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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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12.27•【文号】国务院令[第25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四川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四川省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以确保农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二、基本农田的范围和划定1. 基本农田的范围:基本农田是指具有农业生产功能、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农村社会稳定功能的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四川省确定了基本农田的范围,并将其划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2. 基本农田的划定原则:(1)保护农业生产功能:基本农田应当保留农业用地的基本功能,禁止非农业建设占用。

(2)保护生态环境功能:基本农田应当保护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3)保护农村社会稳定功能:基本农田应当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和要求1. 禁止非农业建设:四川省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用地管制,禁止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非农业建设项目,确保不违规占用基本农田。

2. 强化农田土地的保护:(1)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四川省将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提高农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确保农田的正常耕种。

(2)加强农田土壤保护:四川省将加强农田的土壤保护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土壤侵蚀和土地退化,提高土壤质量和农田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3)加强农田灌溉设施建设:四川省将加强农田的灌溉设施建设,提高农田的灌溉效率,确保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丰收。

3. 加强基本农田的监管和执法:四川省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农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大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4.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四川省将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功能。

四、基本农田保护的意义和影响1. 保障粮食安全:基本农田的保护可以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保障粮食安全。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下面小编就基本农田保护找来相关的条例,供大家阅读!最新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国家对基本农田有哪些保护政策?

国家对基本农田有哪些保护政策?

国家对基本农田有哪些保护政策?国家对基本农田有哪些保护政策?众所周知,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此,国家在1998年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那么,什么是“基本农田”呢?基本农田 : 就是指国家按照一定时期的人口数量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对农产品的需求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并且在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施行永久保护,既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农田”的用途。

加上了“永久”两个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为了强调施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2004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强调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做到“五个不准” “六不报批”。

五不准:1.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六不报批”1.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

2.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

3.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

4.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

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

6.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全文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全文
根据最新的基本农田保护规范,以下为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本农田是指具有农业生产潜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经批准划定的农业用地。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保护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划与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和政策,制定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农田。

第五条划定和确认基本农田应当结合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潜力、农田利用和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田面积、农业产量、农民收入等因素,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章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和监管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违反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确保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对于基本农田保护中的特殊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最新基本农田保护规范的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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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最新的法律法规文
件为准。

耕地保护应知应会手册

耕地保护应知应会手册

耕地保护应知应会手册一、概述耕地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护好我们的耕地,需要了解和掌握耕地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本手册将为您介绍耕地保护的基本概念、政策法规、保护措施以及如何提高耕地质量等内容,帮助您更好地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二、耕地保护政策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三、耕地保护措施1. 保护耕地数量: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挖掘现有耕地的生产潜力,提高耕地产出水平。

2. 提升耕地质量:通过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土壤改良等措施,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

同时,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3. 防止耕地污染:加强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的监管,防止其对耕地的污染。

同时,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降低其对耕地的影响。

4. 完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工作。

四、如何提高耕地质量1. 合理施肥:根据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求,合理施用化肥和有机肥,提高土壤养分含量。

同时,避免过量施肥,以免造成土壤污染和资源浪费。

2. 轮作休耕:合理安排耕作制度,实行轮作休耕制度,恢复耕地的地力。

同时,避免连作障碍,减轻病虫害的发生。

3. 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灌排体系,提高抗旱抗涝能力。

同时,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问题。

4. 土地整治与改良:通过土地整治和改良措施,改善耕地的土壤条件和地形地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Basic farmland protection regulations (revised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东省基本农⽥保护条例》《⼭东省基本农⽥保护条例》 《⼭东省基本农⽥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基本农⽥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的⾏为。

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东省基本农⽥保护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的保护,稳定耕地⾯积,确保粮⻝安全,促进农业⽣产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是指依据⼟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实⾏特殊保护,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基本农⽥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基本农⽥保护⼯作纳⼊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全⾯规划、合理利⽤、⽤养结合、严格保护的⽅针,确保⼟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地⾏政主管部⻔和农业⾏政主管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其他有关部⻔按照各⾃职责,做好基本农⽥保护⼯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基本农⽥保护管理⼯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保护基本农⽥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的⾏为。

第⼆章 划 定 第七条全省划定的基本农⽥所占耕地的⽐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基本农⽥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级⼈⺠政府分解下达。

第⼋条各级⼈⺠政府编制⼟地利⽤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农⽥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乡(镇)⼈⺠政府编制⼟地利⽤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保护区,并在规划⽂本和规划图件中载明基本农⽥的数量和位置。

第九条符合国务院《基本农⽥保护条例》第⼗条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基本农⽥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
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

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

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指合肥市政府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合肥市的基本农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包括了以下内容:
1. 基本农田划定:规定基本农田的划定原则和程序,确保基本农田的范围准确无误。

2. 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包括限制非农土地利用、禁止破坏基本农田等。

3. 基本农田用途转换:规定基本农田的用途转换条件和程序,确保转换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

4. 农田质量保护:规定农田质量保护的要求和措施,包括防止土壤污染、合理使用农药等。

5. 农田建设项目评估:规定农田建设项目的评估管理,确保项目对基本农田的影响得到合理评估和控制。

6. 法律责任: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7. 组织实施:规定合肥市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协作机制,确保该条例的有效实施。

《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合肥市农田资源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的实施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地区的繁荣,保障农民的生活和权益。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

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1. 引言保护基本农田是保障食品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基本农田是指具有保持耕地数量和质量、保障农民粮食安全的基础农业用地。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农田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本文将介绍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包括政策法规、土地利用规划、生态补偿和监管措施等。

2. 政策法规基本农田的保护在我国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政策的支持。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对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了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责任。

农业法则进一步强调了基本农田的重要性,提出了农业用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3. 土地利用规划为了保护基本农田,各级政府制定了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划定了基本农田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土地利用规划要根据农田质量、耕地资源的供需情况、农产品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规划基本农田的分布和布局。

同时,要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农田的开垦和占用。

4. 生态补偿基本农田的保护不仅涉及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也涉及农民利益的平衡。

为了保护基本农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主要包括补贴措施和生态保护岗位的设置。

通过给予农民一定的补贴和提供相应的生态补偿岗位,既可以保护基本农田,又能满足农民的生计需求。

5. 监管措施为了确保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有效进行,政府加强了对基本农田的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执法力度,对非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加强巡查和监测,定期对基本农田的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6. 结论基本农田的保护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生态补偿的提供和监管措施的加强等多种方式,可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农田资源,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广大农民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近年来,社会对于环保、食品安全等问题日益关注,保障基本农田成为了社会共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作为我国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依据,应得到广泛的关注和落实。

接下来,本文将从法律概述、基本农田定义、基本农田实施等方面来详细介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法律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4年12月29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计五章正文、八十条,旨在保障基本农田不因为经济利益被毁坏。

并根据工业化不断推进的背景,对基本农田的含义、保护、审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基本农田定义全文明确界定了何为基本农田。

第四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划的耕地保护红线内,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相对较好,在农业生产中具有重要意义、难以恢复、不可替代的耕地,用于生产粮食和其他农作物、畜牧业和林业的土地。

它是维持我国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的根基。

基本农田是农业生产和国计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农田保护全文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分别包括保护范围、转用审批等方面的条文。

1.保护范围全文共分为三级保护区:第一级保护区,即基本农田核心区,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划定;第二级保护区,即基本农田重要区,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第三级保护区,即基本农田一般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划定,并备案。

2.转用审批本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定区域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申请单位需要向所在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并听取基本农田转用审批领导小组的意见后,将申请书报送到省级基本农田转用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由省级基本农田转用审批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同意转用。

基本农田实施全文在基本农田保护实施方面,将触角伸向了实施细节。

1.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责任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农业基本农田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

政府通过制定计划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农民通过正确利用和保护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自治区、省、第九条、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限制

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限制

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限制农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为了确保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的使用和开发提出了明确的限制。

本文将从土地管理和保护、基本农田划定和使用以及违法行为处罚三个方面,探讨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限制。

一、土地管理和保护我国土地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了基本农田的地位和功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具有农田功能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划定和使用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使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城乡规划法》、《农田占补平衡条例》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和程序。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应当在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划定,并明确禁止非农业建设用地对基本农田的占用。

在基本农田使用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对基本农田的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基本农田上不得擅自转作非农业用途,不得进行大规模、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等。

三、违法行为处罚为了保障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法律对于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惩罚措施。

《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文件规定了对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于非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一套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农田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形成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以保障基本农田的合法权益。

总之,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限制是确保基本农田长期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追究,能够有效约束和制止对基本农田的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保证农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四川省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四川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农业省份,农田资源丰富,农业发展水平较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四川省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

二、基本农田的定义和范围1. 基本农田是指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不得轻易转为非农用地的农田。

2. 基本农田的范围包括耕地、水田、园地等农业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村建设用地。

三、基本农田保护的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应优先考虑,确保农田资源的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2. 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农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 综合管理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应与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形成综合管理机制。

四、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1.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农田资源、生态环境等因素,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限制非农业建设和开辟。

2. 加强农田土壤保护: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合理施用农业化肥和农药,预防土壤退化。

3. 提高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平: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提高农田灌溉和排水能力,确保农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4. 加强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农田生态保护工程,加强农田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作,提高农田生态环境质量。

五、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和管理1. 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执法机构,加大对违法建设和开辟基本农田行为的惩罚力度。

2. 完善制度机制:建立农田资源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整。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意识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预的氛围。

六、基本农田保护的效果与影响1. 提高农田资源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利用性,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2. 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3. 保护农田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4. 增加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益,提高农民的参预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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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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