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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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7•【文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2003年12月17日)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83)977号)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90)834号)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技字〔1992〕722号)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限播令来了

限播令来了

限播令来了作者:葛沐溪来源:《销售与管理》2009年第11期9月8日,广电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对电视广告播出的时长和广告播出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实施日期的迫近,以及各级电视台对2010年广告任务与档期的规划,61号令不再只是“吹皱了一池秋水”,不少卫视广告部人员挠头:“这个政策打乱了很多电视台2010年广告政策和销售任务部署。

”影响真的大吗?令不少卫视广告部人员挠头的事情,到底是怎样呢?在6l号令施行之前,一直应用的是2003年广电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即17号令。

对比17号令,61号令有的地方规定更详细。

比如规定:“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

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但另一方面,61号令实际上也给众卫视带来了“利好”:19点21点的黄金时段,商业广告播出的总长不超过18分钟,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以45分钟计)可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允许黄金时段电视副每集增加不超过1分钟的商业广告。

而之前的17号令是要求“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黄金时段之外的时段“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现在61号令中插播时间加起来是3分钟。

针对以上的调整,专业人士表示,“61号令实行后,上星媒体将成为主要管理的对象,对于各大卫视来说,严格执行的新广告令将有可能影响自己在2010年的收入,虽然电视剧插播广告明降实升,但整体每小时广告不超过12分钟的硬性规定,将减少很多卫视的广告时长;新政策对广告时长的限制细化到小时后,黄金档广告播出的总量和频率会少很多。

解读61号令

解读61号令
2.对于购物专题广告播出较多而且超时的频道,可以 预见其将采取的策略是:通过提升价格,减少一
河北卫视
陕西卫视 吉林卫视 广西卫视 山西卫视 天津卫视 福建东南卫视 辽宁卫视 重庆卫视 上海东方卫视 深圳卫视
5
10 7 0 0 0 8 8 0 0 0
61
56 58 63 63 60 525 64 63 60 59 59 59 58 58 66
0
0 -1 -2 -3 -6 -7 -7 -7 -8 -8
定的专题购物时间。
3.对于目前品牌广告已经超时的频道(因为在旧规定 上,只是在全天总量上控制广告时间,晚间超时时 间可以通过其他时间弥补),在新规定从每小时上 控制时间后,这些频道应该会通过提升品牌广告
广 告 超 时 频 道
数据来源:CTR,剔除免 费项目,2009年1-8月
3.省级卫视应对策略
因为省级卫视的品牌广告和购物专题广告,全天播出时间量并
不是均衡分布的, 在下文,我们分6:00-18:00,18:00-24:00,24:002:00三个时段,评估各频道的品牌广告时间、购物专题广告时间与额 定广告时间的差异,以及各频道可能采取的应对策略。
109
47 113 11 72 64 45 61 33 48 0 66 78 35 4 59 68
34
93 27 125 60 58 76 57 84 69 111 40 22 60 90 27 17
144
141 140 136 132 122 122 118 117 117 111 106 100 95 93 86 85 144
38.2
22.39
22.42
省级卫视
省级地面频道
市(县)级频道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青广局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青广局发〔2015〕1号西宁市、海东市广播电视局,各州广播电视局:为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广播电视宣传播出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秩序规范。

省广电局修正完善了《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015年1月16日青海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规范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履行广播电视社会责任,确保宣传导向正确,提高宣传水平,使我省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等涉及广播电视宣传业务的有关媒体、部门。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广播电视宣传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大力推进社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原则,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遵循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决遏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广播电视良好职业形象,赢得公众信任。

第四条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积极、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方针政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解读广电总局第61号令

解读广电总局第61号令

解读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宋阳
【期刊名称】《现代广告》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新管理办法中,变化和细化的重点在于广告播出和广告内容两个部分【总页数】2页(P112-113)
【作者】宋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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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广告管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近年来,各级电视台按照《广告法》和总局61号令、66号令要求,强化广告播前审查把关,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广告播出秩序持续好转,形成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治理卫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问题通知如下:一、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又称“广告短片购物”或“电视直销广告”,是厂家或代理商通过购买电视台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片,吸引观众拨打广告画面上的电话订购商品的一种商品直销方式。

与为推销商品、劳务或观念而通过媒介只向公众进行信息传播的一般性商业广告相比,这种方式多了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的环节;而相比电视台自身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两者虽然在开办主体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都是通过吸引电视观众拨打电视屏幕上的销售电话订购商品,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这种特点,使得电视观众难以分清其与电视购物节目的区别,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导致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时直接影响到电视购物节目的声誉和形象,进而给电视台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对此,各卫视频道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对两者的界定,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原广电总局第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61号令

广电总局61号令
强化监督处罚
情节严重将采取退出机制,暂停商业广告甚至关停频率频道
目前,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仍然艰巨:虚假违法广告尚未杜绝;部分内容低俗的广告屡禁不止;内容夸大、夸张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数量较多,占广播电视投诉总额的七成以上。
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谈到新规定可能对媒体广告行业造成的影响,杜仲明个人觉得这样的调整应该是对媒体广告行业带来新的动力,刺激和挑战。可能令媒体对广告价格有初步提升的意向。 杜仲明建议,媒体如果对节目时间的编排作重新调整和策划,如增加不同类型的栏目或节目,避免剧连续播放。从晚上6点至11点(普遍名为黄金时间)整体广告时间供应上计算,总共有54分钟的广告时间。从这54分钟可以得到的回报可能比调整剧内广告价格的效果会来的更好。“相信观众收看的习惯并不单是看剧,只要有适合观众的节目,理论上他们是会接受。这样可能很容易达到媒体,观众和广告主三赢的局面。”
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的几点解读
针对10日由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国华有约频道专访了中国广告协会分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金国强和群邑媒介购买数据中心数据长(Head of GMT Data Center)杜仲明,以期获得一些关于新办法的有效解读及较有针对性的建议。
公益广告是提升媒体形象、企业形象最好的载体。《办法》专门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的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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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2013年第12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0月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的具体要求自2014年1月1日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广播影视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从源头抓起,强化企业资质审查。

通知强调,各卫视频道要严格规范购物短片表现形式,强化播出环节把关。

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相关具体规定,要坚决做到:(一)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二)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三)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新闻采访、现场访谈等形式以及新闻素材、资料等作宣传;(四)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五)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六)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通知中还要求严格电视购物短片播出的备案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摘自2013年10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案例二:国药 503 (药品类广告)
那威推荐的“国药503”竞是普药益肺胶囊
医家说:“外不治癣,内不治喘”。但著名主持人那威却鼎力推荐药 品“国药503”,宣称“国药503”治喘很简单。国药503实为山西天星制药有 限公司生产的路维森牌益肺胶囊,注册商标“路维森”下面粘贴着一块标 有“国药503”的标签。该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4021863,【成份】红 参、蛤蚧、知母、桑白皮、川贝母、茯苓、甘草、苦杏仁(炒)。【功能主 治】补肾益肺,清热化痰,止咳平喘。用于久病咳喘,胸满多痰:【规格】 0.3g×12粒。零售价13.8元/盒。记者查阅药品价格315网上的信息显示,批 准文号同为国药准字Z14021863,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盾克益肺胶 囊(规格0.3g*20粒)零售价仅为8.50元/盒。据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目前, 国内有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生产普药益肺胶囊。根据据药 品价格315网上公布的信息显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218,成都市 湔江制药厂生产益肺胶囊(规格0.3g*24粒)零售价仅为9.50元/盒。据中国商 标网上信息显示,2006年6月7日,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成功注册5类商标 “路维森”。然而在中国商标网上,记者没有找到关于商标 “国药503”的 任何注册信息。那威推荐的“国药503”也不过是山西天星制药又一款换了 “新衣”哄抬药价欺骗消费者的“老药”。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案例一:凡客诚品(服装类网站广告)
3月28日,凡客诚品宣布其2012年新款VT系列T恤 正式上线销售,但随后便有网友发现,以中国热点事
件和人物为素材的“仰望星空”系列T恤有使用国家
领导人形象做广告的嫌疑。 在2012年5月2日上午,北京市工商部门表示,该
广告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将会对企业进行查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
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3.10.2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
近年来,各级电视台按照《广告法》和总局61号令、66号令要求,强化广告播前审查把关,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广告播出秩序持续好转,形成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治理卫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又称“广告短片购物”或“电视直销广告”,是厂家或代理商通过购买电视台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片,吸引观众拨打广告画面上的电话订购商品的一种商品直销方式。

与为推销商品、劳务或观念而通过媒介只向公众进行信息传播的一般性商业广告相比,这种方式多了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的环节;而相比电视台自身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两者虽然在开办主体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都是通过吸引电视观众拨打电视屏幕上的销售电话订购。

“61号令”

“61号令”

的影视制作公 司为 了维护 自己的权 益 。授权于监 播公司 ,这 些监播公
司开发 了一 些监播软件 .只要发现 电视台有侵权 的影视作 品 ,就会 通
6 B o D A TN E L ・6 0 9 R A c s IGR A M . 0 2

害 。面对争 议 ,河 南省公安 厅表示 裸 照系 当地 某媒体记 者擅 自发到 网
权 :以公 共利 益 为 目的 的其他 传 播行
院提起 诉讼 。在 法院 的判决 中 ,一 部 影视 作 品的最 低 赔偿 标准 是 5 万 元 。而 电视 台播放一部 盗版影视 剧
的成 本 只 有 5 钱 。 块
《 魔兽世界 》违规收 费运营 .并决
定终止其 审批 。1月3 1 曰。文化部召
打击 涉黄涉赌 专项行 动 网络上 流 出了民警手揪 小姐头 发逼问 小 姐 清 晰带面部 裸体等现 场照片 。法律
专 家表示 .执法者 无节制的权 力滥 用 .导致 了法 制 和道 德 的双 倍 危
土豆 网为1 起 。越来越 多的传统媒 2
体 正 加 入 对视 频 网站 的维 权 阵 营 。9 中旬 ,” 月 视频新 媒体 版权保 护联盟 ”低调 诞生 .同为新媒体 的 搜狐 .亦高调 “ 宣战 ”盗版 ,加 入 了这场维权 混战。
上 .并 非公安机 关所为 。舆 论认 为
文化部 :“ 魔兽”停审属越权
这是警方的狡辩 。
唧 -
媒体应事有四项言论豁 免权
中国记协在新 闻侵 权立法的建
过软件 录制下来 。制作公 司获得这 些证据 后 ,就 向电视 台所 在地 的法
1 月2 .新 闻 出版 总 署宣 布 1 日
由网之 易科 技公 司运 营的 网络 游戏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

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

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

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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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1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广告播出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

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

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

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

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

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

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

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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