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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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

上海黄金交易所竞价交易细则(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四章指令与成交第五章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第六章延期交收交易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竞价交易业务是指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业务。

交易所为竞价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竞价交易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席位与交易编码第四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会员类别和权限设置相应的交易席位,并分配由六位数字组成的席位号。

第六条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交易所根据会员实际情况审批,每家会员交易席位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七条交易所按交易席位进行风险控制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

第八条一个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交易所的客户代码。

客户代码由十位数字构成,由交易所统一编制。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交易编码是客户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专用代码,由会员交易席位号和客户代码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一个客户可以在多家有业务资质的会员处开户、且一个客户代码关联的交易席位不超过三个,交易所以会员交易席位号串联客户代码作为客户在不同交易席位处的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有权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的客户代码,同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章关于交易席位和交易编码的规定适用于询价交易、定价交易、报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模式。

第三章上市合约与价格第十三条竞价交易上市品种包括黄金(Au)、白银(Ag)、铂金 (Pt)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十四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竞价交易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保证黄金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黄金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交易所规定职能,按照本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条交易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黄金交易。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设立第六条交易所中文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GoldExchange,英文缩写为SGE。

第七条交易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

第八条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是为黄金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理事长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二条交易所职能:(一)提供黄金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二)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三)设计交易合同;(四)组织、监督黄金交易、清算、交割和配送;(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六)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七)生成市场价格,发布市场信息;(八)监管会员交易业务,查处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九)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黄金业务;(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在指定场所组织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20修正)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20修正)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20修正)【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4.16【实施日期】2020.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5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发布根据2020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加强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金是指未锻造金,黄金制品是指半制成金和金制成品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附1)。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一般贸易;(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条国家黄金储备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金质铸币(包括金质贵金属纪念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机构办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12020年4月19日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12020年4月19日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 %的按原比例收取。

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业务要求第四章技术要求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保证金存管业务,确保资金安全和结算顺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本着服务市场发展的宗旨,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并按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对存管银行的指定、监督工作,确保存管银行协助交易所依法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

第三条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有关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协助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国际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五条申请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二)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要求;(四)分支机构在100个以上,且在国内主要产用金地区均设有可以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分支机构;(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 -(六)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保证金存管业务;(七)具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违规入账资金处理预案、差错处置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八)具有开展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设施和技术水平,包括高效稳定的同城、异地资金划拨系统以及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等;(九)拥有掌握贵金属交易结算知识、期货知识和具有较强风险防范意识的专业人员;(十)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系统运行稳定,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未受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十一)无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资金清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清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交易保证金、交易盈亏、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费等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对现货实盘交易和现货即期交易采取钱货两讫制度进行清算;对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和交易保证金制度。

会员保证金按成交总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资金清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指定结算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清算原则第五条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

“集中”是指交易所对会员统一办理资金清算和划付;“净额”是指会员就其在交易所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清算;“二级”是指交易所负责对会员实行清算,会员负责对其代理客户实行清算。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T+0资金清算,T+1资金结算,即交易所在交割或清算时,将资金从买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扣除,划入卖方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中,完成资金清算。

在T+1日的9:00至15:30,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结算银行的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

第七条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在同一交割日履约的,资金按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易顺序分配。

第八条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代理专用账户的资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行为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会员业务管理第四章会员监督及违规管理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交易行为,保障国际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上金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上金所审核批准,在上金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上金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金国际”)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为国际会员提供会员资格审核、交易接入、结算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国际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会员。

其中,A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B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C类会员开展上金所批准的相关业务。

第五条国际会员从事上金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国际的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国际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七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诺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业务管理;(三)自身或其母公司、总部具有较强的行业背景或地位;(四)会员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五)依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制度及规定;(七)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应向上金国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经由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和有效:(一)入会申请表(附件1);(二)入会申请书;(三)合法的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四)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3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八)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制度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内控制度等;(九)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十)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涨跌幅度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第四条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的涨跌最大幅度,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制度[简称涨(跌)停板],全额交易暂定为±10%。

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5%。

第五条当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简称单边市)是指在某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七条对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 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清算时,交易首付款比例从10%提高到15%。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黄金及其它贵金属的集中交易、清算和实物统一配送。

第三条交易所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上市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信用交易原则组织询价交易(询价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时间与交易品种第五条交易所交易地点为上海市河南中路99号。

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连续交易时间详见“交易时间明细表”(附表1)。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黄金(Au)、白银(Ag)、铂(Pt),以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

第七条根据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挂盘合约分为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即期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约。

第八条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和Au99.5;铂金现货实盘合约有Pt99.95;白银现货即期合约有Ag99.9和Ag99.99;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u(T+D)、Au(T+N1)、Au(T+N2);白银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有Ag(T+D)。

新增合约的挂盘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九条各交易合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品种、合约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大单笔报价量、最小单笔报价量、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清算方式、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交易手续费、交割费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上海黄⾦交易所:为维护⾦融市场秩序,促进⾦融市场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民银⾏制定了《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零⼀⼀年四⽉⼗⼀⽇附件: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第⼀条为加强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的监督与指导,维护黄⾦市场秩序,促进黄⾦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条中国⼈民银⾏依法对上海黄⾦交易所业务进⾏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上海黄⾦交易所从事以下业务:(⼀)提供黄⾦、其他贵⾦属现货、延期及其衍⽣品交易服务;(⼆)提供集中竞价交易、询价交易及其他交易⽅式;(三)提供上市品种交易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设计交易产品,安排产品上市,制定交易规则,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交割及其他相关业务;(四)制定市场交割标准,提供账户服务、托管服务、交割服务、结算和清算服务、仓储运输服务、质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等服务;(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监督管理;(六)中国⼈民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批准:(⼀)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上市、中⽌、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三)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四)制定客户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办法以及风险防范办法;(五)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重⼤业务合作;(六)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上海黄⾦交易所应当报中国⼈民银⾏备案:(⼀)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上线新交易系统;(三)批准、取消会员资格;(四)认定标准⾦锭、⾦条及其他贵⾦属⽣产企业⼊库资格;(五)认定结算清算银⾏资格;(六)撤消、建⽴新的黄⾦及其他贵⾦属交割库;(七)中国⼈民银⾏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上海黄⾦交易所实⾏客户交易编码制度。

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户⼀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上海黄⾦交易所应当建⽴交易结算资⾦和保证⾦管理制度。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细则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在交易所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本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特别会员。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和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

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章交易接入第九条国际会员在交易所进行自营交易或代理客户参与交易,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其交易系统须通过国际中心接入交易所系统,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接口。

第十条国际会员及其客户的交易权限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经国际中心书面审批同意外,国际会员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通过国际中心审核或者验证后进入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海黄金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在监控中,发现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控制交易频率、限制开新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条会员或客户的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视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导致价格异常;(二)会员或客户出现以下报单异常:1.通过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单日报单笔数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况。

2.在某一合约上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4.交收申报过程中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操纵延期补偿费方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报单异常情况。

(三)会员或客户出现以下交易异常: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互为对手的交易;2.同一账户自买自卖的交易;3.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异常情况。

(四)会员或客户存在以下持仓异常:1.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持仓异常情况。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认可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对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资金或实物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资金或实物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资金或实物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资金或实物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的公告(2014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的公告(2014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的公告(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黄金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5.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
发布实施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为了更好地服务市场,提高租借业务效率,交易所对租借系统做了进一步优化,增加了自动过户、自动还金功能,系统定于5月31日上线。

为确保租借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交易所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办法》。

特此公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14年5月30日附件1: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
附件2:
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自动过户权限申请表
注:1.交易所银行类会员及客户可以申请租借自动过户权限;
2.申请单位在填写此表时,序号可以自行增加。

附件3
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
注:此申请表所填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完整填写。

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的顺利开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是指我行与具备代理黄金交易资格的机构合作,受理客户委托,向客户提供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黄金交易(包括黄金和白银的现货实盘、现货递延等交易)以及资金划拨和实物交割等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我行与合作机构合作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四条与我行合作开办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机构,需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应资格,能够开办代理黄金投资交易业务;代理客户黄金交易的品种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合作开办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我行负责客户银行账户与黄金交易账户绑定(指个人客户)、款项划拨和账户记账,协助客户办理黄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实物提货等;合作机构负责提供代理客户黄金交易的各项服务,使客户通过黄金交易系统实现黄金投资交易,对客户交易资金进行清算。

第六条为了规范我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部门在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

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是全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制订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需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2、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做好新产品开发及新合作机构的准入工作;3、制订全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发展规划,组织各级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及业务拓展工作,全面落实总行制订的经营目标;4、负责制订全行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培训计划。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1、负责制订代理客户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科目管理规则;2、负责审核、报备业务收费标准以及申报缴纳税费、开具手续费发票;3、负责对因系统或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银金转账单边记账进行账务调整。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19修订版)》
第十三条 会员、指定仓库和存管银行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 所专项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 大,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发放新的客户编码; (三)暂停出金提货功能; (四)降低持仓限额;
—3—
(五)调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开仓交易;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九)暂停交易; (十)限制指定仓库的仓储业务或存管银行的结算业务。
—8—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划付客户资金的、开具空头支票、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七)其他违反交易所资金和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风险管理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 谴责、限制开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一)利用分仓等手段,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额,超量持仓; (二)未按照交易所规定履行大户报告义务; (三)会员未按照规定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四)违反风险警示制度有关要求; (五)违反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会员有以上行为的,交易所可以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相 关业务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交易所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指定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给予责令改 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暂停仓储业务、取消其指定仓库资格: (一)虚报出、入库数据的; (二)账实不符的; (三)挪用会员或客户库存实物的; (四)泄露与交易所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 误导市场的; (五)与会员或客户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六)交割实物与单证不符的;
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 为发生的,交易所应予以专项调查。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1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1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1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

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三)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

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

一、概述上海黄金交易所是我国国内黄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黄金交易与服务的职能。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了业务监督管理规则,以便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二、监管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监管机构包括交易所监督部门和监管委员会。

交易所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交易所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内容1. 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明确了交易的时间、方式、标的、价格等规则,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2. 会员管理:交易所对会员资格、会员权益、会员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会员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3. 交易监管:上海黄金交易所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4. 信息披露:交易所要求会员和交易参与方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的披露,以保证市场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5. 案件处理:对于交易违规、欺诈等行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流程和处罚措施。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督工作:交易所监督部门负责对会员和交易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2. 执法措施:对于违规行为,交易所监督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

3. 自律监管:交易所要求会员自觉接受自律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自行整改,加强内部监督。

五、监督管理规则的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2. 保护投资者权益:监管机构通过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3. 增强市场信心:监管规则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发展趋势1. 加强技术监管:随着科技的发展,上海黄金交易所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交易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2. 健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规则体系,提高各项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善客户服务水平,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以及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相关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授权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的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国际中心将相关材料定期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业务准备第四条A类国际会员和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国际会员可以开展代理业务。

代理的国际客户分为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机构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和特殊客户。

第五条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设置专门的客户服务、结算交割、风险管理、技术管理等岗位,为国际客户提供以下服务(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办理交易账户开户手续、协助办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代理交易、发布市场信息、处理客户纠纷和投诉、介绍交易产品、协助办理实物出入库、提供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拟定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文本。

委托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表明国际会员的身份;(二)国际会员与国际客户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国际会员代理国际客户参与的是交易所的交易;(三)明确交易所、国际中心、国际会员与国际客户的关系;(四)国际客户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交易所、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五)国际会员向国际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的标准、收取时间和方式;(六)风险管理方面:(1)风险度的计算方法;(2)追保触发条件、追保金额确定方法、追保时限和通知方式;(3)强行平仓触发条件、通知方式,追加资金或自行平仓的时限、金额、数量要求,国际会员执行强行平仓的方式、时间、顺序以及执行强行平仓的后果;(七)国际客户对交易、清算、资金、实物等有异议的,国际会员处理异议的方式和程序;(八)对国际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九)明确国际客户可以就国际会员代理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向交易所或国际中心进行投诉;(十)交易所和国际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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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四章延期补偿费制度与超期费制度第五章限仓制度第六章交易限额制度第七章大户报告制度第八章强行平仓制度第九章风险警示制度与异常交易监控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相关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原则,进行风险控制管理活动。

交易所理事会负责领导监督交易所各项风险控制管理活动。

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析和评估交易所市场系统性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整体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交易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测、评估、管理交易所市场的各类业务风险。

第四条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对其自营业务和受托的客户代理业务进行风险控制管理。

第五条客户应当了解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其所参与产品的风险情况,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并管理、承担自身交易风险。

第六条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延期补偿费、超期费、限仓、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异常交易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准备金、风险基金及风险资源瀑布等方式管理,适用《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交易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按照本办法代表交易所对国际会员及其客户进行风险管理。

国际会员及其客户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国际中心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定期利用保证金模型测算最低保证金水平,并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延期交收合约等相关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二)出现涨跌停板;(三)相关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四)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规定水平;(五)连续数个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达到规定水平;(六)遇国家法定长假;(七)市场流动性预期发生变化;(八)市场风险明显变化;(九)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保证金的调整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十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某一延期交收合约持仓量的变化情况调整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一条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该延期交收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时:黄金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

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5%;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7%。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出金,暂停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N的计算公式如下:N=(P t–P0)/P0×100%t=3,4,5P0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 t为Dt交易日结算价,t= 3,4,5第十三条当黄金、白银延期交收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3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35%;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持仓量累计增幅(M)达到40%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出金,暂停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

M的计算公式如下:M=(Q t-Q0)/Q0×100%t=3,4,5Q0为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持仓量Q t为Dt交易日持仓量,t= 3,4,5第十四条除上述涨跌幅及持仓量的变化情况外,交易所还可根据回溯测试或压力测试的结果,适时对交易保证金水平进行调整。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水平调整情况的,交易保证金按照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相关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当现货实盘合约和现货即期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下一交易日各合约仍维持原有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延期交收合约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一)延期交收合约价格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合约保证金比例调整;(四)市场风险发生明显变化;(五)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六条当某延期交收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七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延期交收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且最新价与涨(跌)停板价格一致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八条当某延期交收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后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1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出现单边市,则该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在D1日基础上,视市场风险情况增加3至6个百分点。

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如果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九条该延期交收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视市场风险情况增加不低于7个百分点。

D2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1个百分点,如果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二十条该延期交收合约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暂停或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若D4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4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交易所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4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

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D2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席位暂停出金;交易所在D4交易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延期交收合约采用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一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席位提高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暂停或限制部分会员席位或全部会员席位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若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若D5交易日该延期交收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下一日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措施二该合约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宣布为异常情况的,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延期补偿费率、调整超期费率、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限制交易、暂停交易、停市等紧急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宣布某延期合约为异常情况并采取强制减仓措施时,应明确强制减仓基准日。

强制减仓基准日为最近一次出现单边市并决定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交易日。

在强制减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强制减仓基准日该合约收盘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8%、白银延期交收合约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10%的平仓单,按强制减仓基准交易日的结算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的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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