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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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一、认定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小企业划型标准,限制行业除外。

2、当年新招用的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

(二)认定程序

辖区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联系电话3679191)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盖章的工资表及对应的记账凭证;

5、上年度利润表、近期资产负债表;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审核认定。

(三)贷款和贴息政策

1、经审核确认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行贷款的,贷款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

(含500万元)以内的,超出200万元部分,另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上述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后,向市人社局递交贴息申请(含企业基本资料),并附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经办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回单(省级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另需提供保证合同),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3、对已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中信用良好、经营状况好,并且属于国家和省鼓励、支持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现代服务业等)的,再次申请贷款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的,可继续申请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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