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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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
一、使用原则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办发〔20**〕110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
(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
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
1.补贴。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
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
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
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
30 %;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50%时,支付30%;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30%;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集体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五、审批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或按区级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批,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六、配套措施
各属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经费使用标准和制度,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七、监督管理
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其他专项资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独立建
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不规范使用工作经费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