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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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

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我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树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标杆,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就业倍增效果,根据《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省级示范基地评选奖励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5]8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6年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每年评选奖励10个左右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

第三条评选原则、范围

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评选原则,从全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择优评选市级示范基地。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申报单位建筑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其中农村型种养殖等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申报单位现有入驻创业实体个数不少于30户,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0人(创业实体多数为劳动密集型)或500

人(创业实体多数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基地可优先评选。

(四)申报单位应给予创业人员提供以下服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五)《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申报记分表》自评得分90分以上(见附件2)。

第五条评选程序

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评选原则,从全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择优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市级基地。

(一)公开申报

全市各地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等符合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市级基地评选条件的各类载体,可向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材料。内容包括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工作成绩和亮点(2000字以内)。

2、《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申报评选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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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申报评选记分表》(一式两份)、以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各项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

4、基地相关资料:①基地设立及基地管理组织批准文件;

②基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择优推荐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共同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比较,择优推荐,各区县(市)按照不超过2个名额的原则,于每年3月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市级示范基地推荐名单。

(三)量化评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严格依据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组织评选,择优评选10个左右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同时择优推荐参评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

(四)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市级基地,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第六条绩效评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

基地的绩效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示范基地年度考评制度,重点考评基地的持续发展能力、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基地建设运行情况及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绩效评估为不合格或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市级示范基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取消其市级示范基地资格及相关奖励。

第七条奖励方式

新入选的示范基地,给予每个示范基地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资金扶持(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已获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扶持的,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已认定的示范基地绩效评估考评合格的,根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上年度有效投入等给予每个基地不超过30万元的运行费用补贴。

第八条市级示范基地扶持资金从市级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九条市级示范基地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使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本办法申报条件违规申报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区县(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基地的评选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申报评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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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申报评选记分表》

附件1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申报评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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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申报评选记分表基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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