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处于法律不禁政府不允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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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法律纠纷案例(3篇)

试管婴儿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由:试管婴儿抚养权纠纷一、案情简介李某(女)与张某某(男)于2018年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

双方于2019年登记结婚。

由于李某患有不孕症,双方决定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孩子。

在经过多次治疗和尝试后,李某于2020年成功怀孕。

然而,在李某怀孕期间,张某某因工作原因出国深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21年,李某分娩一男婴,取名李某某。

由于张某某长期在国外,李某独自承担了抚养孩子的全部责任。

然而,在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某有出轨行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李某遂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某由其抚养。

张某某则辩称,自己有权抚养李某某,且在李某怀孕期间,双方曾口头约定共同抚养孩子。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某是否已达成共同抚养李某某的口头协议?2. 试管婴儿的抚养权应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某在李某某出生前虽未签订书面抚养协议,但双方曾口头约定共同抚养孩子。

然而,口头协议的证明力较弱,且双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口头协议的真实性。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某并未达成共同抚养李某某的口头协议。

关于试管婴儿的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某尚处于哺乳期,李某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

同时,考虑到李某在怀孕、分娩及抚养孩子期间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法院认为李某有权抚养李某某。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李某某年满18周岁。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试管婴儿的抚养权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口头协议的证明力: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某虽曾口头约定共同抚养孩子,但由于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口头协议的真实性,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未达成共同抚养协议。

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试管婴儿技术为众多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希望。

然而,在试管婴儿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试管婴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试管婴儿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8年,李某和张某夫妇因婚后多年未能生育,经多方求医无效。

后经朋友介绍,夫妇二人前往某生殖中心进行治疗。

在签署相关协议后,李某和张某夫妇于2019年成功孕育了一对双胞胎。

然而,在婴儿出生后不久,李某和张某夫妇发现婴儿存在智力障碍。

经过鉴定,婴儿的智力障碍与遗传基因有关。

夫妇二人认为,这是由于生殖中心在胚胎移植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导致婴儿智力障碍。

于是,李某和张某夫妇将生殖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审理:1. 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法院认为,试管婴儿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殊生育方式,其法律地位与传统生育方式并无本质区别。

试管婴儿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

2. 试管婴儿的法律责任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生殖中心作为提供试管婴儿技术服务的专业机构,在胚胎移植过程中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若因生殖中心的责任导致婴儿出生缺陷,生殖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夫妇作为原告,需要证明婴儿的智力障碍与生殖中心在胚胎移植过程中的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而生殖中心则需证明其在胚胎移植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四、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夫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婴儿的智力障碍与生殖中心在胚胎移植过程中的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生殖中心在胚胎移植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和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1. 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本案中,法院明确了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即试管婴儿与传统生育方式下的婴儿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这有助于保障试管婴儿的基本权利,减少社会对试管婴儿的歧视。

2. 试管婴儿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强调了生殖中心在试管婴儿技术中的法律责任。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人类试管婴儿是指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体外培养受精卵并将其植入母体,从而实现怀孕和分娩的过程。

虽然这项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不孕不育夫妇的问题,但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是有必要的。

首先,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可以避免伦理道德问题的产生。

试管婴儿技术涉及到人类生命的创造和控制,这种人为干预可能导致人类生命的价值被贬低。

伦理学家尼尔·波斯曾指出:“试管婴儿技术将人类生殖过程从自然中分离出来,可能导致我们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心态的丧失。

”试管婴儿的诞生可能会让人们忽视生命的神秘和奇迹,进而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产生淡化。

因此,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有助于维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伦理道德的底线。

其次,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可以避免社会不公平问题的加剧。

试管婴儿技术的应用需要高昂的费用,这使得只有富裕家庭才能负担得起,进而加剧了社会的阶级分化。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试管婴儿技术可能导致社会的分化,富人可以通过这项技术选择优良的基因,而穷人则无法享受这种权利。

”试管婴儿技术的不公平性将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导致社会的阶级固化和社会不稳定。

因此,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最后,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可以避免遗传疾病的传承。

试管婴儿技术可以通过基因筛查的方式,排除携带遗传疾病的胚胎,从而避免遗传疾病的传承。

这对于一些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夫妇来说,是一种福音。

然而,这种选择性生育的方式可能导致遗传多样性的减少,从而削弱了人类种群的适应能力。

正如生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所说:“选择性生育可能导致人类基因池的贫乏,削弱了我们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

”因此,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有助于维护人类基因的多样性和适应能力。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人类试管婴儿是有必要的。

这样做可以避免伦理道德问题的产生,减少社会不公平问题的加剧,并维护人类基因的多样性和适应能力。

试管法律案件(3篇)

试管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因试管婴儿引发的亲子关系纠纷案。

甲、乙、丙三人原本是好友,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法生育,遂与丙协商进行试管婴儿手术。

手术成功后,乙怀孕并生下一子,取名小明。

然而,在孩子出生后不久,甲与乙因感情问题离婚,甲坚持认为小明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要求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亲子关系。

乙则坚称小明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拒绝甲的请求。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与丙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2. 小明是否为甲的亲生儿子?3. 如果小明不是甲的亲生儿子,甲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对甲、乙、丙三人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甲与丙在手术前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并同意将胚胎植入乙体内。

丙也提供了手术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了手术的合法性。

2. 亲子鉴定阶段: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甲、乙、丙三人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小明与甲、乙、丙三人之间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

3. 伦理困境分析:针对此结果,法院对试管婴儿伦理困境进行了深入分析。

试管婴儿技术虽然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希望,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如亲子关系认定、生育权归属等。

本案中,甲与丙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甲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亲子关系,这对甲的心理和情感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4. 判决结果: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法院认为,虽然甲与丙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但甲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对小明享有一定的抚养权。

因此,法院判决小明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四、案件评析本案引发了社会对试管婴儿伦理问题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法律角度:本案中,甲与丙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在判决时仍充分考虑了伦理因素。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同时,也注重维护社会伦理道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01号(医疗体育类46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01号(医疗体育类466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01号(医疗体育类46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201号(医疗体育类466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地下“商业买卖卵子”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公安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与进展情况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规定,“禁止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除医学问题外,还涉及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

近年来,我委组织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对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开展了深入研究,着力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制度建设,通过规范各地辅助生殖技术行政审批、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建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长效机制、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立法等措施,促进全国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有序应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卖卵和代孕等不法行为。

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并严格遵守相关适应证和禁忌证。

目前,我委积极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立法,研究起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草案)》,在梳理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对相关焦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听取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推进条例制订工作。

同时,我委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多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代孕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伦理秩序。

2021年6月,我委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323号),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试管婴儿的尴尬处境-法律不禁政府不允

试管婴儿的尴尬处境-法律不禁政府不允

中国的试管婴儿产业处于法律不禁、政府不允的灰色状态。

对试管婴儿的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故无法针对不同主体实现规制;对非医疗机构实施试管婴儿也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中国的试管婴儿产业处于法律不禁、政府不允的灰色状态,许多需求者担心法律和道德风险,转赴海外寻求试管婴儿。

图/CFP近日,中国是否适度放开试管婴儿或合法化的争议再起。

因商机所在,中国兴起一定规模的地下试管婴儿产业链,包括委托方、试管婴儿中介、代母(试管婴儿的母体)市场,及帮助实施试管婴儿技术的医务人员或黑诊所、支撑试管婴儿的药品器械提供者、媒介发布宣传者等。

但中国的试管婴儿产业处于法律不禁、政府不允的灰色状态,许多需求者担心法律和道德风险,转赴海外寻求试管婴儿。

未来,试管婴儿是禁是放,或是否存在一定范围开放的第三种道路可能?卫生部的禁令缘由试管婴儿在中国出现是近20余年的事情。

试管婴儿技术在中国得到发展后,1996年9月首例试管婴儿试管婴儿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诞生。

孩子的母亲多次流产后,因妊娠中期子宫破裂而行绝育术,因此选择试管婴儿。

现年78岁的中信湘雅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院长卢光琇,是生殖医学领域的专家,在她手下诞生了中国首例冷冻精子人工受精婴儿。

上世纪80年代末期,她参与人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的国家“七五”重点攻关课题,课题获得成功。

卢光琇对《财经》记者说,上世纪90年代,在原卫生部禁止试管婴儿的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开始出现一些试管婴儿案例,“有几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但也有不成功的。

我也曾实施过试管婴儿技术,当时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全国就几家,都有专家参与,实施严谨,当时医院并不是为了钱实施试管婴儿”。

通过当时的少数试管婴儿案例,卢光琇发现试管婴儿技术虽然在医学上比较简单,但会带来不少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

她遇到一起案例,女方得了乳腺癌不能生育因此请别人试管婴儿,当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在试管婴儿期间代母方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还好湖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才顺利度过危机”。

试管婴儿如何处理与社会对待的不公平

试管婴儿如何处理与社会对待的不公平

试管婴儿如何处理与社会对待的不公平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为许多不孕不育夫妇实现了生育梦想,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对待不公平的问题。

试管婴儿如何应对这种不公平待遇,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试管婴儿与社会对待不公平的现象,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首先,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对待不公平的问题。

一些人可能会对试管婴儿存有偏见,并将试管婴儿与自然受孕区别对待。

试管婴儿可能会面临来自同龄人的歧视和欺凌,也有可能遭受家庭、亲戚、朋友的非议和排斥。

这种对待不公平对试管婴儿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试管婴儿应该如何处理与社会对待的不公平?首先,试管婴儿应该树立坚定的信心和自信心,明确自己的价值和能力,并且不应将自己的身世问题视为自卑的原因。

其次,试管婴儿可以通过适当的教育和心理咨询来处理来自社会的不公平对待。

家庭和学校应该提供支持和关爱,帮助他们建立健康的心理状态,增强自尊心和抵抗力。

此外,试管婴儿也可以通过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展示自己的才华和能力,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同时,试管婴儿不应该孤立自己,而是要积极争取社会的认同。

试管婴儿可以参与各种社交活动,并主动与他人交流沟通,加深了解和理解。

通过与人们的交往,试管婴儿可以帮助他人认识试管婴儿技术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减少对试管婴儿的歧视和偏见。

另外,社会应该加强对试管婴儿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试管婴儿的认知和理解。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保障试管婴儿的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排斥。

同时,媒体也可以通过报道试管婴儿的成功案例和相关故事,宣传试管婴儿对于不孕不育夫妇来说是多么重要,从而消除社会对试管婴儿的不公平待遇。

总之,试管婴儿因其特殊的身世问题可能会面临与社会对待的不公平。

试管婴儿需要树立信心和自信心,积极应对社会的偏见和歧视。

同时,社会应该提高对试管婴儿的认知和理解,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

只有通过试管婴儿及社会共同的努力,才能真正消除与社会对待不公平的问题,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2019年试管婴儿新规定

2019年试管婴儿新规定

2019年试管婴儿新规定
近几十年,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非常迅速,使得许多夫妇不用考虑年龄的限制就可以拥有自己的孩子。

但与此同时,试管婴儿也带来了一些政策和法律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9年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新的试管婴儿规定,以保护生育者和未能独立生育的夫妇的权利。

首先,所有的试管婴儿技术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其中包括申请人必须提交必要的医疗与社会资料,证明他们满足该法定条件。

另外,试管婴儿技术也受到中国政府有关临床实施的一系列规定的限制,例如:母亲必须年满35岁,两个以上的婴儿必须在同一手术中提供,未成年人不允许接受该技术。

此外,为了尊重家长的愿望,政府也就夫妇性别选择实施了一些新的规定。

首先,批准性别选择的试管婴儿的家庭必须经过个别审查,并确保父母的愿望是出于“自主选择”而不是“偏见”。

其次,政府还要求做试管婴儿的家庭必须提交一份“尊重婴儿性别自主”的书面承诺,以确保其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做。

此外,政府还要求试管婴儿的机构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其服务大众的健康和安全。

具体而言,医院和诊所必须实施严格的费用审查制度,以及资质审查和技术标准等,确保受到照顾的母亲和婴儿的安全。

此外,为了防止一些人误用试管婴儿技术,政府还禁止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外国提供试管婴儿服务。

总之,政府实施的试管婴儿新规定不仅具有保护母亲和婴儿安全
的作用,也允许夫妻们更加充分地利用试管婴儿技术来满足自己的生育愿望。

因此,在各种角度上都有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运动的发展。

试管婴儿社会认可和接纳的问题

试管婴儿社会认可和接纳的问题

试管婴儿社会认可和接纳的问题试管婴儿(In Vitro Fertilization, IVF)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将精子与卵子在体外受精,再将受精卵植入女性子宫,以帮助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实现生育愿望。

然而,随着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社会对于试管婴儿的认可和接纳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试管婴儿技术在医学领域中的成功率越来越高,为那些无法自然怀孕的夫妇带来了生育的希望。

这些夫妇可能面临不育或生育障碍等问题,试管婴儿技术成为他们重建家庭的一种选择。

因此,试管婴儿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是一项宝贵的福音,社会应该予以充分认可和接纳。

其次,试管婴儿技术还能够带来很多正面的社会影响。

首先,试管婴儿的出现缓解了生育压力,让许多夫妇免去了长时间的等待和焦虑。

其次,试管婴儿为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新生命,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试管婴儿的成功案例也为其他有类似需求的夫妇树立了榜样,鼓舞着他们不放弃希望,勇敢面对生育困难。

然而,尽管试管婴儿技术的好处和成功案例越来越多,但社会对于试管婴儿的认可和接纳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和争议。

一些人认为试管婴儿技术是违背自然规律、干涉人类命运的行为,从而持负面态度。

还有一些人担心试管婴儿技术可能导致种族纯净性的下降、遗传疾病的传承以及道德伦理的问题。

这些疑虑和担忧使得试管婴儿在社会中遭遇到一定程度的抵触和争议。

为了解决试管婴儿社会认可和接纳的问题,社会需要增加对于试管婴儿技术的认知和了解。

教育机构可以加强对于试管婴儿技术的科普宣传,普及相关的医学知识,让更多人了解试管婴儿的工作原理和医疗进展。

此外,媒体也可以通过报道真实的试管婴儿案例,呈现试管婴儿技术的正面影响和成功故事,以增加公众对于试管婴儿的了解和认同。

同时,政府也应该重视和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确保试管婴儿技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监管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科研和临床审查机构,加强对试管婴儿技术的监管,规范技术操作和临床实施,减少相关风险和问题的发生。

试管婴儿弄错法律案件(3篇)

试管婴儿弄错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繁忙的都市,法律与人性时常发生碰撞,而在近日,一起因试管婴儿引发的错案风波更是将这一矛盾推向了高潮。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更暴露了我国法律在应对新兴科技挑战时的滞后性。

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一对夫妇陈先生和林女士因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决定进行试管婴儿手术。

经过一系列检查和准备,夫妇俩顺利进入试管婴儿治疗周期。

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林女士的卵子质量不佳,于是决定使用陈先生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

然而,在胚胎移植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将林女士的卵子和陈先生的精子混合,导致胚胎发育成了一名健康男婴。

在孩子出生后,夫妇俩并未察觉到任何异常。

然而,在孩子满月时,林女士在朋友圈晒出了自己的亲子鉴定结果,结果显示孩子并非陈先生的亲生。

这一消息迅速在朋友圈传开,引起了广泛关注。

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孩子的亲生关系。

二、错案发生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孩子确实是林女士的亲生。

然而,这一结果却与亲子鉴定结果产生了矛盾。

面对这一局面,法院陷入了错案风波。

在审理过程中,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均表示,他们在治疗过程中曾签署过相关协议,明确表示胚胎的所有权归他们所有。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在试管婴儿胚胎所有权方面的规定尚不明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医生承认在胚胎移植过程中出现了失误。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较为严格,医生仅承担轻微的责任。

这一结果使得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难以接受。

三、法律与人性的较量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方面,人们认为法律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试管婴儿手术中,医生和患者之间应充分沟通,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此背景下,医生在胚胎移植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孩子并非陈先生的亲生,无疑侵犯了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的权益。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道德和伦理问题。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能导致选择性堕胎,甚至可能导致婴儿被选择性遗弃。

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人类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正如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所说,“人类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我们不能将人类当作工具来满足我们的私人欲望。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遗传问题。

通过人工生殖,父母可以选择他们孩子的基因,这可能导致基因多样性的减少,从而增加了一些遗传疾病的风险。

正如生物学家达尔文所说,“自然选择是进化的驱动力”,我们不能通过人工手段来干涉自然的选择。

最后,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

因为人工生殖技术往往需要高昂的费用,这将导致富人可以通过人工生殖来选择更好的基因,而穷人只能接受自然选择。

这将导致社会的不平等更加加剧。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所说,“资本主义制度会导致社会不平等”,我们不能让人工生殖技术加剧社会的不平等。

综上所述,人工生殖技术应该全面禁止,因为它可能导致道德和伦理问题,遗传问题以及社会不平等问题。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以帮助那些患有不孕症的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梦想。

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案例而全面禁止人工生殖技术。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患有遗传疾病的夫妇避免将疾病遗传给下一代。

通过基因筛查和基因编辑技术,父母可以避免将遗传疾病传给他们的孩子,这是一种对下一代负责任的做法。

正如著名科学家霍金所说,“我们有责任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案例而全面禁止人工生殖技术。

最后,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延续家族血脉。

对于一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来说,人工生殖技术是他们唯一的生育途径,这可以帮助他们延续家族的血脉。

这是一种对家庭传统的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案例而全面禁止人工生殖技术。

综上所述,人工生殖技术不应该全面禁止,因为它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实现生育愿望,避免遗传疾病传给下一代,以及延续家族血脉。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人工生殖是指通过人工手段帮助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或个体实现生育的过程。

虽然人工生殖技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不育夫妇的问题,但从正方的角度来看,全面禁止人工生殖是必要的。

首先,人工生殖违背了自然法则。

自然界中,生殖是通过两性之间的结合和自然的过程来实现的,而人工生殖则是通过外部干预来达到生育的目的。

这种人为的干预,违背了自然法则,可能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

其次,人工生殖存在伦理和道德问题。

人工生殖技术通常涉及试管婴儿、代孕等操作,这些操作可能导致一系列伦理和道德问题的出现。

例如,试管婴儿可能会导致胚胎选择的问题,即选择某些特定的胚胎进行植入,这可能引发对生命平等和尊严的争议。

代孕也可能导致孩子与生育母亲之间的情感和法律纠纷。

此外,人工生殖也存在健康风险。

人工生殖技术通常需要使用药物或手术操作,这可能对个体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例如,试管婴儿手术可能导致多胎妊娠、早产、低体重儿等并发症的发生,对孩子和母亲的健康都带来潜在的危险。

综上所述,从自然法则、伦理道德和健康风险的角度来看,全面禁止人工生殖是必要的。

我们应该尊重自然的规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同时也要关注人类的伦理和健康。

只有通过全面禁止人工生殖,才能确保我们在追求科技发展的同时不失去对人类价值的尊重。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殖尽管人工生殖存在一些问题,但从反方的角度来看,全面禁止人工生殖是不合理的。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为不育夫妇提供了重要的生育选择。

不育夫妇可能经历长时间的治疗和心理煎熬,而人工生殖技术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实现生育的机会。

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不育夫妇可以实现自己的亲子梦想,获得家庭的完整和幸福。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来说是必需的。

例如,同性恋夫妇或单身人士可能无法通过自然方式实现生育,而人工生殖技术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实现生育的途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人们可以通过试管婴儿、体外受精等方式实现生育的愿望。

然而,由于涉及伦理、法律等多方面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首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尊重生命。

在进行试管受精等过程中,应当尊重胚胎的生命权,避免因为技术操作不当而对生命造成伤害。

同时,在临床实践中,医护人员应当坚守医德,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论是技术的应用还是资源的分配,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因为财力、地域等因素造成不公平现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技术操作流程,保障每位患者的权益。

此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合法合规。

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有具体规定,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操作或者违规行为。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要考虑其长远影响。

虽然这项技术可以满足一部分患者的生育需求,但是其长期影响及伦理道德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科技素养,引导人们理性看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综上所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尊重生命、公平公正、合法合规、考虑长远影响是其中的重要原则。

只有严格遵守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作用,造福广大患者。

希望未来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中,规范化建设能够更上一层楼,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试管婴儿法律案件(3篇)

试管婴儿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试管婴儿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这一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试管婴儿法律案件为例,探讨伦理与法律在试管婴儿领域的冲突与平衡。

二、案件简介原告李某(化名)与被告王某(化名)系夫妻关系。

2016年,双方因生育问题,在一家医疗机构进行试管婴儿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私自选择了一个性别为男孩的胚胎。

2017年,李某怀孕并顺利生下了一个男孩。

然而,王某得知此事后,坚决反对李某的生育决定,认为李某未尊重自己的意愿,侵犯了其生育权。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李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选择性别胚胎,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生育权?2. 试管婴儿技术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3. 如何平衡伦理与法律在试管婴儿领域的冲突?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选择性别胚胎,侵犯了王某的生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作出生育决定。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男孩由王某抚养。

同时,医疗机构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对王某的精神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件评析1. 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作出生育决定。

李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选择性别胚胎,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了王某的生育权。

2. 试管婴儿技术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试管婴儿技术虽然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希望,但也存在一定的伦理风险。

如不加以限制,可能导致性别比例失衡、近亲繁殖等问题。

因此,在试管婴儿领域,法律应发挥其规范作用,确保技术的合理应用。

3. 平衡伦理与法律在试管婴儿领域的冲突。

一方面,要尊重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试管婴儿技术的监管,防止伦理问题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夫妻双方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生育决定。

合法试管代怀的国家

合法试管代怀的国家

合法试管代怀的国家
合法试管代怀的国家主要有:
1、美国:所有使用卵子捐献者卵子和胚胎的辅助生殖技术,卵子捐献者和接受者夫妇及其后代之间必须互不知晓。

捐卵女生必须匿名捐卵,而且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第三方供卵者必须对供卵者和需求者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2、俄罗斯:俄罗斯的捐卵试管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这说明它是合法的,它的试管技术可以和美国比肩。

只要卵子捐献者的卵子没有问题,那么你就可以做供卵试管;
3、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允许A卵B怀,但需要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并通过找到的马来西亚作为试管婴儿中介获得主治医生的批准,才能进行卵子捐献;
4、乌克兰:作为世界领先的医疗保健国家,在试管领域非常突出,尤其是供卵试管。

它拥有多项独家技术,帮助许多家庭实现了生孩子的梦想。

政府禁令出台后,为何试管婴儿的困境还不能解决

政府禁令出台后,为何试管婴儿的困境还不能解决

试管婴儿这个话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近日,中国是否适度放开试管婴儿或合法化的争议再起。

因商机所在,中国兴起一定规模的地下试管婴儿产业链,包括委托方、试管婴儿中介、代母(试管婴儿的母体)市场,及帮助实施试管婴儿技术的医务人员或黑诊所、支撑试管婴儿的药品器械提供者、媒介发布宣传者等。

但中国的试管婴儿产业处于法律不禁、政府不允的灰色状态,许多需求者担心法律和道德风险,转赴海外寻求试管婴儿。

未来,试管婴儿是禁是放,或是否存在一定范围开放的第三种道路可能?卫生部的禁令缘由试管婴儿在中国出现是近20余年的事情。

试管婴儿技术在中国得到发展后,1996年9月首例试管婴儿试管婴儿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诞生。

孩子的母亲多次流产后,因妊娠中期子宫破裂而行绝育术,因此选择试管婴儿。

现年78岁的中信湘雅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院长卢光琇,是生殖医学领域的专家,在她手下诞生了中国首例冷冻精子人工受精婴儿。

上世纪80年代末期,她参与人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的国家“七五”重点攻关课题,课题获得成功。

卢光琇对《财经》记者说,上世纪90年代,在原卫生部禁止试管婴儿的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开始出现一些试管婴儿案例,“有几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但也有不成功的。

我也曾实施过试管婴儿技术,当时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全国就几家,都有专家参与,实施严谨,当时医院并不是为了钱实施试管婴儿”。

通过当时的少数试管婴儿案例,卢光琇发现试管婴儿技术虽然在医学上比较简单,但会带来不少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

她遇到一起案例,女方得了乳腺癌不能生育因此请别人试管婴儿,当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在试管婴儿期间代母方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还好湖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才顺利度过危机”。

她还了解到一起案例,姐姐帮妹妹试管婴儿,前期比较顺利,但胎儿足月快生时,“因家庭发生矛盾,姐姐就把胎儿流产了,这件事情让我觉得很可怕,没有法律保障,双方都有风险”。

另外,试管婴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精子和卵子来自试管婴儿的需求方,第二种是精子来自试管婴儿需求方,但卵子来自试管婴儿母亲。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育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育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育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育。

首先,人工生育存在着伦理道德问题。

人工生育可能导致婴儿在试管中被丢弃或者被选择性堕胎,这违背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正如伊莎贝尔•阿列克西耶维奇所说,“试管婴儿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悲剧之一。

”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婴儿的权利,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其次,人工生育可能导致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

试管婴儿可能面临着更高的出生缺陷和健康问题,因为在试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遗传缺陷或者其他问题。

而且,试管婴儿可能会承受来自社会的压力和歧视,这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人工生育也会加剧人口问题。

随着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通过试管婴儿来满足他们的生育需求。

这可能导致人口过剩和资源匮乏的问题,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不稳定。

正如马尔萨斯所说,“人口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资源的增长速度。

”。

综上所述,人工生育应该全面禁止,因为它存在着伦理道德问题、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以及人口问题。

我们应该尊重生命,保护婴儿的权利,同时也应该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生育。

首先,人工生育为许多不孕不育夫妇提供了生育的机会。

许多夫妇因为生理原因无法自然生育,他们通过人工生育技术得以实现生育愿望。

全面禁止人工生育将剥夺这些夫妇的生育权利,这是不公平的。

其次,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为科学研究和医学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通过人工生育技术,科学家们可以研究生育过程中的各种生理和遗传问题,这对于人类的健康和生命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全面禁止人工生育将阻碍科学研究和医学进步。

最后,人工生育并不是绝对的坏事。

虽然人工生育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通过合理的监管和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

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规范人工生育的实践,而不是一味地全面禁止。

综上所述,人工生育不应该全面禁止,因为它为不孕不育夫妇提供了生育的机会,支持科学研究和医学进步,而且可以通过合理的管理来解决存在的问题。

是否应该开放试管婴儿技术?辩论全面解析

是否应该开放试管婴儿技术?辩论全面解析

试管婴儿技术,即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技术,是一项现代生殖医学手段,广泛应用于不孕不育夫妇的生育需求。

然而,应该开放试管婴儿技术引发了激烈的辩论。

争议主要集中在伦理、社会和法律方面。

本文将从各个角度全面探讨试管婴儿技术是否应该开放。

首先,试管婴儿技术给不孕不育夫妇带来了希望和机会,使他们能够实现生育愿望。

这项技术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办法,能够解决一些不孕不育的问题,如低精子数量或质量以及输卵管阻塞等。

对于那些渴望拥有子女、但无法通过自然方式怀孕的夫妇来说,试管婴儿技术无疑是一项拯救的利器。

其次,开放试管婴儿技术也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和医疗进步。

试管婴儿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需要大量科研人员的努力和投入。

这将促进医学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为更多不孕不育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方案。

此外,试管婴儿技术所需的高端设备和专业人才也将推动医疗产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然而,开放试管婴儿技术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可能出现的道德困境是人类生命的起源和尊严问题。

在试管婴儿技术中,可能产生大量的胚胎,并且其中一部分可能不会被使用并最终被废弃。

这引发了对胚胎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和伦理保护的争议。

此外,试管婴儿技术也可能导致生命的商业化和泛滥,从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如人口失衡和道德风险的增加等。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试管婴儿技术往往需要昂贵的治疗费用,这使得只有经济条件较好的夫妇能够承担得起这项治疗。

这导致了一个问题,即富裕阶层拥有更多的生育机会,而贫穷阶层则面临着生育权的限制。

这将加剧社会阶层分化和不平等的问题,并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总结来看,试管婴儿技术在解决不孕不育问题和推动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开放这项技术也可能引发一系列伦理和社会问题。

因此,在决定是否应该开放试管婴儿技术时,需要综合考虑伦理原则、社会公平和可行性等多个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来避免潜在的风险。

是否应该禁止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人工生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争议和问题,因此应该禁止人工生殖。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伦理道德问题的产生。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能导致婴儿的选择性筛选,这可能会引发社会的道德争议。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能会导致遗传疾病的传播。

因为在人工生殖过程中,很难完全排除遗传疾病的风险,这可能会对整个社会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再者,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需要大量的医疗资源和人力物力,这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道德和健康,应该禁止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人工生殖。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给许多不孕不育夫妇带来了生育的希望,因此不应该禁止人工生殖技术。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实现生育愿望,这是一种人权的保护。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生殖医学领域的研究,为人类生育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

再者,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社会的多样性和包容性。

因为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同性恋夫妇实现生育,这有助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

因此,不应该禁止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

名人名句:“生命的意义在于生存和繁衍。

”——达尔文。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爱因斯坦。

经典案例: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帮助了许多不孕不育夫妇实现了生育愿望,这是人工生殖技术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之一。

综上所述,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争议和问题,但是禁止人工生殖技术可能会限制人们的生育权利,因此应该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道德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简单地禁止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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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试管婴儿产业处于法律不禁、政府不允的灰色状态。

对试管婴儿的处罚法律依据不足,故无法针对不同主体实现规制;对非医疗机构实施试管婴儿也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中国的试管婴儿产业处于法律不禁、政府不允的灰色状态,许多需求者担心法律和道德风险,转赴海外寻求试管婴儿。

图/CFP近日,中国是否适度放开试管婴儿或合法化的争议再起。

因商机所在,中国兴起一定规模的地下试管婴儿产业链,包括委托方、试管婴儿中介、代母(试管婴儿的母体)市场,及帮助实施试管婴儿技术的医务人员或黑诊所、支撑试管婴儿的药品器械提供者、媒介发布宣传者等。

但中国的试管婴儿产业处于法律不禁、政府不允的灰色状态,许多需求者担心法律和道德风险,转赴海外寻求试管婴儿。

未来,试管婴儿是禁是放,或是否存在一定范围开放的第三种道路可能?卫生部的禁令缘由试管婴儿在中国出现是近20余年的事情。

试管婴儿技术在中国得到发展后,1996年9月首例试管婴儿试管婴儿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诞生。

孩子的母亲多次流产后,因妊娠中期子宫破裂而行绝育术,因此选择试管婴儿。

现年78岁的中信湘雅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院长卢光琇,是生殖医学领域的专家,在她手下诞生了中国首例冷冻精子人工受精婴儿。

上世纪80年代末期,她参与人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的国家“七五”重点攻关课题,课题获得成功。

卢光琇对《财经》记者说,上世纪90年代,在原卫生部禁止试管婴儿的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开始出现一些试管婴儿案例,“有几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但也有不成功的。

我也曾实施过试管婴儿技术,当时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全国就几家,都有专家参与,实施严谨,当时医院并不是为了钱实施试管婴儿”。

通过当时的少数试管婴儿案例,卢光琇发现试管婴儿技术虽然在医学上比较简单,但会带来不少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

她遇到一起案例,女方得了乳腺癌不能生育因此请别人试管婴儿,当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制,双方签订了合同,但在试管婴儿期间代母方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还好湖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才顺利度过危机”。

她还了解到一起案例,姐姐帮妹妹试管婴儿,前期比较顺利,但胎儿足月快生时,“因家庭发生矛盾,姐姐就把胎儿流产了,这件事情让我觉得很可怕,没有法律保障,双方都有风险”。

另外,试管婴儿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精子和卵子来自试管婴儿的需求方,第二种是精子来自试管婴儿需求方,但卵子来自试管婴儿母亲。

后者就容易带来抚养权和探视权的纠纷。

对待试管婴儿,国际上也出现不同的态度。

卢光琇介绍,韩国、美国部分州、俄罗斯、印度、泰国等允许试管婴儿,泰国后来收紧试管婴儿。

英国、荷兰立法允许试管婴儿,但禁止商业试管婴儿。

瑞士、法国、德国等明确禁止试管婴儿。

巴西规定,试管婴儿者必须与患者夫妇是亲属,希腊规定试管婴儿必须有医学支撑且经过法院审批,英国规定试管婴儿必须经胚胎管理局审批,在这些国家试管婴儿都是无偿行为。

在中国香港,试管婴儿必须经过委托,委托夫妇与试管婴儿者双方,须经至少两名医生辅导,但不能涉及交易和商业目的,否则三方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虽然香港可以试管婴儿,但内地少有人去香港试管婴儿。

”卢光琇说。

开放试管婴儿的国家大部分不主张商业试管婴儿,将子宫商品化出租。

卢光琇说,商业试管婴儿的代母一般都缺钱,她们是弱势群体,出租子宫做生育工具,怀孕期间会有流产、出现并发症等风险,流产还会造成20%的女性不孕。

孩子出生如有畸形或者智力缺陷,双方都不要怎么办?孕妇分娩如出现危急情况,“那谁来选择是救孩子还是救妈妈,这些都是问题,必须考虑试管婴儿者的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和参考国际状况,2001年原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下称《辅助生殖办法》),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试管婴儿技术,卢光琇参与了办法的制定。

“在法规不健全时,如果放开一个生育方式,双方都得不到保障。

”另一名对原卫生部试管婴儿禁令知情的业内人士对《财经》记者称,卫生部曾参考国际情况,分析当时对试管婴儿作出规定的3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实际,决定禁止试管婴儿。

像英国那样实施自愿奉献没有商业利益的试管婴儿,并且成立胚胎管理局有专家公正审核试管婴儿申请,“在中国很难行得通”。

他说,一旦允许试管婴儿,将会使辅助生殖技术进一步商业化。

“真正有试管婴儿需求的人数,在中国可能1‰都不到”,在没有上位法保障的情况下,放开这少部分人的需求,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

禁令出台后,中国出现了地下试管婴儿产业。

卢光琇听说一些试管婴儿者是大学生,她表示担心,“她们都没有生过孩子啊,不能只为赚钱不考虑试管婴儿者的身心。

寻求试管婴儿的多是有钱一方,试管婴儿不能仅仅是解决这少部分人的需求,忽视他人利益,一些自己能生育但不想经历妊娠过程的想法更是不应该。

”国内与海外的试管婴儿市场差异庞大的不孕不育患者和失独群体,被认为是试管婴儿存在的基础,这两个群体目前并无准确的统计数据。

2012年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调查显示,中国不孕不育患者超过4000万人,占育龄人口的12.5%。

但不孕不育的解决途径有药物治疗、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试管婴儿并非唯一选项。

试管婴儿处于灰色地带,也很难统计试管婴儿人数。

9n1 试管婴儿网自称是中国首家试管婴儿网,其网站声称自2004年创建开创中国试管婴儿行业,已成功诞生1万余名婴儿。

《辅助生殖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试管婴儿技术。

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也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试管婴儿技术。

一些从事试管婴儿中介的公司认为,上述规定只是行政规章,在法律层面并未禁止试管婴儿,且行政规章只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个人和中介机构从事试管婴儿并无明确禁止。

9n1试管婴儿网一名工作人员发来的文件显示,该公司是唯一一家可提供高端医疗合作的中介,具有超高安全性和精细化后勤管理的试管婴儿机构。

代母集中居住在“中高档小区”,怀孕过程的各种突发情况都有成熟解决方案,“有24小时工作的管理人员,每天监督代母的日常生活”。

因有众多假冒该公司的中介,客户会与董事长当面或视频签约。

该公司的收费套餐分不同情形。

比如65万元起步的包成功包风险套餐,根据付款次数和身体条件不同分档,最高付135万元。

所谓的包成功承诺,指两年内和三个试管婴儿周期内保证协议指定的精、卵供应方生产符合出院健康标准的一名婴儿,但因客户精、卵供应方的基因缺陷引起婴儿先天疾病除外,否则9n1 退还客户已付款项。

另外,还有36万元起步的全委托不包成功不包风险套餐。

上述承诺对生育来说,风险因素依然不可测,最简单的可能——被集中管理的代母逃跑怎么办?因此,9n1在36万元的套餐中注明,如代母在怀孕期间失踪,退款60%给客户。

试管婴儿在中国虽没有法律禁止,但有违政令,试管婴儿公司游走在法律边缘。

这让许多试管婴儿需求者觉得没有法律保障,转而寻求境外试管婴儿服务。

遭受生育苦恼的刘琳(化名)求子多年未成,最终选择赴美试管婴儿。

帮助刘琳完成试管婴儿的是英医院生殖中心。

这家生殖专科医院主做试管婴儿,在日美有诊所,在美国有试管婴儿中介合作伙伴,2012年进入中国,成立北京代表处。

该处医疗助理Claire称,近两年随着二胎政策放开,去美国做试管婴儿的客户逐渐增多,“2012年时也就两三个客户试管婴儿,到现在试管婴儿的累计约50位”。

试管婴儿的需求者年龄在35岁-45岁之间,有一定经济基础,多有子宫疾病不能生育,也有人想生二胎,但不想花时间辛苦怀胎就找代母替。

“有客户称,我付钱,你们把孩子给我接回来就行。

”Claire说。

还有一些中国客户直接到美国找试管婴儿公司完成试管婴儿。

董明兆(Mingzhao Dong)在圣地亚哥的试管婴儿公司Conceptual Options工作。

董明兆称,美国各州的法律不同,加州早在1993年就明确试管婴儿合法,且法律最为宽松,对试管婴儿需求者如异性伴侣、同性伴侣、未婚男女都没有限制,是美国最大的商业试管婴儿州。

即便加州环境比较宽松,试管婴儿公司还是会偶尔收到对试管婴儿的抗议——为何不领养,而要试管婴儿?该公司自1999年成立已完成超过1400个试管婴儿案例,2002年左右,来自全球各地的客户快速增长,该公司因此聘请了中文、法文、德文等翻译员工,这些地区是其目前最主要的客户来源。

“来自中国的客户从2008年的约1%增长到现在的40%,多为公司老板,最近也有一些白领雇员和金领雇员。

”董明兆说。

个别来自中国的富豪客户,进出诊所会包下整个诊所、或者约试管医生在酒店房间见面,以免被人认出。

二胎开放之后,大龄父母的申请变得更多。

“失独群体应该是我们的客源之一,但客户通常不愿谈起这些。

”刘琳的试管婴儿过程在加州完成,新生儿快出世了,她还未见过代母本人。

此前挑选代母和与代母的产检等联络,均通过网络完成,签订移植合同也通过网络和视频录像完成,有中介把关。

Claire介绍,加州代母资源丰富,且试管婴儿操作的流程健全,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法律制约和保障。

比如,从签订合同起,有试管婴儿律师介入。

试管婴儿需求方付给试管婴儿中介的费用,其中一部分存在信托基金账号,代母产检、加油等费用以报销的方式从中扣除。

合同对代母的约定详细,怀孕期间不能涂指甲油、不能抽烟喝酒,如果代母流产,休息三个月后再次移植。

试管婴儿中介对代母的筛选和第三方调查严格,约2%、3%的申报者才能成为代母。

代母也会挑选客户,“双方没有眼缘或者客户架子太大,代母会拒绝合作。

”一次试管婴儿,代母除了产检等费用外,大概能拿到3万美元起的基本收入。

“对代母的要求之一是具有自我献身助人的心,金钱是代母做试管婴儿的原因但不是主因。

”Conceptual Options公司的董明兆称,这也是对代母心理检查最重要的一点,不然代母一旦有工作或者家庭变动,金钱压力骤然降低,反悔退出对准父母和公司的影响非常大。

代母退出,虽然按合约要退回准父母款项,但其实非常难要回,打官司也耗时。

“有时公司会先扛下亏本退回准父母费用。

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

”在加州,代母申请要经过四大关口——背景调查、医疗历史、心理检查、体检药检。

中介的服务自然转嫁到客户身上,赴美试管婴儿10万美元以上,另外考虑实际花销、代母经验、双胞胎上浮,及一个周期的试管费用为2万-3万美元等,一般需要10万-20万美元。

在中国,从事代母的不少为经济所迫。

《财经》记者联系到的几名代母,她们都直接表示缺钱。

一名没有加入中介机构的代母称,“不是迫不得已,谁做这个。

”她自称已帮人试管婴儿一次,收费30万元,正在寻求下一个客户。

“签合同其实没用,还是看双方诚信。

”像她这样在网络发布个人试管婴儿和求代广告的并非个例,问及试管婴儿失败的可能和风险,她们并不主动作答,有的会说“那就再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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