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考试简答题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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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简答题汇总一、允许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有哪些项目?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哪些?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

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财税[2011]70号财税[2009]87号的优惠延期)、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六、哪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呢?

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

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

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判定条件有哪些?

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

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

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九、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有哪些?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原则有哪些?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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