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

合集下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
准 和 方法 格 审査

包 工 程或 者
用 综 合评估 法

万 以 上 的 专 业 工程 可 以 采

组 建评标 委 员 会

对投 标 人 资

其他 工 程 应 当 采 用 经 评 审

投标 文 件评 审 和 比较
推荐 中
的 最 低 投 标价 法
合 理 低 价法

合理 区 间
标 候 选 人及确 定 中 标 人等 工 程施 工 评标 活
评标 活 动 依 法 进 行
招 标人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干 预 或 影 响 评 标 过程 和 结 果
投标 人应 当 根据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投
第五条

招 标 代 理机 构 和

标文 件 标


投 标文 件

般 由 投标函


技术
招 标投标交 易 场 所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招 标 人 应根 据 本 办 法 及 有

门 负 责 对 工 程评 标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依法 査
关规 定

确 定 具 体的 评标标 准 和 方 法

处 评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评 标 细 则 和 对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相 应要 求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储存 场 所 严禁 吸烟 和 明 火 照 明

库区内使

进 行 处罚

构 成 犯罪 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鲁建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切实提高建设执法监察工作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应当重调查、重证据,遵循合法、合理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执法监察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鲁政办发〔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建设字[201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设字〔2014〕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推进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制订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8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0月22日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指南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举报房屋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经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第三条鼓励施工企业、项目一线从业人员举报身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项目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住建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 二十 五 条 省 财政厅 和 省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厅负 责 对非教 育 系 统政府 公派出 国 留 学项 目 经 费 的管理 和使用情 况进行 督 查 , 如 发现有 隐瞒 、 滞 留 、 截 留 、 挪用 现 象 , 将按 照 有关规定追究 相关人员 责任 。
第 二 十 三 条 留 学人 员 在 国 外 留 学期 间 或 因 出 国 留 学形成 的论 文或科研成果发 表 、 发 布及参 与评 奖 时 , 应注 明 本研究成 果 得 到 山 东 省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留 学 项 目 资 助 。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市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 局 、 中 央驻 鲁 单位 、 省 直主 管单位和 省 属 企业应 当 建立科学 、 合 理的 经费 监督管理 机制 , 单位负 责人对 非 教育系 统政府公 派 出 国 留 学经 费 收支 的 真 实 性 、 合法性 、 完 整 性负 责 , 财 务人员 应 当 对经费 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 和监督 , 应 当严 格遵守财务相关 制 度 , 接受 相关部 门 的 监督 检查 。
5 月 23 日

8 — 0 1 6 00 0 5
山 东 省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 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住 房城 乡 建设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举 报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建 执 法 字 〔 2 0 1 8 〕 7 号
乡 水务局 , 菏泽 市 开发 办 , 各 国 家 级风 景 名 胜区 管 理机构 :
为规范全省 住房城 乡 建设违法违规行 为举报 管理 , 提高办理质量 和效率 , 更好地 维
护 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组织 的 合法权 益 , 根 据 《 信 访 条例 》 、 《 住 房 城 乡 建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鲁建质监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SDPR-2022-016000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质监字〔2022〕1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房﹝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鲁建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建发[2013]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管局(处、办),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省建管局,厅机关、直属单位: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269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小强联系电话:*************(兼传真)信箱:*****************附件: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20日附件: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二○一三年目录一、建筑节能管理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四、勘察设计管理五、城乡规划管理六、城市建设管理七、燃气供热管理八、房地产业管理九、住房保障管理十、住房公积金监管十一、村镇建设管理十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十三、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十四、建筑执业人员管理说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筑节能管理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8日附件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鲁建监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监字〔2012〕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查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现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依法查处住房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处理的投诉举报;(三)跟踪、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下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鲁建招字[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招字〔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加大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监管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受理程序,限定处理时限,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报必查、违法必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0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的投诉,可以会同或者移交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8日附件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鲁建管发[2014]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14〕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2014年1月23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鲁建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4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
二 十七 允许 改 制 企 业转 换 企 业 类 型 。 国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及工商所
设立 “登 记绿 色通 道 ” 。对 文 化 产 业 企 业 登 记 以
有 企业 、 集 体 企 业 改制 后 , 因 为生 产 经 营需 要 ,
允许 其 变更 登记 为原先 企业 组织 形式 。
及 国有企业 改 制 登 记实 行 急 事 急 办 , 特 事 特 办 针对 高校 毕业生 、 下 岗失业 人员 、 残 疾人 、 退役
用语 。个 人独 资企 业 、 合伙 企业 、 个体 工商 户为 扩大 规模 , 申请 设立 为公 司的 , 在主要 出资 人不
变 的情况 下 , 允许保 留原 字 号和行 业用 语 。 三 、 创新服务方式 , 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三十 深化 企 业 登 记 窗 口服 务 。 把 为 民服
制 , 撰写 有价 值 、 有权 威 的分析报 告 , 积极 通过 信 息分析 指导 市场 主体 投资 、 服务 社会 公众 、 为 各 级党委 政府 决策提 供参 考 。
军人 、 农村 转移 劳动 力 、 返 乡农 民工 、 城 市 困难
二十八 允许转型企业保 留原有经营项 目 。 个体 私 营业 户转 型为公 司制 企业 , 原 经 营项 目中
有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经许 可 经营 的 , 只要批 准文件 如 许可 证 、 资 质 证 等
二十九
家庭等七类服务对象 , 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
企业 注册 登记时 , 提供 政策 解读 、 项 目选 择 、 工 商知识 等 咨询服 务 , 提升其 创业 能力 。 三十 二 深入 推 进 企 业 登记 管理 信 息 综 合 分析运 用 工 作 。建 立 有 权 威 的数 据 分 析 运 用 机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行使举报权利,根据《信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勘察设计、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筑节能、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

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受理、登记、初核、分办举报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三)跟踪、督促、检查举报件办理情况;(四)开展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

第五条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方式进行。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或有效线索等。

鼓励实名举报和逐级反映问题。

第六条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初核,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

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鲁建监字[201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建监字〔201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查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现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依法查处住房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