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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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令制度。

在这个时期,各个朝代都有颁布不同的法典。

然而,这些律令大多数情况下只对统治者和官僚集团生效,对于一般百姓来说,法律适用情况并不普遍。

到了清朝,首次编纂了《大清律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民法典。

该律例对明清两代的刑法、民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传入,民法的发展得到了强化。

20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法制改革,建立了现代民法的框架。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不久,孙中山提出了平等保护法律权益的
原则,标志着个人权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被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1954年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首部民法通则。

该通则规范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合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后续民法立法提供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民法的制度框架。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使我国民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在新时代,我国民法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

2017年,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一次重大修订。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我
国民法,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

总之,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古代律令制度、清朝律例、近现代的法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等阶段。

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民法不断更新,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旧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旧条文对照表

民法典与相关法律规定对照表(左栏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ꎬ右栏黑体部分为增加的内容ꎬ两栏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编㊀总㊀㊀则第一章㊀基本规定«民法通则»①第一条㊀为了保障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ꎬ正确调整民事关系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ꎬ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ꎬ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ꎬ制定本法ꎮ第一条㊀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ꎬ调整民事关系ꎬ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ꎬ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ꎬ根据宪法ꎬ制定本法ꎮ第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㊁法人之间㊁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ꎮ第二条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ꎮ第五条㊀公民㊁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ꎮ第三条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ꎬ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ꎮ1①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ꎬ全部立法分为两步ꎬ第一步制定 民法总则 ꎬ第二步再将民事立法的基本法律整合ꎬ结合民法总则成为民法典ꎮ«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ꎬ2017年3月15日公布ꎬ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ꎮ由于«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总则»基本相同ꎬ因此特将«民法典总则编»与«民法通则»对照ꎬ但«民法典总则编»对«民法总则»作出实质性修改的ꎬ也将二者予以对照ꎮ 第一编㊀总则 对照表左侧列中ꎬ没有特别标注法名的ꎬ内容为«民法通则»条文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条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ꎮ第四条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㊁公平㊁等价有偿㊁诚实信用的原则ꎮ第七条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ꎬ扰乱社会经济秩序ꎮ第五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自愿原则ꎬ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㊁变更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ꎮ第六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ꎬ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ꎮ第七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ꎬ秉持诚实ꎬ恪守承诺ꎮ第八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不得违反法律ꎬ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九条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ꎬ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㊁保护生态环境ꎮ第六条㊀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ꎬ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应当遵守国家政策ꎮ第十条㊀处理民事纠纷ꎬ应当依照法律ꎻ法律没有规定的ꎬ可以适用习惯ꎬ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ꎮ第十一条㊀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八条第一款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ꎬ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ꎮ第十二条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ꎮ法律另有规定的ꎬ依照其规定ꎮ第二章㊀自㊀然㊀人第一节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㊀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第十三条㊀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ꎬ依法享有民事权利ꎬ承担民事义务ꎮ2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条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第十四条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ꎮ«民通意见»①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ꎮ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ꎻ没有户籍证明的ꎬ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ꎮ没有医院证明的ꎬ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ꎮ第十五条㊀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ꎬ以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ꎻ没有出生证明㊁死亡证明的ꎬ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ꎬ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㊀遗产分割时ꎬ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ꎮ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ꎬ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ꎮ第十六条㊀涉及遗产继承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ꎬ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ꎮ但是ꎬ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ꎬ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ꎮ第十一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ꎬ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二条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十七条㊀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ꎮ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ꎮ第十八条㊀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十九条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3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ꎮ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二十条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三条第一款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ꎮ第二十一条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ꎬ适用前款规定ꎮ第十三条第二款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ꎻ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ꎬ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第二十二条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㊁追认ꎻ但是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第十四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ꎮ第二十三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ꎮ第十九条㊀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第二十四条㊀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ꎬ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ꎮ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ꎬ经本人㊁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㊁精4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神健康恢复的状况ꎬ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第十五条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ꎬ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ꎮ第二十五条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ꎻ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ꎬ经常居所视为住所ꎮ第二节㊀监㊀㊀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ꎮ第二十三条㊀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ꎮ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㊁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ꎬ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ꎮ第二十六条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ꎮ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ꎮ第十六条第一款㊁第二款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七条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㊁外祖父母ꎻ(二)兄㊁姐ꎻ(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5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ꎬ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ꎻ(三)成年子女ꎻ(四)其他近亲属ꎻ(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ꎬ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ꎮ第二十八条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ꎻ(二)父母㊁子女ꎻ(三)其他近亲属ꎻ(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ꎬ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ꎮ第二十九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ꎬ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ꎮ«民通意见»15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ꎬ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ꎮ第三十条㊀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ꎮ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第十六条第三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十七条第二款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ꎮ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ꎬ由人民法院裁决ꎮ第三十一条㊀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ꎬ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ꎻ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ꎮ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ꎮ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ꎬ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6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ꎬ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ꎮ监护人被指定后ꎬ不得擅自变更ꎻ擅自变更的ꎬ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ꎮ第十六条第四款㊀没有第一款㊁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未成年人的父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十七条第三款㊀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ꎬ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ꎮ第三十二条㊀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ꎬ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ꎬ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担任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ꎬ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㊁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㊁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ꎮ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法承担监护责任ꎮ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ꎬ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ꎮ第三十三条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ꎬ可以与其近亲属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ꎬ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ꎬ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ꎬ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ꎮ7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第三十四条㊀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㊁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ꎮ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ꎬ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ꎬ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ꎮ第十八条㊀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㊁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ꎬ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ꎬ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ꎬ应当承担责任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ꎬ应当赔偿损失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ꎬ撤销监护人的资格ꎮ第三十五条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ꎮ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ꎬ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ꎬ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ꎬ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ꎬ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ꎬ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ꎮ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ꎬ监护人不得干涉ꎮ第三十六条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ꎬ撤销其监护人资格ꎬ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ꎬ并8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ꎻ(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ꎬ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ꎬ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ꎻ(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ꎮ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㊁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ꎬ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㊁学校㊁医疗机构㊁妇女联合会㊁残疾人联合会㊁未成年人保护组织㊁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㊁民政部门等ꎮ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ꎬ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ꎮ第三十七条㊀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㊁赡养费㊁扶养费的父母㊁子女㊁配偶等ꎬ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ꎮ第三十八条㊀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ꎬ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ꎬ确有悔改表现的ꎬ经其申请ꎬ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ꎬ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ꎬ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ꎮ9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九条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ꎻ(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ꎻ(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ꎻ(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ꎮ监护关系终止后ꎬ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ꎬ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ꎮ第三节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条第一款㊀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ꎮ第四十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ꎮ第二十条第二款㊀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第四十一条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㊀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㊁父母㊁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㊁朋友代管ꎮ代管有争议的ꎬ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四十二条㊀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㊁成年子女㊁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ꎮ代管有争议ꎬ没有前款规定的人ꎬ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㊀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ꎮ第四十三条㊀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ꎬ维护其财产权益ꎮ失踪人所欠税款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ꎬ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0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人的财产中支付ꎮ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ꎮ第四十四条㊀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㊁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ꎬ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ꎮ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ꎬ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第二十二条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ꎮ第四十五条㊀失踪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ꎮ失踪人重新出现ꎬ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ꎻ(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ꎮ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ꎬ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㊀公民下落不第四十六条㊀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ꎻ(二)因意外事件ꎬ下落不明满二年ꎮ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ꎬ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ꎮ11中国法制出版社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明满四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ꎬ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ꎬ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ꎬ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㊁时间和请求ꎬ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ꎮ«民通意见»29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ꎮ公民下落不明ꎬ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ꎬ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ꎮ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ꎬ应当宣告失踪ꎻ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ꎬ有的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ꎬ则应当宣告死亡ꎮ第四十七条㊀对同一自然人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ꎬ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ꎬ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ꎬ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ꎮ«民通意见»第36条第1款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ꎮ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ꎬ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ꎮ第四十八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ꎬ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ꎻ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ꎬ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ꎮ第二十四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ꎮ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ꎮ第四十九条㊀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ꎬ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ꎮ第五十条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ꎬ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ꎬ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ꎮ21中国法制出版社。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民法典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以期更好地了解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典的起源与历史民法典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源远流长。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而后经历了欧洲中世纪、法国大革命及西欧现代法典运动等重要历史事件的影响,才逐渐形成了现代民法典的雏形。

在中国,最早的民法典可以追溯到清代的《大清律》和《大清饬》,这两部法典成为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政治、社会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法典长期处于不完善和不健全状态。

二、民法典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在民法典的构建方面也逐渐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多个阶段:1. 民法总则的确立:1986年,中国大陆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该通则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为后续民法典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2. 民法典各分编的独立立法: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障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3. 民法典的编纂与立法: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法典体系,中国国家立法机关于2014年启动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广泛的社会讨论,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通过,并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编的民法典将收录涉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全新的框架。

三、民法典的现实意义与展望民法典的历史与发展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变迁,更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

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

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
民法典编纂历程
1954年第一次起草“民法”后中断。

1962年第二次起草“民法”后中断。

1979年第三次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完成征求意见稿。

1981年通过《经济合同法》。

1982年暂停民法典起草先制定民事单行法。

1982年通过《商标法》。

1984年通过《专利法》。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5年通过《继承法》。

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在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基础上制定了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律。

1995年通过《担保法》。

1998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民法典起草。

1999年通过《合同法》。

20__年民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__年立法计划中未提及民法典。

20__年通过《物权法》。

20____年通过《侵权责任法》。

20__年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21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第五次起草工作提上日程。

2021年民法典编纂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解读之--《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

《民法典》总则编:体系意义与技术要点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技术要点:《民法典》总则编以何为“则”法源地位《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法⼈和非法⼈组织之间的⼈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u 《民法典》并非民法的全部u 《民法典》是民法的大本营《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典《民法典》第11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29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为、事实⾏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式取得。

《民法典》第133条民事法律⾏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为。

《民法典》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民法典》第155条⽆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体例模式《民法典》总则编何以为“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九民纪要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用

九民纪要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用

九民纪要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适

由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法律位阶相同,⼜都属于⼀般法,因此当两者规定发⽣冲突时,根据《⽴法法》第92条后半句,即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当优先适⽤《民法总则》,⾃不待⾔。

问题在于纪要意见稿特别提到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衔接问题。

此前实务界讨论较多的问题是:如果依《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施⾏前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依《民法总则》则未届满,则此时是否允许义务⼈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予以抗辩?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于法的安定性与改⾰的新法的需求之间的平衡。

[1]学界主流的看法认为,如果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于《民法总则》施⾏前已经届满,由于义务⼈对此享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利益,这种利益不能因为新法的施⾏⽽被剥夺[2],权利⼈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因为新法的施⾏⽽被再次激活[3],因此,此时应当认为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义务⼈仍然可以援引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对依《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等于或晚于《民法总则》施⾏之⽇的情形,此时由于权利⼈对于新的诉讼时效有了合理期待,同时义务⼈的尚未享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利益,应当适⽤《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

这⼀观点,后来也为最⾼⼈民法院颁布的《适⽤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2、3条所确认。

此外,纪要意见稿第1条中还提到在与《民法总则》不冲突的情况下,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仍然可以适⽤,兹举《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为例,该规定中第1条但书条款中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依其性质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与现⾏《民法总则》不冲突,所以应当继续适⽤。

我国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系统的民法典,对民法的基本法理和规则的规定体现在现有的《民法通则》之中。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共分为9章156条。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中关于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同时也是我国制定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2)《民法通则》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共性事项和一般原理进行整理归纳,因而是协调指导民事活动的专门法律。

另外,我国还制定了《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大量的民商事单行法。

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当中,都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当中,都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制定和发布司法解释性的文件,这些文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约束力,是审判活动统一规范进行的重要保障。

司法解释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渊源。

6)我国签署、批准的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我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在我国境内具有与国内立法同等的效力,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此外,交易习惯有时也被援引到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上。

如《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从本条的改进,说明我国立法很 大程度上是遵循了司法实践经验和学 术研究相结合的手段,在旧法的基础 上加以改进而完成的。没有哪一部法 律在它颁布出来就是非常完美的,即 便是完全契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但随着 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良法也会 过时,所以无数学术研究成果、司法实 践经验正是促进法律发展的直接原因。
一、基本原则之生态环境保护 原则
《 民 法 总 则 》 中 将《 民 法 通 则 》 中关于民事基本原则的条文拆分,形 成了一个基本原则一条的局面。其中 新增第 9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民法通则》中第 124 条有关 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 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指“违反国家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近年来雾霾现象纵横, 看似热度不比以前,正在淡出人们关
参考文献 : [1] 梁慧星 . 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 [J]. 北方法学 ,2017,(01).
(作者:张俊雄,西南民族大学)
根据我国传统观念,婴儿在未出 生即未分娩之前,应该认定为从属母 体本身的一部分,而《民法通则》中 的相关要求也正是这样,故胎儿在未 分娩之前,不能享有同常人一样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和遗产继承权,这对胎 儿权利保护非常不利。此次《民法总则》 将人文关怀融入其中,是尊重生命和 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对比其他 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对胎儿 的权利保障问题,相继立法体现,比 如在美国有些州不允许堕胎,就是对 胎儿生命权利的极度保护。
从此处变化,我认为《民法总则》 立法所具备的时代性,高度契合我国 现今国情,再次突出了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也弘扬了我国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立法理念。
二、自然人之胎儿利益保护

真理和认识过程-学易试题君之每日一题君2018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

真理和认识过程-学易试题君之每日一题君2018年高考政治二轮复习

1
真理和认识过程
高考频度:★★★★☆ 难易程度:★★★☆☆
关于碘盐,网络争议不止。

有网友称:我国补碘这么多年,不需要再食用碘盐;沿海地区吃海鲜多,靠食物补碘即可……也有观点认为,碘缺乏后果严重,应继续补碘。

关于碘盐的争议体现出
①人的认识是不断向前发展的
②真理是具体的有条件的
③事物的复杂性决定了认识的反复性
④认识具有上升性和无限性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答案】
C
追求真理是一个过程
(1)认识具有反复性
①从认识的主体来看,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要受到具体的实践水平的限制,还会受到不同的立场、。

民法总则第123条的优点不足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23条的优点不足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23条的优点不足有哪些?现代社会,越来越注意归属权的问题,商业中,关于商标;科技中,关于专利;影视中,关于版权等等。

这些,通通都归为知识产权。

在我国的法律中,民法总则第123条着重规定了知识产权,也是唯一一条。

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关于这条条文的优点与不足。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意归属权的问题,商业中,关于商标;科技中,关于专利;影视中,关于版权等等。

这些,通通都归为知识产权。

在我国的法律中,民法总则第123条着重规定了知识产权,也是唯一一条。

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关于这条条文的优点与不足。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其中的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依法就作品、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等客体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这是《民法总则》中唯一的一个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

大体说来,与1986年的《民法通则》相对比,与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客体相对比,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相对比,2017年《民法总则》的“知识产权条款”既具有明显的优点,也具有一些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条款”与1986年《民法通则》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于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设立了一个第三节“知识产权”,以四个条文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在这方面,2017年的《民法总则》虽然只有一个条文,但是却更好地反映了知识产权的特点。

具体说来,1986年的《民法通则》,是从权利的角度规定了知识产权。

例如,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或者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等权利。

又如,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再如,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然而,2017年《民法总则》则是从权利客体的角度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

例如,民事主体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享有专有权利。

民法总则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孩子们的心智水平越来越高,在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针对未成年人增加了许多新的规范条例。

本文主要介绍在新法中,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要求,由十岁变为八岁,即民法总则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也有了相应的调整。

本文由律师365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孩子们的心智水平越来越高,在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针对未成年人增加了许多新的规范条例。

本文主要介绍在新法中,降低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要求,由十岁变为八岁,即民法总则8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规定也有了相应的调整。

本文由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

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不少内容就和青少年有关。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则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发展。

那么,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变化?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姬广胜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详解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种种新规。

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于人的认知和心智水平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现实可能性。

中国民法的历史

中国民法的历史

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4)文化原因。

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亲历民法典编纂:两步走,已完成第一步

亲历民法典编纂:两步走,已完成第一步

亲历民法典编纂:两步走,已完成第一步作者:谢玮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11期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

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表决,最终以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意味着《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第一步”已经完成。

根据规划,《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审议,争取于2020年完成《民法典》整体编纂。

距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有15载。

这部法律的制定都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制定《民法总则》有何意义?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了参与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

三次审议,三次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国经济周刊》:此次《民法总则》被提请表决通过,我们知道您参与了起草的系列工作,能否介绍一下立法的过程?王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

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5次民法典编纂随后启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决定。

从历史上来看,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都需要一个政治决定作为基础和前提,否则难以顺利推进。

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安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作为参与单位。

我印象特别深刻,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宣布,“从今天开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就正式启动了”。

当时,来自立法机关和参与单位的相关同志,以及来自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共识。

以往,在民事立法过程中,理论界、实务界、立法机关“三结合”,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 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 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 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 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 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 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 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 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 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 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 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 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 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 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 的真实意愿。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 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 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 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 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 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 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 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 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 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 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 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 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 一个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作者:王伟臣来源:《检察风云》2017年第24期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生效。

这部被称为“民事权利百科全书”的总则,开始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民法总则”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的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处于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当中。

以理性来建构生活法典编纂理念起源于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并在推崇理性的启蒙运动中发展到了顶峰。

启蒙运动,又称启蒙时代与理性时代,是指在17世纪及18世纪欧洲地区发生的一场哲学及文化运动,该运动相信理性发展知识可以解决人类实存的基本问题,并且强调这个世界的秩序完全可以按照人类自己的理性来安排,而不是上帝。

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

这种法律规则就是民法。

民法改造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把法思想变成法律上一个个的规范,用一个个的规范组成大的规范群体,用整个大的规范群体规范和引导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科学性的方法就改造了整个社会,推动了整个社会革命性的发展和进步。

此外,在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普遍性难题。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和详细,法官可以任意地曲解法律条文,徇私枉法。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封建时代专横的司法权滥用,“绝对排斥司法裁量的介入”,力图制定一部详尽具体、无微不至的“诀疑式”法典。

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这一时代的法典俨然成为“本身业已构成的完整自足之法源体系,系为被写下来的理性”。

于是,轰轰烈烈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就开始了。

200多年来,共出现了三波潮流。

第一波:四部“理性法”掀起欧洲大陆第一次法典编纂浪潮的是四部“理性法”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

中国民法的历史

中国民法的历史

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4)文化原因。

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高中政治人教版必修二优化练习:第一单元 第一课 第一框 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含解析

高中政治人教版必修二优化练习:第一单元 第一课 第一框 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含解析

一、选择题1.近代西方学者卢梭认为,国家是在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而订立契约的主体是人民,因此,国家应该体现人民的最高共同意志。

这一观点()A.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B.抹杀了国家的阶级性C.否认了国家的全民性D.承认了不同性质国家人民的地位是不同的解析:从产生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从本质上看,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材料中的观点把国家视为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显然是抹杀了国家的阶级性。

答案:B2.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草案)》及《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

从义务教育、平等而又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等细节着手保障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上述材料反映了()①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的特点②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③我国享受民主权利的主体不断扩大④我国的民主是超阶级的全民民主A.①②B.①③C.③④D.②④解析:本题考查民主的真实性。

材料中两个行政性法规保障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①②观点应选,故A正确。

③属于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符合题意;④观点中“超阶级”的提法错误。

答案:A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以往的国体不同。

下列短语的运用能正确表达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特点的是()A.人民当家作主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B.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C.民主原则专政职能D.极少数人的民主绝大多数人的专政解析: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占全国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故选A项。

答案:A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A.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B.人民当家作主C.实现了民主与专政的统一D.第一次实现了全民的民主解析:首先,不存在全民的民主,故D项错误,排除;其次,A、B、C三项观点都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相关,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新旧民法对比2017.3

新旧民法对比2017.3

主要改动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公民、法人”改为“民事 主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 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 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
《民法通则意见》第 15 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 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 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 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同意的。
*修改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 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 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 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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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 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 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 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 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 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 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 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 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 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 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 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 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 的真实意愿。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 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 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 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 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 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 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 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 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 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 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 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 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 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 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⑥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 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 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 人。 【专家解读】 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 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 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 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 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 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 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 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 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 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 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 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 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 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到总则 有何新看点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总则编的形成。 民法总则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 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 保护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民 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 提供依据。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 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
民法总则有哪些新亮点?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 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 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 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 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 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 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 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 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 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 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 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 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 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 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 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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