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与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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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共有是所有权拥有的⽅式之⼀,共有⼈对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

处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需要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那么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共有及其类型有什么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百九⼗⼋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百九⼗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产权房如何办理过户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办理过户时,⽐单⼀产权⼈过户要复杂,需要每个共有权⼈都签署与售房有关的所有⽂件,如果买房⼈办理贷款,还需所有共有权⼈在银⾏⼯作⼈员⾯前签署售房⽂件。

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续时,房产共有⼈应当到场配合买房⼈办理过户⼿续。

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现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代为办理。

需要的⼿续主要有:1、买卖双⽅持买卖协议、双⽅《⾝份证》、户⼝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续,并申报交易价格;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价格评估;3、由买⽅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到地⽅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本费;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5、买⽅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地使⽤权证》到国⼟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地使⽤权变更⼿续,⼯本费,领取新的《⼟地使⽤权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共有是享有所有权的⼀种⽅式。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顾名思义,是指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指所有共有人对产权都拥有产权,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

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将“共有”划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意义是什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
区别: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
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
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

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

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
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

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

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

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

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可以由多人共有。

对于共有不动产的产权关系,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签订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

本文旨在介绍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的内容要点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确认人信息1. 户主信息:确认书应首先明确不动产共有人中的户主,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共有人信息:除户主外,还需列明其他共有人的基本信息,确保每位共有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共有份额确认1. 确定份额方式:确认书应明确不动产各共有人的份额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投入情况、协商一致等进行确定。

2. 份额变动规定:如存在共有份额的变动情况,应在确认书中注明相关规定,确保共有人间的权益变动合法有效。

三、权益享有与约定规定1. 使用权益规定:确认书应明确各共有人对不动产的使用权益,包括使用方式、时间、范围等,避免因使用权益问题产生纠纷。

2. 维护义务规定:共有人间应相互维护不动产的完好状态,确认书中可以约定维护义务及责任分担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四、共有权转让规定1. 转让条件:如若存在共有权转让情况,确认书应约定转让条件、程序及双方共同意见等,确保转让的合法有效性。

2. 转让通知:确认书可规定共有转让时的通知程序、方式等,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五、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方式:如若产生不动产产权方面的争议,确认书可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友好协商、仲裁、诉讼等。

2. 法律适用:确认书中应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法律规定等,为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其他约定1. 可行性条款:确认书中可以加入其他必要的约定条款,以保证不动产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 补充规定:如有其他相关事项需要约定的,应在确认书中进行补充规定,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考虑。

在签署不动产产权共有人户主确认书前,各方应认真阅读确认书内容,确保理解并同意所有约定条款。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力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力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照“一物一权”的原则,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但是,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享有。

【例】
两人共同所有一间房屋,三人共同所有一台机器
共同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民法典》第297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关系的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当两个以上人享有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时,才形成共有关系。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同一的财产;
3、共有的内容。

是数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

二、共有的分类
依据《民法典》第297条的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所有,此种共有要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020年11月9日13:55
分区 第二分编所有权 的第1 页。

第三章 共有

第三章 共有

C、王某和刘某合买一头驴,二人对份额享有多少没 有约定,出资额也不能确定,在变价分割的时候,法 官应当确认二人为等额享有。
D、王帅和潘美结婚后合买一套房,离婚时法官应当 确认对该房二人为等额享有。
《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 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 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 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 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 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 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A.归张某所有 B.由张某、田某共有 C.归金某所有 D.由田某、金某共有
老张有平房三间,1996年7月,老张去世,未留遗 嘱。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并将 三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 间半。1999年7月,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 住房,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张四表示愿 意以1.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但张三认为价格 低,不同意卖。李四表示愿意以2万元价格买该房,张 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 理了过户手续。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 兄弟二人共有,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 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 合同无效。
五、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下列共有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A.居住在同一栋楼的居民对共同乘坐的电梯形成的共 有关系 B.甲乙对共出800元购买的洗衣机形成的共有关系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对一方 所得的稿酬形成了共有关系 D.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没有分 割的遗产形成的共有关系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协议书范本(11篇)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协议书范本(11篇)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协议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钟祥市人民政府____年____月____日印发的第____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甲方拟将郢中镇东街____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出售后用于企业改制。

属乙方所有的462.2㎡房屋所有权及284.24㎡土地使用权位于甲方(郢中镇东街____号)院内,与甲方房、地毗连。

为了解决甲方房、地的规则整体和乙方道路通行问题,经市轻工纺织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组织双方协商,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临东街的四层砖混房屋由西往东的二间四层房屋及附属土地(7.3米宽、10.73米深,土地面积约75㎡,房屋面积约300㎡)与乙方的73.2㎡房屋(土地面积73.44㎡)互换(置换后的房地四至详见附图,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二、乙方将二层砖混房屋由南往北的二间二层房屋及附属土地(7米宽、6.8米深,房屋面积约94.78㎡、土地面积约47.39㎡)和甲方原所欠乙方的房屋租金7.7万元,置换甲方从北往南进去的1.5米宽通道的土地使用权(置换后的房地四至详见附图,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三、产权置换后,乙方的房屋面积约为611㎡,其中乙方原有房屋产权462.2㎡,甲方置换给乙方的房屋面积约为300㎡,乙方置换给甲方房屋约为168㎡。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钟国用(20_____)第____号、____号二宗土地使用证及钟房权证郢中甲字第20____号房屋所有权交给甲方,甲方负责将置换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置换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后本协议开始生效。

六、置换后双方房屋现状及土地四至详见附图,附图与本协议合并使用,共同具有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鉴证方(公章):经办人: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协议书范本(二)甲方(卖方):乙方(买方):丙方(中介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一、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10.00)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

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弹力性。

所有人可在所有财产上设定他物权,在负担除去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4)排他性。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久性。

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抛弃所有权等事由而消灭外,可永久存续,且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2.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的特征有:(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凡是形成财产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主体无论是公民或法人,也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财产共有人必定是两个以上。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同一项财产,只要归属两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就是共有财产。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便会产生共有关系。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

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在共有关系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6第八章共有(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八章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1、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97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特征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2、按份共有的特征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

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如甲与乙为农地用水共同出资建一个水井,两人按出资比例确定其应有份额。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是多少,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物权法专题五 共有

物权法专题五 共有

思考题: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 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了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 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例哪 种说法是正确的?(06-3-7)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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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 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只有共同关系消灭时, 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 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 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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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点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 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物权法第95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特点:
(1)以共同关系为基础和存在前提;
(2)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 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只有共同关 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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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与费用负担。
A.保存。各共有人可为之。如甲、乙、丙、丁4人以3:2:3:2比例出 资购买一辆卡车从事运输,甲是司机负责驾驶,一日外出长途运 输时,一个轮胎爆胎,甲有权单独决定修理或者更换轮胎。
B.改良。民法通说认为,一半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如 物权法第76条第7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 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假设上例甲司机碰到有人卖豪华汽车坐垫, 甲一人不能决定购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是什么房屋所有权人是对房屋有处置的权利,房屋共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有权力进行处置房屋。

进行买卖房屋的时候,有房产所有权的人自己拿着产证就可以办理交易,但是共有权的,必须共有人在场进行签字才可以将房屋进行出售。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区别是什么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

2、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证人和共有人。

持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

无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一个产权证,所以要有个持证人。

共有房屋的每一个所有权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证人只有一个。

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么处置该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

3、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

“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4、夫妻间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约定外,二者是对该房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夫妻之间对于该房屋的收益、处置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

二、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公民个人财产】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所有权的概述、共有

所有权的概述、共有

①约定→非交易方式不适用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②约定→内部转让不适用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2)同等条件的界定: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注意】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3)行使期限:(4)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按份额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思考】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动产,份额为:40%、20%、25%、15%。

其中甲欲将其40%份额转让,丙丁均想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

应如何处理?答:丙占两人份额的5/8,丁占两人份额的3/8,故丙得到25%的份额(40%×5/8),丁得到15%。

(5)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处理:可以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救济,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

【补充】物权法司法解释: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①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②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三、共同共有1.情形: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等。

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2.具体处理要求:管理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重大修缮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处分份额不涉及份额处分问题共有物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对外关系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解析】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不动产所有权共有协议书

不动产所有权共有协议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兹为不动产共有,经当事人协议,订定条款如下: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合伙人,于 __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以共同资金,购买 ____________ 市 ____________ 处,面积____________ 公顷土地一笔。

并径向 ____________ 地政机关__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收件字号 ____________ 号,所有权移转登记为甲、乙、丙共同共有完竣在案。

第二条前条不动产的各项应纳税捐,及改良费用,由合伙人共同支付。

第三条关于共同共有物的简易修缮及其他保存行为所需费用,由合伙人共同支付。

第四条共有物的管理费及其他负担,由合伙人共同支付。

第五条共有不动产的管理、处分、改良或设定担保等行为,须经全体同意或依附合伙人规定为之。

第六条共有人退伙时,对本件不动产的共有权,经由合伙人退还需要出资及利益分配后,即移转于他人共有决无异议。

第七条合伙如有新加入的合伙人,该合伙对于本件共有不动产,当然取得共同共有人资格。

第八条本约对于共有人的继受人或继承人,均属有效。

第九条本契约经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___ 月 ___ 日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房产共有没明确份额怎么办

房产共有没明确份额怎么办

一、房产共有没明确份额怎么办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那么按份共有的房产没有明确份额怎么办呢?第一、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第二、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份额,是指各个共有人对其所有权在分量上应享有的比例。

这个份额是抽象的,并不是指共有物具体的或者实体的部分。

它既不是对共有物在量上的划分,也不是就共有物划分使用部分。

份额是对共有物的所有权在观念上的划分,只是确定各共有人行使权利的比例或者范围而已。

二、房屋共有共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于共同劳动或共同生活而产生的。

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房屋共同共有有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家庭共有房屋所有权两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而,夫妻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者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房屋是家庭活动的必要场所。

家庭共有房屋是家庭成员集体劳动兴建或通过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的。

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之前不得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

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

三、房产共有法律特征1、房屋共有是客体的单一性和主体的非单一性的统一。

不动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不动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不动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根据《物权法》第93条的规定,共有的形式包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那么到底这两种共有形式有什么共同点和区别呢。

一、共同点1、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物权法》规定的共有形式,均体现为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一个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2、对于不动产的管理,均需按照《物权法》第96条之规定来行使,即“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对外债务承担方面,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此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是知道共有人之间是按份共有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已经记载是按份的,则应视为其知晓为共有人为按份承担债务。

二、不同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虽然都属于法定的共有形式,但是其内涵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所有权的形式不一样,根据《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而第95条则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

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

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额,就对共有物享有多大权利和承担多大义务,份额不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是不同的。

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如果把这个不动产的所有权形容为一个公司的话,则按份共有人就相当于按比例拥有不同的股份。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

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将从物权法律制度的定义、主要内容和特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物权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益进行保护和规范的一套制度。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的财产,动产则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械、家具等。

物权法律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物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物权的取得与终止、共有与共有制度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其中,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机制之一,通过登记确权,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物权的取得与终止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物权的产生与消灭的条件和方式。

共有与共有制度则规定了物权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行为规范。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权力和义务的双重规范,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也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

其次,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合同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补充。

再次,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法制度,它以公益为基础,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永久性的法律制度,
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受时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和规范不动产和动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确保了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

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

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共有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物权法》对共有制度的规定在第八章中,共有13个条文,与《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相比较,《物权法》在许多方面都予以了改进和完善,更有利于操作和对物权的保护,笔者就此做一简单阐述。

一、对共有概念的理解(一)共有的含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主体称为共有人,共同拥有的标的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的基本物权原则,共有权也是单独的物权,并不是在一项财产上的两个以上所有权。

(二)共有与公有的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能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2、公有财产已脱离各个公有组织的成员而存在,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其主体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集体财产属于某一集体组织所有,任何个人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主体。

而共有财产则未脱离各共有人,实践中大多数为公民个人。

3、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不会对公有财产产生影响,但共有人的退出或加入则会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影响。

共有的发生,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原因,即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数人共同购买一房,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几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某一份财产。

(三)共有的法律特征从对上述共有制度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可以得出共有的以下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多数性,即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二是客体的统一性和特定行,即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物,共有物是特定的财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除非出现法定的情形,这一点会在本文的后半部分论述。

三是内容的复杂性和共通性,首先,因为主体的多数性的特点,使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因为共有关系的不同而不同,二是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制约和影响着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如何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

如何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

52法制天地分 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调整相关当事人由于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从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我国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由此可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具有集合性或复合性,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应用也将更加广泛。

但是,我国目前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却较散乱,散见于《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不成体系,且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内涵及界定也不够明晰,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混乱,使得开发单位和业主的矛盾愈发凸显,多数情况下业主的利益都受到了侵害。

因此,准确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是确保正确进行房屋首次登记,避免后续权属纠纷的基础与前提。

首先,是专有部分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专有部分所有权是主导性和基础性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没有专有权就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其他权利。

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及不同专有部分之间具有一体性,是不可分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物理上的独立性,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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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为占 有的事实行为。 (一)要件(了解) 1、须为遗失物 其一,占有人丧失占有。 其二,占有的丧失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
其三,须现无占有人。 其四,须为动产,并且不是无主物。
2、须有拾得行为 拾得是发现与占有相结合的行为。
(三)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为原始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 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 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 利的除外。
2、原所有人与让与人间的债权关系 其一,赔偿损失。 依据有二,一为违约(前提存在合同关系); 一为侵权。 其二,不当得利。 让与人有偿获得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 所有人。 3、让与人与受让人间的权利义务仍适用转让 行为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 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 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 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 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 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 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 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权利人得向无处分权人主张的权利 其一,不行使追回权的,权利人得向无处分 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其二,在有偿追回时,得向无处分权人主张 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 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 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 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 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节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一)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让与 人与受让人间,以移转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于受让人的,即使让 与人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如受让人取 得动产时为善意,并且转让为有偿,则取 得动产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包括不动产。
甲即将出国定居,将其所在单位丙公司配发 给自己使用的一台电脑以5000元卖给乙。但 由于甲尚有一些资料需要整理,便与乙订了 一个借用协议,言明该电脑已卖给乙,但暂 借给甲使用,一星期后交付给乙。 在此期间,丙公司告知甲,公司配发的电脑, 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公司,如甲 不归还电脑,要偿付公司1.6万元的价款。 甲表示愿退还电脑,并实际交付给丙。 乙在借期届满时,前来甲处提货,甲说电脑 巳被丙运走,愿退还5000元给乙。乙不允, 以甲、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此台电 脑。
(二)法律效果 1、我国法制下,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采可取得所有权的法制下,拾得人经一定程 序后即可取得所有权(了解)。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 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权利义务 1、拾得人 其一,必要费用请求权。 其二,悬赏报酬请求权。 其三,返还义务。 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 部门。 其四,不得侵占遗失物。 如侵占的,则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与悬赏报 酬请求权。
2007年2月4日,罗某在下班途中不慎丢失皮 包一只,内含有效证件、贵重物品及现金若 干。发现丢失后,罗某立即在当地电视台和 广播电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拾到并 归还皮包者给付2000元报酬,并留下了自己 的联系电话。 数天后,拾得者郑某打电话给罗某,说拾到 她的皮包,但要求罗某在领回皮包时,必须 按其承诺兑现给付2000元的报酬。此时罗某 否认自己的承诺,只同意适当给付500元。 由此郑某以罗某不兑现承诺给付2000元报酬 为由,不肯返还皮包。罗某遂诉至法院。
(四)遗失物的追回权 D将他从E处偷来的东西转让给H,H转让给A, A又转让给B。 1、条件 其一,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行使。 其二,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其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 年内。 其四,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其五,遗失物由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 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时,权利人须支付受 让人所付的费用。
2006年9月24日,陆某与曹某签订一份租赁 协议,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曹某,租赁期限 为一年。2007年5月,曹某谎称其租赁的上 述房屋是其所有,同冯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 卖协议,骗得冯某购房款12.9万余元。 2008年2月18日,曹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 月,并被责令退给冯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 币12.9万余元。 嗣后,陆某多次要求已入住的冯某迁出,但 冯某以购房款尚未追回为由,继续占有房屋 不肯迁让。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虽与曹某签订了购房 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而且受让房屋时也是 善意的,但由于转让的房屋并未依照法律规 定进行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 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冯某不能取得该房屋 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是陆某。陆 某的房屋被冯某占有,其有权请求冯某返还 并迁出房屋。 最后经法院调解,冯某自动迁出了陆某的房 屋。
(二)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2、让与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Hale Waihona Puke 4、受让须基于法律行为 除无处分权外,法律行为应具有有效要件。 5、须经登记或交付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 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交付是否包括占有改定则须有适用上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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