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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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引言•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和不足目•结论录01引言研究背景和意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这个时期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
其中,法律的儒家化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是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研究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有助于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的过程、特点、影响等方面,以期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特点和历史背景,进一步揭示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研究目的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历史比较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资料的梳理和分析,比较不同时期法律的特点和变化,总结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的规律和特点。
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方法02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频繁更迭,社会动荡不安,战争和政治斗争不断。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社会动荡这一时期,士族势力逐渐崛起,成为政治上的主导力量,他们推崇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士族政治儒家思想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影响尊重人权儒家思想强调尊重人权,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儒家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影响重视礼法儒家思想强调礼治和德治,认为礼法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这一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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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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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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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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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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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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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
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
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
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
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
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
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
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
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
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
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
第三,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
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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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是指把儒家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思想、原则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道义依据,可以根据儒家思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也就是说,把儒家文化中的理念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成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行为指导,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
儒家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
它提倡“仁、义、礼、智”,强调仁慈、勤劳、宽容、孝顺等品质,并将其融入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思想原则。
儒家思想原则指导了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它讲究“仁者无敌”,强调“仁义为基”,追求“天下太平”,主张“尊师重道”,以及“不求报酬”、“不求回报”等,这些思想原则都成为中国法律的有益补充。
3、法律形式。
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更加规范化。
从法律制定、执行到法律司法,都符合儒家思想原则,以及“以德治法”的理念。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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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与法律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儒家法律体系,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仪、忠恕等道德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有适应和谐的关系。
这种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道德的基石,应该立法和执法以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学者将礼法与道德教化相结合,提倡设立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仁爱和忠恕为核心价值,以礼仪规范社会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注重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强调以德治国,使法律具备了较为明确的道德价值取向。
其次,儒家思想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的“君子”观念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构建的重要原则。
儒家强调君子的修养和道德操守,通过德行教化来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
这种观念借鉴到法律实践中,体现为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还要依靠官员的品德和施政来保障。
在儒家法律体系中,官员是法律的执行者,他们应遵循严谨的品德标准,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
儒家法律注重培养公正、有道德的法官和执法人员,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的权益。
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社会和人民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
儒家法律强调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避免了过分依赖法律的制裁和约束,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和人的尊严。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儒家倡导“仁爱”的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儒家法律通过规范社会行为,培养人们的仁爱情怀,使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与文化的传承。
这种法律体系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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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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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法律儒家化的案件(3篇)
![法律儒家化的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8196665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ce.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儒家化是指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相结合,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依据,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的一种司法实践方式。
这种方式在中国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并对当时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以某受贿案为例,探讨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案件背景某受贿案发生在我国一个县级市,被告人系该市某局副局长的王某。
王某在担任该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依法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三、法律儒家化在案件中的体现1. 重视道德教化在审理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行为与其道德品质之间的关系。
王某在庭上表示,自己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道德沦丧、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指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必须予以严惩。
2. 强调孝道观念在判决王某受贿罪的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家庭情况。
王某的父亲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
王某在庭上表示,自己收受贿赂是为了照顾家庭,减轻家庭负担。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王某虽然出于孝道考虑,但收受贿赂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应当依法惩处。
3. 体现宽严相济在审理王某受贿案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王某的悔罪表现。
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外,王某还表示,自己愿意退缴全部赃款,并表示今后会改过自新。
基于以上情节,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 强调家庭责任在判决王某受贿罪的过程中,法院还强调了家庭责任的重要性。
王某在庭上表示,自己收受贿赂后,深感愧疚,决定辞去公职,承担起家庭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王某能够主动承担家庭责任,体现了其悔罪诚意,对王某从轻处罚。
四、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1. 传承儒家文化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助于传承和弘扬儒家文化。
通过将儒家伦理道德融入法律适用,可以增强人们的道德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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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具有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义是,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还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
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是政刑。
他主张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
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继承孔子重德轻罚的刑法思想,他主张治国必须先德后刑,少用刑罚,不得已才使用刑罚,且一定要格外慎重。
孟子强烈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杀戮无辜的行为,荀子继承了孔孟重德轻刑和先德后刑的刑法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刑法思想。
儒家深知德刑并用、以德化民的必要性,因此,更青睐于德治。
春秋战国时期,礼与法是对立的,这一时期,出现了诸侯争霸的局面,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礼崩乐坏”。
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法家兴起。
法的核心是“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旨在打击宗法贵族势力。
维护宗法血缘等级秩序的礼自然被排斥在法之外了。
儒法两家礼、法之争日益激烈,礼、法关系尖锐对立起来。
商鞅变法后秦变得日益强大,秦王荡平了东方六国。
法家“主张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实行法治”的思想与秦始皇的专制独裁思想不谋而合,所以秦始皇重用李斯,利用法家思想治国,靠严刑峻法高压统治百姓。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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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家庭是儒家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
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
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继承法也注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
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
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
这使得中国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献社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
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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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儒家化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封建成文、 司法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在封建成文方面,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礼仪规 范,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性。这些特点在土地制度、 官制、刑法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天人合一和以德 治国,形成了“执法原情”的司法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可以从多方面看出。首先,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 法律的基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思想, 并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和解释法律。其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经典开始被作 为法律审判的依据,这标志着儒家思想开始深入到法律实践中。最后,在唐朝时 期,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中也充分体现出了儒家的价 值观和道德观。
内容摘要
观念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得司法审判更加注重调解和和谐。最后, 在法律文化方面,儒家思想也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例如, 儒家思想强调的“礼”和“仁”等概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风 尚。
内容摘要
总的来说,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既体 现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上,也体现在法律实践的价值观和方法上,同时还影 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儒家思想在中国 法律发展中的历史贡献和现代价值,以及探讨如何在现代社会中传承和发扬儒家 思想的积极因素,推动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内容摘要
这一原则要求在执法时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体现了儒家的“中庸”思想。 在法律意识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德主刑辅”,即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 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儒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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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
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
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
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
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
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的顶峰。
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它完美的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①。
法律儒家化的名词解释
![法律儒家化的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418fc5f9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b7.png)
法律儒家化的名词解释儒家学说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的哲学思想之一,对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现代中国社会中,儒家思想也开始在法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种现象被称为“法律儒家化”。
本文将解释这个名词并探讨其内涵和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儒家化”是什么意思。
它指的是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和影响,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等方面。
传统的儒家价值观念如仁、义、礼、智等被运用到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以期在法律体系中加强对个人道德和社会秩序的规范。
在法律制度方面,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倡导儒家伦理观念的考虑。
法律制定者强调法律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促进公共利益”。
儒家思想提倡的“仁政”、“公正”等概念在立法过程中被运用到法律的制定目的、范围和效力等问题上,以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合理性。
在法律文化方面,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法律观念和法律道德的儒家价值取向。
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中,强调个人和社会责任、秩序和稳定等儒家思想的精神。
通过教育与宣传,法律被视为一种道德规范,个人的行为和行动都应当受到法律与伦理的制约。
同时,法律体系也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德和激励良好行为的功能。
在法律实践方面,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的变化上。
司法实践中,儒家思想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审慎等被引入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法官和律师等司法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会参考儒家思想中的中庸之道,遵循平衡和谐的原则,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然而,法律儒家化也有其争议和挑战之处。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法律儒家化可能会导致法律过于倚重道德规范,忽视社会变革和个体权益的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法律儒家化可能造成对儒家思想的过度解读和应用,限制了法律的灵活性和进步性。
因此,在推进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平衡法律与道德、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法律应该以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为核心,但也应尊重社会多元化和个体权利的发展。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https://img.taocdn.com/s3/m/f15f756b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d8.png)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有意识地吸收儒家文化思想,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
法律儒家化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西周时期。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始于西周时期,此时的法律就已经在开始吸收儒家思想,例如《尚书》中的“以义治国”,以及关于责任分工、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阶段:春秋战国时期。
这一时期,儒家主义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加强,出现了《春秋》等文献,中国第一部法律学著作《法宗经》也诞生了,儒家对法律的影响逐渐深入人心。
第三阶段:汉代。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儒家学说影响最大的时期,儒家的礼仪道德思想渗透到汉代的法律中,形成了汉代的法律文化。
汉朝法律中的“惩戒重责”、“宽恕轻责”等思想,三晋法书中的“温故而知新”、“古之弗违今之弗变”等思想,都是儒家文化的体现。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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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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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供养有缺成为专条。 礼,父母在,不蓄私财,于是私财有罚。 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释服从吉者有罪,居父母之丧 嫁娶者有罪。 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于是子报复仇,每得原减。 儒家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相隐,首匿不 为罪,不要求子孙为证,更不容许子孙告父祖。 礼有七出三不去之文,于是法律上明定为离婚的条件。 礼法关系亲密无间。礼入于法,即用有组织制裁的方式 处罚违背礼的行为,违礼即违法。礼未入法,即借教 化和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
法律儒家化
1.为什么会出现法律儒家化? 什么是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对比
夫妻——“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 伤三等。” 父子——“擅杀子,黥为城旦。”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 年。(翟小良案)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 过失杀者,各勿论。”(李增财案) 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 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 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贵族有罪先请,八议;复仇
(1)汉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法信 于民)、与民休息
(2)形势在起变化
亡人;分封制与七国之乱;匈奴
(3)需要作出抉择——新儒学的崛起
武帝登基前的表现;武帝初登基的决策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 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 所从矣。”——《汉书· 董仲舒传》 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
案例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 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 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 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 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 杖甲,不应坐。 ——《通典》(卷六十九)
案例3.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 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 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 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 当坐。 ——《通典》(卷六十九)
北齐(550-577)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 孝、不义、内乱。(重罪十条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周(557-581)
律典完全模仿《周礼》,儒家化努力最为积极。但不合实情, 对后代无大影响。
法律儒家化之总结
法律儒家化,根本上来说是儒家的思想渗透到司法 、法律解释及立法领域,让法律具有儒学的精义 。儒家最基本的典章是为《礼记》,故礼有什么 规定,法律就有相应的反应和制裁措施。 儒家讲贵贱上下有别,本为礼之所以产生,于是八 议入于法,贵贱不同罚,轻重各有异。儒家重视 尊卑、长幼、亲疏的差别,讲孝悌伦常,于是听 讼必原父子之亲,宜轻宜重,一以服制为断。五 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于是不孝之罪特 大,不待法律有专条,隋唐后都名列十恶,标于 篇首。(隋唐法制详细阐述)
(3)扩充至法律解释权——引经注律 律学:杜周、杜延年父子 《春秋》经 法律注释——东汉“郑玄章句” 断罪条达26272条,7733200余言。 名实分离 后魏明帝(前226-239)下诏:但用郑氏章句 而不杂用余家。
(4)最终渗透至立法权——纳礼入律 曹魏(220-265)
贼斗杀人,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但:会赦及过误相 杀不得报仇) 除商鞅时所定的“异子之科”之法,使父子无异财 驱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 八议入律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 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陈寅恪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准五服以制罪 子孙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
复仇: 例1.魏时的韩暨为父报仇,以仇人头祭父墓,由是显名,举 孝廉,屡辟不就。唐时的赵充、王君操皆手刃仇人食其心 肝。王思贤为严世蕃所害,严世蕃受刑,王思贤二子赎得 其一体,熟而荐之父灵,大恸,两人对食毕而已。 例2.赵娥父亲为李寿所杀,其他兄弟三人皆先后病故,只剩 一女赵娥,李寿势力熏天,他人皆劝赵娥放弃报仇念头。 娥说:“父母之仇不同天地共日月者也。李寿不死,娥亲 视息世间,活复何求?”每夜磨刀,扼腕切齿,悲涕长叹 。终有一天手刃李寿,提头诣有司自首。长尹先欲解印绶 去官,与俱亡,后因娥不听,强载还家。 例3.宋人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殴死,德遇赦,玉私杀德以复仇 。仁宗义之,从轻处罚。
2.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1)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 刑者,皆完之(惠帝);王杖(尊尊) (2)从司法审判权开始——春秋(引经)决狱
案例1.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 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 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 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 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 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晋(265-316)
晋律后来的变化 北魏(439-534)(借重中原士族)Fra bibliotek
存留养亲——“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 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 从流,不在原赦之例。”(《魏书· 刑罚志》) 官当——“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 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魏书· 刑罚志》) 大臣犯罪赐自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