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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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课件3-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课件3-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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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订目的: • a、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
法权益; • b、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 • c、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教育管理,保障商
业银行的稳健运行; • d、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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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适用范围 • 商业银行; • 城市信用合作社; • 农村信用合作社; • 邮政企业办理商行有关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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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 构
1、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组织机构:
a、内部组织机构: • ①股东会 ----权力机构 • ②董事会 ---- 执行机构 • ③监事会 ---- 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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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权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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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货币的分类
• 通过发卡商业机构分析,卡可以分成两类。 • 一类是垄断性的企业发行的卡, • 一类是有某种特殊功能的企业发行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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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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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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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 1、商业银行: • (1)起 源: • 1694年在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
发展、渤海、广发、兴业、浙商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110家城市商业银行; • 20多家村镇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和乡村银行; • 共同形成了遍布全国的金融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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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概念 •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a、商业银行是企业; • b、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 • c、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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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总则
第3章商业银行的设 立和组织机构
第4章对存款人的保 护
01
第5章贷款 和其他业务 的基本规则
02
第6章财务 会计
03
第7章监督 管理
04
第8章接管 和终止
06
第10章附 则
05
第9章法律 责任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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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 法律单行本。
目录分析
第1章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的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最新修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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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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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
银行
法律
出版社
第章
机构
组织
修正本
民主法制
品种 总则
设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 业银存款人
规则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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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肖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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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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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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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已被《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停止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八、组织体制
• 1、各国体制 • (1)单一银行制。或称“独家银行制”,
即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由完全各自独立 的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或严格限制商 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前,美国是 实行这种体制的惟一国家。
• (2)总分行制。或称“分支行制”,即 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由总行领 导和管理。这种体制渊源于英国的股 份银仃,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也 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银行体制。
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 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 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 2.支付中介职能
• 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 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 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 代理人
• 3.信用创造职能
• 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 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 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 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 资金来源
• 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 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 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 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 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 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商业银行法全文包括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附则。

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各类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原则,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保障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存款业务规定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存款保险规定,保障存款人权益。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存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存款人进行身份核实,防范洗钱和其他不法行为。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存款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偿付准备。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公开存款利率和收费标准,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额度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负债规模,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做好存款偿付工作,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贷款业务规定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审慎开展各类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制定合理的利率和贷款条件。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催收逾期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流向。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偿付能力评估机制,保持足够的偿付准备金,保障贷款回收率。

第四章外汇业务规定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确保外汇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外汇市场的分析和研究,及时调整外汇交易策略。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外汇头寸,确保外汇流动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外汇交易信息,做好外汇业务统计和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法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相关法律。

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职责商业银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各类存款、发放贷款、开办结算业务、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其他组织形式存在。

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

商业银行的日常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等。

商业银行还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客户权益,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四、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处罚商业银行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等环节。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许可证等。

五、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益关系,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金融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并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六、商业银行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创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

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提高服务效率,发展智能化金融产品,推动金融业向高质量发展。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商业银行法最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____商业银行法》、《____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____商业银行法》和《____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商业银行合规管理,提高银行业合规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合规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覆盖原则:合规管理应涵盖银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包括各项业务、各项制度、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2. 预防为主原则:合规管理应以预防风险为主,通过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合规制度,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3. 制度化、规范化原则:合规管理应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4. 动态管理原则:合规管理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变化和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合规管理制度。

5. 协同治理原则:合规管理应加强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其他治理领域的协同,形成合力,提升银行整体治理水平。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四条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商业银行应设立合规管理组织,负责银行合规管理工作。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委员会等。

第五条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合规管理部门是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组织实施银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组织对银行各项业务、各项制度和各级人员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合规问题。

3. 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合规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4. 组织对合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合规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5. 及时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银行合规管理制度。

6. 组织开展合规风险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报告合规风险事件。

第六条合规管理委员会职责合规管理委员会是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银行合规管理战略和合规管理目标,确保合规管理工作与银行发展战略相一致。

商业银行法释义全文

商业银行法释义全文

商业银行法释义全文商业银行是指经监管机构批准,依法设立,以经营金融业务为主,为公众提供融资、支付、储蓄、结算、理财、保险等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对商业银行运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监管要求等。

下面,我们将对商业银行法的各条款进行全文释义。

第一条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经营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其他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存款,以及经营贷款和其他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贷款,为公众及经济活动提供支付结算、融资和信用等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这一条款从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和经营范围来定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主要以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这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

商业银行还可以经营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其他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存款,并经营贷款和其他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的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提供支付结算、融资和信用等金融服务来满足公众和经济活动的金融需求。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设有总行,并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外国商业银行、港澳台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在福建、河北、河南、辽宁、山东、山西、陕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等省份以及重庆市、天津市、上海市、北京市,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多家分行。

这一条款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地域分布要求。

商业银行应在全国范围内设有总行,并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同时,外国商业银行、港澳台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合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在一些特定省份和直辖市可以设立多家分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业管理、风险防控、法律监管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实行监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开展合法、稳健、高效的金融业务活动。

这一条款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和商业银行的合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商业银行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范。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承担着与储蓄、金融中介、贷款和信用等相关的职责。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其在商业银行行业的意义和规范。

一、商业银行定义与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依法设立,并依法具备银行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和监督受到商业银行法的严格规范和监管。

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法律地位和特权得到了保障。

二、商业银行的职责与义务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责是吸收储户存款,发放贷款,提供金融中介服务。

其中,吸收储户存款以及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风险,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借贷、汇兑、贵金属、资金清算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并在经营过程中确保风险控制和合规运营。

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受到合规运营和风险防控的双重制约,既要为经济社会提供金融支持,又要保证自身风险可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是商业银行法的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金融安全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办法》等。

商业银行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

五、商业银行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商业银行法释义全文

商业银行法释义全文

商业银行法释义全文
商业银行法,顾名思义,是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法律。

该法旨在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风险管理、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在商业银行的设立方面,法律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等要求,以确保商业银行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经营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客户信息保护、禁止行为等,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防止风险传递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方面,以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在监管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以确保商业银行接受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可以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商业银行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商业银行法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保护客户权益为宗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内部薪酬制度,激励员工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合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退出机制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本金要求经营。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开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开业日期。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要求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达到法定退出条件时,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者转让。

第十条商业银行清算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客户权益,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合理安排员工福利。

第三章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和管理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要求,为正常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风险的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预警指标,一旦触及预警指标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有效防止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并按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权益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基本任务是接受储户存款,发放贷款,提供结算,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信用证服务,购买、承兑和发行汇票,经营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开展资信调查和咨询等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资本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依法缴足,并且符合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分国家出资和法人股东出资。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结算、代理收付款项、信用证服务、购买、承兑和发行汇票、经营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开展国际结算等业务。

第三章商业银行的监管与管理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经营报表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健。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储户和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合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规类别】银行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5.05.10【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的法律与合规规定

商业银行的法律与合规规定
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资格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规定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 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等。
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的规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 式。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01
02
03
董事会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董事会 ,负责制定银行的发展战 略、监督管理层执行工作 等。
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监督检查的 方式和程序等,是银行业监管的基本 法律。
商业银行的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
诚信经营
商业银行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操纵市场等行为。
保守客户秘密
商业银行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客户 信息或用于非法用途。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范业务流程,防止内部欺诈 和违规操作。
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潜在的金融风 险。
商业银行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 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 协商方式解决。
调解与仲裁
贷款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贷款风 险管理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 况进行评估,并严格控制贷款风
险。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规定
中间业务种类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代理业务、支付结算业务、担保业务等 ,不同种类的中间业务有不同的规定和收费标准。
中间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对中间业务的风 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公平竞争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 争,损害其他银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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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规定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3.2.3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3.1.2 商业银行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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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批准 颁发经营许可证
公告
软件条件 硬件条件
提出 申请
批准和颁发 许可证
办理 登记
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银行”的名称 能随便用吗?
3.1.3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7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 构的申请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 法律地位
•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存款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存款机构是否将存款凭证交与存款人 或以其他方式将接受存款的通知送达存款人。
不同存款方式下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各不相同。
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护责任
• 在储蓄存款业务中的法定义务 • 存单遗失后的补救措施
3.2.2 存款业务规则
个人存款
遵循的原则: 存款自愿 存款自由 存款有息 为存款人保密
终止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法律规范
存款合同
存款业务的规则 对个人、单位存款的查询、 冻结和扣划
3.2.1 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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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和银 行等存款机构之间订立 的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
主体
客体
法律事实的在
内容
3.2.1 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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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的订立 存款合同的成立
•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 合同内容合法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合同形式符合法定的要求
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 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财务制度上由本商业银行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因此其不具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法人 地位,需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3.1.4 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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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变更 事项的变更
变更
接管
接管的条件和目的 接管的实施
因解散而终止 因被撤销而终止 因宣告破产而终止
《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2款,商 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 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 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 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规范
第三章
chapter three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法律资格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法律规范 第三节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法律规范 第四节 银行业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资格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
如发现手续不合法,应当立即 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 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但 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向其说明 原因。
第三节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法律规范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规定
对商业银行其他资产业务的 法律规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储户开 立账户的规定
3.3.1 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规定
3.1.4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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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织 机构
经理
4种不得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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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四种情况之一 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1.1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概述
01
商业银行特征
是企业法人 是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金融业务的企 业法人。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
商业银行经营 原则
02
4
03
商业银行的业 务范围
负债业务 资产业务 中间业务
3.1.1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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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概述
违背存款自由 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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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存款
开户银行的双重身份: 一方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客户处
于平等地位,享有合同约定的民事权 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一方面,银行根据法律授权,负有 对客户进行货币管理和结算监督的职 责。因此,单位存款不实行存款自由 原则。
3.2.3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 什么是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相关金融业务活动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
1995年5月1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 日起颁布实施。 • 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的修订:
在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第一次修正;2015 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第二次修正,并于2015年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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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 协助查询: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 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 协助冻结: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 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 协助扣划: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 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这是《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3.2.3 对个人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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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的核实
应审查的内容
注意事项:
以上手续经核查合法的,商业 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协助事项, 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 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 或转移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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