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行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质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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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宁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宁科[2009]159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为大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江苏省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方案》(苏科条[2009]101号)和《南京市推进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宁委发〔2009〕28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2009年本土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1、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工作进度安排的通知》(宁科通[2009]21号)附件1、2中的已建研发机构本土大中型企业和未建研发机构本土大中型企业;2、其它经统计部门确认的本土大中型工业企业。

二、备案条件申请备案登记的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应达到“五有”的基本要求:1、有场地:建有专门的研发场所,能够满足开展研发活动的需要;2、有人员:配备一支与本企业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3、有投入:有稳定的经费投入,能满足开展研发活动的需要;4、有装备:配置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试验、测量、分析等仪器设备;5、有特色业务:针对企业发展特色,有明确研发方向、研发目标。

三、备案程序1、在前一阶段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根据宁科通[2009]21号文要求,已上报的已建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和未建研发机构大中型企业数据基础上,再对本地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基础数据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负责对符合“五有”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核实后,填写《南京市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宁科通〔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23〕57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宁科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市级创新联合体备案对象和条件1.市级创新联合体应围绕我市产业强市建设目标和区(园区)主导产业,以开展产业科研攻关为任务,由行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的创新组织。

2.市级创新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有体系化重大任务作为牵引;有符合产业链技术攻关等需要的应用场景和共享资源。

3.市级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要满足以下条件:牵头的龙头企业应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突出业绩,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4亿元;牵头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列入市级培育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有稳定增长的销售和研发收入。

4.创新联合体各单位社会信用良好,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

二、重点支持事项在符合《实施细则》各项要求的情况下,重点支持以下创新联合体的建设:1.鼓励由牵头单位发起,各成员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机构,开展联合研发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和产业化落地。

2.鼓励有条件的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参与揭榜制技术攻关、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科技服务业2010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10]47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科技服务业2010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10]47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科技服务业2010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科技服务业2010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10]47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及有关单位:为及时掌握科技服务业机构的发展运行情况,加强对科技服务业的统计分析,根据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要求,现开展我市科技服务业2010年度统计工作。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统计仍采取网上统计,请登录江苏科技统计网网上直报专栏中“科技服务业网上统计”填报(http://210.73.128.18/kjfwy/kjfwy_index.aspx)。

二、本季度的统计对象以2010年前三季度的统计对象为主,含所有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省重点服务机构单位。

同时新增了一批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纳入本季度统计范围中(详见附件)。

三、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通知区域内统计单位于2011年1月12日前按网上统计系统的要求填报数据,并认真做好区域内科技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

联系人:市科技统计中心:陶幸光陶性铭 83356684 83369792市科委科技条件与服务业处:董群 83639285 83637612附件1:科技服务业统计报表(略)附件2:科技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2:科技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单序号科技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单责任单位1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研究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区科技局2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3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4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5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6南京先行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7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8江苏省地震工程研究院9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10东南大学华东预应力技术联合开发中心11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12南京蓝鲸咨询有限公司13南京仁本交通咨询有限公司14南京市玄武区软件业发展促进中心15南京敏捷企业管理研究所16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17江苏软件园18南京环保科技创业中心19南京智工微光电子产业孵化中心20南京农业生物高新技术创业中心21江苏中科现代软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2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23江苏广电移动新媒体有限公司24江苏省肿瘤医院25江苏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26南京中贝国际咨询有限公司27南京黄埔IT科技创业园28南京信息技术科技创业服务中心29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30江苏省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鼓楼区科技局31江苏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32江苏省电力设计院33南京中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34江苏省联创软件研究院35水利部交通部电力工业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36江苏工业设计园有限公司37南京邮电大学电信工程勘察设计所38南京市鼓楼区科技中心39江苏省联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40江苏经纬技术创新咨询有限公司41江苏化工信息中心有限公司42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43南京大学--鼓楼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鼓楼区科技局44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45南京长江科技园有限公司46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47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48江苏省专利信息中心49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50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51南京医科大学52江苏省人民医院53南京工业大学54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5中国药科大学56南京财经大学科技园57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8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59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安全性评价与研究中心60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公司61南京君陶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62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63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64南京陆以良声学设计咨询有限公司65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园66江苏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67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白下区科技局68南京港顺电路技术有限公司69南京理工大学70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71南京佑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72江苏苏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73南京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74南京白下科技创业服务中心75南京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76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77南京迪安医学检测中心78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79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转移中心80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81南京农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82江苏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83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建邺区科技局84江苏伟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8586南京建邺长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87新城科技园88江苏省舜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邺区科技局89秦淮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秦淮区科技局90南京晨光1865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1南京市第一医院92南京船舶雷达研究所下关区科技局93南京工业大学电光源材料研究所94南京正奇科技咨询有限公司95南京滨江科技创业中心96南京红山科技创业园97南京医药产业集团研究院雨花台区科技局9899雨花台区科技创业中心100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01雨花软件园102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中心103江苏省体育科学研究所栖霞区科技局104南京金港科技创业中心105栖霞区蔬菜技术推广站106栖霞区林桑茶果技术指导站107栖霞区农业技术推广站108栖霞区畜牧兽医站109南京师范大学110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111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浦口区科技局112浦口区科技创业中心113南京大学-国家遗传工程小鼠资源库114南京江宁高新创业服务中心江宁区科技局115南京市江宁区五城水产合作社116南京光机电科技创业中心117六合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六合区科技局118南京天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119南京市六合区东沟农业服务中心120南京市六合区程桥镇农业服务中心121南京市六合区农业科学研究所122南京新世纪园艺研究所溧水县科技局123溧水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124南京石湫机械刀具技术信息服务中心125溧水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溧水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127溧水县种子管理站128溧水县渔业技术推广站129溧水县林特产技术推广站130江苏省溧水县林业科学研究所131南京新思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32高淳县林业工作站高淳县科技局133高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淳县科技局134高淳县畜牧兽医站(转至五类)135高淳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136南京长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港开发区经发局137南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科技局138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园140南京百敖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41南京慧德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42南京鼎业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43南京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南京市农林局144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145南京市农林园艺技术推广站146南京市土壤肥料站147南京市植保植检站148中国石化石油物探技术研究院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149江苏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150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南京研究所151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152南化集团研究院江苏省宏图电子综合研究所有限公司154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155江苏省化工机械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156江苏省农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157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158南京市畜牧家禽科学研究所159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160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161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162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163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164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165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166江苏省中医药研究院167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林业科学研究院169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170江苏省测绘研究所171江苏省农业科学院172江苏丘陵地区南京农业科学研究所173江苏省水利科学研究院174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175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176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177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78国网南京自动化研究院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179南京市蔬菜科学研究所180江苏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研究所181南京市科技信息研究所182南京市职工科技服务中心183南京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184南京市地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185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86中融信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87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88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89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190南京苏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191江苏省无机材料专业测试服务中心192南京数码动漫创业园成果转化中心193南京市科技创新投资担保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94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195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南京市质监局196南京市宁质认证咨询中心197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198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199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200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201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质监局202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203江苏省标准化研究院20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205江苏省纤维检验所——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3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财产属于职工集体所有或者投资者私人所有,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推广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三条国家保护民办科技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其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参与社会竞争,鼓励民办科技机构实行多种形式的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经营。

第四条民办科技机构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分为集体、私营和个体三种类型。

集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职工八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的民办科技机构。

其财产属于职工集体所有,提留公共积累,自主支配,适当分红。

机构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私营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资产属于投资者私人所有,雇用人员在八人以上的民办科技机构。

一个投资经营的科技机构,投资者对机构债务负无限责任;二人以上合伙投资的,投资者对机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科技机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机构负责,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个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是指个人经营或者个人合伙,雇用人员在七人以下的科技机构。

个人经营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合伙经营的,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宁科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2022〕1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第六章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第七章附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由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及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综合评议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9年第1批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9年第1批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9年第1批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宁科通[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9年第1批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09]27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规范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和管理,积极营造有利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江苏省科技厅的工作部署和《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精神,我局现组织开展2009年第1批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4、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5、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6、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7、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8、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二、提交材料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章程;5、企业法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6、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7、企业2008年度财务报表。

三、相关要求1、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5月5日前将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材料,提交到所在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2、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宁科[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9]155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推动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南京市促进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的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国际产学研合作,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外资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外组织、个人在南京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并经确认备案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外资研发机构”),可以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或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鼓励本办法所指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旨在完善管理规范、提升研发水平、促进创新发展的综合评估和认定,对获得认定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开展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备案,可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四、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依据《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宁科[2009]13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科[2009]135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产业集团,各厂矿科协,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科技部、中国科协等七部委《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市委《关于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优势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9]29号)等文件精神,为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市科技局和市科协联合制定了《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下
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实施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市科技局和市科协联合行动,动员广大科技人员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到企业去、到车间去、到生产一线去,汇聚成共度危机、共谋发展的科技大军,促使科技服务企业在组织形式、服务方式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年内力争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拟建立20家省、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建立100个“校企联盟”,形成600个产学研合作项目;组织实施“金桥工程”计划项目80项,发挥“厂会协作”作用,帮助中小企。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2006]263号)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南京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科技发展计划及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建立基本制度,强化责任机制,根据部、省有关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并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相关科技进步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以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指令性计划和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为主的指导性计划。

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级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按财政支持经费额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原则上财政支持经费在5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为一般项目,财政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特殊项目,对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加以研究确定。

第四条计划和项目是解决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和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全社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宁科[2007]323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宁科[2007]323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园,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国科政函字[2007]24号)和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工作布置,我局负责组织开展2007年度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

本次统计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参照往年惯例,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民营科技企业填报快报(基层表的样式详见附件1)、各统计上报单位填写汇总表(样式详见附件2),并于2008年1月17日下午5:00前将数据上报到南京市民营协会。

第二阶段,按照科技部下发的文件格式填报企业统计年报,请各上报单位于2008年3月14日下午5:00前将数据上报到市民营协会(统计软件相关下载网址:(下载专区))。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统计上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3)务必认真组织,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各统计上报单位本次上报的企业数量必须多于今年半年报时上报的企业数量。

联系人:市民营协会:张燕联系电话:83366900高新处:刘继青联系电话:83639281附件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附件2: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汇总表附件3:参加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单位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200 年(上半□/全□)年企业法人代码(AQ01)企业详细名称(盖章)(AQ02):AQ03):年月企业登记注册类型(AQ05)企业主要产品所属技术领域:企业负责人签字: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续)(技工贸总收入百万以下企业填写)填报日期:年月日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指标说明1、正式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宁科[2003]278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科[2003]278号)区县科技局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单位:为落实“两个率先”,加快沿江开发与促进我市五大产业发展,营造全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万马奔腾”的良好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贯彻实施。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将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基础设施和金融资本等结合在一起,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科技成果和培养人才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包括面向特定群体孵化器、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等形式。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市有关部门大力引导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一个发展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服务网络化的孵化器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为提升我市孵化器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与发展孵化器的重要性1、建设与发展孵化器是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

近年来,南京的高新技术产业有了较大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但就其经济总量、发展速度、占全市工业销售收入比重三项指标而言,还有相当大发展空间。

孵化器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摇篮,要以大力培育通讯设备、高端显示器、电力自动化、软件、车辆及关键零部件、精细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为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总量提供动力和源泉,推动全市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2018年第一批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2018年第一批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2018年第一批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宁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2018年第一批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的通知宁科〔2018〕64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局(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及配套文件《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我市2018年第一批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符合《南京市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条件的机构。

二、组织形式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书》(见附件1),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统一报送至市科委项目受理窗口。

市科委会同市“两落地、一融合”推进办公室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审核论证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备案意见。

三、其他事项(一)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审核,汇总推荐,并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送至项目受理中心;(二)地址: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区市科委A118、A119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请报送材料人员携带市民卡);(三)申请受理截至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科委窗口:申辰68505119 135****9140市科委科技条件与成果转化处:白宾锋68786247 137****6617附件1:南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书附件2: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推荐汇总表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3月16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宁科[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宁科[2007]129号)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科技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服务业的规范管理,加快培育我市骨干科技服务业机构知名服务品牌,促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苏科条【2007】178号)要求,现在全市开展2006年度科技服务业情况的调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和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要求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具体包括:1、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企业性研发机构等。

2、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推广机构等。

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测试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科技评估与科技招投标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科技风险投资相关机构及担保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科技培训机构等。

4、其他相关机构:各类行业协会(科技咨询业协会、风险投资协会、软件产业协会、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等)、技术监督机构等。

根据省科技厅对南京市科技服务业具体被调查机构的要求,本次列入被调查机构共395家,现按行政地域划分到各区县和高新区(一区多园),具体名单见附件2。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宁科[2008]262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宁科[2008]262号)各区县科技局,产业(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2008〕2号)文件精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开展2008年度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2008年度前两批已申报过的企业本批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一)材料内容1、申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表样见附件2);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编制要求1、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6.10•【字号】宁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科[2003]118号)各区县科技局:为鼓励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总量及规模,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原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南京市民营业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1、各区县科技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认定工作。

2、根据《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条件》(附件一)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和铜牌,有效期两年。

4、各区县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5、各区县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资格认定。

6、各区县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要建立企业联络员工作体系,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及动态,并认真做好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7、市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不定期了解情况。

希望各区县科技局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与民营科技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的意识,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共同做好民营科技认定工作。

附件一: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条件附件二: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三: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季报表(略)二○○三年六月十日附件一: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条件根据《南京市加速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2000年市政府181号令)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一)本市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的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业务;(三)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企业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以上;(四)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20%以上;(五)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五)、(六)项条件。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及奖励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及奖励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及奖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宁科[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及奖励的通知(宁科[2009]173号)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江苏省科技厅把鼓励外资研发机构设立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进。

为更好地组织我市外资研发机构被确认为省级外资研发机构,我局将组织开展2009年度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工作。

同时,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9〕155号)文件精神,我局开始组织开展2008年度省外资研发机构奖励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确认要求(一)确认条件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有必需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以上。

3.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并需有外籍专家长期参与研发工作。

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应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需10人以上。

4.有固定的场所、先进的仪器设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章程以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确认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2.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一流研发机构(注册资金在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区域性研发中心等);3.外商与我市现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联合创办的研发机构;4.常驻南京从事研发活动的外籍科研人员较多(5人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5.主要从事原创性技术研发活动的外资研发机构。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第29批南京市通过双软认定的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第29批南京市通过双软认定的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第29批南京市通过双软认定的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7.09.18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第29批南京市通过双软认定的企
业名单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软件园区: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5号令)的规定和要求,经省软件行业协会审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我市本批共10家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认定,43项产品通过软件产品登记(详见附件)。

请各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管理部门配合、协助当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促进全市软件产业的发展。

附件:1、南京市第29批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名单
2、南京市第29批通过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附件1:
南京市第二十九批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名单
附件2:。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科[2008]13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8.06.02
【实施日期】2008.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科[2008]136号)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附件:
南京市软件服务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京市进一步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8]82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优化我市软件服务产业发展环境,提升软件服务产业的发展水平,在国家、省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软件服务企业,可享受《政策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民办科技机构管理
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1.03.01
•【字号】宁政发〔1991〕32号
•【施行日期】199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
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宁政发〔1991〕32号)为了促进我市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根据近几年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现状,拟对《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47号文)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民办科技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委负责调整为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负责,区县科委是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

市科委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条例和规定,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审批,指导区县科委开展有关工作。

二、今后申请成立民办科技机构,由区县科委按有关规定初审后,报市科委审批。

三、民办科技机构的合并、分立、主要负责人变更、章程修改、经营范围扩
大、地址变迁及歇业申请等由区县科委负责审查批准,并报市科委备案。

四、民办科技机构的人员工资、购置固定资产,由区县科委按有关规定审批。

五、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由区县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有关的科技统计报表由区县科委汇总后报市科委。

六、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工作。

区县科委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本着“扶持、引导、管理”的原则,促进我市民办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宁科〔2018〕250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宁科〔2018〕250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18〕2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及抽查范围、内容(一)自查及抽查范围截至2018年6月30日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获得2018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以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公告为准。

(二)自查及抽查内容1. 企业自主填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情况;2. 企业留存备查的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情况。

二、自查及抽查工作组织和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和信息抽查两个阶段进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提供信息化支撑。

(一)企业自查企业自查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在线进行,截止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

1.企业依据上年度“研究支出”辅助帐,对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研发形式和当年实际归集研发费用额等信息进行自查。

研发项目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的,企业可利用相关财务管理软件完善上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更新《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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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行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质认定备
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宁科[2007]14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7.08.02
【实施日期】200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行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质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宁科[2007]141号)
各区县科技局:
为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南京市加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精神,拟对近年来由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备案,并统一颁发《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为方便工作,今后每年6月、11月的最后一周为集中受理时间,统一办理备案手续,核发证书。

复核备案工作,也按此时间、程度办理。

请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将近年来认定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认定程
序和条件)进行简要总结,并填写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基本信息表(备案),于8月31日前报本局高新处(含电子文档),我局将据此核发《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空白电子文档可从市科技局网站下载(http://)。

联系人:李伟电话:83639281 83639282
附件: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基本信息表(备案)
二ОО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
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基本信息表(备案)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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