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补充规定
业务责任制度补充规定之担保项目风险责任认定及处罚规定(试行)1.担保项目风险责任认定种类担保项目出露风险或发生代偿(垫款),由此而降低项目风险评级(关注2评级以下),需要对项目风险责任进行认定。
认定时,根据风险引发主体的不同界定为操作层面、非操作层面两种责任。
1.1涉及担保方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在项目调查、评审、操作、保后监管等环节中所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能达到公允反映项目的真实情况,或在这些环节中具体的行为未能表现出履行职责后应当达到的结果,可以认定具有操作层面的主观责任,其中:1.1.1 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书面意见表示或主观行为表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i.有意、故意隐瞒、谎报(包装)材料、提供虚假(经核实)信息误导的;ii.主观疏忽、失当、应为而不为的;iii.与被担保方串通、合谋的;iv.不按公司制度、规定、决议执行的;v.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vi.其它主观有意、故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无论与项目风险与代偿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均要承担本条款之责任及处罚。
1.1.2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书面意见表示或行为表现的,可以认定为因能力所限的主观无意:i.因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知识、能力、经验、水平有限,在环境、技术、方法上存在收集信息不全、判断不准确的;ii.因相关制度、规定、决议本身有瑕疵(非知情不报情况),项目经办人员或管理人员按此制度、规定、决议完全履行职责的;iii.虽已履行调查、审核、监管职责(必须有足够的书面证据或他人口头证据),但责任未履行到位的(非主观意愿);iv.其他非主观故意、有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与项目风险或代偿有一定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均要承担本条款之责任及处罚。
1.2 以下可以认定被担保方具有非操作层面的客观责任情形:i.被担保人在签约前有意隐瞒不利经营状况、提供项目虚假信息、夸大业绩、蓄意骗取担保的;ii.被担保人签约后将贷款挪用、有意不还贷、逃避债务、盲目投资、决策失误、主观因素引起的经营失当的;iii.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协议要求,但由于政策变化、经营环境改变、市场信息发生变化等引起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的上述由被担保人承担的非操作层面责任需要根据单个项目具体情况,结合担保人操作层面责任来判定担保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的原因,并据此确定各风险引发主体所承担责任轻重、主次。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担保业务活动。
二、担保业务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担保活动。
2、安全性原则:担保业务应充分评估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风险程度,确保担保风险可控,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3、效益性原则:担保业务应综合考虑担保收益和风险,合理确定担保条件和收费标准,提高担保业务的经济效益。
4、审慎性原则:担保业务的决策和操作应保持谨慎,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充分揭示和防范风险。
三、担保业务的对象和范围1、担保对象:本公司担保的对象原则上为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2、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担保、商业汇票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
四、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1、申请:被担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借款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调查:本公司对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3、评审:由公司内部的评审委员会对担保申请进行评审,根据调查情况和评审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4、审批:根据评审意见,按照公司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审批权限应明确规定,超出权限的担保业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后,本公司与被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1、风险评估:在担保业务开展前,应对被担保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反担保措施:为降低担保风险,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
反担保物的价值应足以覆盖担保金额,且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公司担保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担保后的管理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障担保公司和被担保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担保业务中,对担保后各项管理活动的规范。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审慎性原则:担保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安全;3. 保密性原则:对担保业务信息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4. 服务性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担保服务。
第二章担保后管理职责第四条担保公司应设立担保后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监督被担保方履行合同情况,确保担保债务按时偿还;2. 跟踪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评估担保风险,及时调整担保策略;3. 收集被担保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了解其财务状况;4. 及时掌握被担保方信用变化,调整担保额度;5. 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信息;6. 处理担保纠纷,维护担保公司和被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担保后管理措施第五条担保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担保后管理:1. 建立担保后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后管理流程和职责;2. 定期对被担保方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3. 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4. 加强与被担保方的沟通,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5. 对担保合同进行定期审核,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6. 及时处理担保纠纷,维护担保公司和被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六条担保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包括:1. 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2. 担保风险状况;3. 担保合同履行情况;4. 担保纠纷处理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七条担保公司及担保后管理人员在担保后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担保风险增大或损害担保公司和被担保方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三条公司担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决策,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担保应当维护公司和合法权益,并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七条公司担保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额度等关键要素,并在担保函或协议中详细约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担保条件,拒绝擅自担保无法收回的高风险项目。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章担保的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制定相应的担保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担保项目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开展专业化讨论,听取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出担保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股东会和监事会报告担保项目的决策情况,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正、公正。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管理流程,确保担保项目得到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担保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监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担保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担保政策,持续改进担保管理工作。
担保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业务风险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担保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全面覆盖、持续改进;3. 合规经营、审慎决策;4. 分级分类、重点监控。
第二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五条风险识别与评估内容包括:1. 客户信用风险:客户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2. 市场风险: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状况等;3. 法律法规风险:担保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4. 操作风险:内部管理、流程控制、信息技术等。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采取以下方法进行风险识别与评估:1. 客户调查:收集客户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2. 行业分析:研究行业发展趋势、政策法规、竞争状况等;3. 案例分析:分析历史担保业务案例,总结经验教训;4. 专家咨询: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风险进行评估。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防范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第八条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包括:1. 严格客户准入: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确保其具备还款能力;2. 优化担保结构:合理设置担保比例,分散担保风险;3. 加强担保物管理:对担保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确保其价值稳定;4.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采取措施;5. 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6.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四章风险监测与报告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与报告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监测与报告。
第十条风险监测与报告内容包括:1. 担保业务风险总体状况;2. 主要风险点及风险程度;3. 风险应对措施及实施效果;4. 风险控制成效评估。
担保公司业务尽职免责规章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尽职免责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企业,履行着担保业务的职能。
在担保业务的过程中,为了保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制定相应的业务尽职免责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尽职义务1.担保审查担保公司在承接担保业务时应对借款人进行认真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
在信用评估、财务分析、项目评估等方面应当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合同履约监督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如果发现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或经营困境时,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偿还债务、重新调整还款计划等。
3.违约处置当被担保方存在违约行为时,担保公司应及时启动违约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担保责任、诉讼追偿等。
4.内部监督控制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控制机制,确保业务人员的行为符合公司的业务规范和道德规范。
担保公司还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业务操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5.保密义务担保公司在履行担保业务过程中要保护借款人的隐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三、免责原则和条件1.担保公司的尽职免责原则担保公司在履行尽职义务的过程中,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1)被担保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担保公司无法依靠这些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2)被担保方不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者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3)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担保方经营困难;(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违约。
2.免责的条件担保公司在免除责任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担保公司出具的尽职报告真实、准确;(2)担保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发现被担保方有违约行为,并尽力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3)担保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采取追偿措施,努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一、前言担保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已成为许多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保业务的本质是为借款人提供更有利的借款条件,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然而,担保业务本身也存在着风险,比如借款人违约、抵押物价值下降等。
为了保证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营,需要建立完善的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二、担保业务逾期管理制度1. 逾期标准当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距离最后还款日超过30天时,就属于逾期。
对于逾期情况,应该立即开展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不会发展为更为严重的问题。
2. 逾期处理流程(1)宣布逾期:在借款人逾期后即可将其逾期宣布,通知借款人并记录到该笔担保业务档案中。
(2)展开催收:在宣布逾期的同时,应展开催收工作。
优先与借款人联系以获得还款承诺,如果借款人未能还款,则需要向其提供还款计划。
(3)催收策略:采用不同的催收策略,包括短信、电话、上门催收等,从而促使借款人尽快还款。
(4)制定还款计划:如果借款人表示有还款能力,则需要制定还款计划,确定还款周期和金额,并向其发放还款提醒、收据等。
(5)外部催收:如果借款人不予理会或无力还款,则需要启动外部催收。
可以委托专业催收机构进行催收,或采用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追收欠款。
三、担保业务代偿制度1. 代偿标准如果借款人无能力还款,抵押物价值又不足以弥补欠款,就需要启动代偿程序。
代偿标准是指:借款人逾期超过60天,并且故意拖欠,或者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不能还款,且作为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较好,及时代偿不会对其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
2. 代偿管理流程(1)代偿决策:在确定借款人无能力或不愿意还款之后,需要启动代偿程序。
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满足代偿标准,并获得担保方同意。
(2)代偿程序:通知代偿方,发布代偿公告,指示代偿方对应担保物进行评估、变现;另外需要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尽量减少代偿金额。
(3)代偿资金:在拍卖或变现担保物后,取出代偿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融资担保违规责任认定与追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办部门在评审会会议上所在项目调查报告存在重要资料虚假或重大遗漏致使评审会表决通过该部门所提交评审项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成项目经办部门退还对该项目所计提的提成收入外,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对项目经办人员和项目经办部门负责人进行暂停工作职务、降职、降薪和开除等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会委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因主观故意给公司项目造成重大风险隐患和经济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委员进行解除委员职务、降职、降薪和开除等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评审会委员之间相互串通导致评审会表决通过项目,如该项目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委员进行解除委员职务、降职、降薪;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业务经办部门未全部落实评审会决议内容即对外出具正式担保法律文件,致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出现担保代偿情形,无法向相关单位有效追偿的,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对项目经办人员和项目经办部门负责人进行暂停工作职务、降职、降薪和开除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评审会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风险制度委员会制度管理办法》和《风险评审委员会任职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二00九年三月棉花收购保后监督办法第一章日常管理第一条关注棉花价格波动。
根据历史数据及网上报价确定,本年当季或当月的每公斤标准皮棉的上限下限金额,保后监管员应深入了解籽棉加工流程和成本核算情况。
第二条督促借款人对存活物资投保综合财产险,为防止库存物资的毁损、灭失,应督促借款人落实库存物资的保险事宜,而且应要求将贷款银行或本公司列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条将对企业的存货监管和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结合起来,将信贷监管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定期带上财务人员进行查账及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查看财务报表、了解应收账款、存货、货币资金等情况,分析企业的资金流量和现金流量,监督企业销售存款回笼后按照协议规定归还贷款。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制度范本
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代偿追偿行为,保护担保公司、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在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代偿义务,并通过追偿手段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代偿追偿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代偿追偿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代偿追偿工作流程、责任分工、审批权限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确保代偿追偿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代偿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在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代偿义务。
代偿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担保公司代偿后,应依法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偿金额及相应费用。
第七条担保公司在代偿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估计追偿难度,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追偿第八条担保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代偿金额及相应费用。
追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仲裁、财产保全、执行等。
第九条担保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应依法行使权利,遵循程序正义,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追偿档案管理制度,对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证据等进行归档保管,以备查证。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加强代偿追偿风险控制,合理设置代偿追偿权限,确保代偿追偿行为的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代偿追偿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章责任与追究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在代偿追偿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代偿追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补充规定
业务责任制度补充规定之担保项目风险责任认定及处罚规定(试行)1.担保项目风险责任认定种类担保项目出露风险或发生代偿(垫款),由此而降低项目风险评级(关注2 评级以下),需要对项目风险责任进行认定。
认定时,根据风险引发主体的不同界定为操作层面、非操作层面两种责任。
1.1 涉及担保方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在项目调查、评审、操作、保后监管等环节中所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能达到公允反映项目的真实情况,或在这些环节中具体的行为未能表现出履行职责后应当达到的结果,可以认定具有操作层面的主观责任,其中:1.1.1 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书面意见表示或主观行为表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i. 有意、故意隐瞒、谎报(包装)材料、提供虚假(经核实)信息误导的;ii. 主观疏忽、失当、应为而不为的;iii. 与被担保方串通、合谋的;iv. 不按公司制度、规定、决议执行的;v. 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vi. 其它主观有意、故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无论与项目风险与代偿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均要承担本条款之责任及处罚。
1.1.2 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书面意见表示或行为表现的,可以认定为因能力所限的主观无意:i. 因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知识、能力、经验、水平有限,在环境、技术、方法上存在收集信息不全、判断不准确的;ii. 因相关制度、规定、决议本身有瑕疵(非知情不报情况),项目经办人员或管理人员按此制度、规定、决议完全履行职责的;虽已履行调查、审核、监管职责(必须有足够的书面证据或他人口头证据),但责任未履行到位的(非主观意愿);iv. 其他非主观故意、有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与项目风险或代偿有一定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均要承担本条款之责任及处罚。
1.2 以下可以认定被担保方具有非操作层面的客观责任情形:i. 被担保人在签约前有意隐瞒不利经营状况、提供项目虚假信息、夸大业绩、蓄意骗取担保的;ii. 被担保人签约后将贷款挪用、有意不还贷、逃避债务、盲目投资、决策失误、主观因素引起的经营失当的;iii. 被担保人履行担保协议要求,但由于政策变化、经营环境改变、市场信息发生变化等引起被担保人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的上述由被担保人承担的非操作层面责任需要根据单个项目具体情况,结合担保人操作层面责任来判定担保项目发生风险或代偿的原因,并据此确定各风险引发主体所承担责任轻重、主次。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1. 总则
-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担保业务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2. 担保人责任
- 第三条担保人应当对担保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确保担保物权的完整性。
- 第四条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担保款项。
3. 被担保人责任
- 第五条被担保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 第六条被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担保款项,并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4. 担保机构责任
- 第七条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性。
- 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担保业务进行持续监控和管理。
5. 责任追究
- 第九条如担保人、被担保人或担保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担保机构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
6. 争议解决
-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7. 附则
-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担保机构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业务工作手册》、《薪酬制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七)发生其它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6、其它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担保公司利益,促进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在境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规模和比例。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外担保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确保投资人、债权人等权益的知情权。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体系,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章担保投资决策第九条担保公司应根据对外担保的目的、性质和条件制定担保投资方案。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风险,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制定担保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担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已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担保活动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对外担保活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引言:在现代金融体系中,担保业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各类金融交易提供了保障。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担保业务可能会出现违约等问题,给金融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探讨。
一、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担保业务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和违法行为,以保护担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该制度不仅可以促进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还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减少风险和损失。
二、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和内容1. 权责相统一原则: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义务,确保担保方对被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监督和追究。
2. 追索先于理赔原则:既定责任发生后,被担保人有权优先追索担保方已承担的责任,而非直接向担保公司理赔,保障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3. 风险防控原则: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应强调担保机构对风险的评估和防控措施的落实,减少担保违约的发生。
4. 协同配合原则:担保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共同推进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与监管1. 加强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定明确的担保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定,加强对担保风险的监控和管理,提升内部业务风险管理水平。
2. 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的担保业务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担保业务中的问题。
3. 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担保业务数据的管理和分析,提高对担保业务风险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4. 强化惩处力度:对于担保业务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四、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优势和问题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优势:促进担保业务风险的防控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
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展开全文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公司利益,一旦发生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由公司代偿后,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索债务,以实现债权,特制定本处置制度。
一、建立代偿报告制度当银行等主债权人提出代偿要求的当日内,业务部和担保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2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执行董事报告;3个工作日内,业务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代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查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审批(必要时经股东会审批)。
代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人及其担保项目运行情况。
3、形成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偿还的主要原因。
4、公司与银行等主债权人追偿被担保人债权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5、代偿的法律依据及金额、时间、方式。
6、代偿期间保全担保债权的应急方案。
二、提出追偿方案在发生代偿后的当日内,项目经理、风控部经理应向总经理报告,在发生代偿的1个工作日内,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风控部应会同担保部制定出追偿方案,经担保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后报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
追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为被担保人向银行等主债权人担保及代偿情况。
2、与被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事项及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情况。
3、反担保债权情况。
4、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及债权情况。
5、抵(质)押物状况及其变现能力。
6、追偿的责任人、时间、方式及其预期效果。
三、代偿后追偿程序和方式1、在发生代偿后的1个工作日内,风控部和担保部提出实施追偿方案,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发出担保代偿追偿通知书,并附代偿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2、在发生代偿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司决策机构即批准实施风控部提出的追偿方案。
3、在发生代偿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司向法律顾问单位预告担保代偿情况和追偿方案。
4、在发生代偿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司应进入依法诉讼程序或与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协调担保债权债务处置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代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行为,有效控制代偿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代偿范围1. 被担保人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的;2. 被担保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债务,经担保公司评估确认需承担代偿责任的;3. 被担保人恶意逃避债务,经担保公司调查确认需承担代偿责任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的情况。
三、代偿程序1. 代偿申请:被担保人发生代偿情况时,应立即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代偿审核:担保公司接到代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代偿原因及证明材料;(2)被担保人债务情况;(3)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4)代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3. 代偿审批:担保公司对代偿申请进行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权部门进行审批。
4. 代偿执行:代偿审批通过后,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将被担保人的债务转嫁给担保公司。
5. 债权追偿: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追偿。
四、代偿风险控制1. 严格审查担保项目,确保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2. 加强对被担保人的监控,及时发现其财务状况变化,防范代偿风险。
3. 建立健全代偿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代偿的项目进行提前预警。
4. 对已发生代偿的项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降低代偿损失。
五、责任追究1. 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在代偿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代偿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被担保人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可以规范代偿行为,有效控制代偿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为担保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依法追究:担保公司在担保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担保责任违法行为的责任。
2.严格追究:对于担保责任违法行为,不论其性质和影响大小,都应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3.真实追究:在责任追究中,要求担保公司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证据,确保追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权益保障:责任追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经营合法合规的权利。
二、责任追究的主体1.担保公司内部:担保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和监控,对内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2.监管机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受损方或债权人:受损方或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担保责任,要求担保公司赔偿损失。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1.内部处罚:担保公司内部可以通过警告、罚款、限制业务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行政处罚:监管机构可以对担保公司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受损方或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要求担保公司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
4.刑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的情况,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刑事追究。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调查核实:相关机构对担保责任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评估和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评估和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影响和责任人。
3.追究责任:根据评估认定的结果,依法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整改和赔偿:担保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受损方或债权人的损失。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担保公司内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审核、监控和审计,确保合规运营。
2.监管机构监督:相关监管机构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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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和效益,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业务工作手册》、《薪酬制度》、《担保业务风险控制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担保业务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不良担保,应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一)在对外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二)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三)不按公司规定执行担保业务。
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包括:(一)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二)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三)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四)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五)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六)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七)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八)下列情形的违章违纪担保:1、超越审批权限,大额担保不经集体审批;2、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担保;3、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的担保;4、向无借款资格人提供的担保以及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借款人提供担保;5、利用职权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提供的担保;6、其他违规违纪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在调查、审查、评审、审批担保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担保审批相关材料或会议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表示模棱两可的,均视同“同意”。
项目主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 A 角。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 B 角。
移交项目主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主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指业务拓展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负责人。
业务拓展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调与监督。
公司分管领导承担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同样的审查职责。
同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但不包括外聘专家等独立审查委员会委员。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
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二)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和执行控制第七条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
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八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一)项目主办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
(二)项目主办人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控制环节签署"不同意担保" 意见,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同意担保” 的担保项目,因在担保项目评估与审批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不良担保的,项目主办人无责任,签署" 不同意担保" 意见的项目协办人无责任,项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签署" 同意担保"意见的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负次要责任;项目主办人对因担保项目执行控制不严形成的不良担保仍要负主要责任,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三)移交项目移交时为正常担保,而在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接交后发生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无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四)移交项目移交时为非正常担保,属项目移交前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仍要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只负责催收环节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属项目移交后的原因形成的不良担保,原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移交项目主办人和协办人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五)业务拓展部、风险合规部负责人等项目审查人分别对其因未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与项目主办人(或移交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审批人)一起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主要责任;因未完全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职责承担不良担保项目的次要责任。
(六)项目评审人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 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 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七)项目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均应承担次要责任;项目审批人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
(八)对因行政干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原责任不清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第九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决议;(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五)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决议;(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风险合规部每月10 日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
风险合规部会同综合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准之日起10 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十二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
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的 5 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 2 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
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复议申请,由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若提交董事会讨论的,由董事会作出责任处罚决议。
第十三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
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第十四条发生不良担保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一)经济处罚金额及标准。
1、发生担保代偿情形的,按实际代偿金额的1%处罚;2、发生担保损失情形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2%处罚;3、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收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情形的,按应收费金额的3%处罚;4、经公司担保风险分类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的担保,按担保金额的2 %。
处罚;5、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按担保金额的3 %。
处罚;6、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按代偿金额的2%或损失金额的3%处罚;7、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1% --3 %o处罚,8、违章违纪进行担保,未发生(一)---(七)所列不良情形的,按担保金额的0.5 %。
处罚,发生上列不良情形的,加倍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
在经营班子授权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 ;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50%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 ;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作为项目审批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5% ;其他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超过经营班子授权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的,负完全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0% ;负主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40% ;作为项目协办人或移交项目协办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作为项目审查人负次要责任的为处罚金额的10%。
(三)各相关责任人员处罚金额的计算办法。
各责任种类责任人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金额/该责任种类处罚人数;如同一责任人同时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中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种类处罚,并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