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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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农村土地承包案例:保护小农户权益事件一:拐卖土地时间:2007年细节:在浙江省某农村,小农户小王在2007年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而成立了一家合作社。

但在同年,一位名叫李明的企业家接触到该地区农田资源的潜在商机,他设法以极低的价格向小农户秘密购买土地。

为确保交易成功,李明多次私下里找到小王,并向他承诺愿意给予巨额回报。

受到诱惑,小王忽略了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选择暗箱操作。

事件二:农民维权时间:2008年细节:得知小王与李明交易的消息后,当地其他小农户迅速意识到小王的行为可能损害到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几十名农民聚集在村委会,要求政府介入调查此事。

村委会将事件上报,引起了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注意。

事件三:政府协调时间:2008年细节:农村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派遣工作组前往该村进行调查,并与村委会、小农户们进行了多轮协商谈判。

经过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和相关法规,工作组意识到小王对土地的非法出售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威胁了广大农户的权益。

工作组迅速做出决策,要求小王及时停止与李明的交易,恢复土地承包权。

事件四:司法解决时间:2009年细节:尽管政府工作组的介入起到了一定作用,小王拒不履行停止交易的决策,继续将土地出售给了李明。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农民们选择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他们委托当地知名律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小王返还土地和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律师点评: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政府在农村土地资源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不当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他农民的权益,引起了村委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政府及时介入解决争议,通过协商谈判和司法手段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农民维权是一个关乎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政府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和教育,以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上的各界也需要提高对类似事件的关注和预防,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到侵犯。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案例背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也是他们生活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给农民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困扰。

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县农村,甲村和乙村之间有一块土地,甲村农民甲某拥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由于甲某年纪大了,无法继续耕种,他决定将土地转让给乙村的乙某。

然而,甲某和乙某之间在土地转让上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甲某和乙某是否签订了土地转让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纠纷难以解决。

2.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如果存在书面协议,那么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价格过高或过低可能引发纠纷。

3.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甲某是否充分了解土地转让的法律后果?他是否有权利选择将土地转让给其他人?案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案例描述在某市农村,农民甲某去世后,他的承包地应该由其子女继承。

然而,甲某的儿子乙某和女儿丙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升级。

案例分析1.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国法律,农民的承包地应由其子女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乙某和丙某是否都是甲某的合法子女?他们是否具备继承权?2.继承份额的分配:如果乙某和丙某都具备继承权,他们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是否存在其他亲属对土地继承份额的主张?3.农民的意愿:甲某在生前是否有明确表达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意愿?如果有,他的意愿应该如何权衡?解决方案方案一:调解调解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避免长期诉讼。

方案二: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可以快速解决争议。

方案三: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诉讼。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示例文章篇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经同意转包引发的纠纷我爷爷在我们村有一块地,他和村里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后来啊,爷爷身体不太好,不能种地了。

同村的张大伯就找到爷爷,说想种这块地,爷爷心想都是同村的,就口头答应让他种了。

可爷爷没和村里说这事呢。

过了两年,村里土地流转有新政策,说要统一规划这块地。

这时候,爷爷才想起来,他还和村里有合同关系呢。

张大伯觉得自己种了两年地,投入了不少种子、化肥的钱,这地就该自己继续种。

爷爷就犯愁了,他觉得自己虽然让张大伯种了,可没经过村里同意啊。

这就好比你把自己的玩具借给朋友玩,可这玩具是从学校借的,你没和学校说就借出去了,学校肯定不同意啊。

这时候,爷爷去问村里的干部。

村干部说,按照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要经过发包方也就是村里同意的。

爷爷虽然是好心,可这做法不符合规定。

张大伯也觉得自己有点理亏了,但是他又不甘心自己的投入就这么没了。

那怎么办呢?最后啊,村里商量了个办法。

张大伯在地里的投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从爷爷的承包收益里扣除一部分补偿给张大伯,然后这块地按照村里的新规划流转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可不能随随便便,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案例二:土地用途变更引发的纠纷隔壁村的李叔叔承包了一片地。

他的合同上写明了是用来种粮食作物的。

可是呢,李叔叔听别人说种果树赚钱,就偷偷把一部分地改成种果树了。

这事儿啊,刚开始没人注意。

过了一段时间,村里要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检查。

这一检查,就发现李叔叔这块地的用途变了。

村里就找李叔叔谈话,说他违反了合同规定。

李叔叔还觉得挺委屈呢,他说:“我这也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得好点啊。

”可是这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用来住,结果你未经房东同意就把它改成商铺了,房东能乐意吗?村里说,土地的用途是有规划的,这是为了保证粮食安全等很多重要的事情。

如果大家都随便改土地用途,那不乱套了吗?李叔叔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可是那些果树已经种下去了啊。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案例:赵某与本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擅自变更承包地用途被起诉。

1985年4月15日,赵某与本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每亩2元的价格承包了本组土地53亩,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赵某除在5亩土地上种植了果树等农作物外,大部分土地一直闲置撂荒。

1997年1月,赵某看到土地市场有利可图,便偷偷将部分承包地以每宗1300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某等三户作为宅基地,用以建造住宅。

在此后的4年时间内,赵某又将其承包的其余土地作为宅基地进行转卖,共收取转卖款18306元。

2007年2月,那坡县城厢镇第三村民小组以赵某擅自变更承包地的用途为由起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1. 村民因土地流转问题发生纠纷。

在某个村庄,由于土地流转问题,引发了一起纠纷案件。

村民甲和村民乙就土地流转的具体范围和使用权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双方的对立。

甲方认为乙方越界使用了自己的土地,而乙方则认为甲方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

双方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当地法院进行处理。

2. 村庄拆迁引发土地纠纷。

在某个村庄的拆迁过程中,由于土地补偿等问题,引发了一起纠纷案件。

部分村民对政府的土地补偿方案表示不满,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实际情况。

他们要求重新进行土地评估,并提出了自己的补偿方案。

而政府方面则认为补偿标准已经合理,并不同意重新评估。

双方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3. 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起诉村委会。

在某个农村地区,一位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农民认为村委会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他要求村委会重新进行土地承包协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村委会则辩称自己的操作合法合规,不认同农民的诉求。

最终,法院将双方传唤到庭,进行审理和调解。

4. 农民因土地流转纠纷与土地经营公司发生争执。

在某个农村地区,一家土地经营公司与农民因土地流转问题发生纠纷。

农民认为土地经营公司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土地,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而土地经营公司则辩称自己的操作符合协议要求,并不认同农民的指控。

双方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将纠纷案件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

5.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

某个农村地区发生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起纠纷案中,农民与地方政府就土地承包补偿标准等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演变成一场公开的纠纷。

双方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解决了纠纷。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等政策的落实和监督。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也逐渐增多。

下面将以一些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及其解决办法。

案例一:村民甲拆除了村直接生产的土地上的房屋,并自行转让了这块土地。

该村的村民乙认为甲的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土地的原状。

解决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是国家所有,并且不能买卖,只能出租或者承包。

因此,甲的行为是违法的。

村民乙可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甲将土地恢复原状,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村民甲和乙争夺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权,双方为了争夺土地,发生了激烈的争斗,导致人员受伤。

解决办法:首先,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及时带伤员就医。

同时,村委会可以介入调解,调查事情的经过,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土地承包权属。

如果无法调解,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审判解决纠纷。

案例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而村委会有其他安排,导致冲突加剧。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承包人需要将土地退还给村委会。

如果承包人拒绝放弃土地,村委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调解,协商承包人放弃土地的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院途径,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承包人放弃土地。

案例四:农民甲将土地流转给他人,而村委会认为土地流转违法。

解决办法:农村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的批准,如果甲未经村委会批准,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则违法。

村委会可以要求甲将土地流转的问题立即停止,并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多种多样,解决办法也各有不同。

对于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协商以及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过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3篇篇1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和承租双方依法订立的,确定承包地点、承包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农民、承包地的主要用途、承包农民的责任和权利、承包农民应当支付的承包费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起常见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村民小明因不满地租而与村委会发生争执小明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种植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近年来,随着土地资产的增值,村委会提出了涨租的建议,要求农民提高承包费。

小明认为自己承包地的地租已经很高了,不同意涨租。

村委会与小明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产生了冲突。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认为村委会不具备涨租的依据,而且他也无力负担更高的承包费。

村委会则认为涨租是合理的,是为了保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

此类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属于经济争执范畴,需要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仲裁。

案例二:农民小红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小红是某村的承包农民,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了一片土地,种植了水稻。

然而,当水稻成熟时,承包方要求小红将田地腾出,用于其他用途。

小红认为这违反了合同规定,拒绝腾出土地。

承包方不满,将小红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小红在承包期内按照合同规定种植了水稻,承包方无权要求腾出土地。

这属于明确的违约行为,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广泛,涉及面广,解决起来需要依法办事,尊重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明确权责,协议一致,防止发生纠纷。

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双方应该冷静处理,理性对待,依法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与发展。

篇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些案件涉及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和纠纷原因。

精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精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如果可以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案例,相信以后大家再处理类似的纠纷时便不会毫无头绪。

那么,小编将为大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

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

上述流转均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

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该6.2亩承包地使用权。

起诉时该承包地已种植大麦,收获期在6月上旬。

▲判决结果原告卞某于1998年9月取得兴化市钓鱼镇某村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实际耕种,但在30年承包期限内,卞某依法享有该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6.2亩承包地,依法应予支持。

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其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

因两被告已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该农作物收获期届满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参考本地时节,以6月30日前为宜。

▲评析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

因此,法律上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作了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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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 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

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农民关注的涉农法律问题,以期为农民提供法律维权参考。

二、案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简介:某村村民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30年。

合同约定,张某承包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然而,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以“土地调整”为由,将张某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民。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收回承包地。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张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3. 案例启示: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承包期限、承包方式等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如遇承包地被收回等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简介:某农户投保了农业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遇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然而,在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以“损失程度不足”为由,拒绝赔偿农户损失。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户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农户保险赔偿金。

3. 案例启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

如遇理赔纠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法院提出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例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简介:某农产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被消费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要求销售商退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涉农法律法规案例编题(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李某,因外出打工多年,家中土地闲置。

2010年,李某将自家的3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耕种李某的土地。

然而,在承包期满后,张某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李某收回土地。

李某则认为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且耕种过程中存在损害土地的行为,拒绝收回土地。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有效。

张某在承包期内提出不再续签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无权强制收回土地。

同时,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并在耕种过程中爱护土地。

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二、案例二:农村集体资产权益纠纷案案例背景:某村村民陈某,因村里集体资产分配不公,导致村民之间矛盾不断。

2012年,陈某带领部分村民向村委会提出集体资产分配方案,要求重新分配。

村委会认为,现有分配方案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制定的,且已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同意重新分配。

陈某和村民代表因此与村委会发生纠纷。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护村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土地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土地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土地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省农委积极探索土地纠纷调处办法,实施了专项案件集中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帮助各地化解土地纠纷,近期从省农委等部门接待处理的土地信访、上访案件中,选择10起不同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土地纠纷案例作简要介绍.蒙城县板桥镇刘圩村民刘某某反映:二轮承包不公平别人地多自家少主问题著2005年3月15日,刘某某赴省上访反映:本村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分配不公,自家应享有6人口承包地却只分给3个人口土地,而同村村民刘建魁、刘建河却按实有人口分了土地.现查明:刘某某大女儿1992年已经嫁到濉溪县陈集乡,在陈集村余庄组已经分得一口人的土地,二女儿1994年分地时已在婆家濉溪县双濉镇刘庙村小吴组分得土地2.6亩,因此刘家两女不应在娘家再分配土地.方某1993年2月与刘某某的儿子同居,7月回到娘家久居不回,9月县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此间刘圩村并未调整土地,且方在娘家仍有一份土地.现方某已另嫁他人.反映本村刘建河多分1人土地问题,经查属实.刘建河大女儿1994年调地期间出嫁,在婆家和娘家都各分到一份地.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要求刘建河退出一个人口土地.反映刘建魁计划外生育却按实有人口分地问题,经查:该户计划外生育已经处罚过.1994年二轮承包时,按照村民讨论通过的方案,凡在当年阴历八月十五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凭实有人口分地.鉴于这种分地“剃平头”的做法在当地非常普遍,为保持刘圩村的稳定,调查组认为1994年以前计划外生育人口分得的土地不宜收回.蚌埠(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淮上区吴小街镇吴兆昌反映: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主问题著2004年8月,吴兆昌赴京到国家农业部上访,反映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强迫农民大面积流转承包地,转包单位违规在农田里栽树.调查组核实:蚌埠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6个村委会分别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每亩每年300元价格租赁农民土地4670亩,租期10年.当年种粮收益低,2101户农民只有12户不同意租赁.吴兆昌共租赁出土地2.08亩,并连续两年领到流转收入.吴上访的直接原因是:2004年6月,在领到当年租赁费后,吴私自在已流转的土地上种上了黄豆,镇村干部赶到现场批评教育后,吴也知道自己理亏,同意不种,但要求某某公司补偿其种子等成本费用1000元.经商定:某某公司补偿他1000元成本费用,已经播种的黄豆交给某某公司.8月,看到黄豆长势好,吴又要求收割黄豆,某某公司遂用除草剂将豆苗清除.此举导致吴赴京上访.关于在农田栽树问题,据农业部和省农委专人到现场查看,此事不存在.为此,淮上区和吴小街镇召集群众代表、村干部和企业代表三次召开协调会,提出处理意见:每亩土地租赁价格提高至430元,此后每三年依粮价调整一次;想要回土地的农户,各村统一集中连片划回;公司与农户直接签订流转合同.最终,有43户农民依法收回承包地自种,各方群众对处理意见都表示满意.含山县林头镇隐龙村郭庆芳反映:村干占我的承包田主问题著2004年9月,郭庆芳反映村委会强行转包自家的承包田搞退耕还林.隐龙村民兵营长兼出纳郭庆海与郭庆芳同住郭巷组.在2003年退耕还林工作中,隐龙村退耕还林计划91亩,由郭庆海个人承包经营.含山县经管站和林头镇经管站经查,认为郭庆海与隐龙村委会之间有退耕还林承包合同,存在承包与发包关系;隐龙村与郭巷组村民之间为反租倒包的土地流转关系,有农户与行政村签订的《自愿转出土地实施退耕还林协议》为证;郭庆海本人也与村民签订了《退耕还林协议书》.涉及到郭庆芳家承包地 1.17亩,郭庆芳既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自愿转出土地实施退耕还林协议》,也没有与郭庆海签订《退耕还林协议书》.含山县农委经管站和林头镇政府依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提出处理意见:退耕还林所占用的土地,承包者郭庆海与被占土地农户协商,不得强迫.郭庆海将1.17亩土地退给郭庆芳户,并恢复耕地原状.当涂县姑苏镇焦家村陈海名反映: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公主问题著2004年10月,陈海名反映村委会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公. 焦家村靠近县城,人地矛盾突出,村规民约规定“家里有儿子的,不准招亲迁入户口;家里都是女儿的,只安排一个女婿户口迁入.”陶开凤上有两个哥哥,不符合招亲迁入户口条件,但考虑到陶开凤智力有些问题,村民们勉强同意陈海名到焦家村落户,但明确提出陈海名有些利益分配不能完全享受.2003年,由于企业征地,确定分配方案时,一字河组户代表会讨论决定:陈海名耕种的承包土地的人口补偿和土地补偿全部到位,集体所有的荒地、水面补偿陈不能全部享受.荒地和水面补偿款人均8512.5元,陈海名的爱人如数分到,女儿分了一半.姑苏镇政府经过调查认为,户代表会议讨论的意见比较合理、妥当,应维持这一决定.但考虑到陈家经济困难,镇村干部又做通村民工作,在企业新增的土地补偿款中给陈分一些.涡阳县龙山镇大高村高金强反映:村干强行转包荒地主问题著2004年7月,高金强赴省上访,反映该村村干部没有经群众同意,强行将160亩荒地转租给他人.经过调查:大高村为开发盐碱地,多次商谈后,和外商达成开发160亩土地的协议.青苗补偿费每亩100元,租金平均每亩120元,期限为20年.村委会与农民签订了土地转租协议,荒地租金每年每亩50元,耕地租金每年每亩150元.考虑到开荒户已经投入的现实,镇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座谈会,`与村委会达成了如下协议:补偿荒地开荒农户租金5年,5年后土地的租金由所在的村民组所有,补偿的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50元.对不愿意转租的承包农户,村委会对其承包地进行了调换.目前,这起土地纠纷案已妥善解决.萧县王寨镇河也村朱广路反映:村民不守规矩占地不愿出让主问题著2004年,朱广路反映同村村民朱广法没有按照“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规矩退出一个人口的承包地.朱广法、朱广路同为萧县王寨镇河也村宋庄二组村民,1992年,在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下,这个村调整了土地,并制定了“接班制”的“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办法,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这个村没有搞,因为土地是“活地”,合同书也未发放到户.当时,朱广法分得六口人的承包地.1998年,朱广法的妹妹出嫁到外村,而同年朱广路结婚,按“接班制”规定,朱广法应让出一口人的承包地给朱广路,但朱广法称“已经在地里施了化肥、种子”,不愿把承包地让出.后经村干部调解,两户形成口头协议:让朱广法再种一年就让出一口人的承包地给朱广路.1999年秋,朱广路从朱广法手中接到了这份承包地,种了一年.2000年,朱广法向朱广路要回原来的承包地,朱广路不同意,两家发生纠纷.朱广路起诉到王寨法庭.法庭判决:朱广法限期让出,并负担诉讼费用.经法院强制执行,现在,这份承包地由朱广路耕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市霍里镇笪圣西等反映:强行收回良田主问题著2003年3月,霍里镇吴庄村借退耕还林之名将120亩良田强行收回,转包给外地人改种经济作物.花山区农委和镇政府联合调查,并多次专题会议协调,现查明:农民反映问题不实.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吴庄偏远岗地干旱缺水,农民纷纷抛荒,农业税难以收缴.村民组牵头,村民自愿与外地人韩召瑞签订租赁协议,韩每亩每年缴70元给村民组,除用来缴税外,余款用于本组公益事业.此外,本组农民方宗前和汪荣民2002年从农户转包58亩耕地种苗木.近年来粮补款等惠农政策的推行,才引发16户村民上访要地.村民与韩召瑞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律效力.提议韩将承包费全部发放给村民.方宗前和汪荣民转包土地因无书面合同,重新签订合同,租赁费提高到140元/亩.不愿再转包的农户,归还土地,但要赔偿承包户损失380元/亩.对处理意见上访农户不愿接受,调查组多次做工作无效.目前,笪圣西等人已经诉至法院,依法解决.颍上县江门(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镇下门村江洪启反映:强占耕地植树农民无地可种主问题著2004年9月23日,江洪启等农民赴省上访反映:江店镇政府和下门村委会把村民70亩承包地占用植树,植树后不予管理,群众要求退还土地,并赔偿损失.颍上县农委会同镇政府查明:2002年秋,粮价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低,镇村干部在三个村的坡地退耕还林,其中占用下门村55户农民60.01亩耕地种上意杨.2003年5月,该村为便于管理,动员农户将树木统一发包给邻村董方管理,村委会与董方签订了承包合同.规定:期限10年,土地税费由董方缴纳,期满卖树收益农户与董方各得50%.村委会遂与每户又签了转包合同.处理意见:一、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粮补款等各项补贴发给农民,重新签订发包合同.二、废止合同,分户管理.按照先前签订的有效合同,村民单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损失由镇、村干部负责评估.对上述两种意见江洪启等几户农民均不接受,目前承包人董方已经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县乌江镇人民村余正柱等反映:千亩责任田村民要不回主问题著2004年5月,余正柱等5位农民赴省上访,反映该村村干部没有经群众同意,将二轮承包土地强行给外地人承包.村干部将1000多亩承包地转包给外地人种水稻,将500多亩丘岗地转包给外地人栽杨树.而村民即使想包10至20亩,也必须从外地承包人手中转包.和县农委和该镇政府经调查:人民村有4000多亩承包地,前几年,因本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种田效益较低等原因,土地抛荒问题严重,2002年底抛荒面积达1000亩.2003年8月,根据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村“两委”按照“依法、自愿、连片”的原则,在转包土地的村组召开村民会议,调出2020亩丘岗地和土质差的土地.村里将调出的耕地1390亩绝大部分包给外地人耕种水稻,极少部分发包给本地群众耕种,村委会与外地人承包户签订承包协议,并收了承包户预交的承包金.2003年冬,村委会将570亩丘陵岗地发包给与一位江苏(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人,并签订了植树合同,植树土地分别属于六个组的农民承包地、开荒地.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在逐户征求本村原承包户意见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重新归还给农民耕种;对村发包给外地人栽杨树的570亩丘岗地,凡属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予以废止,限期将树移植到非基本农田.对部分农户不愿承包的剩余耕地,按照程序依法对外公开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本村农户耕种.宿松县千岭乡日新村王正开反映:千亩河滩地归属权不明主问题著2004年9月,王正开反映千亩河滩地没有明确归属,因为种粮效益提高,村民们正在围滩建堤造田.王正开所指1000亩沿湖河滩,坐落在千岭乡日新村“通心港”圩内.1992年,该村经县政府批准,依靠群众投工投劳、社会集资等方式对“通心港”进行建圩,根据湖水水位时种时养,无固定收益.事发后,宿松县水产局、千岭乡经调查后决定:一是停建正在进行的非法建圩行为;二是该面积所有权归国家,日新村对通心港圩依法只有经营权;三是对圩内千亩面积根据“宜种则种,宜养则养”原则自主经营,但不得建圩种植,为保护种植户利益,确需要建坝可依法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不得超过通心港现有坝圩高程.目前,上述意见已逐条得到落实.。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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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农村常见纠纷解决100例土地是维持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妥当科学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稳定和发展之本。

自从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制以来,土地承包纠纷越来越多,以下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1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________1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

20________3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

20________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2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2.3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篇3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元,转包期限___年,转包费1.5万元,一次性付清。

20________7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21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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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

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

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1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

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

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申请人: 余佰海性别:男年龄:63岁职业:农民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被申请人:曾志良性别:男年龄:35岁职业:农民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

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

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

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

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

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申请人的要求: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 6.374亩;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被申请人理由:1、2000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2004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

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

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 3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 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案由: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

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

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

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 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

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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