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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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采购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省级集中上网、医院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药品采购模式。

(一)完善采购平台,省级集中上网。

建立完善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制定统一药品上网规则,实行药品集中上网。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上网采购药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二)规范采购目录,实行分类采购。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

按照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确定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划分为4大类进行采购。

(三)改革采购方式,实行带量采购。

国家基本药物主要实行省级统一的“双信封”集中招标采购,其他药品实行省级集中挂网采购。医疗机构或医疗采购联合体采取竞价、谈判议价、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上下联动。

(四)降低药品价格,切实让利于民。

通过集中采购、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的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应全部让利于民,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

三、采购周期

挂网药品以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中标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四、申报企业

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对于进口药品,本集团国内企业或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GSP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等资质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见相关公告。

五、组织机构

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和批准《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对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基药中心)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

六、公告方式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信息、公告,通过省采购平台()发布。

第二部分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包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中,结合我省药品基础信息库企业申报品规情况,编制《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其他药品(不含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药和寄生虫药)实行医疗机构备案上网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根据药品类别、属性等划分为四个具体采购类别。具体将根据工作进展公布。

一、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人血液制品等特殊药品。

二、常用低价药品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四川省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执行。

三、定点生产药品

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中国家定点生产的第一批试点品种(麦角新碱、去乙酰毛花苷、氨苯砜、普鲁卡因胺、洛贝林、多巴酚丁胺、甲巯咪唑),以及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制定的品种。

四、常规上网药品

1.常规上网药品指除上述三类药品外的其他药品。

2.常规上网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除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和独家产品外,同一评审单元有多家企业能充分竞价的纳入《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原则上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处方集中明确的剂型、规格划分评审单元。

第三部分分类上网方式

一、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

实行集中挂网。符合申报条件,且药品资质审核合格的均可

参与挂网。采购周期中凡医疗机构临床有需要的可随时增补挂网。医疗机构在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格以下采购。

二、常用低价药品

实行集中挂网。符合申报条件,且药品资质审核合格的均可参与挂网。采购周期中凡医疗机构临床有需要的可随时增补挂网。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日使用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以下采购。

三、定点生产药品

实行集中挂网。采购周期中对国家和四川省新公布的定点生产药品及时增补挂网。医疗机构按统一定价采购。

四、常规上网药品

1.《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实行“双信封”招标(具体见本实施方案第四部分)。原则上至少两年进行新一轮招标。

2.其他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及独家产品)实行集中挂网。符合申报条件,且药品资质审核合格,同意在最高限价下供应全省医疗机构的均可参与此次集中挂网。这类药品新增补挂网及撤销挂网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

第四部分常规上网药品最高限价

一、价格信息

由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企业按照采购公告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日内按固定格式提供申报产品的相关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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