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法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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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历史考察

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历史考察

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历史考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个变化历经了数千年的漫长过程,经历了封建社会、近代、现代等多个历史阶段,其中有荣辱、有苦痛、有坎坷,也有喜悦、有胜利。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历史考察。

一、封建时期的女性地位在封建时期,男尊女卑的观念占据主导地位,女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压迫。

首先,女性出身决定了她们的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人们将“嫁妆”视为重要的礼仪,这意味着女性的嫁妆越多,家庭地位地位就越高。

其次,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很低下。

女性必须遵从男性的命令,尤其是在婚姻生活中,女性得遵守家庭的规矩,服从丈夫的安排,没有个人自由。

此外,女性在经济和教育上也受到了限制。

女性无法拥有财产,甚至无法独立从事职业或获得教育。

二、民主革命时期的女性地位随着民主革命的兴起,女性地位有了比较大的改善。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普查数据显示,女性的读写能力和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此外,民主革命时期也涌现出一些杰出的女性人物,她们是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重要推动者。

比如,宋庆龄、秦淮兰等人在教育和社会事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当时的社会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此外,中国的女性问题也吸引了国内外许多社会学家和妇女组织的关注,如1915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革命妇女联合会和1924年成立的中国妇女产业联合会,她们积极探索妇女解放之路,推进女性地位的改善。

三、新中国时期的女性地位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女性地位有了比较大的改变。

1949年,毛泽东在《中国妇女解放论》中提出: “妇女解放是社会主义的必然结果”,并进一步引导全国妇女“丢掉长长的尾巴,挺起高高的头,站起来”。

此后,新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妇女解放运动,颁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中国对女性教育和就业的帮助也有力地推动女性地位的改善。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历程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历程

中国妇女地位的变化历程我讲的是论法的精神第七章,第七章主要讲了三个问题:奢侈、妇女的贞洁和妇女的地位问题。

我主要谈的是妇女地位部分。

在讲之前,我有一个笑话和一则帖子跟大家分享。

这则笑话题为《女性地位》:在波斯湾战争前,一位女性解放者在科威特,她发现科威特的女性习惯性的走在男伴的后面五公尺。

她发表文章攻击科特的大男人主义。

最近她回到科威特,发现现在是男人走在女人的后面五公尺。

她非常兴奋地问一位女士:“真了不起,你们女性是怎样争取到你们的地位的?”这位科威特女士说:“地雷”。

一个帖子说的内容是:一个女生和她的男朋友一起旅行,她旅途中发现男友的腰包里有两张女孩子的大头贴,当即追问并发生了争吵,可是男友始终解释不清。

最后,男友终于大吼:“你烦死了!跪下认错!”那女生腿一软,就真的跪下了。

男友又说:“磕头认错!”她就又把头磕在他的膝盖上,小声说:“我错了……”磕头认错后,二人和好如初。

虽然这只是一个笑话和一则帖子,但是表现出女人就是男人的附属品或者是工具这一结论。

古今中外,妇女地位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早在文艺复兴时期,甚至更早各政体下妇女的命运是截然不同的,从论法的精神可以知道,孟德斯鸠提出妇女的地位与政体是相关的,从共和到专制,妇女的地位越来越低,受限制程度越来越高。

最后,孟德斯鸠简单地论述,无论在何种政体之下,妇女执政都取得了成功,因为她们仁厚宽和,会行善政,所以孟德斯鸠支持妇女执政。

在各政体中法律对妇女行为的限制是不同的在君主国中,妇女极少受到约束,她们可以在宫廷中采取无拘无束的自由之风,因为个朝臣需要利用他们的美貌和感情来增加自己的财富。

在专制国中他们应该绝对做奴隶,不仅如此,这些国家的君主还玩弄女性,因此他们拥有许多妻子,处于各方面的考虑,君主们将女性幽禁起来。

在共和国中,妇女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受到习俗的奴役,在那些国家里,宗教不认为男人之间的纯正也是美德的一部分,爱情以一种不敢宣之于口的方式表达出来,而婚姻只是单纯的友谊罢了。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社会影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社会影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社会影响在中国古代,婚姻被视为人生大事,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婚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周朝时期开始,婚姻制度逐渐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规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婚姻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调整。

先秦时期的婚姻制度在先秦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父母之间的商议和定亲。

父母之间相互介绍儿女,然后通过赠送礼物等方式确定双方的婚姻关系。

其间形成的婚姻约束除了父母之间的约束以外,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

妻子从婚后之日起,其地位几乎完全依赖于丈夫。

这也导致了男女不平等,女性缺少独立地位的问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中国古代婚姻中女方所占的权利逐渐增加。

比如,婚姻交换中女方也会获得相应的财物,这为女方赢得一定的权利和地位,为后来的女性嫁妆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汉朝时期的婚姻制度有了一些大的改变。

这时期出现了三娶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死去,妻子可以嫁给丈夫的兄弟或者亲戚。

这个制度虽然在当时得到了广泛地认可和实施,但是也引起了不少问题和争议。

随着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了家族和宗法制度。

在这个时期,宗法制度开始影响婚姻制度。

血缘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大,至此,婚姻制度也由家族控制转向了由宗法规定的婚配制度,女性的人身和经济地位明显下降,婚姻自由度不断减弱。

唐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唐朝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特别是在贵族阶层中,女性婚前教育越来越重视,并且普及率也逐渐增高。

唐朝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婚礼形式——红色婚礼。

这个婚礼形式也新颖、喜庆,符合当时的时尚和潮流。

此时期的妇女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多数仍然是受到严重限制或者降低到了下层,仅限开明家庭中的女性在家中被授权进行一些家务管理,或当商店的给付,提升了妇女的魅力与美貌,但人权方面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权利得不到公认。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三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的原因分析
封 建时 代的 中国妇女 受男女 授受 不亲 观念 的束缚 , 被剥 夺了社 交 的权 利 , 生“ 在 家从 父母 , 既 嫁从夫 , 夫 没从 子” , 直到l 9 世纪 中期 , 女 性才 开始 追求在
家庭和社 会 中应有 的权 利和 地位【 2 ] 。 受 资产阶 级思想 的影 响 , 女教 育家 、 女宣 传 家们更是 相继走 出家庭 , 积极投 身于 社会 工作 , 使女 性在社 会 中的作 用得 到了 发挥 。 在近 5 O 年, 女 性在政 治 、 经济 及受 教育程 度等方 面 有 明显 的改 变 , 充分 发 挥 了半 边天 的作 用 , 这 也是女 性在 婚姻 家庭 地位 变化 的重 要原 因『 3 ] 。 ( 一) 、 女 性 在 政 治 上 的相 对 独 立
( 一> 婚 姻 自 由 已成 为 主流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 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政策 ,பைடு நூலகம்先后颁
布了一系 列政策法 规 , 形成 了以《 宪法* 为基础 , 以《 妇女权 益保 障法》 为主体 , 包 括《 刑 法》 、 《 婚姻法 、 《 继承 法 、 ( 铹 动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女婴保 健法 和《 女 职工劳 动保 护规定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人 口与 计划生 育法 》 在 内的 比较完 善 的 保护女性 权益和促 进男女 平等 的政策法 规体系 。 娥j 女 权益保 障法 》 明确 规定 了 国家保 障妇 女享有 与男 子平 等的政 治权 利、 文化教 育权 利、 劳 动与 社会 保障权 利、 财 产权利 、 人身 权利 和婚 姻家 庭权 利 。
原因 一直是各界学者研究的热点问 题, 研究近5 o 年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对关注女性及促进婚姻稳定与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意义。

分析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分析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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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历朝历代,我们发现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变化开展
过程,妇女的一生是何其悲哀。从母系社会中崇高的地
位到周朝后在儒教和父系社会的逐渐强大的根底上,逐
渐丧失了原由的地位。在秦朝商鞅变法时期,因为法家
思想主流影响,妇女的地位有所抬头。在汉朝儒家思想
的控制下,妇女服从于三纲五常的社会道德,渐渐的成
为男权社会的装饰物。魏晋风潮之后,封建王朝的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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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
这一时期,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 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 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男子不以娶再 婚妇女为耻。众所周知武那么天原为太宗才人, 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 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 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 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 见惯。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 统思想和社会主流的道德和行为标准。两汉时的 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三纲五常思想的 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认 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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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 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求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 松规定。而玄学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开展 阶段: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 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妇女再婚,也 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 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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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性地位
经济方面:女性就业层次提高,职业结构趋于合理,就 业自主性增强
政治和社会参与方面: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度提高, 政治参与程度提高,社会对妇女参与高层决策的期望值 较高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演变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演变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演变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一直受到社会、家庭以及道德观念的束缚。

自古以来,女性一直处于从属和被压迫的地位,然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女性地位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女性地位的演变,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转变,再到近现代的革命与解放。

一、奴隶社会时期在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女性地位处于极度边缘化的状态。

她们被视为男性的财产,仅起到生育后代和维持家务的作用。

妇女在这个时期没有教育的机会,不能接触文化和知识,也不具备独立的社会地位。

二、封建社会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女性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

封建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受到严格的约束,男尊女卑的观念始终存在。

女性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侍奉丈夫和家庭,承担生育和照顾子女的责任。

然而,仍然存在严格的家族制度和父权制度,女性依然受到男性的监管和控制。

尽管如此,一些杰出的女性在这个时期崭露头角,为中国古代女性地位的提升铺平了道路。

如西施、王昭君等美女通过自己的才华和美貌,在男性主导的社会中赢得了一定的地位和尊重。

另外,在诗歌和文学方面,有一些女性作家如李清照和蔡文姬等,通过自己的才华和作品,为女性争取了一定的尊重和声誉。

三、近现代的革命与解放进入近现代,中国社会经历了一场彻底的变革。

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兴起,为女性地位的提升打开了新的大门。

女性开始追求平等和独立,在政治、教育和就业等领域积极参与。

在新中国的成立后,女性地位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取消了封建社会的婚姻习俗和不平等待遇,赋予了女性更多的权力和地位。

此外,女性在教育、职业和政治方面的地位也得到明显改善。

中国有越来越多的女性成为了政府官员、企业家、科学家和教育家,她们的地位在社会中得到广泛认可。

然而,尽管女性在各个领域取得了可观的进展,但女性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不平等待遇。

社会舆论、职场歧视和家庭角色等问题,仍然限制了女性发展的空间和机会。

中国的女性地位与权利的演变

中国的女性地位与权利的演变

中国的女性地位与权利的演变自古以来,中国的女性地位一直低于男性。

传统的儒家思想将女性视为“贤内助”,强调女性应该婚嫁生子、持家育子,认为女性是男人的附属品。

这种思想对于中国女性的地位和权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女性长期处于弱势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的演进,中国女性的地位和权利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一、新文化运动和女权主义的兴起20世纪初,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打破了传统文化的束缚,为中国女性争取平等的权益奠定了基础。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从思想上抨击了传统文化中极端反动和保守的女性观念,提出要通过改革教育、消除封建迷信等方式落实性别平等。

此外,女权主义的兴起也为女性权益斗争提供了理论支持。

女权主义强调,“男女平等”是社会进步和正义的基本方向。

女权运动团体开始在国内组织,共同呼吁女性要争取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逐渐形成了有组织的女性结构。

二、新中国成立后女性地位的提高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

新中国的成立为中国的女性权益运动带来了新的机遇。

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着手改变了传统社会中女性被压抑的现象。

新中国先后推出了女子解放,土地改革、婚姻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政策,改善了女性的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

女性有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就业机会、参政权利以及获得保护的法律。

女性也开始踏上了同男性一样的成长之路。

三、新的问题的出现不过,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变革不断,女性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例如社会中性别歧视、就业难、家庭平权、领导地位等方面的问题还十分严重。

而从职业视角来看,这些问题表现得更为显著。

女性在就业领域只能占据一部分比重,而且更多是处于受歧视的边缘,甚至在同一职位上,女性的工资远不及男性。

因此,在21世纪,中国的女性要面对的任务是进一步推进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的发展,以及改良种种性别歧视致使的国家社会问题。

四、中国女性的未来未来的中国女性,作为中国福利制度持续发展的自我推动者,应该注重调整家庭和社会的身份、劳动权、教育逐渐平等的机会、不受侵害和恶劣环境的安全、社会文化的支持五个方面的。

中国女性角色地位的转换及意义

中国女性角色地位的转换及意义

中国女性角色地位的转换及意义2009-11-17 23:20:56| 分类:默认分类阅读513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女性的定位,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中建构着、维系着。

透视中国的社会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女性角色在社会地位、权力方面,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变化;我们也可以发现,女性角色转变中,也包含着诸多的辛酸和无奈。

审视这一过程,我们不想从中仅仅发掘出一些女性的血泪与屈辱;相反,而是从对这一曲折过程的回顾中,引发更多人们去关注历史,同时也关注女性,更重要的是关注今天。

一、中国女性角色地位转变的表现数千年来,中国女性尝尽辛酸、受尽压迫,背负着封建道德的枷锁。

直至新中国成立,中国女性得到了彻底解放,成为与男性一样,平等地获得权利,对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

中国女性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角色地位的转变,对社会文明和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一)中国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在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历程中,中国女性曾长期处于受压迫、被奴役的地位,在经济上不独立。

1949年以后,女性才真正大规模地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劳动,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经过无数次的抗争,中国女性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

1.女性是父权社会的经济附庸在父权社会中,女性丧失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只能依附于男子,“男主外,女主内”,“男治国,女持家”的角色定位,沿袭数千年,在中国社会中形成了极为顽固的社会观念,死死地束缚着一代又一代的妇女,性别角色差异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是根深蒂固的。

“在经过几千年的变迁形成的观念中,男性与女性不仅是生理上的差异,更是心理上,社会上和政治上的不同” [1]操持家务,为家庭需要而进行生产劳动,似乎女性的美德与个人价值仅存在于家庭事务之中,女性以夫唱妇随,相夫教子主持家务作为自己与身俱来的天职。

她们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但是并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男人是家庭经济的提供者,拥有决定权和支配权,而女人则因经济上不能独立而丧失了独立人格,成为男性的附属物。

中国近现代女性地位与妇女解放

中国近现代女性地位与妇女解放

中国近现代女性地位与妇女解放近现代中国妇女的地位一直备受关注。

从封建社会到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女性经历了巨大的飞跃和变革。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讨论中国近现代女性地位的变迁和妇女解放的进程。

首先,我们可以回顾中国妇女在传统封建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在传统的封建社会里,中国女性被赋予了相对次等的地位。

她们的主要责任是嫁人生子,侍奉丈夫和婆家的家务劳动。

妇女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几乎没有决策权和自由,并且受到男性家长的严格控制。

然而,尽管受到种种限制,妇女在封建社会中也有崇高的价值,如“亡羊补牢”和“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的传统概念。

这些价值观对于中国妇女的地位和形象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中国妇女的解放和地位提升的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在中国近代史上,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帝国主义的压迫也给妇女权益的争取带来了困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批具有启蒙和现代化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关注和倡导妇女权益,提出诸如女子学堂、女子师范学校等的教育改革措施,使妇女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扩大。

此外,新文化运动对传统封建观念和制度进行了批判和解构,兴起了对封建道德和家庭观念的质疑,呼吁平等和自由的社会。

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是中国近现代妇女解放运动的重要节点。

该运动中的一些女性知识分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参与示威游行、发表演讲和文学作品的创作来争取女性平等权益。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后,妇女解放成为了其重要的政治议题之一。

毛泽东提出了“妇女解放是社会主义最基础、最根本的任务之一”的口号,并通过农村妇女的组织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推进来实现妇女解放。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妇女解放的里程碑。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妇女的权益,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在经济建设方面,政府大力推动了妇女参与工作,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此外,在社会宣传和文化建设方面,妇女也获得了更多的呼声和发言权。

然而,尽管中国妇女在近现代地位和解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

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

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中国的婚姻制度是一个千年来不断变革的过程,受到宗族制度、封建制度以及现代社会发展的影响。

婚姻制度的演变也反映了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法律规范的进步。

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是由宗族制度掌控的,通常是由父母或长辈给予的安排婚姻。

结婚并非个体利益的事情,而是整个家族的利益考虑。

这种传统的婚姻观念继续延续到封建社会,男女双方的婚姻选择权受到极大限制。

女性的地位较低,婚姻往往是通过父母之间的串通,通过彩礼和聘礼的交换完成的。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中国的婚姻制度也开始发生改变。

自20世纪初,婚姻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婚姻制度正式脱离封建传统,转向法律规范。

这个时期,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权利开始得到重视,离婚的合法性得到确认,女性的地位也逐渐提高。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封建观念依然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影响了法律的适用,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仍然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制度迎来了新的变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认知也在不断深化。

婚姻的基本功能已经由繁衍后代转变为个人幸福追求的手段。

因此,婚姻制度应该更加关注个人的意愿,尊重和保护婚姻自由。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婚姻法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以保障婚姻权利的平等和自由。

当前,中国的婚姻制度继续发生演变。

如今,婚姻的自由选择程度更高,男女双方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

同时,社会对于同性婚姻的认识和接受度也在提高,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

这种演变反映了社会对于个体权利和多元化的尊重以及婚姻制度的开放和包容。

总之,中国婚姻制度的演变体现了从宗族制度、封建制度到法律规范的转变。

从强调家族利益到个体权利的重视,婚姻制度的发展展示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成长。

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的婚姻制度将会继续适应社会变革,保障个体权益,推动婚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分析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分析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
中国女性历史地位
中国女性地位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会早期 的妇女地位; 二是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即传统社会的妇 女地位; 三是男女平等,即现在和未来社会妇女的地位
先秦时代
原始的中国社会制度是母系氏族制。妇女管理氏 族内部事务并受到尊敬。在这个时期普遍平等大 氛围下,妇女地位相对最高。女性是支配者和管 理者。
隋唐时期
这一时期,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 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 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男子不以娶再 婚妇女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 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 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 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 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 见惯。
教育方面: 女性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享有了更 多的继续教育机会
婚姻家庭方面:男女两性的婚姻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 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女性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女性 拥有决定个人事务的自主权
法律方面:90年代以来,我国通过完善和执行各种法律 法规,加大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特别是1992年专 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妇女法律地位提高 的重要标志。
宣传、民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从自身职能
出发,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 积极建立完善有利于女孩成长、妇女发展的社会 经济政策,保障女婴安全出生,严肃查处损害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 统思想和社会主流的道德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 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三纲五常思想的 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 的评价。
魏晋南北朝时期

民国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

民国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变革剧烈的时期,婚俗的变化也是这一时期社会变化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婚姻观念习俗的变化,婚姻法的变化也在所难免;但民国时期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有名而无实;"新旧并存,中西共用"是这一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的主要特点。

来华传教士积极投身于近代中国的放足运动。

他们利用大众传媒抨击缠足陋习,剖析缠足之害。

依靠宣传攻势动摇传统观念和舆论导向,并在全社会发起反缠足运动,倡导放足新风;教会女校率先实施放足运动,教会女生适逢其会,充当了中国近代放足运动的先行者,女校的实践具有开拓性意义;天足会是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反缠足组织,以民间社团的形式出现,在全国形成网络,成为清末在中国倡行放足运动的主要力量,正是他们的艰苦工作最终将放足运动推向整个社会。

传教士在中国的这些活动,在主观上体现了基督教义的奉献精神和人文关怀,在客观上成为近代中国历史进步和社会演进的推动力。

民国时期曾经一度兴起女权运动。

但是这样的所谓女权运动带有盲目西化的色彩。

妇女的经济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创造社会财富机会上的不均等这个前提下,妇女很难真正的普遍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

但是这一时期的思想运动造就了一大批有知识有理想的新女性也见证了无数追求独立生活的女性最终在大时代下的香消玉陨不过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妇女解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普遍的社会认识。

从解放到迷失新中国建立之后妇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毛泽东同志率先地喊出:“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一时间中国大地上职业女性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真正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但是这样的解放来得太快太猛以至于没有反应过来的反而是女性自己随着经济地位的大幅改变女性在对自我解放的认识上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这主要在于这样的解放并非自主的抗争带有外力的推动性以至于重男轻女的问题仍然严重解放过程中带有的越俎代庖和片面强调女性承担男性社会义务的情况导致现代妇女在追求独立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空虚和迷茫往往无法了解自己表现自己独立性的姿态到底应该是怎样女性的地位的改变主要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参考:(一)妇女的法律地位关于妇女法律地位的独立研究内容较少,一般来说,妇女法律地位的研究工作多在对妇女社会地位进行研究的文章中。

论中国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_郭璇

论中国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_郭璇

论中国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郭璇(贵州大学 贵阳 550025)内容提要: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的细胞,婚姻家庭问题也关系着社会的安全问题。

无论是婚姻还是家庭,都是和女性紧密相连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女性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通过分析女性现代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指出现代女性的地位仍有待提高,并探讨了导致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相对低下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女性 婚姻家庭 地位婚姻家庭是社会生活特殊而又普遍的组织形式,与社会中的千家万户紧密相连。

婚姻家庭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是女性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直接反映出女性的社会地位。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是指婚姻家庭中的女性相对于家庭其他成员,特别是相对于丈夫而言的境遇。

”①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可界定为:“女性在家庭中拥有或控制家庭资源的能力,所具有的威望和所享有的各种决策权力的总体体现。

具体而言是指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自我发展的自主能力,对家庭事务的决策能力,对家庭财产与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的能力等。

”②一、中国现代婚姻家庭中的女性地位(一)自主地位评价1、婚姻自主权:分性别初婚的决定权(%)合计 男 女 父母决定 11.2 8.6 13.8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 22.7 21.2 24.3 本人决定 27.9 31.2 24.5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 37.7 38.6 36.9(数据来源: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调查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初婚的决定权问题上,无论是“父母决定”,还是“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女性所占的比例13.8%和24.3%,都比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分别高出5.2个百分点和3.1个百分点。

而由“本人决定”的,男性占31.2%,比女性的24.5%高出6.7个百分点。

“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一项中,虽然男女比例差不多,但男性仍高女性1.7个百分点。

可见,在现代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依然低于男性。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70年的变革历程,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婚姻法;制度变迁;女性地位法律是时代文明的标志,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更是对社会存在的直接反映。

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立法变化: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同时还有针对不同法条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司法解释,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1、破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带有浓厚宗法烙印的旧中国,广大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妇女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

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下解放出来,帮助她们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尊严,全方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也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揽括了30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和50年后修订的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共设8章,即“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计27条,核心法律精神是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现状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

新婚姻法解释让女性地位倒退500年2011年8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新婚姻法19条解释正式出台从13号开始实施,身边大量女性朋友看后惊呼:这19条解释处处针对女性保护男方,女性地位和安全无从保护,社会到底是进步还是后退了?男性则看来后大呼:我的生育权凭啥得不到保障?其中“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丈夫生育权”,“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视为出轨”这几条解释条条都跟炸弹一样具有轰动性。

总体来讲,婚前财产倒是与国际接轨了。

但是国外夫妻离婚时,要保证弱势方的生活水准不会比婚内下降。

这一条估计永远都不会接轨。

对女性而言,“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归个人”这两条受到的刺激实在太大,社会在进步,男女却越来越不平等,男权社会思想越来越严重,仿佛回到封建时代。

受此影响,估计越来越多的男方个人或其父母会尽早在结婚前买房,对女性而言,是永远借住在这个家里的,为男人生孩子,操持家务,老公就是女人的房东。

这个司法解释提醒广大中国女人,结婚前不管是男方父母准备掏钱买的,还是男方掏钱买的房子,一定要先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才能签字结婚,不然,你将来有得痛的,结婚后干活坐家务,生孩子,工资拿出来养家还贷,万一离婚,你就啥都没有了,房子不写自己名字就全是男方的了!!!其实女性最大的顾虑是对婚前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人在他房子里面只是占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人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人离婚并把这个女人赶出去,人老珠黄后再生存谈何容易?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这样会带来什么后果呢?因为女人时时没有安全感,所以女人会更多的买房以拉动中国萎靡的房市,产生更多房奴,在为男人生儿育女同时处处顾忌着万一被男人甩掉怎么办?想法设法为自己留后路,这样的家庭能和睦么?所以女性朋友们为了以往万一,冒着做大龄剩女的危险,先把房子车子买了后再考虑嫁人。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的地位因其家庭背景、嫁妆丰厚程度以及夫权思想等因素而异。

在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也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

本文将从嫁妆、家族利益和夫权思想等方面,探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

在古代社会,女方的嫁妆是衡量一个女性家庭背景和地位的重要标准。

嫁妆的丰厚程度往往决定着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她在夫家的待遇。

有些女性为了获得丰厚的嫁妆,甚至会选择嫁给富有但年长或有缺陷的男性。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女性在婚姻中被动和依附的地位。

在古代社会,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女性的婚姻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一部分,而非她个人利益的体现。

家族通过婚姻关系,可以将两个家族的更加紧密地在一起,从而增强家族的实力和社会地位。

因此,女性的婚姻往往要服从于家族利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女性的地位。

夫权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强调丈夫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和权威。

这种思想下,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明显低于男性。

丈夫可以随意支配妻子,包括她的财产、人身自由等。

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缺乏自主权和发言权。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女性的地位逐渐提高,但在婚姻制度中,女性的地位仍然普遍低于男性。

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应该认识到,确保女性的平等地位和权益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我们应该积极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而努力。

女性社会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职场、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地位与权力。

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性地位的发展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历史变迁、社会角色、教育观念、婚姻家庭和医疗健康等方面的研究,来探析中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

在夏商周时期,女性社会地位相对较高,氏族社会中妇女享有较高的家庭和社会地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文化后,女性社会地位逐渐降低。

近代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近代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

近代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及原因分析邢威2008202349【摘要】中国女性社会地位一直偏低,这种情形从漫长的古代历史社会变迁中一览无余。

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结束,从人身到思想,中国女性一直被禁锢,被边缘化。

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状况有所好转,但仍不佳。

究其原因,主要有传统社会性别文化影响、经济上长期依附以及长期父权制的统治等三方面。

直到今天,女性的社会地位还依然受其影响。

实现“性别和谐”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男女两性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女性地位;社会变迁;性别和谐纵观中国五千年历史,可以发现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偏低,各方面发展状况不尽人意。

经过几次意义深远的社会革命或变革,女性的地位与发展状况得到一定好转,但仍然在诸多方面有所阻碍,存在较为严重的妇女地位偏低的问题。

然而,女性社会地位提升与全面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历史状况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男女不平等的历史,妇女地位一直偏低:女性缺乏自我意识,缺乏反抗精神,顺从于父权制的统治;女性的潜能长期被压制与忽视,发展速度缓慢;女性长期附属于家庭,附属于社会,对各种事务缺乏主动权。

历史地看:1.原始社会——女性地位在世界历史意义上的失败。

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原始社会初期,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与其他国家的女性一样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坎坷的历史过程。

在母系氏族时期,一方面,由于自然形成的性别分工,女性主要从事种植、采集等生产活动,成为当时较稳定的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由于女性本身的生理特性,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无论是在社会还是家庭生活中,女性都占有很高的地位,备受尊崇。

随着生产力不断发展,男性在生产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逐渐过渡到父系氏族时期。

恩格斯说,“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2.奴隶社会——女性社会地位全方位的沦落。

私有制的产生,社会分工的变化,以及生育与抚养子女的阻滞,成全了奴隶社会中国女性社会地位全方位的沦落。

20世纪中国女性地位的变迁

20世纪中国女性地位的变迁

20世纪中国女性地位的变迁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女性的地位在20世纪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从古代封建社会到现代化的国家,女性通过各种方式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尊严,经历了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

本文将从经济、教育、婚姻和就业等方面探讨20世纪中国女性地位的变迁。

经济方面的变迁在20世纪初,中国女性的经济地位十分薄弱。

当时的封建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下,仅仅是为家庭提供劳动力。

由于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家庭结构的限制,女性在当时的家庭和社会无法获得与男性相同的就业机会。

到了20世纪40年代,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化的发展,女性开始逐渐参与到工业化的生产中,获得了自己的职业和收入。

尤其是在解放区,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推动了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广泛参与。

在那个时代,女性的劳动力参与率提高,独立的进入社会,社会对于女性在劳动领域的就业和参与逐渐开始重视起来。

教育方面的变迁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方面就是女性教育的改革,在20世纪的中国,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很低,甚至有很多人没有读过书,这种现象近年来得到了改晚。

20世纪的新文化运动,让女性开始接触到思想,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开始参与诸如旗袍运动,妇女会议等社会活动,推动着妇女教育的开放,逐步获得了与男性受教育同等的机会。

在中国,女性的教育改革经历了多个阶段,在大陆两岸,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后,这个改革开始有规模的实施。

随着新型的教育体系的建立,女性与男性同等接受教育的机会逐渐扩大。

现在,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已经和男性处于一个层次,大量的女性走出校门,成为了高素质、高技能的社会人才。

婚姻方面的变迁婚姻一直被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20世纪初,中国社会一成不变的“三从四德”观念让女性一直处于被动地位。

那个时代,在传统的中国婚姻制度中,女性很少有选择自己喜欢的对象和婚姻方式的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婚姻制度逐渐得到了改善,婚姻法的颁布更是为女性争取了权利。

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婚姻、妻子在家庭中不受人权、同时社会上普遍推崇的宁可女生哭着进婚姻殿堂,也不能让婚姻带给她心灵上的痛苦,女性可以拥有和男性一样的婚姻权利,彻底解放于传统的婚姻束缚。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一、引言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婚姻家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中国的婚姻家庭政策在过去几十年中发生了重大变革。

本文将探讨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并分析这些政策对女性发展的影响。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政策主要以加强婚姻法律制度建设为重点。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平等自由、禁止包办婚姻等原则,有效保护妇女权益。

然而,随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政府开始更加重视人口控制,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成为婚姻家庭政策的核心。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及影响为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计划生育政策于1979年实施。

该政策限制大多数城市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这一政策对于女性的影响尤为显著。

许多女性为了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决定不再生育,这导致了生育观念的变化以及女性生育权益的降低。

此外,计划生育政策也造成了性别比例失衡问题,女性存在婚姻压力和性别歧视的风险。

四、婚姻家庭政策改革的背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婚姻家庭政策面临了调整和改革的压力。

一方面,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加速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家庭观念也在发生转变。

另一方面,人们对于个体权益和自主选择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婚姻家庭自主决策权的追求。

五、婚姻家庭政策改革的成果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人们的需求,中国政府在过去几十年中相继进行了婚姻家庭政策的改革。

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2016年取消“一孩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此举为更多家庭提供了生育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女性的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同时,政府也推进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和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加强了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六、婚姻家庭政策改革仍需关注的问题尽管中国的婚姻家庭政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存在,需要加强法律和制度保障。

其次,社会观念的转变需要时间,对于性别平等的教育仍需加强。

[地位,女性]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

[地位,女性]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
浅析解放前后女性地位变化
【摘 要】女性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解放前我国女性地位低下,生活苦不堪言。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保护女性权益,使得女性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文章将从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以及婚姻家庭地位三个方面对解放前后我国女性地位变化做出比较和分析
新中国的法律规定,女性与男子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女性纷纷走出家门,女性就业人数和共和国的建设步伐共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崛起,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越来越多,也为广大女性的更广泛就业和经济独立提供了条件。第三产业较之第一、二产业,更适合女性就业,更切合女性的体质条件,其快速发展增加了女性的就业机会,使女性就业结构趋向合理。在农村,改革开放后随着乡镇企业的广泛建立,很多农村女性开始从农业领域转移到非农领域,这都为女性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使女性能够走出家门、进厂生产,以此证明自身对社会的贡献和价值。如今,几乎在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女性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键词】女性;地位;变化
女性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曾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女性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丑的也包括在内)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女性代表以新中国主人的形象出现在政治舞台。回顾百年沧桑,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国女性的命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结束了长达数千年被放逐在社会历史之外的状况,在文明史上首次书写出作为整体的女性形象篇章。
除了就业权利,报酬所得也是经济地位的一个方面。对女性来说,劳动报酬是其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劳动报酬的多与少,关系到女性生活水平的高与低。毛泽东曾说:“中国的女性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要发动女性参加劳动,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中国的宪法、《女性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都明文规定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确保女性在法律上与男子有相同的劳动报酬。目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在全国已基本得到实行,虽然由于男女职工文化业务素质和职业构成的差异,实际收入尚有一定差距,但在农村先富起来的人群中,男女收入差距已不明显。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的推行,使女工收入提高,生活得到保证,确实保障了女性独立的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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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故易常,桂馥兰馨——从婚姻法发展看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目录绪论 (1)一、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1)(一)民国立法婚姻中的变革 (1)(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破 (3)二、女性地位变化在婚姻法中的体现 (6)参考文献 (9)婚嫁,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自己而嫁。

因其是生育后代的前提,是男女结好的表现,婚姻几乎成了和幸福一样永恒的话题。

随着光棍节的到来,剩男的问题再次被提起,由于现今社会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我国男女比例达到117:100,使得男方处于选择中的被动方,女性地位相比以往大大提升。

而在近代中国,女性在婚姻中地位很低。

作者试图从婚姻法的发展,对民国时期和现代中国女性的地位变化,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进行分析,关注现象背后的思考和启示。

一、婚姻法的发展历程(一)民国婚姻立法中的变革随着传统社会的稳步发展,较为固定的婚嫁习俗逐步形成,并一直沿袭到近代。

近代婚姻仿古制,结婚是一种家族行为,要遵循“父母之命”,体现家长的意愿,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以嗣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家族传宗接代。

①传统社会的婚嫁习俗具有极大的剥削性和强制性,女性在婚姻中的被动状态,较低的社会地位也使其保受压迫。

晚清时期,由掌握新知识的新式学生首先发起了婚嫁习俗的改革尝试。

随后在辛亥革命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有利冲击下,妇女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状态也随之起了变化,“男女权利均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无故离婚”等规定逐步被提出、确立。

民国时期人们①杨剑利著:《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

的婚恋习俗和模式处于新旧交替、逐渐变革的状态中,这种状态在当时不同政权的立法上也有相应的体现。

1.在民国十九年婚姻法颁布以前,婚姻法草案五易其稿,就五部草案的具体法律制度而言,订婚制度从无到有;近亲不婚明确规定,仅就具体范围略有差异;结婚制度分有仪式婚和法律婚两种;夫妻身份制度规定存在差异,民19年草案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以夫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父姓,未成年者,以父之住所为住所;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以妻之住所为住所,子女从母姓,未成年者以母之住所为住所”;夫妻财产制度分有共同财产制和财产分别制,虽立法技术尚欠完善,但仍有很大进步。

2.在草案交付审议之后,经过修改,于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至二十年五月五日始施行,此便是南京国民政府之婚姻法。

作为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其在中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制史乃至近现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在立法原则上,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反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原则。

例如:关于离婚条件,根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0449和1052条的规定,已经从根本上打破传统法律及历次民律草案宽于男而严于女之陋习。

又如在“婚姻效力”一节,增设“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地位和财产权益,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具有了法律依据。

同中国传统的“夫妻一体主义”(实质是夫权主义)、“不得有私财”的婚姻家庭制度相比,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②但在该法中,仍有些问题采用了折中的办法寻求过渡,如法定婚龄的规定中,由父母主婚的年龄期间越来越小,但从性质上看,依然是父母主婚为主。

又如婚姻法第 983 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表兄弟姊妹不受近亲不婚的限制,也反映了国民政府婚姻法对长久以来近亲结婚习惯的妥协。

同时,婚姻法中还保留部分旧习,包括出于对父权和夫权的维护保留下来的冠性义务和同居义务;婚姻法第 1123 条第三款规定“虽非亲属而已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一家者,为家属”为妾制预留合法空间。

3.中国共产党在民国中后期也积极颁布了婚姻法律,以维护妇女权益,推动其领导下的妇女解放。

1931年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相继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等。

1944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和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也同样对自由离婚问题进行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妇女切身利益的原则。

(二)现代婚姻法中的创新与突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贯彻婚姻法运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②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措施。

③1950年《婚姻法》具有长期的革命传统、强烈的反封建的本质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该法第1条就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予以明令禁止。

并且在该法颁行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反封建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国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成果予以巩固和发展。

2.第二个阶段是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1980年《婚姻法》制定并颁行了。

该法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发展主要有如下体现:第一,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且将计划生育列为原则之一,并增加了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第二,法定婚龄提高,禁婚亲的规定也改为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③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婚。

第三,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祖孙和兄弟姐妹也列入调整范围。

第四,对离婚条款进行增补,规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并且考虑到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以及保护当事人的特别是妇女和子女权益的需要,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和生活问题上,1980年《婚姻法》对原来的规定也作了适当修改。

3.第三个阶段是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和立法前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文明进步逐渐成为了当代中国婚姻家庭生活的主流。

为弥补1980年《婚姻法》立法上的空白,修改某些滞后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修正后的《婚姻法》主要就以下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第一,总则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以及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了立法宗旨。

第二,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完善结婚制度。

第三,对于夫妻财产进行改进,列举了双方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规范了夫妻财产的约定。

第四,对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更加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第五,新增设了求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随着婚姻法的一次次修正,我国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行,婚姻家庭法制也必将更加完善。

二、女性地位变化在婚姻法中的体现女性地位的变化,也从侧面反映了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

在封建社会,女性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毫无权利可言。

随着封建等级制度逐渐延伸到家庭内部,女人没有独立的地位,成为男人的附庸,传宗接代的工具。

这种状态持续千年之久,直到有一天,中国封闭的大门被迫打开,西方天赋人权、人格平等、自由民主等价值观念一拥而入,男尊女卑的格局开始发生变化。

最初打破旧体制的是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受到西方先进思想的熏染,《草案》中将“父母的主婚权”变成了“允诺权”,而且将女性当事人的意愿与男性的意愿放在同一平台上,同样获得了法律的尊重。

在婚姻关系中,也采取了夫妻别体主义,妇女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

令人惋惜的是,《大清民律草案》还未公布实施清朝就灭亡了。

并且《草案》中关于女性法律地位提升的有关规定在性质上仅局限于“体制内”的变革,并不代表男女平等原则的完全确立,存在时代的局限性。

民国婚姻法草案作为男女平等的进一步推进,使得女性地位再次提升。

草案中规定婚约义务不能请求强制履行,女性不再是婚约义务中被动客体,对婚姻选择也具有了主动性。

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别制,明确“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确认女性在婚姻中对自己特有财产的所有权与合理处分权,使妻子享有了一定的独立经济基础,妻之于夫的独立人格开始被确立。

民国初期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仅对西方近代民法中的独立、平等、自由原则有了更进一步的认同,而且对社会变革中关于女性权利诉求的呼声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回应。

这种变化使立法层面的女性权利以及男女平等有了实质性进步。

④男女平等原则的正式确立是在1931年《民国民法典》中。

如果说《大清民律师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因为身份法中对传统的保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男女平等,那么《民国民法典》则真正完成了超越:将平等精神一体贯彻到财产法及身份法中,在各个制度上均建立了男女平等的制度。

⑤在立法原则上,《民国民法典》彻底纠正了“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民事主体资格。

在离婚问题上也摒弃了之前草案中关于离婚条件宽于男而严于女的规定,在第10054条中一体平等地规定了男女对等的离婚权。

此外,历次草案均在一定制度内仍承认夫权,而《民国民法典》则无夫权之明文规定。

由此种种,《民国民法典》无愧为一个变革性的改变。

正如史尚宽先生对该法典的评价一样:“男女平等为民法所采用之原则,而于亲属、继承两编尤为显著。

在中国以往夫为妇纲,夫权与父权、家长权三者鼎力,故于夫妻殴伤、离婚等,俱见夫尊妇卑,历次民律草案均规定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原因亦宽于夫而严于妇。

现行民法不复有此种差别。

他如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产制之自由选择等,莫不承认男女平等之地位。

”女性地位得到了空前的重④徐静莉:《男女平等原则在近代中国民法中的确立——以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为视角》[J],载《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7月第4期。

⑤徐静莉:《男女平等原则在近代中国民法中的确立——以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为视角》[J],载《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7月第4期。

视和提高,已确立女性独立人格为核心的那女平等原则正式被确立为近代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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