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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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目的是确保财务部门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在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中,涵盖了工作交接的前提条件、内容及步骤、责任分工以及交接后的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简单的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的示例,供参考。

一、前提条件1.确保交接人员具备相应的岗位能力和知识储备,能够顺利完成交接工作。

2.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安全性,遵守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二、内容及步骤1.确定交接时间交接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确保交接人员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掌握工作内容。

2.制定交接计划交接人员应编制详细的交接计划,明确需要交接的工作内容、所需材料和文件、交接对象及交接的时间节点。

3.交接资料准备交接人员应将需要交接的文件、报表、账册等相关资料整理清楚,并标注好交接顺序、重点事项和注意事项。

4.交接过程(1)双方共同参与交接人员和接手人员应共同参与交接过程,并在互相配合的情况下完成交接工作。

(2)逐项详细说明交接人员应对每个工作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工作的背景、具体步骤、注意事项等。

接手人员需做好记录。

(3)问题解答和复核接手人员在交接过程中遇到问题,交接人员应耐心解答,并进行复核,确保工作的准确性。

5.交接后的处理完成交接后,交接人员和接手人员应共同进行工作审核,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正确性。

三、责任分工1.交接人员责任(1)编制交接计划,并按计划按时完成交接工作。

(2)清晰明确地说明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3)协助接手人员熟悉和掌握工作内容。

2.接手人员责任(1)全面了解和掌握交接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2)在交接过程中仔细记录,并就不明白的问题向交接人员及时提问。

(3)在接手工作后,持续进行巩固和提升,确保工作延续和提高。

四、交接后的监督与评估1.部门主管应对交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接手人员应定期向部门主管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从而能够及时纠正和改进。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准确性和高效性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一些要点:
1. 交接计划:在员工离职前,安排合理的交接时间并制定交接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工作内容的详细说明、交接的时间表和相关责任人的指定。

2. 工作内容交接:详细记录并交接工作内容,包括财务系统操作步骤、重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

确保接受交接的人理解工作流程和要点。

3. 文件和记录交接:将相关文件、记录和文档整理并交接给接替者。

包括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审计和税务文件等。

4. 系统权限和密码:将离职员工的财务系统权限和密码进行注销或更改,以确保数据安全。

5. 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交接过程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并在需要时进行内部审计。

6. 接收人培训:对接收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工作流程、系统操作和规范等。

确保接收人熟悉并准确执行工作。

7. 反馈和调整:接替者在接手工作后,与前任员工进行反馈和沟通,及时调整并解决遇到的问题。

8. 文件归档和记录保留:将交接过程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归档,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留一定的时间。

这些要点只是一些常见的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内容,具体的制度和程序可能会因不同的企业和法规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应用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身情况来建立适合的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使会计核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动和离职(一个月以上),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清楚,未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章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第四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本人名章。

第五条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有关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第六条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有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签字、盖章,还应列明监交人的姓名、监交日期,移交清册应列明双方交接的内容,包括: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及需说明的问题等。

第三章监交第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部门领导人监交。

第四章业务交接的具体要求第八条会计人员业务交接,由移交人按照移交清册,逐项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要逐项核对签收。

具体规定如下:(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

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交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五)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但在移交后又发现原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问题,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某公司财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管理办法

某公司财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及完善公司财务人员交接工作的程序,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具体交接程序及交接事项如下: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现金、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财务软件、领购发票及税务事项涉及到的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软盘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5、财务软件中的帐务,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规定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是财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可以使财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财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财务人员的更换出现帐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财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明确职责。

主要程序和内容有:(一)基本要求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离或者离职;如财务人员不办理交接手续而擅自离职,将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劳动法和经济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了使正常的工作不受影响,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财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必须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

同时,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

财务负责人负责人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重要管理文件和内部资料、以及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按照移交清单逐项移交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单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

其中:所有财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单由交接双方以及公司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1、财务负责人移交清单的主要内容(1)财务专用章、银行结算印章、法人章等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印章;(2)工商营业执照(正付本)、税务登记证、公司验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工商税务资料(含复印件);(3)与银行、税务、工商等主要联系人的资料,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4)历年的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等;(5)公司会计人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6)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附清单);(7)财务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手册、财务操作手册、资金的收支管理等与公司财务相关的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 财务中心审核:审批:日期:年月日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术语解释 (1)4.职责 (1)5.交接准备工作 (1)6.工作移交 (2)7.监交 (2)8.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2)9.附则 (3)附件1: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 (4)附件2:移交清册 (5)1.目的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明晰工作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根据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分(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

3.术语解释本制度中的“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发生变动时,在监交人的监督下,移交人员向接替人员移交会计工作和所经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及其物品等的活动.4.职责4.1.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1)会计工作岗位在集团内或部门内调动;(2)因请假、休假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预计超过一定期限的;(3)会计人员离职;(4)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4.2.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4.3.移交人员应将所移交工作的所有事项进行交接,并接受监交人的监督.4.4.会计人员交接工作时应当填列移交清册,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和签字确认。

5.交接准备工作5.1.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移交人员应当归集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类事项,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各会计岗位工作交接内容见《会计岗位工作交接指导性清单》(附件1),该清单作为各岗位会计工作交接的指导和参考,岗位安排有交叉的可参照此清单进行调整。

(2)已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处理完毕.(3)对已发生尚未登记的账目,应该登记完毕,并加盖登记人员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见附件2).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证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会计岗位人员交接事宜.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的工作移交,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或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派人员监交.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由公司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单位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

未移交前,该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第八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第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试行)1. 目的为确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进企业“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 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岗位变动时,能明确区分责任人移交工作前后的责任,便于财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混乱、责任不清等现象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财务人员。

3. 交接工作规定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4. 财务工作移交事项分类4。

1 出纳移交事项4.1。

1 移交对内事项:库存现金、现金日记账及银行日记账、各种原始凭证、开户及销户资料、预留印鉴卡、现金及转账支票、银行对账单及流水、网银U盾(用户名及密码)、保险柜及档案柜钥匙、变码器、各种银行存单、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类财务档案登记表(用印、外出使用文件、文件使用等)、验资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工商档案资料、银行合作协议及其他财务档案资料。

4。

1。

2 移交对外事项:对外相关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2 会计移交事项4。

2。

1 移交对内事项: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财务软件登陆的用户名及密码、发票税控盘、发票领购簿、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缴税所用UK钥匙、档案柜钥匙、报送各相关机构网络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公章、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送各机构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档案资料等。

4.2。

2 移交对外事项:对外相关机构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3 财务审计部经理移交事项:4。

3。

1 移交对内事项:重大财务事项、财务人员基本情况、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4.3.2 移交对外事项:对外相关机构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5. 财务工作移交流程5。

1 财务工作移交流程图5。

2 岗位职责5.3 流程关键控制点5。

3。

1 移交人准备移交前事项:5.3。

1。

1 移交人为出纳时,应将所需移交的全部资料准备齐全,现金及银行日记账要结出余额。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保证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财务信息及财务资料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制度。

二、具体规定(一).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和所经办的账务核对不符或由其追索的债权尚未清回的,不得调动和离职。

(二).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应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三方共同完成,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主管工作交接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工作交接由督审委审计后,股东方派人监交。

(三).移交工作必须在账账、账表、账证、账实相符的前提下进行,接收人必须逐项核对清点接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报送股东方一份。

(四).移交时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注明起止号)、发票、文件、未了事项说明、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和其他会计资料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财务软件用户名及密码、财务软件数据备份及有关资料、实物。

移交时必须按照清册逐项移交,所有的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移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基本情况及会计核算情况说明1.1注册资本总额,如有增减变化列明原因;1.2业务范围、业务特点和主要结算方式介绍;1.3本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原件及所有税种的填制说明;1.4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编报种类、编制要点及报送单位、报送时间节点;1.5其它内部或外部需要填报的表格与资料说明;1.6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日、逾期部分的主要原因、目前采取的催收措施以及收回金额预测等;1.7资产负债主要科目介绍及增减变化原因;1.8重大的财务收支及财务人员的情况介绍;1.9对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2财务档案和资料交接2.1财务相关印章、证件;2.2空白及已用发票、支票,相关领购及使用登记簿;2.3现金、存单、有价证券及保险柜钥匙、密码;2.4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2.5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2.6历年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会计基础档案,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7上报当地有关部门的各种申报、统计报表;2.8固定资产有关档案;2.9各种保险有关档案;3重要文件;3.1其它财务档案及电子文档。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制度,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财务工作交接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财务工作交接管理工作职责、管理要求、财务工作交接的流程进行规范,建立考核机制,提升统计管理水平.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财务部主任在财务工作交接管理方面负有本部门的领导责任,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由综合会计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监交人对顺利交接负责.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接替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

第三章管理内容和方法第六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还应该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七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八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纪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纪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交接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1.1会计工作交接概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因故离职或临时离岗等情况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也便于分清移交人和接管人的责任。

1.2会计工作交接范围会计人员在发生以下变动情况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一)调离本单位、在单位内部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或离职;(二)会计工作岗位变动;(三)因病、公出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或临时离岗后恢复工作的,根据工作需要应进行工作交接的;(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和改变隶属关系;(五)其他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3会计工作交接总体要求(一)接管人员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

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前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并对已处理的会计事项负责。

接管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时点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并对其处理的会计事项负责。

(二)移交人员未履行完毕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开原会计工作岗位,单位不准为其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单位因故被撤销、合并、分立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并将会计档案等应移交事项移交给上级单位或其确定的接收部门。

未移交完毕,留守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移交人员拒绝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指定他人代办移交,移交人员并不因此而转移其应承担的责任。

(四)移交人员对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及其附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清册应当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集团化财务)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集团化财务)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集团化财务)1 目的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公司财务人员。

3 定义无4 职责4.1 移交人责任:4.1.1 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4.1.2 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4.1.3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4.2 接收人责任:4.2.1 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并与移交清单相符。

4.2.2 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资产与实物确保真实无误。

4.2.3 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运作。

4.3 监交人的责任:4.3.1 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4.3.2 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5 工作内容及流程5.1 工作交接要求5.1.1 财务人员因岗位调动、轮换、离职、职位代理、请长病假、休假期间(一周以上,且无法上网办公)的工作交接,移交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5.1.2 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5.1.3 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1.4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交接行为,保证会计工作前后衔接,确保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一)因工作调动、辞职、被辞退、开除等需要离开本单位的;(二)企业内部因工作变动而需离开会计岗位的;(三)单位内部会计工作岗位变动的;(四)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会计工作交接当事人按其所在交接过程中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可分为移交人(交出方)、接交人(接收方)和监交人(监督证明人)。

第四条会计工作交接内容包括移交人从事范围内的所有会计工作实物档案,以及电子档案,包括: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信息档案、重大会计事项、现金资产、有价证券、会计票据、未决事项以及会计专用工作等。

第五条移交人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实物档案及电子档案,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六条移交人在办理交接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交接;接交人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监交人员监督交接,必要时可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XXXX有限公司文件财〔20XX〕X号关于下发《XXXX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的通知为了规范XXXX有限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依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XX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并下发《XXXX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XXXX有限公司XXX年9月X日XXXX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一、总则㈠编制目的为了规范XXXX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依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XX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㈡适用范围⒈本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及北京祥非物流有限公司。

⒉需要办理财务工作交接的情况:⑴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人员岗位轮换的;⑵因公休或者请假临时性离岗、离职的;⑶因公司内部工作变动需要而离开财务岗位的;⑷因工作调动、辞职、被公司辞退、开除而离岗、离职的。

二、财务工作的交接㈠财务工作交接的时间计划财务部经理的财务工作交接时间为一个月以内,一般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时间为一周以内,具体监交时间可由监交人确定。

监交日期以前的工作由移交人负责,监交日期以后的工作由接交人负责。

㈡财务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⒈项目性等周期较长的工作尚未完成的,交接人应当告知接替人前期工作的状况和后期工作需注意的事项,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进行工作交接的同时不影响后继者工作的开展;⒉整理好需要交接的相关材料,保证工作的完整性,如有缺失,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等待接交人的意见;⒊对未了事宜做出书面说明。

如等待签章的文件、近日内急需处理的公文等;⒋移交工作时,还应对工作计划交待清楚,要由移交人详细地介绍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在日后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便接交人接管后能顺利地开展工作。

㈢财务工作交接的内容和要求⒈出纳工作的交接⑴移交人需整理好尚未录入的报销单据以及其他由出纳保管的资料;⑵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现金、单据、凭证、支票、印章、其他资料和物品等;⒉出纳工作具体要交接的内容⑴每天报头寸、划款、录入报销单据所需使用的网银和Ukey的账号与密码;⑵所保管的现金、库存现金盘点表及出纳人员在任期间所有现金日记账及库存现金盘存报告。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XXX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为了规范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明确交接责任,保证财务、会计工作连续、稳定、合法、有序开展,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所有单位。

2 工作交接范围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1)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更换工作岗位以及因故离职等;(2)财务人员因出差、培训、借调、产假、病假、事假等而临时离岗一个月以上的;(3)合并、分立企业的财务人员重新上岗时。

2.2财务人员因出差、培训、借调、产假、病假、事假等而临时离岗,但在一月内可恢复岗位工作状态的,须参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替岗人员或者代理工作人员办理临时工作交接。

3 工作交接内容3.1所有财务人员工作移交,都须按照“交资产、交资料、交关系”的原则,移交本人实际承担的各项工作,并将待处理事项的内容、目标、关联部门或人员、联系方式、目前的状态、提请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说明。

3.2出纳岗位工作交接内容:(1)资产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存折、存款卡、信用卡,保险柜、钥匙、电子钥匙,POS机、POS机操作密码卡、密码,网银操作IC卡、USB Key,以及掌管的其他资产及相关资料,如POS机、电子银行的操作规程等;(2)票据、印章类:各种财务收据、其他票据、银行结算票据,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卡、开户行联系人资料,银行贷款资料、业务联系人情况,各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预留银行印鉴及其他财务用章;(3)会计资料类: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电子核算账套数据资料,以及掌管的其他会计资料;(4)其他资料类:未完事项说明,以及掌管的其他资料。

3.3纳税管理岗位工作交接内容:(1)票据类:各种国税、地税发票,发票领购本、领购卡,各种发票、收据等票据,领用登记簿,业务联系人情况,以及其他与票据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2)纳税登记类: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出口退税登记证,以及其他与纳税登记有关的资料;(3)纳税申报类:电子缴税协议书、划缴税款授权委托书,金税税控IC卡、读卡器、电子报税系统操作密码,税控专用计算机、发票认证专用扫描仪,纳税申报资料,各项税款(退税)申报的时间节点要求,以及其他与纳税申报(含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如与纳税申报相关的操作规程)、资产;(4)其他资料:其他与纳税管理有关的企业内部文件、上报文件,税务机关给企业下发的相关文件,享受税收政策的文件,管理台帐、记录等资料;办公设备、用具等资产。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财务人员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第四条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账等。

(三)财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四)财务文件:包括财务制度、预算计划、财务分析报告等。

(五)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工作交接程序第五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交接前,应完成当期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向接收人员详细介绍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财务凭证等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第七条财务人员应将财务文件、会计账簿、财务凭证等资料整理归档,便于接收人员查阅。

第八条财务人员在工作交接后,应继续负责对前任财务人员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交接责任第九条财务人员在交接工作中,应确保交接内容的真实、完整、连续和保密。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不得故意隐瞒、删减、篡改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接收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查交接内容,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追究原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01目的为了规范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02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财务人员。

03职责1、移交人责任: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移交。

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工作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2、接收人责任: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并与移交清单相符。

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资产与实物确保真实无误。

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运作。

3、监交人的责任: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

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04工作交接要求①移交人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②财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收人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财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收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③接收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岗位任职期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④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主管人员或直属上级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⑤公司关停、并转、撤消时,应安排必需的财务人员,办理善后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05工作交接的内容①印章类:财务专用章及用印记录,发票专用章等。

②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银行汇票、支票、收款收据、结算凭证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③发票类:普通发票,增值税进、销项发票④资料类: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鉴卡、银行对账单,报税资料,各类盘点表(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发票领用薄等⑤报表报告类: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各项报表电子档,董事会决议,借款合同等⑥内部报表报告类:管理报表、财务报表、预算报表、分析报表等⑦电子作业类:网上业务工作的登录账号及密码,U盾,拷贝的数据磁盘等⑧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06工作交接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①按岗位职责逐项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财务工作交接暂行办法

财务工作交接暂行办法

财务工作交接暂行办法单位财务人员或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财务工作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交接的原则是:保证财务资料的完整性、一贯性和连续性。

一、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财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移交人员要主动向接替人员出示交接制度,以明确双方在交接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三、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及时填制完毕,尚未记账的,应全部入账。

2、不论是在月末还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账簿均需结出余额,在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

实行电算化的,移交人可在移交当日的科余额表上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的事项、跨年度遗留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4、必要时编制会计工作岗位说明,简述本岗位的工作内容、流程和职责。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簿、报表、印鉴、现金、支票簿、发票、收据、制度、文件资料、其他物品以及电子业务原操作口令等内容。

对正在执行、有效的文件资料应注明。

必要时要移交财务工作相关的人员、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清单。

四、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余额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要有明细账户,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余额核对相符;跨年度往来账要有必要说明;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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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交接责任 5.1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 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移交后发现移交人经办处理 的会计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 责。 5.2 接交人员须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交人员须继续使用移交的电子会计账套,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5.3 移交人员因故委托他人代办移交,受托人须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 应责任。 5.4 替岗或代理工作人员必须对替岗阶段所接交的工作负责,保证工 作的连续性、 及时性和准确性。 由负责监交的主管人员对工作责任进 行界定。 5.5 公司撤销时,财务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 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6 罚则 有下列情况和行为的, 由上级财务部门按照 XXX有关规定, 视情
节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直至降职、降级或撤职等处理: ( 1) 未 按本办法规定的交接内容、程序、时间办理工作交接的; ( 2) 未 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监交职责的; ( 3) 未 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移交责任,造成后续工作损失的。
表,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 3) 尚 未编制完成的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完成,并对证、账、
表进行核对,确保交接资料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 4) 移 交人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特性、工作中的未了事项、税务和投
资等专项工作须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 ( 5) 按 照本办法第三条“工作交接内容”规定的内容,整理必须交
( 2) 实 物类:各种钥匙、印章、票据、密码卡,办公设备、用具, 以及保管的其他资产;
( 3) 其 他资料类:各种合同、协议、管理台账,记录、登记簿,未 完事项说明,以及保管的其他资料。
3.5 财务主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 ( 1) 财 务类:包括财务报告及分析、计划预算及执行分析、成本报
表、各种管理台账,电子会计核算账套数据,财务审批权限, 签字样本,各种财务印章、票据、密码,各种管理记录簿,财 务稽核、凭证审核、票据管理、凭证借阅等登记簿,以及其他 财务会计资料; ( 2) 合 同类:包括销售、服务、采购、施工合同,合作协议,其他 各种商务合同、 协议,以及与合同、 协议执行有关的结果文件、 过程文件、信息沟通记录和收集的相关资料等; ( 3) 文 件类: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的银行、税务、财政、物价、 工商等外部文件,制度、红头文件、绩效责任书等公司文件, 部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计划、绩效考核记录、培训资 料、岗位说明书、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等部门文件及其他文件 资料; ( 4) 联 系类:银行、税务、财政、物价、工商等外部事项,办公室、 HR、计划统计、工程、销售等内部事项及联系方式及必要的说 明等; ( 5) 实 物类:保管的办公室、办公桌、文件柜等各种钥匙,办公设 备、用具、书刊等管理资料以及保管的其他资产。 3.6 财务信息化管理员工作交接内容: ( 1) 财 务管理软件、与供应商(服务商)的有关协议、供应商联系 方式; ( 2) 财 务专用服务器及系统管理员密码; (3)备份数据(光盘、磁带等) ; ( 4) 系 统运行与管理记录、以及与系统运行有关的其他资料。
岗一个月以上的; ( 3) 合 并、分立企业的财务人员重新上岗时。 2.2 财务人员因出差、培训、借调、产假、病假、事假等而临时离岗, 但在一月内可恢复岗位工作状态的, 须参照本办法规定, 向指定替岗 人员或者代理工作人员办理临时工作交接。
3 工作交接内容 3.1 所有财务人员工作移交,都须按照“交资产、交资料、交关系” 的原则,移交本人实际承担的各项工作,并将待处理事项的内容、目 标、关联部门或人员、联系方式、目前的状态、提请注意的事项等进 行说明。 3.2 出纳岗位工作交接内容: ( 1) 资 产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存折、存款卡、信用卡,保险
4.3 工作交接监督 4.3.1 财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确保交接过 程的公正性、真实性。 4.3.2 一般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负责 监交;财务负责人、 财务主管工作交接, 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监交, 上级财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3.3 监交人员须关注移交人员工作交接准备情况,发现延迟或其他 问题,及时给予督导。 4.3.4 监交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监督交接工作,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 予以纠正或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处理意见, 对达到交接标 准的在移交清册封面签署“同意交接”并签名。 4.4 交接后的工作管理 4.4.1 完成工作移交后,交接人员须进行有效的沟通、适度的交流, 上级财务部门和监交人员须对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考评。 4.4.2 移交人员须在 3 个月内对所移交工作承担工作衔接、支持等尽 职责任。对于接交人提出的有关事项,属于工作移交不完整、不清晰 引起的事项, 须主动承担改正责任并在第一时间向监交人汇报, 然后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并补充工作交接手续。 属于接交人员对 后续工作的咨询,移交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建议。 4.4.3 接交人须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最合适的方式、快速完成接交工 作的落实, 对预计在 3 个月内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 须在工作交接后 2 个月内向监交人和部门主管提出(各级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主管 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向上级财务部门提出) ,清晰描述存在的问题、 分析产生的具体原因、 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建议和自己应承担的职 责。 4.4.4 一般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时,部门主管须在工作交接满 3 个月后 10 日内完成对交接效果的考评并填写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考评表》(附 件 3),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各级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主管人 员工作交接时,上级财务部门须在工作交接满 3 个月后 10 日内完成
XXX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明确交接责任,保证财务、会计工 作连续、稳定、合法、有序开展,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XXX所有单位。
2 工作交接范围 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1) 财 务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更换工作岗位以及因故离职等; ( 2) 财 务人员因出差、培训、借调、产假、病假、事假等而临时离
柜、钥匙、电子钥匙, POS机、POS机操作密码卡、密码,网银 操作 IC 卡、USBKey,以及掌管的其他资产及相关资料, 如 POS
机、电子银行的操作规程等; ( 2) 票 据、印章类:各种财务收据、其他票据、银行结算票据,银
行账户管理协议书、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卡、开 户行联系人资料,银行贷款资料、业务联系人情况,各种财务 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预留银行印鉴及其他财务 用章; ( 3) 会 计资料类: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电子核算账套数据资料,以及掌管的其他会计 资料; ( 4) 其 他资料类:未完事项说明,以及掌管的其他资料。 3.3 纳税管理岗位工作交接内容: ( 1) 票 据类:各种国税、地税发票,发票领购本、领购卡,各种发 票、收据等票据,领用登记簿,业务联系人情况,以及其他与 票据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 ( 2) 纳 税登记类: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 证书、出口退税登记证,以及其他与纳税登记有关的资料; ( 3) 纳 税申报类:电子缴税协议书、划缴税款授权委托书,金税税 控 IC 卡、读卡器、电子报税系统操作密码,税控专用计算机、 发票认证专用扫描仪,纳税申报资料,各项税款(退税)申报 的时间节点要求,以及其他与纳税申报(含出口退税)相关资 料(如与纳税申报相关的操作规程) 、资产; ( 4) 其 他资料:其他与纳税管理有关的企业内部文件、上报文件, 税务机关给企业下发的相关文件,享受税收政策的文件,管理 台帐、记录等资料;办公设备、用具等资产。 3.4 其他会计岗位工作交接内容: ( 1) 会 计资料类:各种纸质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备查账,会计报表,成本核算 资料,电子会计核算账套数据资料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等,其他会计资料及数据;
接的各项资料、实物等,编制交接清册; ( 6) 对 于工作移交中的存续事项,需要进行必要的现场抽查核对。
如:已发出票据,银行、税务相关资料的核对。监交人须对此 类需核对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要求。 4.1.2 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移交工作的,须将财务会计工作、 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和财务人员情况等相关问题, 在交接前写成书面材 料。 4.1.3 移交人员已经完成的各项工作的档案资料,须按《 XXX会计档 案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向会计档案管理员办理资料归档,不得移 交给工作接交人员。 4.2 工作移交与接收 4.2.1 移交人员须亲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 亲自办理移交的,须填写《财务工作委托(指定)移交审批单》 (附 件 2),经上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或 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人员代办交接手续。
4.2.2 移交人员在离职、离岗获得批准后 3 天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本人 经管的全部工作,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交人 员须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4.2.3 临时离岗人员须在离岗前一天,将离岗期间必须继续的会计核 算工作、 其他必须延续完成的工作向替岗人员移交清楚。 替岗人员必 须依据工作交接清单接受所负责的工作。 4.2.4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当面点交。库存 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 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4.2.5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不一致,须由 移交人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 4.2.6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完整 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 负责。 4.2.7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 额核对相符。对重要的实物要实地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余额较大 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2.8 各种支票、发票、收据等财务票据及各种财务印章和其他实物 等,必须按照移交清册点收清楚。 4.2.9 电子会计核算账务数据必须在计算机实际操作状态下,经确认 相关数据正确无误,方可交接。 4.2.10 各级财务主管移交时,必须将全部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 务人员的基本情况、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等,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 还须对注意事项、重要工作建议,以及重要工作关系的联系、工作事 项的衔接及其交接时的落实情况等进行说明, 形成《工作交接说明书》 (作为独立文件保管) 。 4.2.11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不 能以盖章代替),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 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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