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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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

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石景山区经济建设,支持本区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领事司有关文件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京政外发〔2011〕719号)及《关于试行为我市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1275号),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获批准入境的各APEC 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第三条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颁发管理机关

第四条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六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件,受理、审核本市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理职责。

第七条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外办)是市政府外办确定的旅行卡申办单位,负责本区企业人员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督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八条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九条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区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本区所属国有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外资企业中方人员,包括在本区注册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中方人员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大陆人员。

(二)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提出办理旅行卡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四)填写完整的《石景山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要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六)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近三年企业完税证明;海关部门提供的企业进出口额情况(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七)企业情况简介,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进出口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及需经常前往 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如在国外已经开展或计划开展经济贸易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

(八)申请人简介(简历和职位、负责业务等),加盖单位

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除护照外,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材料,停止该单位旅行卡申办工作。

第十二条旅行卡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是区属国有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在《石景山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二)申请单位是区属商业服务业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商务委,经区商务委在《石景山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填写好的《区县民营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申请单位是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园区管委会,经园区管委会在《石景山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填写好的《区县民营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申请单位是在石景山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企业和符合石景山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金融办,经区金融办在《石景山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填写好的《区县民营企业申请APEC 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申请单位是石景山区工商联会员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至

区工商联,经区工商联在《石景山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填写好的《区县民营企业申请APEC 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申请单位是区属私营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区私个协,经区私个协在《石景山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填写好的《区县民营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三)申请单位是在本区注册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和台港澳资企业的,将申请材料提交区商务委,经区商务委在《石景山区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填写好的《区县民营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一并送区政府外办。

不属于上述单位受理的民营企业,可直接报区政府外办。

(四)区政府外办初审后,申请单位是区属国有企业的,填写《北京市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报分管外事区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府外办审核,由市政府外办报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申请单位是非公有制企业或在本区注册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和台港澳资企业的,由区政府外办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府外办审核,由市政府外办报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人员须在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申办旅行卡,并持用公务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持用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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