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法规解读及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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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五.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六.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认定办法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八.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分为 甲类、乙类和丙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 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 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 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 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 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 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 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 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 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 赔偿作出规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 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 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 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 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 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 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医方的原因 1、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 2、与病人沟通缺少语言艺术 3、对危重病人和疑难患者期望太高 4、医疗文书不规范 5、常规检查未按要求完成 6、超越职能服务 7、医德医风存在问题
低年资医务人员加强自身法制观念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方面立法工作的飞速进展,作为低年 资医务人员。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 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 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 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 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 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 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医疗法律法规解读与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目前医疗纠纷的趋势
当前,医疗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有关统 计,医疗纠纷每年以10%-20%的速度 递增。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 张,而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进医疗纠纷频频 发生。
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一、患者和其他原因 1、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 2、提供的病史不真实 3、对医学未知性的不理解 4、新闻媒体的过多宣传炒作
三、即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八.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施行) 九.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十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十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 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 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 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 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 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 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一、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不断培养法制 观念和意识,加强服务理念从而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在医疗工作实践中自觉的运用,如科学的论证每一个 医疗行为的正当性、规范性,实施侵袭性较大的医疗行为前, 要向患者说明告知,并有一定的文字手续,有关医疗文件记 录一定要围绕医嘱做出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客观和真 实的说明,并能反映出病人的配合情况等。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百度文库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 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 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 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行为中 3、该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4、主观上具有过失 5、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6、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直接损害程度将医 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 后果的。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 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 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 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