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第一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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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思品校本课程课件:以案说法讲解

初中思品校本课程课件:以案说法讲解

• 刑事责任年龄: •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 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十七条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 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 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 政府收容教养。
• 犯罪嫌疑人: • 是指因为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 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 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吗 ?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 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 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 人的名誉。
• 治安处罚: • 是指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了扰 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并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给予的一定惩罚制裁。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 (一)警告; • (二)罚款; • (三)行政拘留; •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 境或者驱逐出境。
• 人民法院(审判)
常见的法律名词
• 权利: •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益 和可以做出的行为,同时也表现为要求他 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 一、政治权利, 二、人身权利, • 三、受教育权利, 四、财产所有权,五、 继承权, 六、社会经济权, • 七、诉讼权利, 八、其他权利。

以案说法案例解析 PPT课件

以案说法案例解析 PPT课件
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 伟。
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学谷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 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 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 拒绝接受检查。
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 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 查。 因陈学谷依然拒绝 检查并不断挣扎,
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 他的双手扣上。
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 身上及旅行袋内 搜出证件、 眼镜和小刀等 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 要继续检查 陈的下身。 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 谢、阮二人不予理睬, 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
陈学谷误认谢、阮二人是歹 徒, 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 1.1万多 元,
「审判」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 经过
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 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 对其检查的过程中,
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
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 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而进行防卫,
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 已构成过失重伤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 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陈学谷明知对他进行检查的是已表明身 份并出示证件的便衣民警,仍持刀乱 刺,主观上有伤害便衣民警的故意, 客观上已经造成伤害的结果,损害了 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 伤害罪。
•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学谷的行为属于防
卫过当而构成的故意伤害罪。
• 执勤的便衣民警在出示证件时,只是 在陈学谷的眼前晃了一下,陈学谷并 未看清。
陈学谷应当预见到自己用小 刀向检查人员乱刺的行为, 但他由于精神紧张,疏忽大 意,竟未能预见,以致发生 了重伤民警的后果。陈的行 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 上致人重伤,符合过失重伤 罪的特征。因此,对陈学谷 的行为应定过失重伤罪。

《以案说法草》课件

《以案说法草》课件

03
面和视野。
下一步学习计划
实践应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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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尝试运用所学到的法律思 维和法律实践方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 能力。
3
参与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和论坛,与同行交流学 习心得和实践经验,促进个人成长和发展。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培养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案例实践,学生将学 会如何运用所学法律知识 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实际 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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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概述
合同纠纷案例背景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了租金、租期等条款。后因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要求解除 合同并追讨租金。
合同纠纷案例经过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 。经过庭审,法院判决甲方胜诉,要 求乙方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本课程总结
• 通过互动讨论和案例分析,激发了学员的思考和参与,提 高了学员的学习效果。
本课程总结
01
课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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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部分案例分析不够深入,需要 进一步挖掘和探讨。
对于某些法律概念和实践的讲 解不够全面和系统,需要进一
步完善和补充。
部分课程内容与实际法律实践 存在一定差距,需要与时俱进
地进行更新和调整。
案例概述
案例标题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案例背景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严重,给 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权益侵害。
案例内容
介绍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后果、权利人维 权过程和结果等方面。
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分析
分析侵权行为的特点、手 段和动机,探讨侵权行为 对权利人的影响和危害。

以案说法 (6)

以案说法 (6)

第一讲社会与法目 录一、社会的概念、特征与功能二、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关系五、南京彭宇案: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关系四、昆明恐怖袭击案:社会主义法与政治的关系 六、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第六节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一、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六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一、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医生电梯劝阻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案情简介:2017年5月,河南郑州医生杨某在小区电梯内劝一老人不要抽烟后,二人产生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离世。

后老人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四十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老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此判决:杨某补偿原告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一、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医生电梯劝阻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劝阻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

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杨某也没有侵害老人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

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本案中,杨某对老人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最新法制教育第一课课件教学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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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诊断
分类
肺痈
肺痿
肺痨
主证
咳则胸痛,吐 痰腥臭,甚则 咳吐脓血
咳吐浊唾涎沫
咳嗽、咯血、 潮热、盗汗 身体逐渐消瘦
病机

虚(虚热、虚寒)
阴虚
转归
失治久延
肺痨后期
相关检查
普通检查
X线检查 肺功能检查 血气分析
法制教育第一课课件
触目惊心: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 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 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 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 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 外界因素影响外, 青少年违法犯 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你知道吗?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教育宣传日。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 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 法制宣传日。 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 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 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外,这些地方往往是不法分子浪迹的地方,经 常去这些场所随时有可能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
法律信箱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 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 进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 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 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 通常称“敲竹杠”这种行为小则违法,大则犯罪。 • 如某技校一团委副书记文秀,乘全校教师开会时溜
进老师的办公室,在抽屉中发现出好的期中考试的 《数学》试卷,就用纸抄下来,抄的时候被同班同 学月娥发现。那次的期中考试文秀考了98.5分。月 娥因掌握文秀抄试卷的事,就经常以借为名向文秀 索要钞票和好的衣服。过了一阶段,文秀偷看试卷 的事也在同学中间传开了。文秀认为是月娥说出去 的,“你不仁,我不义”,主动向班主任坦白了偷 看试卷,月娥敲其钱、衣服的事。一星期后,两人 分别被学校作了处分。

以案说法之【精品-PPT】

以案说法之【精品-PPT】
• 市南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为,事 故发生时车辆和受害人双方都无违规行为,不 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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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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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本案中海润集团的施工未向市南建管局申报,现 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坑洞形成的时间,因此不能证明 市南建管局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定市南建管局 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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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2004年10月,市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判决如下
• 海润担30%的责任赔偿额为 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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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被告 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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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例解析PPT课件

以案说法案例解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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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谷应当预见到自己用小 刀向检查人员乱刺的行为, 但他由于精神紧张,疏忽大 意,竟未能预见,以致发生 了重伤民警的后果。陈的行 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 上致人重伤,符合过失重伤 罪的特征。因此,对陈学谷 的行为应定过失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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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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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3
在陈学谷的眼前晃了一下,陈学谷并 未看清。 • 而且便衣民警对陈学谷进行检查时动 作粗鲁,又拒绝了陈学谷提出的到公 安局或派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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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的要求,这就使陈学谷对便衣民警的 身份产生怀疑,误认为他们是抢劫其钱财 的歹徒。
• 陈学谷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而 持刀乱刺,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便衣民 警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防卫超过了必 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酌 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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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学谷的行
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 重伤罪。理由是: (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 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 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 以致重伤一位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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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 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 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 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 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 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 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 经过 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 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 对其检查的过程中, 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 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 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而进行防卫, 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 已构成过失重伤罪。

以案说法宣传册

以案说法宣传册

以案说法宣传册尊敬的读者:案件名称:以案说法宣传册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男性,年龄39岁,系某公司职员。

2019年11月1日晚上,李某趁公司同事不备,进入公司财务室盗窃公款50万元。

事后,受盗的财务人员发现财物损失并立即报警,警方展开调查。

法律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明显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较大,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教育:李某的案件反映了一部分人心理的扭曲和道德底线的失守。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珍爱公共财物,树立正常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盗窃行为不仅对被盗财物造成了损失,还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将付出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

案例二:张某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张某,女性,年龄25岁,是一名快递员。

2018年5月10日,张某驾驶摩托车在红灯处闯红灯,与正常通行的小汽车相撞,造成小汽车受损并导致自己受伤。

交警随后赶到现场勘察,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张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据勘查情况,张某闯红灯致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教育:交通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交通规则,从自身做起,正确行车,维护自身利益和他人的安全。

张某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的悲剧,再次提醒了我们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不仅要为自身安全负责,更要对他人生命负责。

案例三:王某聚众斗殴案案情简介:王某,男性,年龄28岁,是一家工地的工人。

2020年2月15日晚上,王某与同工因一些琐事发生争执,随后聚集了周边工地的工人,进行了一场激烈的斗殴。

《以案明法以案为鉴》课件

《以案明法以案为鉴》课件

社会价值
强调案例所体现的社会价 值,如公平、正义、诚信 等,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 风尚和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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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论
法律判决与结果
案例一
某公司违反环保法规,被处以罚 款并要求整改。
案例二
某个人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判刑。
案例三
某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被要求 赔偿并公开道歉。
伦理道德评价
案例一
案例三
某公司违反环保法规,伦理道德上应 受到谴责,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
强化内部管理
01
组织应从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预
防类似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题的发生。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02
通过案例分析,组织应提高对潜在风险的警觉性,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防范。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
03
组织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案例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
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对社会的启示
倡导法治精神
案例的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在社会上倡导法治精神,推动法治社会 的建设。
06
总结与思考
本案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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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本案例主要介绍了某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 的一系列后果,包括罚款、赔偿、信誉受损等。
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违法行为 的严重性,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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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论
本案例提醒我们,作为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 损失。
某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背了商业 伦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案例二
某个人涉嫌贪污受贿,违背了公职人 员的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
社会影响评价与反思

以案说法讲稿

以案说法讲稿

以案说法讲稿以案说法讲稿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内服刑的人员。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012年12月21日,萧某因犯抢劫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

2013年1月25日起,萧某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萧某没有珍惜大好的改造机会,两次吸毒被查获;2013年12月3日,萧某在酒吧吸食毒品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14年1月17日,罪犯萧某又因尿检呈阳性,被当地公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当地司法局经考察认定,社区服刑人员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且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吸食毒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公司法以案说法课件

公司法以案说法课件

(四)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 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 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使公司丧失独立法 人资格。 4、利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债务或者诈害债权人。 5、设立公司时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法以案说法课件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常遇到的法 律风险 1、经营组织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 2、公司出资形式的法律风险 3、公司出资履行的法律风险 4、公司资产评估的法律风险 5、公司股权设置的法律风险 6、公司设立不能的法律风险 7、公司设立文件中存在的法律风 险
(二)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
(1)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2)1000万元需要交纳 1000*25%=250万的企业所得税。(3)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 金转到个人账上,视为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 红利所得税200万元。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
2、刑法上的责任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 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公司股东会运行及常见纠纷解决方案,股东会无 效的认定(案例)
1、股东权利:(1)自益权:①按照分取股利或股息的 权利;②转让出资及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出资的权利;③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④公司解散后剩余财产 分配权。(2)共益权:①表决权;②查阅股东会议记 录及公司财务报告权;③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权。(3) 诉权: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大多如此)提 起诉讼。
(二)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不具有 优先认购权(案例)

合同法讲义-以案说法-罗先觉

合同法讲义-以案说法-罗先觉

合同法讲义-以案说法-罗先觉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人文学院社科系引子两个案例引起的摸索:合同陷阱案例一:某高校博士生导师开发出一种新的盐碱地改良产品,遂成立一家公司进行产业化生产,股东为该教授及其几位同事。

为扩大生产规模,他们决定引进风险投资人作为公司的新股东。

该公司老股东和新股东约定:新股东于2001年向该公司投资1760万元,占有60%的股份;如果该公司2002年度销售额达不到650万元~750万元,且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果,老股东应按1.2~1.5倍的价格回购新股东的股权。

咨询:老股东面临什么风险?案例二:某公司公布广告称,牛蛙在国外市场专门畅销,现向社会广泛征求农民为其饲养牛蛙,该公司负责免费提供种蛙和饲养技术手册,并高价收购牛蛙,出口到国外市场。

该公司声称,国外进口公司为防止该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要求该公支付了巨额的履约保证金。

因此,为保证按时交付牛蛙,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农民必须向该公司临时支付2000元押金,公司在农民交付牛蛙时全额退回押金。

有专门多农民与该公司签订了饲养合同,支付了押金,领回了种蛙和技术手册。

咨询:农民面临什么风险?如何样爱护自己的合同权益?熟悉你将要进行的交易或事务的正常流程;把握一些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知识;清晰地了解每一个合同条款的后果;最好于订约前向专业法律人士求助;订约后,一旦发生纠纷或者意识到有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应毫不迟疑地向专业人士寻求解决方法。

拖延往往会酿成更严峻的后果。

合同法讲义目录总则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权益义务的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比较第二十章托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比较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总则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关于合同概念的几种讲法合同(Contract)协议(Agreement)契约(Bond, Contract)注意:合同书或协议书所指的不是合同概念,而是关于记载合同或协议内容的具体文件,是合同或协议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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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 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上海警方经现 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 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实施刑事传唤。之 前,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 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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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林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4月16日,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28岁 。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 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 能衰竭死亡月1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 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 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 法应予惩处。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 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 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 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 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 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 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 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讲 大学校园里的伤害案
一、复旦投毒案 二、政法杀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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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林森浩,1986年出生,广东汕头人,在家排行老 二,有一个姐姐、两个妹妹及一个弟弟。父亲林尊 耀在当地一家工厂做技术工,母亲之前一直在周边 村庄做废品回收。林家之前生活挺艰苦的,完全靠 林父和林母辛苦打拼,才培养出了两个大学生,还 能盖一栋4层楼的房子,家境开始殷实起来。学习 成绩优秀,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 任学生会干部,并在中山医院见习。 黄洋,1985年出生,四川自贡荣县人,家里独子。 2004年高考考出590多分的好成绩。因为想读北大 选择复读,次年考出了690分的高分,选择了复旦。 复 旦 大 学 2010 级 硕 士 研 究 生 , 耳 鼻 喉 科 专 业 。 2013年考取博士。父母双双下岗,母亲体弱多病, 家里欠下了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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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杀师案
2008年10月28日晚6时40分左右,中国政法大学教师程春 明正在法大端升楼201教室做课前准备,要为学生讲授《比 较法总论》。离开课还有2分钟时,付成励手持菜刀冲入教 室,向程春明右颈部砍了1刀,程春明当场倒地。随后,付 成励走出教室,并拨打110电话报案:“我杀人了”。当晚6时 57分,43岁的程春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接受讯问时,案发前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 学院的付成励说,因女友提出分手,他怀疑是程春明从中 作梗。女友曾经说过和程春明发生过关系,因此,他认为 女友要求分手,应该和程春明有关系。付成励说:“杀程春 明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要报复,二是要杀一儆百。老师应 当为人师表,老师有不轨的行为,而学校又不处理,只能 杀一儆百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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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 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 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次年 8月,黄洋调入421室。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 逐渐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 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 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 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 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 前述物品带至421室宿舍,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 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 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 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
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 人罪对复旦大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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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 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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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付成励只有22岁,这名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 不后悔,但是认罪。付成励的女友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 士研究生,有消息称,其女友表示两人分手原因是“性格 不合”。 程春明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他1988年由教育部公 费送到法国攻读博士学位,归国后到中国政法大学执教。 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法大学生付成励杀死老师一案。检 方指控付成励犯故意杀人罪。 2009年10月20日,法大弑师案嫌疑人付成励,被北京市 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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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弑师案的当事人
被害教授程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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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成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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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弑师为“杀一儆百” 判决书显示,2008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 公共管理学院大四学生付成励,携刀进入学院教室内,将 正在准备上课的老师程春明砍成重伤,程春明不治身亡。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警方对付成励进行了精神鉴定,结论 为精神正常。 付成励被控制后,称杀死程春明的原因,是程“潜规则”了 自己读研究生的女友,并导致女友与他分手。付成励表示 ,程春明不配做老师,他要“杀一儆百”。 据报道,付成励的女友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表示,她与 程春明曾多次发生性关系,这种性关系保持了一年,但属 于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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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 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 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 ,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 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 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 家会诊,未发现病因。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 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11月27日,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某当庭供认了 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方法致黄某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 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法庭上,说及投毒缘起,林森浩表示,黄洋曾戏称欲在即 将到来的愚人节“整人”,便产生整黄洋的念头,并由此 实施投毒行为。他说,自己和黄洋关系一般,且无直接矛 盾,只是彼此间“有些看不惯”。在他看来,黄洋聪明, 勤奋好学,很优秀,但有点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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