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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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竞合的名词解释引言: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权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竞合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进行解释,并探讨其相关法律事例和应对策略。

一、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侵权责任竞合指的是多个人或机构同时对同一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一项侵权行为引起多个权利人的损失时,各权利人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这种竞合关系表现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和损害赔偿的分配上。

二、侵权责任竞合的类型根据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种类和方式,侵权责任竞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 主观侵权责任竞合主观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主体来源于多个侵权人。

方便理解,可以将其比作一辆车的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追究多个主观过错人的侵权责任。

2. 客观侵权责任竞合客观侵权责任竞合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多个机构或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每个侵权主体都是独立的,依法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判定和分配。

以商品制造商与销售商为例,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两者均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事例为更好理解侵权责任竞合,以下是两个相关的法律事例:1. 商标侵权案件某果汁品牌X与另一品牌Y相似度极高,引发了某果汁品牌Z、W、V共同提起诉讼。

根据个案,X、Y品牌均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的Z、W、V品牌因此损害目的相同。

在此情况下,法院对X、Y品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将损害赔偿额度按比例进行分配。

2. 著作权侵权纠纷某音乐作品A被多家唱片公司同时盗用,导致权力归属不明。

原创者B发起诉讼,但确切的责任归属难以界定。

在此案件中,法院会对各家唱片公司进行责任分配,并要求侵权方向原创者B进行赔偿。

四、应对侵权责任竞合的策略当面临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时,相关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寻求和解协议在多个侵权责任主体组成的竞合结构下,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的关系被称为竞合。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体上的损害或残疾,他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侵权行为被广泛定义为违反法律、合同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对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名誉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伤害,他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会同时发生。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其伤害是由于雇主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而,如果该员工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伤害,那么他还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员工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获得相关的工伤福利。

同时,员工还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由于雇主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例如,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不是竞合关系,而是互不影响的。

例如,如果工人在工作场所被他人故意伤害,由于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肇事人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并且不会相互竞合。

总结起来,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被称为竞合。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受伤,并且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和侵权诉讼。

然而,工伤和侵权也可以是互不影响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适用。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毽函墨Ii。

竺型里型f叁叁I』查垒金论工伤责/f主5偿枳责/f主仍吴糸魏彦珩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Z-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混乱。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关系和非竞合并存关系。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以补充原则处理,即受害人在不重复取得的前提下获得工伤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项目的并集;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非竞合并存时,责任人应各自承担责任,即以受害人兼得原则处理。

关键词工伤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6—03在现代工业社会,各种各类工伤事故是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建立了工伤责任保险制度,以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提供了基本的救济保障。

但当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某种侵权行为引起时,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如何?受害人如何获得最充分的救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我国现行法缺乏明确一贯的规范,本文拟对此中法理做一初步探讨。

一、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比较(一)工伤责任1.工伤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职工即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即保险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负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救治费、经济补偿或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职工在承担工伤风险的情况下享有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和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安徽 广播 电视大 学学 报 2012年 第 3期
浅析工伤保 险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问题
尚 倩 (安徽 广播 电视 大 学 合肥 分校 ,合 肥 230001)
摘 要 :现代 侵权 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导致 了工伤 保险 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 的竞合 难题 。在评述 理论界 的相
关观点 ,分析我 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 上,认 为我 国应 当从 工伤保 险制度设 立 的 目的和初衷进 行考
第 二种 观点 ,适 用 替 代模 式 ,也 叫免 除 模 式 。这 种模 式 的含 义是 以工 伤保 险完 全 取 代侵 权 责 任 。有 学者认 为 ,工伤 事故 发 生 以后 ,工伤 职 工 只 能依 照法 定程 序享受 工伤 保险 的相应 待遇 ,不能 去选 择 民事侵 权赔偿 。_4]这 种模 式 目前在世界上被采 用的范 围较 广 ,这与其 自身的优势有关,如可以提高工伤救 济的 效率 ,减少诉 讼 ,节约 社会 资源 等 。但 是 同时 ,这 种模 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使工伤职工失去了完全受偿 的权 利 ,不 利 于保 护工 伤 职工 的利 益 。而且 ,这 种单 一 的模式 ,也 不 利 于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制 裁 。 因
析 ,比较 笼统 。随着研究 的深 入 ,争 论逐 步有所 变化 , 有 的 的学 者 开始分 析具体 情况 ,认 为应 当根据 不 同的 情 形分别 适用 以上 四种模 式 。
第 一种 观点 ,适 用选 择模 式 。“选择 者 ,系指被 害 人 仅得 于侵权 行 为损 害赔 偿 与劳灾 补偿 之 间 ,选择 其 一 。 ”C23意思 是 工 伤职 工 只能 在 两种 赔 偿 之 间选 择 其 一 ,不允 许两 种方式 同时适用 。也 即 ,选 择 了一 种 ,就 排 除 了另一 种 。如 有 的学者 主张 ,对 于那 些没 有参 加 工 伤保 险 的劳动者 以及 坚持 选 择 按 照 侵权 行 为 法 进 行 民事诉讼 的 ,应 当准 许适用 侵权行 为 法 的规 定处 理 工伤事 故责 任纠纷 。l3]这种 模式 表面 上赋 予 了雇 员 充 分选择的 自由,且侵权赔偿数额较 多,但是 由于侵权 诉 讼耗 时长 ,且这 种救 济 常常 是 不 确定 的 ,不 如 工 伤 保险来得稳妥、及 时。从具体操作看 ,该模式也存在 一 些 困境 。如 ,选 择 权行 使 有 无 时 间 限制 ,选 择 权 行 使 的撤 回等 。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一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竞合与聚合的特点,即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可单独计算,也可共同承担。

二、竞合的侵权责任竞合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独立计算相应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情况。

2.1 竞合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竞合的侵权责任规定了当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2.2 竞合的判定标准在确定竞合的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时间上的竞合:若多个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时间,且导致同一侵权结果,则被侵权人可以对每个侵权行为要求相应的赔偿。

2.范围上的竞合:若多个侵权行为的侵权范围有所重叠,且导致同一侵权结果,被侵权人可以对每个侵权行为要求相应的赔偿。

3.形式上的竞合:若多个侵权行为的侵权形式多样,但导致同一侵权结果,被侵权人可以对每个侵权行为要求相应的赔偿。

2.3 竞合的赔偿责任当存在竞合的侵权责任时,各个行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行为的程度轻重将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2.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将会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

3.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越重。

三、聚合的侵权责任聚合的侵权责任指的是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共同承担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情况。

3.1 聚合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当多个行为导致同一侵权结果时,各个行为可以共同承担责任和赔偿金额。

3.2 聚合的判定标准在确定聚合的侵权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各个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这些行为是否都是导致侵权结果的原因。

2.行为的连带关系:各个行为是否具有连带关系,即这些行为是否都是对同一侵权结果负有责任的。

劳务合同于交通事故竞合

劳务合同于交通事故竞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问题上也日益凸显。

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指的是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概念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或损失,涉及劳务合同和交通事故两个法律关系。

二、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处理规则1. 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劳动者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劳动者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在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同时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方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应获得的赔偿。

对于劳动者同时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情况,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不应重复计算。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金额高于工伤赔偿金额,则劳动者应按照工伤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反之,则按照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三、案例分析某劳务公司雇佣一名驾驶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

驾驶员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和侵权责任竞合

工伤和侵权责任竞合

工伤和侵权责任竞合工伤和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并竞合。

下面将从工伤和侵权责任的定义、差异以及竞合关系等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或疾病。

它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通常由于工作场所或工作条件的不安全或不健康导致。

而侵权责任指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可以包括因动作、不作为、过错、违约等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

工伤和侵权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1. 实体差异:工伤是指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疾病,而侵权责任则是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

工伤通常发生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中,而侵权责任可以发生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

2. 责任主体差异:在工伤中,雇主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而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

3. 诉讼程序差异:工伤索赔一般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审理来解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和伤残补助金等。

而侵权责任的诉讼程序则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赔偿范围则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并竞合。

例如,当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受伤或患病时,可能存在雇主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责任,属于工伤责任。

但如果这种伤害或疾病是由其他人的行为引起的,例如工作场所的其他员工或第三方的过失,劳动者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此时,工伤和侵权责任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基金或向侵权责任主体进行索赔。

总之,工伤和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同时存在竞合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工伤保险基金或向侵权责任主体进行索赔。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三章、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
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2.2.2,责任方式不同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

侵权责任的竞合与聚合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责任常常涉及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侵权方、被侵权方以及其他相关方。

这种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现为竞合或聚合的情况。

一、竞合关系竞合关系是指多个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同时对被侵权方产生侵害行为,且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竞合关系中,每个主体都单独对其所犯的侵权行为负有责任,并且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例子1:两辆车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假设两辆车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和驾驶员都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每辆车都要对自己所犯的交通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使其中一辆车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由于其存在违法行为,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赔偿责任。

2. 例子2:多家公司同时侵犯同一商标权假设有多家公司同时使用了同一个商标,导致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每家公司都要对自己使用该商标的行为负有责任,并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使其中某些公司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商标权所有人的损失,但由于其存在侵权行为,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赔偿责任。

二、聚合关系聚合关系是指多个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共同对被侵权方产生侵害行为,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聚合关系中,各个主体共同构成了对被侵权方产生侵害的原因,并且共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例子1:多个人共同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假设有多个人共同发布了一篇涉及他人隐私的文章或信息,导致被揭露隐私者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发布者都要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负有责任,并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每个发布者都是导致被揭露隐私的原因之一,所以他们共同构成了对被揭露隐私者产生侵害的原因。

2. 例子2:多个人共同盗用他人作品假设有多个人共同盗用了一部作品,导致原作者的版权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盗用者都要对自己所盗用的作品负有责任,并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办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我们认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目的比较和分析,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主要有这样一些,即: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等费用,我们认为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引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种常见的法律责任形式,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经常发生。

合同责任主要基于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侵权责任则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适用,引起竞合关系,给法律处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本文将就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竞合情况进行探讨。

合同责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合同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双方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负有履行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解除责任。

合同责任的特点是具有约束力、合法性和私法性,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责任的定义与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一般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适用于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方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怠忽责任: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怠忽责任。

2.违法责任: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违法责任。

3.无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具有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即使责任方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公平原则、强制性和公法性,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灾害对他人产生的损害。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导致责任竞合的情况出现。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承包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当一方在承包合同中承诺完成工程,但由于自己的过错或疏忽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时,受损方既可以主张合同责任,要求保质保量,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工伤 侵权竞合

工伤 侵权竞合

工伤侵权竞合工伤侵权竞合是指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过程中,除了涉及到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之外,还可能涉及到侵权行为的问题。

侵权竞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权益的同时,也可以追求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赔偿;二是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工伤后,工伤治疗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但劳动者可以追究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首先,劳动者在遭受工伤的同时享有工伤保险权益。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遭受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死亡等后果给予经济补偿和相关医疗、康复等社会保障的制度。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劳动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他们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工伤待遇,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然而,侵权行为也可能是导致工伤的一种因素。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侵权行为的伤害导致工伤,他们也可以追求侵权责任人的赔偿。

例如,在工作场所中,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受伤,雇主可能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赔偿,以弥补自己因工伤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先行垫付费用。

工伤治疗和康复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劳动者不需要自己承担相关费用。

然而,劳动者仍然可以追求侵权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相当于先行垫付,实际上属于对侵权责任人的债务,劳动者有权追究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

这既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工伤侵权竞合是指在劳动者遭受工伤的过程中,除了工伤保险权益之外,劳动者还可以追求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赔偿。

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经济补偿,同时也有权向侵权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属于先行垫付,劳动者有权追究侵权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

这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一、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 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侵权和工伤竞合

侵权和工伤竞合

侵权和工伤竞合侵权和工伤竞合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

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以及因工作事故造成的残疾和死亡。

而侵权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两方面的权益,即追求工伤待遇的同时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向工伤保险机构和侵权者提起索赔,同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处理这种情况下,侵权和工伤竞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需要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报案。

劳动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工伤保险机构报案,并尽快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以便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机构将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并根据工伤程度和工资情况来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第二,需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劳动者要尽可能收集和保存与工伤和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报告、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追究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三,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面对复杂的侵权和工伤竞合情况,劳动者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策略,确保自己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第四,需要针对不同的侵权主体采取不同的维权方式。

对于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对于第三方侵权行为,如清洁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处理侵权和工伤竞合情况时,劳动者应保持冷静理性,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程序,不过分追求经济利益。

同时,雇主和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工作安全管理,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商场现代化》2012年8月(中旬刊)总第692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1.二者的联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责任险最后到工伤强制保险,这是工伤保险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是商业保险被国家公权力介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

劳动法和民法对于工伤事故加以规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而后者则是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

这就使得工伤事故被赋予了双重性质,是劳动保险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竞合。

然而这种竞合从实质上说,其实是劳动法与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之间的竞合。

因此,工伤事故责任实际上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

2.二者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补偿和救助,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工伤保险补偿的给付义务人是特定的社会保险机构。

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通常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纠错制度,它是以个人过错为基础的,因此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

(2)目的及功能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的,为平衡二者间的地位差距,在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下,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使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较快的把用人单位从沉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损害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

即在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造成不法侵害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它最根本的制度价值就是平衡个体利益。

(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完成了向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的转变。

劳动争议法院辩论发言稿范文

劳动争议法院辩论发言稿范文

今天,我们在这里就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展开辩论。

我方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我方观点及论证:一、我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风险。

在本案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我方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通过对公账户或法定代表人账户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三、我方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我方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中,劳动者莫某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用人单位未与莫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莫某的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者,莫某有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应依法支持莫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侵权竞合法律规定(3篇)

合同侵权竞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合同侵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又符合侵权法的规定,导致当事人同时享有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侵权竞合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成因、处理原则以及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合同侵权竞合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既存在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关系,导致当事人同时享有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在我国《民法典》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对合同侵权竞合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

本文将从合同侵权竞合的成因、处理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侵权竞合的成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合同侵权竞合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之间,存在一些交叉和重叠的地方,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2. 法律观念差异合同法和侵权法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实践中对合同侵权竞合的认识和判断存在分歧。

3. 法律关系复杂合同侵权竞合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复杂。

三、合同侵权竞合的处理原则1. 确定法律关系在处理合同侵权竞合时,首先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

2. 优先适用合同法在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因为合同法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3. 综合考虑侵权责任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如存在侵权行为,应综合考虑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平衡各方利益在处理合同侵权竞合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实现公平、公正。

四、合同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适用合同法适用于合同关系,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在合同侵权竞合中,合同法应优先适用。

2. 侵权法适用侵权法适用于侵权关系,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

是否应该将劳工权益作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将劳工权益作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将劳工权益作为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劳工权益应该作为辩论辩题。

首先,劳工权益是一个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劳工权益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是人类生活的第一要素,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因此,劳工权益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应该成为辩论的焦点。

其次,劳工权益的保障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职责。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公平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包括公平的工资、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因此,将劳工权益作为辩题,有助于促进国家对劳工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的完善。

此外,劳工权益的保障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至关重要。

良好的劳工权益保障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正如亨利·福特所说,“对待员工就像对待家人一样,才能建立起一个强大的企业。

”因此,将劳工权益作为辩题,有助于企业更加重视员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反方观点,劳工权益不应该作为辩论辩题。

首先,劳工权益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议题,不适合作为辩论的主题。

劳工权益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需要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因此,将劳工权益作为辩题可能会过于简单化和片面化这一复杂问题。

其次,劳工权益问题容易引发争议和矛盾。

不同的人对劳工权益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辩论可能会导致对立和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因此,将劳工权益作为辩题可能会适得其反,导致问题的进一步复杂化和激化。

此外,劳工权益问题并不是所有人都关心的问题,将其作为辩题可能会引起观众的疲劳和不感兴趣。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引起观众的关注和思考,如果选择一个不够引人注目的话题,可能会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综上所述,劳工权益作为辩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和复杂性,不适合作为辩论的主题。

辩手应该选择更加具有代表性和引人注目的话题,以达到辩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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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一点看法
那个仲裁真的很烦人。

他要的结果,我们昨天都给出了。

关于是否双培,仁者见仁,因为我不智,所以不能见智。

虽然最高法有指导案例,但个人认为此指导案例的裁判者存在认识偏差,把普通商业保险合同的射性特点用于劳动保险,明显不适。

社会保障法属于大民法的一个部门,它有它的特质,比如说强调保护劳动者,但它仍然应当在民法的基本框架里活动。

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里,有一个很基本的侵权赔偿原则——填平原则。

意思就是,如果一个人,因为侵权受到伤害,那么他因为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就好比满满一桶水被别人舀走了一部分,这时候,只需要责任人把被舀走的水添满就ok。

至于这水是不是舀走的人添回来的,或者是不是原来那部分水,则不需考虑。

当然,有人会说。

他那水是五台山的水,是开过光的,添回来的水是洞庭湖的水,不一样。

呵呵,这个问题,就纠结了,涉及到不可替代性的问题了。

这个问题俺不在这里讨论。

关于有双赔想法的人,其实是不太了解社会保障法的。

《社会保险法》把什么赔偿是社会责任、什么赔偿是企业责任做了清晰的界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伤造成的医疗费等治疗损失,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支付,垫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该法还有规定,企业只支付和劳动保障有关的费用。

厘清了这方面的知识,再来判断双赔的合理性。

劳动关系和侵权
关系竞合的情况下,是不是伤者就应该获得2份赔偿呢?我们还是用追偿制度说事,保险法大家可能都不太熟悉,呵呵,俺也只知道一点点,但基本原则还是知道的:寿险发生的赔偿不适用追偿。

保险法规定,寿险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伤者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这个立法者太狡猾了,他就是不说该怎么求偿,所以就有了双赔的争议。

但社会保险法却规定,保险基金有追偿权。

呵呵,法律打架了!如果适用双赔,那就先看看社保法的后果吧。

伤者先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了各项费用后,再向社保基金要求赔偿,社保基金不知就里也赔了,然后向第三人求偿,第三人成了冤大头了。

再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比工伤赔偿的标准高,之间的关系就不说了。

这里大家又会批我了,伤者不诚信!伤者说:俺哪里不诚信了?俺是按法律规定要求赔的。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很好解决的。

任何赔偿,都需要造成损失的依据,如医疗费发票什么的,一次赔偿完成后,这些依据一般都交付赔偿放了,不会再次出现了。

所以说,这个第三人就会拿着票据说:我都赔过了,我有票据,你要我赔,除非有其他损害损失的票据。

同理,商业保险也是这样。

因此,双赔理论上存在可能,实际上也有操作空间,但都不会超出填平的范畴太多。

在民法领域,还有一个被侵权给人造成精神损害的问题。

这不属于小仲裁说的侵权责任和劳动责任双赔的问题,附带赠送吧。

不管是劳动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受伤害者本人在当时都不可避免地会有精神上的窘迫,受伤害后,伤者的家人也会多多少少地受到精神上的刺激或者郁闷。

这种损害,对于天/朝的子民来说,是可大可
小滴。

在经济利益面前,我们强调精神文明的建设,在政府治理建设方面,我们强调经济基础。

所以,一直以来,民众的精神或者感受的保护,一直是没有经济价值的,所以说是无价的,既然无价,就表赔了。

但,到了公元1979年以后,慢慢地,平民的感受也纳入损失范畴了,最典型的是民法通则率先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之后的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的解释也都附和,但同样是最高法,也有矛盾的东西,这个大家有空自己去查。

我要说的是,精神损害的程度,在各国都很难找到相应的客观标准,所以我们的立法存在瑕疵可以理解。

出现较大的损害结果之后,司法官可以通过伤者的个体属性来判断其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确定一个填平的值。

比如,非律的脸因为伤害留下一块斑,非律就不认为是神马大问题,因为俺老了,但小仲裁不同啊,俺在他脸上弄块斑,他连杀俺的心都有呢,他要用那张脸去骗小美女结婚生子的,现在好了,被俺弄得美梦难圆,所以,他会问俺要大把大把的银子。

就这样吧,供大家批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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