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协管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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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交通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必须 穿着统一配发的制服,佩戴“交通管 理协勤证”和防护装备,并做到精神 饱满、举止端庄、形象良好、语言文 明。 交通协管员非工作时间、非从事配合 民警执法活动期间不得穿戴统一配发 的服装和证件。
第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 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 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 的; (六)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二)抓好“四项工作”。一抓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做好一切 工作的物质基础。基于交通协管员的性质属于临时聘用人员, 其经费难以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但现实状况是交通协 管员工资待遇太低,装备保障、培训费用、福利待遇等基本空 白,这成为交警部门使用和管理交通协管员面临的第一大难题。 因此,交警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向党政主要领导和各相关部门 积极汇报,争取广泛的理解与支持,从财政渠道获取最大、最 基本保障。二抓队伍建设。交通协管员大多刚刚走出校门,年 纪轻,可塑性强。他们人数多、阵容大,在整个交警队伍中占 重要比重。这支队伍的好坏强弱,直接影响整个交警队伍的工 作质量和社会形象。各警队要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门人员, 狠抓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省公安厅交管局应当加 强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使用交通协管员的指导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聘用、使用协管员的, 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管理交通协管员队伍
交通协管员是协助交通民警进行警务活动的非警 务人员,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支辅助力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但是, 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协管员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着 “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的问题,致使协管员 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一)把好“三道关口”。一把准入关。坚持公开招聘原则,从严把握交通协管员 的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在媒体上公开招聘条件、招聘程 序和工资待遇。招聘程序要严格采取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政审等环节,层层把 关,确保招录的交通协管员具备较高的整体素质,为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打下坚 实基础。二把培训关。对新招录的人员,要由专门部门组织系统的、一定时期的培 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法规、纪律制度、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等。 并组织全面考试,考试合格才予正式上岗,确保录用人员都能较好地适应工作。同 时,还要把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常态化,把它列入月度、年度工作计划,按计划 狠抓落实,促进协管员队伍总体素质的持续提高。三把考核关。交通协管员队伍的 管理,重点落脚在日常考评考核上。经常性的考评考核既是对交通协管员工作情况、 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的全面掌握,也是评优评先、奖优励先、促进工作的重要手段。 大队要建立协管员考核制度,中队日考核,大队月考核,年终总考核。通过考评考 核,对进步快、表现好、成绩优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差、工作和思想落后的 及时提醒和批评;对违规违纪、累教不改的给予严厉查处直至清退。不断优化协管 员队伍。
第六条 交通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 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协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与控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交通协管员依照有关规定,在交通民 警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民警指挥引导车辆,劝阻交通违法 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抢救受伤人员; (三)协助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控制犯罪 现场。 (四)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五)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 他重要情况; (六)接受群众求助; (七)其它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
来乱整。
(二)着装不整,形象不佳。为了便于工作,为协警人员购置配发了服装, 但部分交通协管员不按规定着装,严重影响了交警队伍的整体形象。有的 协管人员在路面执勤过程中相互嬉戏打闹、随意接打电话等,更有甚者在 工作之余着执勤装出入公共娱乐场所,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在 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擅自执法,违规办事。协管人员虽然协助交警执法,但并不具备执 法资格,但个别协管人员却并不理会,仍然擅自执法,因此出现了很多问 题,引起了群众的不满,给公安机关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的协警 人员在协助查处交通违法行时,擅循私情,违规办事,影响了执法的严肃 性。少数协管员在协助民警执法活动中乱收费、乱罚款,打骂群众,伤害 驾驶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释义
(交通协管员培训教材)
河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万志金 2013.3
主要了解三个问题:
一、交通协管员职责、权利和奖惩 规定及不得从事的行为。
二、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问 题论述。
三、《交通安全法》中相关的法律 解释。
一、交通协管员的职责和应承担的具体工作事项:
根据 《交通警察道路交通执法规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协管员承担的
不得从事的行为。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交 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措施决定。也不得单独进行流动抓拍
交通违法行为。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协管员是交通警察警力不足的一项补充措施, 但是不能因此而放松对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要求,除了要严格遵守人民警察 的行为准则和规定外,还要知道那些应该承担的工作和不得从事的行为,
意义。
(一)聘用协管员缓解了警力不足。协管员的大量启 用,可使大量警力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 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警力资源的效 能。
(二)聘用协管员节约了行政成本。民警具有国家公 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法律保护。通过合同的形 式聘用协管员,则成本相对较低。选择低成本、高产 出、的协管员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
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20日。培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基础知 识、安全防护技能、职业道德和协勤礼仪等方 面的内容。培训考试合格符合上岗条件的,由 地级以上市交警支队颁发“交通管理协勤证”。
已经在岗的交通协管员,每年必须参加所在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 间不少于5天。
交通协管员不具备行政执法和行 政审批资格,不得超越职责从事警务 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 用为交通协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 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录 用情形的。
第五条 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必须参加地级以
(四)纪律松懈,约束不强。有的协管人员错误地认为,公安部门出台的 “禁令”、“行为规范”及各项规定只是相对正式民警而言的,存在“我 不是正式民警,这些规定对我没有约束力”的错误思想。
四、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使用
和管理交通协管员队伍,实现既完成好交 通管理工作任务,又培养和造就一批道路 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生力军,必须把好“三 道关口”,抓好“四项工作”。
第八条 交通协管员在协助执勤中要遵守以下工 作纪律: (一)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执勤,姿态端正,礼貌待人,不准 打人骂人,刁难群众,不准与群众发生争吵, 对待群众不能“冷、硬、横”,热情为群众服 务。 (三)严格遵守勤务规定和作息时间,密切配 合执勤民警管理交通,做到勤疏导、勤劝阻、 勤宣传;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
一、聘用交通协管员的积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管理任务
日益繁重。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缓解 警力不足,发挥群众协助管理交通的作用,各 地交警部门逐步在社会上招聘工作人员,以协 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交通协管员由此应 运而生。作为公安机关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一 种制度性尝试和辅助性措施,交通协管员的产 生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更具一定的积极现实
三抓业务工作。抓好业务工作是我们的首要目的。交警大队、中队要坚持 每天“早集合、早点名、早部署”和周讲评、月总结制度,建立协管员工 作台帐,严格交通协管员业务工作管理。并通过日常勤务考核,正确评价 每位协管员的业务工作业绩和效果,奖优罚劣,推进工作。四抓关爱激励。 交通协管员是一个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团体,他们精力充沛、思想活跃、 富于创造力。他们在警队工作和锻炼的时间有限,只是一个临时团队,将 来都要奔赴社会各行各业开辟他们的新天地。对这支队伍,我们既要严格 要求严格管理,更要多给予他们关爱、培养和激励。除了要求他们积极工 作,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外,我们还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关心他们的 未来。各警队要经常组织他们开展各种积极向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 娱乐和体育活动,如体育竞赛、演讲比赛、歌舞晚会。努力培养他们的集 体观念和团队合作精神,激发他们工作热情和社会责任感、使命感,让警 队成为每位交通协管员茁壮成长的金色摇篮。
一是要经常性地组织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 努力提高协管员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水 平;二是要严格纪律约束。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 要用公安民警的纪律要求来约束和管理交通协管员。 要建立系统的协管员管理制度,用制度严格管事、管 人。促使他们工作中能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诚履 职、热心服务群众;生活中能规范言行举止,自觉遵 纪守法;第三是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监督。以自 我监督、相互监督、组织监督为主要内容,结合群众 监督、媒体监督,严格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坚决杜 绝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违纪行为在交通协管员队伍 中发生。
具体工作事项,是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明确了交通协管员的要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工作:二、明确了交通协 管员可承担的五项具体工作(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维护交 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三)、进行交通安全
宣传;(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三、规定交通协管员
第十三条 交通协管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或有关纪律规定的,给予相应的法律或纪 律处分;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究 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解除聘用合同,予以 辞退。 处分交通协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的原则,尊重和保障被处分者的合法 权利。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维护 交通协管员合法权益,对阻挠交 通协管员正常工作,侮辱、谩骂 甚至殴打交通协管员的,要及时 进行批评和制止;不听劝阻、情 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三、交通协管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结构复杂,整体素质不高。交通
协管员主要从社会上招聘,报名人员中以待业 青年为主,兼有少量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 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交通协管员人员成分 结构复杂。有的抱有临时心态,存在短期思想; 有的抱有特权意识,以为可以高人一等。以上 种种不良思想倾向导致交通协管员对交通管理 工作缺乏正确认识,不是责任感不强,就是胡
否则极容易违反纪律和违法执法,出现公路“三乱”行为。
广东省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 员队伍建设,明确交通协管员的职责 和纪律,保障交通协管员的合法权益, 推进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依据公 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 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协管 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辅助交通民警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聘用人员。
(三)通过对交通协管员的使用、教育、管理,可以 造就一批热心交通管理事业的专业人才,壮大交通安 全管理队伍,加强安全管理,促进交通安全管理的可 持续发展。同时,聘用协管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 压力,促进社会稳定。
二、交通协管员队伍的现状 交通协管员队伍在交警支队、大队的直接领导和
指挥下,积极参与交通执勤和各项公安交通管理基础 性工作,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 事故,保障各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 了重要的辅助执法管理的作用然而,由于工资待遇等 问题,从基本情况看,交通协管员队伍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人数多、分布散;二是年纪轻、学历、素质参差 不齐;三是人员进出频繁,平均服务时间短。
第九条 严禁交通协管员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民警带领上路检查车辆和人员; (二)代替民警开具行政处罚文书,对交通违 法行为实施罚款; (三)对当事人采取约束或行政强制措施; (四)勘查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或主 持事故赔偿调解工作; (五)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讯问和询问; (六)没有民警带领驾驶警车执行巡逻任务;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