股份公司首期实缴
募集设立
35%
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授权边界及程序·授权例外,以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股款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2/3决·第153条,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52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当年利润第210条
3)任意公积金
2 )法定公积金
, 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公 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规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的, 股东应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监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212条六个月内实施
, 抽逃出资,53条/107条,股东 抽逃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监 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学习重点

公司法学习重点

公司法学习重点: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2、试述股份的设立程序。

3、试述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4、试述资本维持原那么在公司法中的表达。

5、试述股份发行的原那么。

6、试述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7、试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

8、试述公司分立的程序。

9、试述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

10.试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11. 试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12.试述股份的优点与缺陷13.试述公司合并的特点。

14.试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5.试述公司侵权行为应具有的条件16,试述公司与个独资企业的区别17,试述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8,试述分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9,试述募集设立的概念和特征20,试述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特殊情况21 试述公司发起人的概念和特征22,试述公司资本的概念和特征23,试述股东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24,试述股权的内容25,试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消极条件26,试述公司债的概念和特点27,试述公司合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28,试述公司分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9,试述公司解散的事由30,试述普通清算组的职权31,试述普通清算程序32,试述股东会的职权33,试述董事会的职权34,试述经理的职权35,试述监事会的职权2007本科班?公司法?期末复习资料曲连生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72 更新时间:2021/10/28 14:49:05电子学区2007 本科经济管理专业?公司法?复习题一、多项选择题:1、公司的主要特征有〔ABCD 〕A、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B、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根底组成的社团法人C、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D、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D 〕A、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B、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C、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D、公司的局部经营关系3、以下有关公司法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有〔ABCD 〕A.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B.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C.从公司法的标准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相结合的法律D.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那么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

公司法重点整理笔记1、法人制度的价值:①独立的财产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

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

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2、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一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法院可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4、公司的目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所谓以盈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

5、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第一,对公司转投资方面的限制(15条、16条)第二、对公司提供担保行为的限制(16条)第三、对公司提供贷款方面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目的: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6。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所有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重点归纳总结

公司法重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1、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公司法的精髓(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②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3、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6、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7、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8、公司与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①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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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重点)1.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解释】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因为合伙要求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因对外投资而(被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实际上是损害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解释】(1)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不行;(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可能发生大股东操纵公司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例题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作出决议。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总经理【答案】A【例题2】公司对外投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答案】√【例题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答案】×(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重点)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

(三)关联交易的限制(重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解释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解释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释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解释5】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重点)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解释1】(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解释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

【例题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答案】×【例题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答案】×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一)登记事项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重点)。

3.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二)设立登记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应当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准。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三)变更登记(重点)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8.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例题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有()。

A.公司的经理发生变化B.公司的住所发生变化C.公司的实收资本发生变化D.公司的名称发生变化【答案】BCD【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答案】D【解析】(1)“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因此选项A错误;(2)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B错误;(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C错误。

(四)注销登记1.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分公司(1)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仅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注册资本:3万元【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相关链接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3.公司章程(重点)(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有()。

A.公司的经理B.公司的副经理C.公司的董事D.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答案】ABCD(二)资本制度(重点)1.出资期限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允许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分期交付。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相关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出资形式(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解释】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未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解释】新《公司法》删掉了原“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

3.出资义务(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1】发起人股东的这一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以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

【解释2】只是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

【相关链接】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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