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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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

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业务问题及监管要求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业务问题及监管要求
全称变更:需股东大会审议。挂牌公司应以新名称提出申请,并加盖新公司印章, 券商无需盖章; 若挂牌公司同时审议变更证券简称和公司全称,券商可于挂牌公司领取新的营业执
照后同时提交证券简称和公司全称的业务申请。 全称、简称同时变更的,券商应确保同时提交简称变更、全称变更申请 公司同时发行优先股的,其优先股简称取自公司全称。公司全称改变,应同步变更
券商督促公司向中国结 算申请代派,或自行派 息,确保2个月之内实 施完毕
原则上公司应委托中 国结算进行分派,如 分派方案涉及股东人 数较少、持股均超1 年的,也可以选择自 行派发现金红利。
主办券商于R-4日前 披露《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并在日常业 务系统中提交除权除 息业务申请,申请材 料应包括主办券商关 于是否存在超分情况 的核查说明。
《暂停(恢复)转让申请 表》、停牌公告、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受理函和公司 内部决策文件
申请时点 T-1日15:3016:30提交申 请
T-1日15:3016:30前提交 申请
T-1日16:30 前提交申请
申请方式 传真机
传真机
日常业务 系统
停牌申请
停牌类型 一般事项-主 动终止挂牌
一般事项-无 持续督导券 商、解散等
T-2日 日常 15:30 业务 前 系统
情形一:重大资产重组 (暂停)恢复转让申请 表》、终止重组或不构 成重组的说明、董事会 决议公告(终止重组适 用)、主办券商核查意 见、股票恢复转让公告; 情形二:《重大资产重 组(暂停)恢复转让申 请表》、董事会决议公 告、股票恢复转让公告
T-2日
15:30 前
12
三、除权除息
除权除息业务流程
主办券商了解 挂牌公司是否 有分红计划
挂牌公司审议 并披露权益分 派预案

限售股解禁操作方法

限售股解禁操作方法

限售股解禁操作方法限售股解禁是指原本由于投资者协议或法律规定而限制流通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自由买卖。

这个期限通常是公司上市后的一定时间,例如IPO后的6个月到12个月之间。

限售股解禁对于投资者和市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事件,因为解禁的限售股可能会对股价和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

以下是限售股解禁的一般操作方法:1.研究企业情况:在限售股解禁前,投资者应该研究并了解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竞争优势等。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股价在限售股解禁后可能的变动趋势。

2.关注解禁信息: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公司发布的解禁计划和解禁股份的数量。

这些信息通常可以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媒体公告中找到。

解禁的数量越大,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就越大。

3.技术分析:在解禁前后,投资者可以通过技术分析来判断股价的可能走势。

例如,通过观察股价走势、成交量、支撑位和阻力位等指标,来判断解禁后股价的可能变动方向。

4.风险控制:限售股解禁意味着更多的股份可以卖出,可能导致股价下跌。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合适的风险控制策略。

例如,可以设置止损位,及时止损以降低损失。

5.市场情绪分析:解禁前后,市场情绪往往会发生变化。

投资者可以通过观察市场的情绪变化,例如市场的买卖意愿、投资者的情绪指数等,来判断股价的可能变动趋势。

6.投资策略调整:根据研究和分析的结果,投资者可以调整投资策略。

例如,如果预计解禁会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解禁前先获利了结或减仓;如果预计解禁不会对股价产生明显影响,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或适当增仓。

7.及时跟踪市场动态:在解禁后,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市场的动态变化,特别是解禁股份的交易情况和股价的波动。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

总的来说,限售股解禁是一个重要的事件,投资者应该综合利用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市场情绪分析等方法,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

同时,风险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投资者应该设定合理的止损位,及时止损以降低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办理除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2.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股东承诺。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要求。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下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审查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回复后,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见附件1)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4.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限售股解禁业务流程

限售股解禁业务流程

附件三:宏源证券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限售股解禁及财政奖励办理业务流程一、内部迁移1、限售股客户从原开户营业部转入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内迁方法按公司客户内部迁移相关办法执行。

2、客户在营业部填写有关纳税和财政奖励的申报资料,迁出营业部负责审核,并将相关资料邮寄给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

填写资料见附件。

二、政府承诺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填写《关于对客户限售股解禁进行奖励的承诺书》,要求政府对财政奖励兑现时间进行承诺。

三、限售股减持客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或在二级市场报价减持限售股,减持股数需符合相关法规的限制要求。

四、税务清算1、限售股减持次月月初,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在当地地税局进行税务申报和税务清算。

2、如需要退税,由营业部将退税款划入客户指定银行帐户。

3、如需要补税,由客户将补税款划入营业部帐户,户名: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庆中路证券营业部;帐号:0;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金穗支行。

4、税务清算一般在次月15日前办结,具体退税时间根据当地税务局实际办理进度确定,在税务清算当月底前完成退税。

五、财政奖励1、税务清算后,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向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客户填写的《申请书》,要求划付财政奖励款;2、税务清算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奖励款划入客户指定银行帐户。

附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限售股减持填写(提供)材料目录说明:1、以上材料原则上各提供一份即可,如客户需分月减持,则需相应增加《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份数,如2个月填写2份,3个月填写3份。

2、红字标注为必须填写部分。

3、填写材料务必为客户本人,经办营业部需认真审核。

经办营业部:经办人:审核说明我营业部客户(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上海证券账号深圳证券账号),申请内转到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进行限售股减持。

我营业部已经认真审核了该客户填写的各类资料,客户资料为客户本人填写,填写内容真实。

宏源证券营业部年月日经办人:营业部负责人:纳税人申请书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本人(身份证号:)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庆中路营业部减持限售股(,证券代码:)股,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号:),根据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委会2011年第38号会办纪要,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元(大写),财政奖励资金划至本人银行帐号:(),开户银行:(),银行划款手续费本人承担。

限售股解禁政策

限售股解禁政策

限售股解禁政策
摘要:
1.限售股解禁的定义和背景
2.限售股解禁的影响
3.投资者如何应对限售股解禁
4.结论
正文:
一、限售股解禁的定义和背景
限售股解禁是指公司在IPO(首次公开募股)或增发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司稳定运营和股价稳定,对部分股票进行限制出售的期限到期,这些股票可以上市流通。

在我国,限售股解禁的政策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创始股东、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等。

二、限售股解禁的影响
1.增加市场供应量:限售股解禁意味着市场上可流通的股票数量增加,从而增大了市场的供应量。

在供求关系影响下,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

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限售股解禁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东之间的分歧,尤其是当创始股东和高管减持股份时,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稳定性。

3.对投资者的影响:限售股解禁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公司基本面和市场动态,做好风险控制。

三、投资者如何应对限售股解禁
1.关注公司基本面: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财务状况、盈利
能力、行业地位等,以判断公司是否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2.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需要关注市场环境,包括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市场情绪等,以判断股票价格的走势。

3.做好风险控制:投资者需要做好风险控制,包括设定止损点、控制仓位等,以降低限售股解禁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结论
限售股解禁对市场和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影响,投资者需要关注公司基本面和市场环境,做好风险控制,以应对解禁带来的潜在风险。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

登记公司关于限售股份的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表示,发布上述指南是为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

据上市公司股改一般规定,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可自由出售股份;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在股改完成12个月后的12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5%,24个月内,出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此后可自由出售股份。

6月19日,G股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限售股解禁”盛宴正式开席。

股改第一股--G三一有限售条件的1093.6906万股流通股在该日起可上市流通。

继G三一之后,G紫江限售股份将在7月解禁,然后,8月有32家、9月4家、10月25家、11月72家、12月66家公司解禁。

据统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将有198家上市公司的122亿股的限售股份解除出售限制,可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以下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06〕13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提高市场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限售股份登记存管指南通知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06年6月26日印发打字:黄明珍校对:张霖共印:3份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本指南所称限售股份指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转化而来的限售流通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附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股东转让其限售股份的,该承诺已由受让方承接;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4.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得转让的情形。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1 —2.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受让的其他股东赠与股份不适用上述关于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并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回传至本所;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回复后,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8.04.21
•【文号】
•【施行日期】2008.04.2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
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现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

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和申请程序另行规定。

二、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配售的方式或公开发售的方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对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应遵守本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持续督导服务券商服务内容

持续督导服务券商服务内容

持续督导券商服务内容:1、主办券商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办理信息披露、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暂停与恢复转让等业务,对挂牌公司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使其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2、主办券商应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每月至少与挂牌公司联系一次,询问挂牌公司重大情况或者解答挂牌公司业务咨询,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邮件等。

主办券商每季度应就沟通情况填制《日常沟通情况表》,包括沟通时间、沟通人员、沟通方式和沟通内容等,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保存。

3、主办券商每年至少应当对挂牌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规定、细则、指引、指南、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挂牌公司违规案例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融资安排、并购重组、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培训。

4、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应当在十五个转让日内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纪律处分;(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5、主办券商应当在培训前制作课件,培训应当录音、培训的课件、录音、照片和签字页作为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保存。

6、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经营环境和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采购和销售、核心技术、财务状况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因此无此类股份进入信用账户) (5)融资买入 √(不得融资买入本上市公司股票) × ×(6)融券卖出√(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2006年6月1日制定,2008年12月17日修订)为规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业务流程,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治理方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备忘录。

一、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关注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当限售期满时,相关股东可托付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对其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包括追加承诺的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二)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阻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和之后做出的追加承诺;(三)关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四)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六)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七)上市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

三、申请对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本备忘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本所公司治理部,公司治理部由信息披露操作员统一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信息披露操作员联系方式为:林冬梅,联系: 25918137李海红,联系: 25918124联系: 82084014(三)信息披露操作员完成登记工作后,将申请材料分发给相关的监管人员审核。

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

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

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限售解限售业务指导一、一般性规定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指引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除《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六)适用本指引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七)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上述的股票应分三批解除限售,每批解限售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间满一年和两年。

(八)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的25%为法定可转让数额;同时,将法定可转让数额内所含的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数额扣除,作为实际可转让数额;实际可转让数额减去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股票数额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当计算的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法定可转让数额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数。

(九)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十)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解除限售 流程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解除限售 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解除限售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解除限售的流程可以概括如下:
1. 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前,需要制定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等内容。

该计划需经过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并获得批准。

2. 解除限售申请准备:当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售期满或满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时,激励对象可以准备解除限售的申请。

这通常包括整理和准备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如解除限售的申请书、身份证明、股权激励计划文件、股权归属证明等。

3. 提交解除限售申请:激励对象将准备好的申请文件提交给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关部门,申请解除限售。

同时,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解锁费用或满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

4. 公司审查和批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关部门会对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激励对象身份和股权归属情况。

如果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董事会或相关部门会批准解除限售。

5. 解除限售生效:一旦解除限售申请获得批准,相应的股权就可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可以自由处理持有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监管要求等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激励
对象应该参考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解除限售的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八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1.29
•【文号】上证公告〔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
八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5〕2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商有关联合发文机构,对成立以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八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29件。

现将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29日附件
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北交所限售股解禁规则

北交所限售股解禁规则

北交所限售股解禁需要事前办理解限手续、披露解限公告,并不是到期自动上市交易,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同。

换句话说,即使限售期已满,如果不履行完手续,解禁股份也不能上市交易。

具体来说,北交所规则要求限售股解禁前,上市公司应在解禁日前3个交易日披露解禁公告,投资者可以关注这些公告来了解解禁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解禁”并不等于“卖出”,股东解禁后是否卖出,还是要看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此外,北交所对于大股东和战略投资者的解禁股有不同的规定。

未来半年的限售股解禁主要以大股东为主,战略投资者的解禁股数量有限,比例不大。

其中大股东多是长期持股,基于看好北交所公司发展前景,大股东解禁股短期内不会直接转变为市场抛压。

另外,北交所对于减持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需要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拟在3个月内减持超1%的,还需提前30个交易日预披露。

这些减持预披露的制度设计可以给予中小投资者足够的时间“抢跑”,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售股股票解禁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售股股票解禁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限售股股票解禁程序
1.上市公司提交申请:上市公司需在解禁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并提供包括限售股数量、解禁日期等信息。

2.上交所公告:上交所将根据申请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解禁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限售股信息及解禁日期等具体信息公布。

3.限售股解禁:限售股解禁日期到达后,股东可以通过上交所指定的券商渠道进行交易。

4.监管机构监管: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解禁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交易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流程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在限售股解禁期间,股价可能会出现波动,投资者需谨慎投资。

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会

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会

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会
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程序如下:
1.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会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召集一次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解除股份的限售。

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应当提前通知所有合伙人,并确保合伙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参与讨论和表达意见。

2.讨论和决定:在会议上,合伙人应当就股份解除限售的事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

讨论的内容可以包括解除限售的原因、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方式、解除限售后的股权分配等。

最终,合伙人应当根据多数原则或其他约定的决策方式,表决并决定是否解除股份的限售。

3.签署解除限售协议:如果合伙人决定解除股份的限售,他们应当签署一份解除限售协议。

该协议应当详细说明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方式、解除限售后的股权分配等相关事项。

所有合伙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字,并保留一份副本作为备案。

4.报备相关机构:合伙企业应当将解除限售的决定和相关协议报备相关机构,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以确保合法合规。

报备时,合伙企业应当提供解除限售的决定和协议的正式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5.公告解除限售:合伙企业应当在解除限售后,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员工和其他相关方发布公告,宣布股份的限
售已经解除。

公告应当包括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方式、解除限售后的股权分配等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伙企业股份解除限售的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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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限售业务指导一、一般性规定(一)下列主体应遵照本指引完成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以下简称“解限售”)工作:1、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2、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受让人;4、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获得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后续持有人;5、挂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所列主体所持挂牌公司股票进行限售和解限售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申请,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暂停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股票限售的,不得申请解限售。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协助挂牌公司办理相关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指引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除《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六)适用本指引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七)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上述的股票应分三批解除限售,每批解限售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间满一年和两年。

(八)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的25%为法定可转让数额;同时,将法定可转让数额内所含的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数额扣除,作为实际可转让数额;实际可转让数额减去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股票数额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当计算的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舍去小数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法定可转让数额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数。

(九)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十)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

法定限售数额减去任职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若本条主体任职前为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

(十一)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以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总额为法定限售数额。

法定限售数额减去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额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

限售股票的限售期间应当为六个月;限售期间从挂牌公司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起算。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票,在离任时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大于六个月的,约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售;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小于六个月的,六个月法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售;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售,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全部解限售。

(十二)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同时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以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及“一般性规定”第(八)条分别计算可转让数额,并以其中数值较低的一项作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十三)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所列主体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了比本指引更长的限售期、更低的可转让股票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其计算参数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十四)主办券商应督促挂牌公司在以下时限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限售: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新增股票的,在新增股票后3个转让日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新增股票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便能按上述规定及时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限售。

2、新任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

3、免职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免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董事会批准2个转让日内,辞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辞职生效后2个转让日内。

4、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上述的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期满的一年内和两年内。

二、操作流程(一)挂牌公司准备申请材料并报主办券商审核。

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相关股份登记证明。

在取得股份登记证明后根据附件1要求制作限售或解限售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2、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的时限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制作并提交至主办券商。

(二)主办券商审核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1、主办券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发现有误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按附件2填写明细表,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

2、主办券商应在接到挂牌公司申请2个转让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明细表电子档及传真件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主办券商应留存挂牌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备查。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形式审查并出具确认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个转让日内就主办券商递交的明细表进行形式审查,核实无误后向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出具确认函。

(四)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主办券商获得确认函后,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登记。

(五)中国结算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中国结算在收到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挂牌公司确认预登记报表起2个转让日内完成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登记,并向挂牌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六)挂牌公司发布股份限售及解除限售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完毕预登记报表起2个转让日内,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要求制作并发布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登记公告。

附件1、挂牌公司限售、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附件2、主办券商填报的限售及解限售明细表附件一:挂牌公司限售、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适用于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七)条的批次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首批须注明公司改制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份分批解除转让限制情况;(二)解限售依据2、本批次解除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票的受让人的持股情况,包括:(1)挂牌前的持股情况;(2)公司挂牌前十二个月内直接、间接持有股份的转让情况(如有);(3)公司挂牌期间①,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或权益分派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如有,首批解限售适用);(4)公司挂牌期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票转移的情况(如有);(5)公司挂牌前及挂牌期间,因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股票转让限制的情况(如有);(6)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持有情况(如有)。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票的受让人同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如有);6、未参加本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的情况说明(如有);7、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①挂牌期间特指申请首批解限售时到挂牌之日的期间(四)计算过程8、按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七)条计算本批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数量的过程(如同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按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五)其他材料9、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注意: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同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按“适用于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八)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每年)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的要求制作申请材料,以便对比数据确定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二、适用于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八)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每年)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二)解限售依据2、本次解除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1)上年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2)上一年度,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如有);(3)公司挂牌期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票转移的情况(如有);(5)因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股票转让限制的情况(如有);(6)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持有情况(如有)。

4、是否已对新任高管、离职高管以及现任高管新增股份进行了限售登记;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的情况说明(如有);6、未参加本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的情况说明(如有);7、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四)计算过程8、按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八)条计算本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数量的过程(如同时为本指引“一般性规定”第(一)条第2、3、4款所规定的主体的,应按指引“一般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五)其他材料9、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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