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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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265-316)


晋律后来的变化 北魏(439-534)(借重中原士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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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养亲——“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 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 从流,不在原赦之例。”(《魏书· 刑罚志》) 官当——“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 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魏书· 刑罚志》) 大臣犯罪赐自尽
(3)扩充至法律解释权——引经注律 律学:杜周、杜延年父子 《春秋》经 法律注释——东汉“郑玄章句” 断罪条达26272条,7733200余言。 名实分离 后魏明帝(前226-239)下诏:但用郑氏章句 而不杂用余家。
(4)最终渗透至立法权——纳礼入律 曹魏(220-265)


贼斗杀人,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但:会赦及过误相 杀不得报仇) 除商鞅时所定的“异子之科”之法,使父子无异财 驱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 八议入律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 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陈寅恪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准五服以制罪 子孙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
案例2.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 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 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 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 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 杖甲,不应坐。 ——《通典》(卷六十九)
案例3.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 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 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 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 当坐。 ——《通典》(卷六十九)
2.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1)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 刑者,皆完之(惠帝);王杖(尊尊) (2)从司法审判权开始——春秋(引经)决狱
案例1.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 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 首。(董仲舒)论曰:臣愚一谓父子至亲也,闻其 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 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与父而卒,君子愿 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北齐(550-577)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 孝、不义、内乱。(重罪十条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周(557-581)
律典完全模仿《周礼》,儒家化努力最为积极。但不合实情, 对后代无大影响。
法律儒家化之总结
法律儒家化,根本上来说是儒家的思想渗透到司法 、法律解释及立法领域,让法律具有儒学的精义 。儒家最基本的典章是为《礼记》,故礼有什么 规定,法律就有相应的反应和制裁措施。 儒家讲贵贱上下有别,本为礼之所以产生,于是八 议入于法,贵贱不同罚,轻重各有异。儒家重视 尊卑、长幼、亲疏的差别,讲孝悌伦常,于是听 讼必原父子之亲,宜轻宜重,一以服制为断。五 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于是不孝之罪特 大,不待法律有专条,隋唐后都名列十恶,标于 篇首。(隋唐法制详细阐述)
复仇: 例1.魏时的韩暨为父报仇,以仇人头祭父墓,由是显名,举 孝廉,屡辟不就。唐时的赵充、王君操皆手刃仇人食其心 肝。王思贤为严世蕃所害,严世蕃受刑,王思贤二子赎得 其一体,熟而荐之父灵,大恸,两人对食毕而已。 例2.赵娥父亲为李寿所杀,其他兄弟三人皆先后病故,只剩 一女赵娥,李寿势力熏天,他人皆劝赵娥放弃报仇念头。 娥说:“父母之仇不同天地共日月者也。李寿不死,娥亲 视息世间,活复何求?”每夜磨刀,扼腕切齿,悲涕长叹 。终有一天手刃李寿,提头诣有司自首。长尹先欲解印绶 去官,与俱亡,后因娥不听,强载还家。 例3.宋人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殴死,德遇赦,玉私杀德以复仇 。仁宗义之,从轻处罚。
法律儒家化
1.为什么会出现法律儒家化? 什么是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对比
夫妻——“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 伤三等。” 父子——“擅杀子,黥为城旦。”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 年。(翟小良案)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 过失杀者,各勿论。”(李增财案) 君臣——“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 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 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贵族有罪先请,八议;复仇
(1)汉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法信 于民)、与民休息
(2)形势在起变化
亡人;分封制与七国之乱;匈奴
(3)需要作出抉择——新儒学的崛起
武帝登基前的表现;武帝初登基的决策 “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 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 所从矣。”——《汉书· 董仲舒传》 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
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供养有缺成为专条。 礼,父母在,不蓄私财,于是私财有罚。 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释服从吉者有罪,居父母之丧 嫁娶者有罪。 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于是子报复仇,每得原减。 儒家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相隐,首匿不 为罪,不要求子孙为证,更不容许子孙告父祖。 礼有七出三不去之文,于是法律上明定为离婚的条件。 礼法关系亲密无间。礼入于法,即用有组织制裁的方式 处罚违背礼的行为,违礼即违法。礼未入法,即借教 化和社会制裁的力量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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