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一、背景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支持。
然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和国有企业投资,这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难以达到覆盖全面、支撑发展的水平。
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费用则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收回,其中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定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由相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从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征收的资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收取价款,收取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在项目的总投资中合理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比例,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科学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制度。
”四、征收原则1.合法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征收的合法性。
2.公平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实施平等征收,不得存在差别化的征收标准。
3.透明度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征收标准和征收费用应当清晰、明确。
4.合理性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合理,征收标准和征收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五、征收程序1.方案制定:相关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对征收标准、征收费用、征收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和制定。
2.公开公示:相关单位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案进行公开公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过程应当公示在规定的媒体上。
3.征收通知: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发出征收通知,通知中应当包含征收标准、征收价款、征收范围等信息。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稿日期:2012/05/11)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基础设施配套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基础设施配套费,又称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费用。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程序等方面对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详细研究。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是专门针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文件。
2. 征收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2)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3)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4)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
3. 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制定。
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负担原则:征收标准应当与建设项目的规模、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相适应,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合理承担;(2)公开透明原则: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建设单位查询和监督;(3)动态调整原则: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4. 征收程序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建设项目申请;(2)当地人民政府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征收标准;(3)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标准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4)当地人民政府将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3.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4. 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相关的费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徐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扶持市区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推动大型商业、物流项目建设,根据《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30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以上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项目以及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其开发企业自持产权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减免1/2。
以上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注明开发企业自持部分面积,市级房产主管部门就开发企业自持部分办理整体房产证,注明不得分割产权。
如由企业自持改为销售,须经市政府批准,并补缴所销售部分的配套费。
第二条对于政府回购的定销安置房建设项目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减免方式,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费,待政府回购时再据实予以返还。
第三条符合以上配套费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共同向市政府提出减免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徐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2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持续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准实施土地供应1.科学有序组织土地上市,遵循以需定供、区域平衡原则,自主、灵活把控出让规模及供地节奏;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格,稳定区域地价及房价,确保土地市场平稳有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挂牌前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完成土壤污染调查、文物勘探等方面排查,达到净地条件出让。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3.地块出让前坚持“规划先行、配套先行”原则,建立地块配套设施完善程度与出让时序相衔接的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合理确定项目开竣工日期,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内的项目,原则上取得土地后3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可放宽至4年内竣工;对于需要进行深基坑开挖、与轨道交通衔接、地质基础较为复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开发建设周期进行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办理项目延期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土地竞买保证金可下调至出让最低价的20%,竞得人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土地出让金须在办理预售证前缴清且最长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签订起6个月。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紧急抢险、抢修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挖掘的同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挖掘。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按规定占用。占用城市道路应当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正)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10.22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0.22
【实施日期】1998.08.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第十二条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桥涵。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1•【字号】徐政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3]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一日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一项政府基金,是我市市政重点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
为了防止政府基金的流失,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城市建设和配套费征收的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保证今年重点工程的资金到位,现就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绿卡”工程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技改工程,按文件予以减免,但对列入“绿卡”的项目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2001]58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
2.列入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棚户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每个具体项目进行算账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3.对于2003年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属“绿卡”项目的予以减免,其他项目不予减免配套费。
对于原来各单位持有的重点工程政策,鉴于涉及单位很多、涉及金额很大,由市各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已兑现的政策进行算账,换发新的重点工程政策兑现册。
在新册换发之前,原有政策暂停执行。
4.重要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并经市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各类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住宅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配套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
免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09
•【字号】徐政发[2004]99号
•【施行日期】2004.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徐政发[200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04)11号文)精神,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全市配套费减免程序规范如下:
一、允许减免范围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不包括民办及企事业单位自办的)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减免1/2;生活(不包括教师住房)及附属设施减免1/3。
(二)部队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免缴。
(三)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规定的面积免缴。
(四)在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绿卡”制度的工业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
(五)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减免建设项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备案》之前缴纳。
配套费手续办理后,改变建设项目使用性质或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规定全额追缴配套费。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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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第一条改善投资环境,县城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年应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市建设局,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凡在市市区及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应按规定自行完善小区或庭院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征收30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最高每平方米征收15元。
县城、建制镇的具体收费规范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县城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建制镇由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征收,专户贮存,纳入当地财政乡村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料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上述规定规范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部队营房及军事设施;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3乡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4符合省委、省政府发〔〕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
第七条有害工业外迁项目。
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的项目,可酌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越50%第八条各地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贮存。
不准挪作他用,当年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投资估算和设计总概算内。
第十条各地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条为增强乡村建设宏观调控手段。
市建设局按收费总额的10%h缴省建设厅,作为各级乡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调剂基金,具体方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凡在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均不享受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政策。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徐政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也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8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极大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等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市仍有部分棚户区、城中村,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多、配套功能不全,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自觉践行新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牢牢抓住全面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机遇,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举全市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的攻坚战,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每年的市城建重点工程,统筹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项目确定、规划编制、检查指导等工作。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征收建筑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建发[2005]47号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征收建筑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征收建筑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建发〔2005〕47号)市各有关单位:全市2005年各类施工企业资质复查工作已经开始,在此期间,我局将依据苏价服(2003)213号、苏财综(2003)85号、苏建管财(2003)12号文件对施工企业收取建筑管理费。
为扶持困难地区建筑业的发展以及考虑到市区部分企业的一些实际问题,经研究,对2005年年检收费工作意见如下:⒈对睢宁县实行市属管理费减免,对丰县、沛县、铜山县、邳州市、新沂市、贾汪区实行市属管理费减半征收,但不包括对各县(市)、区在徐州市区施工已按规定缴纳的管理费及其结算收入。
⒉对非建筑行业的专业工程,如铁路工程、水利工程、输油管道工程等,在提供相关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的基础上免收建筑管理费,对这类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按标准全额征收。
⒊对2004年取得新资质的企业,按全年结算收入除以12个月得出月平均收入,乘以取得新资质后的月份数再按相应费率计算出应交管理费。
⒋本年度需要晋升资质的企业,在未取得新资质之前,由建筑业管理处出具证明仍按老资质标准应具备的工程结算收入收费。
⒌为鼓励施工企业外出施工,对出省施工的企业在提供相关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基础上按0.2%收取管理费。
对在本省内徐州市区以外施工的按文件规定标准收取,不能提供出相关依据的一律按标准收取。
⒍企业确有困难,且交费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年审之前至少先交应交额的60%,剩余欠款在拿证之前必须交清。
否则,建筑业管理处不予发资质证书(含副本)。
对首次交款不足60%的,报分管局长审批,对未交欠款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2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21年)的通知》(苏财综〔2021〕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21)。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台、阁楼、地下室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台、阁楼、地下室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徐建发[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阳台、阁楼、地下室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05〕1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阳台、阁楼、地下室等部分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防止配套费的流失,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屋建筑阳台、阁楼、地下室在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建筑面积的计算和收费标准规范如下:⒈宽度不超过1.8米的阳台,封闭的按全面积计算,不封闭的按1/2计算;宽度超过1.8米(含1.8米)的阳台一律按全面积计算。
阳台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全额征收。
⒉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层高低于2.2米的按1/2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全额征收。
⒊沿口高度超过2.1米(含2.1米)的阁楼,按全面积计算,配套费全额征收;沿口高度低于2.1米的阁楼,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2-2.1米的空间按1/2计算建筑面积,配套费全额征收。
⒋高度超过4.2米的公寓式办公楼,并且进行夹层预埋件设计的,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的150%征收。
⒌本通知中建筑物的层高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超过一位的实行四舍五入。
⒍本通知从下文之日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市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征收的城市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摘要: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人不得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50元用热力管建设费用具体使用围是热厂沿市政道路至居民区热交换(包括热交换),从市城市配套费使用情况看不包括住宅区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到各各户供热、气管建设费用据市发改委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印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汴政〔00〕9)件规定凡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单位和人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标准每平方米0元还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人不得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市征收城市配套费是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金所收取费用是专项用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汴发改费管〔00〕30)规定收取0元当其5元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等;50元用热力管建设费用具体使用围是热厂沿市政道路至居民区热交换(包括热交换);8元用气管建设费用具体使用围是气厂沿市政道路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从市城市配套费使用情况看不包括住宅区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到各各户供热、气管建设费用因商品房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定价权属企业区这些配套费用都是开发商与供热、气建设单位单独核算开发商或纳入房屋价格或采取代收代付形式向业主收取(包括有线电视等)如采取代收代付形式收取是要与购房者签订合或协议明确二是要向业主开具发票至收费标准应该按照合价格执行如开发商收取上述费用既没有事先签订合或协议又没有开具发票或者重复收取有水表、电表等费用则属乱收费业主可以向市价格举报心投诉投诉电话是358.。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施行日期2008.01.23文号徐政发[2008]1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特别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规范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有发生。
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支撑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以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二)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
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门槛,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8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县区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
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和三环路以内范围今后不再批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三)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
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类附属设施占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用地总面积的7%。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补充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徐政办发〔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补充通知徐政办发〔2017〕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要求,为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对我市《徐州市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45号)作如下调整,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装配化率要求调整为《细则》预制装配率中的Z1项计算标准,新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中对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调整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单体的预制装配率中的Z1项不低于20%,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单体的预制装配率不低于60%。
二、根据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的要求,2017年起,除5000平方米以下公建或居住项目,2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厂房、配套办公、研发项目建筑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以及其它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的项目外,以下三个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土地及新建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进行建设,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其中Z1计算项不低于20%,且今后每年以不低于5%的比例增加。
新开发商品房项目必须为成品住宅。
(一)北至:九里山——荆马河;东至:三环东路;南至:三环南路;西至:三环西路。
(二)北至:徐海路;东至:京沪高铁;南至:连徐高速;西至:三环东路——迎宾大道。
(三)北至:三环南路;东至:迎宾大道;南至:黄河路——彭祖大道;西至:大学路。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6]10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2.17施行日期2006.02.17文号徐政发[2006]10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6〕10号)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城建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一)本意见中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是指以本级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项目。
(二)城建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开发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部分;政府统一组织用于城建的借贷款及国债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建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并单独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城建资金,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控制。
(四)城建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工程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闸、泵站、路灯、排水等公共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苗圃、广场、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城建资金计划管理(一)每年第三季度,市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由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形成下年度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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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
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
(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2.市城建重点工程、市重大投资和引资项目;
3.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10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开发项目;
4.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分期缴纳款额和时限
配套费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首次缴费不得少于总款的1/3,缓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批准时间执行,但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