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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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9•【文号】财税字[1999]210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燕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屋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2023年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参考)

2023年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参考)

2023年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参考)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如下:购买首套房,契税缴纳规定为按交易总价的1%进行缴纳。

购买第二套住房,契税缴纳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城镇职工首次购买新建商品房可享受全额购房补贴优惠,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补贴100元。

2023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于2012年开始推行。

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7.49亿人,人均住房33平方米,商品房均价6300元/平方米,按此估算,城镇住房共247.2亿平方米,全国住房总价值156.3万亿元,按1%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共计1.6万亿元。

考虑一定比率免征,实征房产税收入还要再打折扣,不足以完全替代土地收入。

按照土地收入下降趋势推算,到2017年土地收入减少到1.5万亿元左右,相当于可征收房产税总额,而很多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会更早一些下降到不及可征房产税收入的程度。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

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2023房产最新政策2023房产最新政策如下: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27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27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273号2005年8月4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减免审核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 [2005]9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股权全部转让的契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因此,企业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其引起的企业投资主体及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均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增资扩股的契税问题。

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吸收新股东,从而引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其契税分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应照章征收契税;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现金投入企业,则不征收契税。

——结束——。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标 签】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4﹞81号【发文日期】2004-03-25【实施时间】2004-03-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契税征管工作,促使契税收入有效增长,现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

各市、州地税局应当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87号)及《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与本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对契税纳税环节、具体征收办法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资料传递作出具体规定。

二、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契税的税政管理权,严格执行契税政策,契税的减、免、缓要有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各地制定的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及一次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备案。

三、实行契税自征。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实行契税自征。

要在土地交易中心(所)、房屋交易中心设置契税征收窗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要充分利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农业税征管软件,使用计算机进行契税征管,开具契税税票。

四、及时上报重点税源和征管难点。

对契税的重点纳税户(纸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如实上报省局,特别是地税机关难以征收的税款,以及地方为招商引资擅自越权减、免、缓契税的情况要如实上报。

五、及时上报收入进度及分析。

各地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须上报本地区收入进度情况,并对契税征收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做出全面分析。

六、努力扩大契税收入规模。

要通过有效措施,促使契税总收入较上年有大幅度增长,土地契税占契税总收入比例有大幅度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契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奖励、划转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一)受理机关。

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23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国税函[2004]839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标 签】契税征管事项通知【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发﹝1998﹞267号【发文日期】1998-08-24【实施时间】1998-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对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管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征。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县级以上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制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在严格审核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通知书。

纳税人据此到土地或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证书。

代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三、关于票证管理。

契税征收中需要的有关票证,即纳税申报表、减免申请表、完税证、减免税通知书和“契证”等,具体式样我局将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在指定的纳税期限内交纳税款,征收机关按日以应纳税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采用任何形式偷税、抗税的,依照《中华地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罚。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针对近期契税管理中反映出的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有关契税减免税政策(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03]917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三)拆迁补偿款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

拆迁补偿款的金额认定,应以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总额为准。

(四)以拆迁补偿款、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收入购买商品房的,在享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部分免征契税的同时,还可以享受有关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差额计征契税的规定。

(五)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

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六)对以继承和接受遗赠形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在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出台前,暂不征收契税。

二、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措施(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拆迁减免税申请后,应在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批准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包括纳税人姓名、《契税减税免税证明》字号、已减免的金额等内容。

2023购房契税减免政策一览

2023购房契税减免政策一览

2023购房契税减免政策一览2023购房契税减免政策一览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交税规模包含: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流,房子买卖,房子赠与,房子交流等。

根据规则,以现行契税政策,自己采购住所实施不同化税率。

当自己采购通常住所,且该住所为家庭仅有住所的,所购通常商品住所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依照1%履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折半征收,即实践税率为2%;所购住所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依照4%征收。

采购非通常住所、二套及以上住所,以及商业出资性房产,均依照4%的税率纳税。

二、享用契税下调的通常住所应一起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所小区修建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修建面积缺乏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践成交价低于同等级土地上商品住所均匀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规范。

通常实施的是首套住所契税的两倍,即3-4%。

注:家庭仅有住所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方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采购住所就算二套房。

可是名下的确只要一套房子,所以能够请求家庭仅有住所。

契税税率实施3%~5%的调整起伏。

实施起伏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不同较大的实践情况。

因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在3%~5%的起伏税率规则规模内,依照该区域的实践情况决议。

当计-税根据断定今后,应纳税额的核算就会比较简单。

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购房者应该去现场看房,重点关注楼盘有无预售资格。

要了解楼盘有没有预售证就公开进行内部认购、是否把预售证挂在售楼部显眼处、预售证是否过期等。

2、购房者应慎签认购书。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

签认购书时常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具体表现在购房者要收回定金,而开发商却不一定会退还。

因此,为避免过多的麻烦,购房者在决定买房,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看正式合同样本,在觉得正式合同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再签署认购书,以免被套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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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标 签】契税纳税期限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2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9
【实施时间】2004-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04]8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缴纳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2005-5-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房[1999]第265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房[1999]第265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价房[1999]第265号1999年7月8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交易收费和交易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川价字费[1999]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交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区(市)、县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具体标准为:1、房地产转让手续费(1)房地产买卖按成交价1%收取,其中已售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交价的0.5%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2)赠与、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的0.7%收取。

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中赠与由受赠人承担。

(3)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2、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抵押价值的2‰收取,由抵押人承担。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收费,房地产交易机构须到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人员经费,业务费用和市场建设开支,不得任意调用和挪作它用。

三、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减免契税申请报告

减免契税申请报告

一、标题关于申请减免契税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及个人基本信息申请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个人:张三申请单位及个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38xxxx5678电子邮箱:********************三、申请减免契税的原因及依据一、申请原因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为支持国家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减轻购房者的税收负担,我公司拟开发一住宅项目,项目名为“XX花园”。

为响应国家政策,提高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我公司特向贵局申请减免契税。

二、申请依据1. 《契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买自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2. 《关于支持居民自住需求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3.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申请减免契税的具体内容1. 对购买“XX花园”住宅项目的首套住房家庭,按照1%的税率征收契税。

2. 对购买“XX花园”住宅项目的二套住房家庭,按照2%的税率征收契税。

3. 对购买“XX花园”住宅项目的非住宅项目,按照4%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申请减免契税的具体措施1.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我公司将对购房者的购房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符合减免契税条件。

2. 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3. 我公司将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确保契税减免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申请减免契税的预期效果1. 通过减免契税,降低购房者的购房成本,提高项目的市场竞争力。

2.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

3. 响应国家政策,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七、申请减免契税的承诺1. 我公司承诺,在契税减免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贵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办理减税、免税政策说明

成都办理减税、免税政策说明

成都办理减税、免税政策说明来源:成都地方税务局一、高新区、锦江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青羊区征管范围内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申请,由成都市地税局契税征收分局办税窗口受理。

二、申请减税、免税需提交的资料:(一)书面申请。

申请应载明减税、免税的理由、依据、所属期限、减免额度等事项;(二)统一格式文本的《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四)财务会计报表。

三、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一)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所需资料1、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减免:(1)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2)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及《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认定证明》;(4)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5)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6)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产品销售明细表;(2)对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3)其它需要的资料。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1)省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营业税减、免所需资料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营业税减免:(1)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证明文件;(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需单独核算担保业务收入)。

2022成都房产契税

2022成都房产契税

2022成都房产契税在不同的地⽅购买房产所涉及到的政策是完全不⼀样的,有的地区购买房产还会对于房⼦的⾯积有限制,有的地区则是对套数有限制,⽽且不同情形所缴纳的房产契税会不⼀样,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2020成都房产契税对个⼈购买家庭唯⼀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配偶以及未成年⼦⼥,下同),⾯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购买家庭第⼆套改善性住房,⾯积为90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积为90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套住房。

⼆、税率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般取3%为了⽀持房地产业,政府对⼀般商品房减半收税,对商业⽤房,别墅房产收3%。

(超过地⽅政府规定单价和规定容积率房产的契税按3%征收)注:房产单价规定情况复杂,具体请询问当地房产登记中⼼,例如:深圳福⽥区房产单价超过19830元/㎡契税3%,⽽龙岗区规定是11830元/㎡才征收3%的契税。

从2008年11⽉1⽇起,对个⼈⾸次购买90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下调到1%;对个⼈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地增值税。

地⽅政府可制定⿎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产契税是指由于⼟地使⽤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征收的⼀种税赋。

营业税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种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税。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对这个房产的契税在成都地区购买⼀般在90平⽶以下的是按照2%进⾏征收,如果是90平⽶以上的,则按照1.5%税率进⾏征收,因为这个都会有相应的减收政策,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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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标 签】契税减免管理
【颁布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成地税函﹝2005﹞59号
【发文日期】2005-03-16
【实施时间】2005-03-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4﹞99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稅务总局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9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成都市契税减免审批中的具体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地税机关受理。

二、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持有关资料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三、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四、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齐的资料。

五、审核人在审核资料时,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即时办理减免手续,由受理窗口将减(免)通知发放给申报人;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退还受理窗口,向申报人做好政策解释;情况比较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受理窗口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六、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审批制度。

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
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报国家稅务总局备案。

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1亿元上的减免,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实行集体审批办理,并报省局备案;计税金额在5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
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办理并报市局备案。

各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事项30日
内,向市局农税处上报备案减免有关资料。

七、契税减(免)审批程序:
1、契税征收窗口对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和提交的原始资料进行接件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局领导人)签字后报农税科(处)。

2、农税科(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农税科(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

资料不清不全的退回契税征收窗口,重新审核补件。

不符合政策的,转入征收程序。

3、局长办公会或局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契税征收窗口据此给减免税申请人发放《契税减免税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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