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十项重点措施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4]22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4【实施日期】2014.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是改革创新年、项目推进年、优化服务年。
突出“三个年”主题,狠抓重点工作落实,对全面推进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抓紧制定落实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尽快排出重点工作任务表、时间表、责任表;狠抓进度,全力推进,扎实做好督促检查工作;通力协作,多措并举,确保2014年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
责任分解中的责任单位,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或汇总单位。
各牵头单位和汇总单位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2015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季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市政府督查室要认真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并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府对各单位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和考核。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张鸿铭市长牵头重点工作1.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
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市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市)政府2.规范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4•【字号】杭政函[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09〕49号)为改善杭州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根据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巩固前五阶段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2009年实施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一)限期脱硫整治。
今年年底前,热电企业的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窑炉)的脱硫整治工程;2010年6月底前完成4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窑炉)的脱硫整治工程;2010年年底前完成目前在建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的脱硫整治工程。
(二)强化激励措施。
对完成脱硫改造的热电企业重新核定排污收费额,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三)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积极争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
(四)严格市场准入。
加快淘汰小水泥、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产能。
按计划实施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和技术改造,减少工业大气污染排放。
(五)强化工业废气排放监管。
增加飞行监测频次,扩大检查范围。
二、强化建设施工扬尘治理(六)实施工地扬尘集中整治。
按照施工文明、运输密闭、物料覆盖、进出清洁等要求,对市政、建筑、拆迁等工地进行集中整治。
(七)推行工地在线监测。
加强对工地扬尘、噪音、工程运输车等的整治。
将超载工程车列入“黑名单”,禁止屡次违法超载车辆上路。
(八)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严格执行“六个必须”、“六个不准”,即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运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十项重点措施表
严控主城区人口和建筑密度,加快“三副六组团”建设及其优质公建资源配套,加快主城区—副城—组团间快速交通网络建设。
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10万千瓦以下的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提高清洁
能源利用率
制定天然气利用方案,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2015年年底前,实现区、县(市)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加气站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加油站的场地资源,新建、改建加气站。加大外地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到2015年年底前,外输电比例提高到30%左右。加大太阳能、生物、地热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4%左右。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015年年底前,完成7个区、县(市)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以及下沙、萧山沿江区域产业恶臭污染源的整治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6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60号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全域清洁排放区的要求,特制定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全力推进“五气共治”工作,全面完成省下达任务,确保PM2.5年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国家、省下达的考核目标,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48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力争达到72%以上,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治理“燃煤烟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优化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煤炭质量。
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以上。
严把燃煤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施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大气十条的阶段年限
大气十条的阶段年限
摘要:
1.大气十条的概述
2.大气十条的阶段年限
3.大气十条的实施效果
4.未来展望
正文:
【大气十条的概述】
大气十条,全称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我国为应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改善空气质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治理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大气十条的阶段年限】
大气十条自2013 年开始实施,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年限为五年。
第一阶段(2013 年-2017 年):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的科技支撑。
第二阶段(2018 年-2020 年):主要任务是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治理力度,降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争取实现空气质量的明显改善。
第三阶段(2021 年-2025 年):主要任务是巩固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成果,提高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大气十条的实施效果】
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空气质量得
到了明显改善,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未来展望】
尽管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16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全面推进《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各县(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考核管理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条《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环境空气质量以各设区市本级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达标情况以及改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和保障措施等7项重点任务为考核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省生态办另行制订。
杭钢搬迁
重大事件:5月21日,杭州市政府公布《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提出到2017年,杭州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6%以上. 为了完成目标,该《计划》部署了未来4年杭州大气治污的"十项重点措施表",其中,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被要求2017年前完成搬迁工作.杭州市经信委及拱墅区政府系该项工作的责任单位.此举也意味着传闻已久的杭钢搬迁,终于有了一份明确的时间表.点评:厂区土地价值受关注。
此次杭钢股份搬迁事件尘埃落定,无疑最受市场关注的就是其位于杭州半山地区的厂区土地价值。
去年9月4日到9月9日因盛传杭钢股份整体搬迁后土地价值最高可达400亿元公司股价四天涨幅近40%,资本市场对其搬迁所带来的补偿关注度可见一般。
但事实上,该厂区土地并非归杭钢股份所有,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用地共计2230亩土地的性质为经营租赁,租赁期限为50年,自1997年9月1日起至2047年8月31日止。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杭钢股份到底能在搬迁中获得多少补偿?我们选取同城的杭锅股份对比,两者均处杭州中心城区,地段具有可比性。
另外,杭锅股份搬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9月份,距离现在整整两年,但基于杭州房地产行业近两年的市场行情来看,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杭锅股份当时的搬迁面积约351.13亩,共补偿9.75亿元,平均每亩补偿标准为277.72万元。
根据这一标准,杭钢股份应获得的补偿金为61.93亿元。
搬迁的补偿金并非一次性的付款,而是在搬迁过程中逐年支付,我们预计在接下来的三年中,其补偿金额会只多不少。
环保搬迁将使公司净利下降。
钢铁行业是典型的重资产行业,企业的搬迁往往为重建,原有的厂区只能废弃。
这导致公司负债往往大幅增加,从而引起企业期间费用明显上升。
201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201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天然气覆盖到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全部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
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基本完成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市力争淘汰50%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力争淘汰50%以上的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全省天然气覆盖区域内力争完成25%以上燃煤锅炉、窑炉、to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改造任务。
4.发展清洁能源。
制订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建成天然气供气管线1200公里,设区城市、50%以上县级城市基本实现供气管网全覆盖,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88亿方左右。
全省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5%左右。
5.提高外购电比例。
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加快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实现“外电入浙”1800万千瓦左右,外购电比例提高到25%左右。
6.严格节能措施。
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一电一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
宣贯实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强化机动车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
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强化限行区内道路执法。
各地加快出台鼓励黄标车淘汰政策,全省力争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0万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25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
2017年)》《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江省城市扬尘和烟尘
整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江省控制农村废气污染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六个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
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
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2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杭政办函[2004]338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为保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总体目标从2005年到2007年,在全市开展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
整治目标和要求是:以钱塘江和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及杭州主城区大气环境整治为重点,开展对工业污染、城镇环境污染、农业农村污染专项整治,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增强环境监测和执法管理能力。
到2007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和部分中心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有所增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二、水环境整治(一)整治目标。
钱塘江、苕溪、运河和千岛湖、青山湖等主要湖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其中钱塘江流域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70%;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和公示制度。
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具体内容“大气十条”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水十条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水十条》,4月1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期间工业
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节能办[2014]1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4.10.30【实施日期】2014.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的通知(杭节能办〔2014〕14号)各区、县(市)节能办、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和治理大气重污染,落实《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现将《杭州市大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大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0月30日附件杭州市大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为有效预防和治理大气重污染,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要求,特制定杭州市大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
一、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杭州市区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分为三级,分别为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一)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杭州市区未来2天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二)Ⅱ级预警(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杭州市区未来2天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三)I级预警(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杭州市区未来1天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1以上。
二、大气重污染期间产能限制对象大气重污染期间,产能限制控制的主要对象为电力、钢铁、化工、水泥、有色金属、纺织印染、造纸等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2014年共有84家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环境保护:“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1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讨论了脱贫攻坚、教育脱贫、生态环境保护三个规划。
作为本次常务会议研究的重点内容,环境保护就是民生之重,很多时候也就是民生之痛。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大战略,本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十条”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同年9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文件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一就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就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就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就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就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就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就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就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与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就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编辑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国务院发布防止大气污染十条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措施力促空气质量改善日前,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新一届政府成立伊始,就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作为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抓手,作出全面部署。
《行动计划》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发布实施,体现了中央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
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
治理好大气污染任务重、难度大,必须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必须坚持防治大气污染人人有责,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行动计划》按照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加快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
《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浙江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浙政办发〔2014〕61号文件附件3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2014年5月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为加快推进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3〕5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倡导绿色低碳生产方式,按照“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力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工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PM)以及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等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力争通过4年的努力,全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显著下降,到2015年,全省工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PM)以及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3.3%、18.0%、15%和18%;到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稳步下降,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力争工业废气排放综合削减量达20%以上。
——2014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全部取消脱硫旁路。
省统调煤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改造。
——2015年底前,所有省统调燃煤机组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全省所有钢铁、石油炼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所有保留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
火电和水泥行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浓度限值。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炼化和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印刷和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10大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示范区建设。
——2017年底前,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全省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环境准入。
(完整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最新版(大气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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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新建项目通过节能评估的前提条件。
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2014年启动杭州经济开发区化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的关停转迁工作,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中2015年6月底完成4家[杭州达康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巨邦高新有限公司、浙江石原金牛农药有限公司、波美(杭州)化工助剂有限公司],2016年6月底完成4家(浙江禾田化工有限公司、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杭州茂宇电子化学有限公司、杭州包尔得有机硅有限公司),2017年完成4家[国际香料香精(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沙生产基地、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014年年底前,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完成印染导热油炉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导热油炉清洁能源改造。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
2014年6月底前和年底前分别关停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1台燃煤机组;2015年6月底前和年底前分别关停萧山发电厂1台燃煤机组。
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严把车辆检测关,采用更为严格的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和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检测行为。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5年起,新购的公交车、出租车实施国V排放标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新汽车尾气净化装置,更换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加大对国Ⅲ排放标准的公交车加装颗粒物捕捉器的财政补助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水上运输
废气治理
加强对船舶尾气污染治理,强化运输扬尘防治。
萧山区政府
二、调整能源结构
“无燃煤区”建设
2015年年底前,7个区、县(市)的建成区基本建成“无燃煤区”。2017年年底前,将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
全市新建项目原则上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至重点镇、主要公路,并扩大限行时段。加强对黄标车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建立完善市、区县(市)两级黄标车违法通行电子抓拍系统,进一步强化对黄标车违法通行的现场执法。2014年起,主城区实施国I汽油排放标准车辆限行。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提高清洁
能源利用率
制定天然气利用方案,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2015年年底前,实现区、县(市)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加气站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加油站的场地资源,新建、改建加气站。加大外地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到2015年年底前,外输电比例提高到30%左右。加大太阳能、生物、地热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4%左右。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2017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推进出租车油改气工作,2014年年底前,主城区新能源和清洁燃料出租车达到2000辆达到60%以上、力争达到100%,7个区、县(市)达到50%以上。
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在主城区推行“绿色运输”,禁止“黄标车”在限行时段、限行区域运营,并将“黄标车限行”作为核发特许通行证、渣土运输许可证、营运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附件
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十项重点措施表
名称
工作内容
主要任务和措施
责任单位
一、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优化空间
格局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建立并落实与规划区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人均绿地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规划指标。强化六条生态带规划控制。
市规划局、市气象局
调整产业
布局
严格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快主城区“腾笼换鸟”进度,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研究制定污染企业退出政策,2017年年底前,主城区小型污染企业完成整治任务。
市经信委,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
大力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公交(市城投集团)、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开展环卫车(市城管委)、混凝土搅拌车(市建委)、邮政车(浙江省邮政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快递车辆(市邮政管理局)、建筑施工工程机械(市建委)等清洁能源改造,环卫车、混凝土搅拌车、邮政车新增车辆使用清洁能源。严格源头控制,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年底前,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新购或转入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节能和排放标准。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交警局
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淘汰更新的小客车黄标车可以产生更新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淘汰更新的小客车黄标车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
提升
燃油品质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建委、浙江省邮政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
推进“绿色运输”
推进公交车油改气工作,全市每年完成10%左右的营运公交车清洁能源改造。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主城区达到60%以上、力争达到100%,7个区、县(市)达到50%以上。
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认真开展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编制实施杭州市气候专项规划,科学分析城市通风条件和城市热岛效应等气象因素,提出气候可行性的规划方案,推进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和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城乡空间格局。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控制煤炭
消费总量
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制定限制煤炭消耗的相关产业政策。2014年起,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耗煤新项目要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年底前,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以上。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热电联产项目除外)。
2014年起,供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市贸易局、市发改委
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市市场监管局、市贸易局
进一步加强油气回收监管工作,督促主城区3座储油库和112座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规范运行,年回收汽油450吨以上。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拱墅区、萧山区政府
2015年年底前,淘汰全市所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禁燃区、集中供热区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和燃重油锅炉。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委
二、调整能源结构
“无燃煤区”建设
开展钢铁、水泥行业废气治理。2014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火电厂(含65蒸吨/小时以上热电厂)烟尘、氮氧化物达到重点控制区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14年年底前,杭州钢铁集团烧结机机头达到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规定时间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14年主城区率先启动燃煤热电厂清洁化改造,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烟气达到天然气排放标准;2016年年底前,所有热电厂烟气排放基本达到天然气排放标准。2015年年底前,全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富阳市2015年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造纸企业自备热电厂。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015年年底前,完成7个区、县(市)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以及下沙、萧山沿江区域产业恶臭污染源的整治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7年年底前,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完成搬迁工作。
市经信委、拱墅区政府
大江东区域严格控制新上大气污染项目,加快现有大气污染企业整治和结构调整进度。
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和10万千瓦以下的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市建委、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
交通管理
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制定出台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政策措施,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