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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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议文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试行)
一、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二、施工安全监督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管理权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四、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二)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询问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
(三)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四)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后,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的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五、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一)监督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见附件1)。
(二)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单位提出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单位工程数量、面积、结构形式、层
数、总高度);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5)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6)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9)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证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10)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委派书(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1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临时设施方案;
(12)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2、监督机构审核、查验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审查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书》(见附件2)。
3、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向监督机构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留存),监督机构审核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3),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组成项目监督小组并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1、组成项目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由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并明确工程项目责任监督员。
2、责任监督员审阅各项报监资料,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见附件4),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
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五)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与随机抽查
1、监督人员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在抽查前应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2、监督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3、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
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见附件7),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
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工程项目恢复施工通知书》(见附件8)。
5、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约谈其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的,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下达《工程项目强制停电告知书》(见附件9),通知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执行停工指令;对情节严重的,将其行为上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6、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形成《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记录》(见附件10),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工程项目竣工后填写《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记录汇总表》(见附件11)并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