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坚持系统观念。
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强化创新引领。
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
——提升服务效能。
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守牢预防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
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
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审批申请表-上海环保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事务办理事项网上办事宣传手册(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上海市环保局二O一四年三月目录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2)二、网上申请表 (5)三、流程图 (7)四、网上申请相关文书 (8)网上申请通知单 (8)❖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您好,欢迎您在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上申请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请您在填写申请表前,仔细阅读本告知单及相关办事指南.一、办理事项范围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10日前,活动结束后20日内。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相关运输检测文件与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五份)向双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顺序为先使用地再称出地),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双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外地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至本市使用的须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一式五份及所附资料;(2)作业现场所属区县环保局意见;(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异地移动作业活动的申请报告(包括本次作业基本情况、作业计划、工作现场环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等);(5)放射源贮存场所落实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6)工作人员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合格证明;(7)异地移动作业协议书或合同;(8)辐射工作单位运输、现场作业活动的安保方案;(9)执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和《关于加强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与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上海市环保局,沪环保辐【2010】53号)中有关要求的辐射安全责任承诺书;(10)委托作业单位的现场安保方案;(11)事故应急措施(预案);(12)辐射监测仪器名录及现场辐射安全防护用品清单;(13)环保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每年对所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既定比例开展事中和事后监管,并对所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合规性的抽查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程序的规范性、验收报告质量、验收信息公开情况及是否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等。
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结合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视情采取制度约束、专家评估、定向帮扶、咨询培训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工作,同时,在日常双随机抽查中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环执法〔2024〕152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现就开展2024年上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范围纳入本次执法检查的项目,主要来源为“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
其中,事中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处于施工阶段或者调试阶段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事后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
按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频次要求,共抽取43个建设项目(附件1)纳入事中执法检查范围,抽取25个建设项目(附件2)纳入事后执法检查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的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对附件1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中执法检查,对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开展事后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
事中事后执法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执法检查情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秀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秀案例(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沪环气候〔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秀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根据《上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沪环气候〔2023〕12号)和《关于征集上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典型案例的通知》(沪环气候〔2024〕11号)的要求,经各单位自愿申报、综合评估和专家评审,择优选取了30个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秀案例,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0日附件上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秀案例(第一批)序号案例名称领域申报单位推荐单位1金山现代农业园区松林楼房规模化生态养猪场沼气提纯项目能源上海申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山区生态环境局2上海石油餐厨废弃油脂制生物柴油能源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同济大学汽车学院上海中器环保新能源集团公司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3基于模型预测控制的煤粉炉燃烧自动平衡优化系统能源上海交通大学自荐4上海市崇明港西镇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能源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人民政府崇明区生态环境局5天然气余压发电项目技术应用能源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供货商)闵行区生态环境局6青岛啤酒松江工厂环保节能改进项目能源青岛啤酒上海松江制造有限公司松江区生态环境局7国家电投集团长兴岛电厂10万吨级燃煤燃机CCUS创新示范项目能源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自荐8上汽大众MEB工厂油漆车间绿色涂装升级案例废气处理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嘉定区生态环境局9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动力系统胶水与涂装水性废溶剂减量化项目废气处理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临港新片区管委会10脱臭炉余热回收再利用项目废气处理日东电工(上海松江)有限公司松江区生态环境局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沥液回喷及氮氧化物减排案例废气处理上海东石塘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奉贤区生态环境局12生活垃圾焚烧智能电厂及PNCR脱硝技术应用废气处理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嘉定区生态环境局13上海化学工业区废水一体化处理模式废水处理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中法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化工区管委会1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零排放技术废水处理上海金山环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金山区生态环境局15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机制废水处理上海市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自荐16白龙港污水处理厂沼气热电联产分布式供能项目废水处理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白龙港污水处理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17污泥焚烧灰渣生产混凝土掺合料废水处理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上海宝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荐18上海化学工业区危险废料协同处置模式固废处理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安悦苏伊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化工区管委会19废溶剂柔性耦合回收工艺及循环经济运营模式固废处理索闻特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荐20树脂基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绿色高效回收及高值化利用固废处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治实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自荐21基于大宗固废的烧结淤泥砖复合保温墙体系统固废处理上海萌砖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荐22老工业基地绿色转型的“零碳探索”——桃浦李子园公园和长三角一体化绿色科技示范楼项目建筑普陀区桃浦智创城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普陀区生态环境局23从“数字化”到“数治化”的商业建筑电力需求侧管理探索——黄浦区商业建筑虚拟电厂建筑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浦区生态环境局24长三角可持续发展研究院8号楼光储直柔示范项目建筑中建科技集团北京低碳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自荐25上海虹桥机场双碳综合管理融合提升交通上海虹桥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自荐26伟翔众翼新能源动力电池循环再生交通上海伟翔众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定区生态环境局27绿色出行,氢能公交交通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荐28上海松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案例农业上海松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山区生态环境局29精准水肥管理助力横沙负碳岛建设农业横沙乡人民政府崇明区生态环境局30万禾种养循环低碳数字智慧场景示范农业上海万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排名不分先后)PDF附件078.pdf。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局经认真清理,确定共有15项行政许可事项。
这15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已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现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略)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四年七月八日附件210种行政许可文书范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材料需进行如下方面的补充、修改:一、二、三、请你单位尽快完成上述修改补充工作,报我局重新审查,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我局收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环保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你单位报送我局的收悉。
经审查,现决定不予受理。
原因如下:如果认为我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您合法权益,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年月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材料接收通知书编号::你单位申请的相关材料收悉。
我局决定接收,对于需要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的项目,我局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项目将以收件日期作为受理日期,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对你单位申请是否许可的决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10.01•【字号】沪环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经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0月日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施运行及其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重金属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数据暂不纳入适用范围,各区可根据监管需求,自行制定本辖区的执法应用规定。
四、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一)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确需拆除或闲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拆除或闲置三十日前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沪环保评〔2016〕349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349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市具体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请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原沪环保评〔2014〕314号废止。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8日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市主要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进行认定。
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沪环规[201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03【实施日期】201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7〕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3日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Ⅰ目的1.1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Ⅱ定义2.1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以下简称“施工或作业期间”)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的仪器。
Ⅲ适用范围3.1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和数据应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和数据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5.04.14
•【字号】沪环保防〔2015〕164号
•【施行日期】2015.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和数据应用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5〕164号各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污染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和数据应用,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68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工地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沪建管
〔2015〕23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沪建管〔2015〕23号文件中安装扬尘和噪声污染监测系统要求的建筑工地,在安装完扬尘和噪声污染在线监测系统后,均应完成系统联网工作,数据统一接入上海市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平台。
二、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依托监测数据督促指导建筑工地进一步加强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数据分析中发现的建筑工地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工地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通知(沪建管〔2015〕23号)(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4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沪环保评[2013]203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03号)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改革,落实环评审批中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要求,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工作,在2012年本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自2013年起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应体现科学性和公正性,遵循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委托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费用须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技术评估范围是由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受理审批或者审查的环评文件。
包括:1.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4.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评估的其他环评文件。
四、评估机构接受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环保部环评编制和技术评估的导则等要求,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环保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技术依据之一。
承担扩大试点期间评估工作的机构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投资咨询公司和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
五、评估机构接到委托后确定技术评估方案,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审查,并向委托技术评估的环保部门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应在30日内完成,其他文件的技术评估应在15日内完成。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浦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委金融办、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科协、浦东电力公司:《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8日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试行)一、总体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9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的工作安排》(浦府办〔2023〕35号)等工作要求,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现代环境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区内企业、商业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激发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协同推进浦东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一)对标国际,聚焦先导。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关注主流环境管理要求和标准,支持试点地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
(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统筹加强政府管理部门对环境绩效评价工作的引导作用,制定配套激励政策;支持相关协会、商会为浦东新区的主导行业企业主动提供对标国际的环境绩效评价规则,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鼓励浦东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性环境规制行为,参与环境绩效评价,提高环境绩效水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徐府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2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徐汇区环保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徐汇区人民政府《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徐委〔2015〕9号)精神,设置上海市徐汇区环境保护局,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负责其中由区环保部门发放Ⅳ类、Ⅴ类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放射源转让的审批、备案。
(二)加强的职责1.环保宏观调控和综合协调职责。
2.空气污染防治与监管职责。
3.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4.环保执法监管和污染源管理职责。
5.环境监测与公共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参与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本区环境保护整治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产业园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跟踪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产业园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跟踪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产业园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跟踪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本市产业园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提升规划环评效力监管,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开展2024年度产业园区“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110个产业园区(含重点管控单元以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产业社区)开展“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实施情况跟踪评估(以下简称跟踪评估),具体清单见附件1。
二、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保税物流园、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跟踪评估和联动申报,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并对各区跟踪评估结果开展抽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各产业园区跟踪评估和联动申报,指导和督促园区做好整改落实。
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是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负责园区落实情况的全面自查,组织提交评估材料、配合现场核查、落实跟踪评估整改,根据评估结果,按自愿原则申请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
三、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2024版工作手册(文件将另行下发)的要求,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要求,做好工作经费和技术保障,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跟踪评估工作。
4月底前,各区上报跟踪评估工作总结和辖区内各产业园区跟踪评估报告。
5月,我局将组织抽查复核并完成反馈。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沪环保办〔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办〔2015〕19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电子政务网上办事工作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局开通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申请服务,实行环境事务网上申请、查询和反馈办理结果。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实行网上申请的事项本次实施网上申请的事项为我局审查的8项环境事务(见附件1)。
今后事项范围如涉及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网上申请渠道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申请。
“网上办事大厅”是我局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环境事务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具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提交申请和预约,结果反馈,网上投诉等功能。
三、网上办理工作流程具体流程见网上办理操作规程(附件2)各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其他渠道,对我局网上申请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附件:1.第二批开通网上申请的环境事务名单2.上海市环保局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操作规程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4月27日附件1第二批开通网上申请的环境事务名单序号事项名称1 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后备案2 放射性同位素转出后备案3 废旧放射源送贮后备案4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5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后备案6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后备案7 放射性同位素市内转移使用备案8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启运前备案附件2上海市环保局第二批环境事务网上办理操作规程按照本市电子政务网上办事工作要求,根据我局环境事务审查相关规定,制作本规程。
一、网上申请平台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环境事务申请。
二、网上办理工作流程1.申请人注册或登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沪环评〔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稳经济、扩内需的决策部署,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上海经济恢复与重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环评保障,在守牢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巩固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强统筹协调,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环保监管,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能源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项目落地见效,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环评事前服务(一)建立环评管理台账。
按照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管理要求,依托国家、市级、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的重大项目,形成我市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积极服务重大项目落地。
其中,国家重大项目指列入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三本台账”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指列入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
利用外资项目指列入上海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的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并动态更新市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格式样张见附件1),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跟踪调度环评审批进度。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建立区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台账。
(二)健全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水务、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8.16
•【字号】沪府办发〔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3年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2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精神,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本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落实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附件: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6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沪环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日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三章结果公开及运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适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沪环保防[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规范办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40号)各区县环保局:2012年,我局对各区县提交的房屋类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办理案卷进行抽查,检查出部分区县未按规范办理。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审批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行为,统一内环线以外地区与内环线以内文明施工重点地区的规范化办理要求,现就有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一、窗口办理要有序规范一是杜绝当天申请、当天审批、当天施工的现象。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夜间施工申请,正式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做出许可决定,并提前1天上网公示。
二是杜绝超范围、超量限审批的现象。
做出许可决定的主体应按照建筑工地相对于内环线的位置严格区分,内环线内由市环保局审批,内环线外由区县环保局审批。
原则上,夜间施工审批1次不超过3天,再次审批须有24小时以上间隔。
非特殊情况,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不得超过15天。
二、许可文书要形式统一一是避免许可文书一表到底,内外不分。
区县环保局应以文书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并向施工单位出具《许可决定书》。
施工单位填写的《夜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作为申请文书内部留存。
二是避免许可过程性文书缺漏。
区县环保局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出具《收文回执》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签章,正式受理需出具《受理决定书》,《许可决定书》送达后需出具《文书送达回证》。
三、审批环节要严格把关一是把好夜间施工总量控制关。
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工地的夜间施工总天数不超过安质监部门对整个工程量的核定天数,同一工地当月累计夜间施工超过15天,需提供安质监部门专门出具的证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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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环保法[2011]3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法[2011]317号)
各行政许可申请人:
根据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自2011年9月15日起,我局开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请平台,实行许可事项网上申请、查询和反馈办理结果。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申请的事项
目前实施网上申请的事项为我局审批的14大类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1)。
今后事项范围如涉及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网上申请平台
申请人通过我局网站()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提出申请。
“网上办事大厅”是我局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具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提交申请和预约,结果反馈,网上投诉等功能。
三、网上办理工作流程
具体流程见《上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网上办事指南》(附件2)。
今年9月15日至年底为网上申请试运行阶段。
欢迎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其他渠道,对我局网上申请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联系人:谭静;联系电话:23115623。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事项目录
附件2:上海市环保局行政许可网上办事指南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事项目录
(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