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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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200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200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200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标准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标准

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标准宜宾县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宜县工发〔2010〕16号各乡镇总工会、工委、直属基层工会: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进程,现将《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尽快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在贯彻实施中有何经验与问题,及时与县总工会民管部联系。

附:《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宜宾县总工会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制度参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规范化建设。

㈠组织制度⒈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细则)。

企业依法并按照制定的实施意见(细则)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

⒉职工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在农民工、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应有其相应比例的代表。

⒊坚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工代表大会。

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出席的职工代表应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⒋按照本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实施意见(细则),职工代表大会按时进行换届。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需要延期的,应报上级工会批准。

⒌在小型同类企业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按照省总《关于推进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㈡工作制度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议案或方案,按规定至少提前7天提交职工代表,广泛听取选区职工的意见。

四川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6篇

四川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6篇

四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职工组织/女职工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一、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场所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相关法规政策,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

第二章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一、平等就业与职业发展1. 甲方承诺在招聘、录用、晋升、调岗等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2.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支持女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1.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女职工工资,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特殊时期的福利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

三、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1.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2. 甲方应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女职工的安全意识。

3.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等。

四、休息休假与工作时间1.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休息休假制度,保证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2. 甲方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避免过度疲劳。

五、性别歧视投诉处理机制1. 乙方有权对甲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2. 如发生性别歧视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投诉,甲方应积极处理并回复。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确保合同的履行。

二、甲乙双方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全文)概要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全文)概要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2012]261号《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经 2012年 11月 19日省人民政府第 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2月 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 11月 28日附件: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企业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

第六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地方、行业等工会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监督。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一:《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陪产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川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四川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四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四川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代表):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总则1.1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依法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1.2 本合同旨在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劳动保护2.1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2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3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4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条劳动条件3.1甲方应保证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3.2甲方应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女性身体有害的高强度工种的女职工,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四条薪酬待遇4.1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女职工的工资。

4.2甲方应保证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4.3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薪酬待遇的规定,不得歧视女性职工。

第五条培训与发展5.1甲方应提供女职工与男性职工同等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女职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5.2甲方应定期组织女职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2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审核指南(说明)

集体合同审核指南(说明)

“集体合同审核”办理指南
(一)行政依据:
1、《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
2、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二)所需资料:
1、企业方集体协商产生企业方代表的决定,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方工作人员(代表)资格审查表,集体协商中担任职务分为首席企业代表和企业代表,每人一式三份;
2、职工方集体协商产生职工方代表的决定,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方工作人员(代表)资格审查表,集体协商中担任职务分为首席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每人一式三份;
3、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的决议;
4、集体协商产生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5、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签订集体合同的审查报告;
6、集体合同及集体工资协商会议纪要;
7、企业代表选举决定书;
8、职工代表选举决定书;
9、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原件,留复印件。

★注意: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一方至少三人,企业代表和员工代表人数必须相同(对等)。

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三份。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本合同依据《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法用工及劳动权益的保障。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类型1.1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 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或未确定)工作岗位与职责2.1 岗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间与休息3.1 工作时间:(例如,每周工作时间,班次等)3.2 休息日:(例如,每周休息天数)3.3 假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年休假、病假等)劳动报酬4.1 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绩效奖金:(如适用)4.3 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4.4 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每月___号)社会保险与福利5.1 社会保险: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涵盖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2 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餐补、交通补贴等)违约责任6.1 甲方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6.2 乙方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书面变更7.2 合同解除:符合《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除条件,甲乙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解决8.1 争议处理方式: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8.2 法律适用及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乙方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及其他敏感信息9.2 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对保密信息保密其他约定10.1 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川劳办[1996]19号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也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双方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订立过程中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自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的部门或者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

其中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一般应与聘用(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企业厂长(经理)与资产所有者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若兼任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般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6、国有企业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在征得集体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流动手续。

混岗职工也可与集体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

对具有集体职工身份,但不归属任何集体企业的混岗职工,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7、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包括停薪留职、放长假和退养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4.10•【字号】川劳办[1996]19号•【施行日期】199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劳动厅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印发川劳办[1996]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现就《劳动法》在我省贯彻执行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也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双方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订立过程中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自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的部门或者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

其中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一般应与聘用(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企业厂长(经理)与资产所有者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若兼任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般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e111072201401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有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05.092014.07.01集体经济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劳动标准;劳动纪律;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前条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企业经济性裁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样本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样本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川劳社办[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样本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42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为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我们制作了《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样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以及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参考。

各地可进一步制定提供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样本。

企业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供的工资集体协议样本,根据自身情况增减调整有关条款内容;也可以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议。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二○○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样本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和实际,经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分配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条企业实行以岗位工资制(或岗位技能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等级工资制等)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分配标准、形式和办法为:……。

第三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经济效益增长、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等相关因素合理增长。

经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与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分析和测算,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等其他相关因素,确定在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为 %(因种种原因还难以明确规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也可做原则性规定)。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_条例_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_条例_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了《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xx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五条按照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选举职工代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分布状况,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条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第九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可以撤换其代表职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23年)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23年)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2023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或者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

四川集体合同条例

四川集体合同条例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9日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标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消费经营秩序的原那么。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进步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那么,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展监视。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催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劳动标准;〔二〕劳动纪律;〔三〕集体合同期限;〔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五〕集体合同的监视检查;〔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七〕违背集体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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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合同范文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9日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
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
,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前条(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
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
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
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
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
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
业签订。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
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
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五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
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
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
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八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
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
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
除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

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平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

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

经过应到会
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五日内签字。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一式3份报送有管辖权
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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